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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王官品






角 色:游客
土地纠纷
您好: 本村本组村民最近2,3年拿出个家自报由本组经办人填写村干部没有现场测量和化界的1999年二轮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田四界包括了他家田东面和北面我家旱地范围说:他家田支持公益事业修电站田角借与修电站工头采石现在要收回我家旱地.经镇镇政府调查为::他家田1986年本组村民在该地东面田角采石料后田角成为荒地.1992年本组村民建砖窑时往已采石料的田角荒地内倾倒泥巴而后恢复为耕地.此后该地由我家爷爷耕种至今共30平方.请问依照<<土地管理发>>第37条第3款规定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给土地造成永久伤害赔偿集体损失.这么多年,这么少土地.可不可以向哪个部门申报请求.可不可以依照<<民法>>知道或应当知道两年内没有异议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请求权消灭.1999年延包至今两家没有任何协议.我家不归还继续耕种行吗?我家有1988年我家爸爸跟本组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为30年,有200平方,但没有四界,但没有四界,可不可以做为这块土地的合同对抗他家1999年签的<<土地经营权证>>田角旱地行吗? 谢谢您::
来自: 四川 2008-6-16 19:22:43
2008-6-21 16:11:09 编辑回复 删除回复
bcbgrand






角 色:管理员
王官品,您好:
我们认为您家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先,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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