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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委会的绩效
1.创新了村务监督机制
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基本上都设有村财务监督小组,它授权于村两委,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村财务监督小组往往缺乏独立性,它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对村两委产生不了实际的约束力。而后陈村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在组织序列上与村委会平级。相比于村财务监督小组,后陈村监委会的职权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了扩展。第一,由单纯的财务监督向村务监督延伸,除了财务监督,监委会也对涉及村级管理的重要行政事务、村集体经济活动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行使监督权。第二,由兼职监督转向专职监督,监委会的三名成员作为专职的村务监督员,在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下专司村务监督权。第三,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延伸,监委会根据村务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参与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监督。第四,由垂直监督向水平监督延伸,以前单纯由乡镇(街道)或县纪检机关对村干部的廉洁和施政情况进行监督,现在,监委会有权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询问,并可以援用“救济制度”对不称职的村千部启动罢免程序。
2.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村庄权力结构
随着监委会的成立,后陈村形成了分立制衡的村级权力结构。在这个权力结构中,村党支部是村级事务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执行机构,监委会是村务的监督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决策机构。在这个村级权力结构中,村务管理权与监督权分属于村委会与监委会,实现了重大村务的“监管分离”。《村务监督制度》规定:监委会可以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提请村党支部,报上级党委、政府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同时,为了防止监委会及其成员出现“不作为”和滥用权力的问题,《村务监督制度》还规定:监委会成员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受村民代表的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换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监委会成员。只要有1/3的村民代表联名,或者村党支部作出决议,就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其进行撤换表决。这样,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能通过“罢免”这一惩戒机制对村委会和监委会成员进行统摄、形成有力的约束,从而保障其村级决策机构的地位和影响力。
3.培育了参与型政治文化
监委会成立后,村民的公共参与有了制度化的组织载体,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村务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也取得了显著的提升。村庄的公共空间呈现出恢复性增长的态势,理性、平等、参与的村庄政治文化正在快速形成之中。在这过程中,包括监委会成员在内的村庄非治理精英开始崛起,他们的公共参与渠道较广、参与效能感较强,成为村民公共参与的主导性力量。
4.促进了公共财产的保值增值
监委会的有效运作和村民的公共参与,优化了公共财产运营投资方案,实现了对公共财产的有效监管,促进了公共财产的保值增值。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监委会参与了21次招标会的监督工作,为村里增收节支近30万元。以招待费为例,全年只有8000多元,还不到往年一个月的开支。2005年,该村投入公共建设资金1400万元,招投标59次,招待费仅9000多元,村集体收入达到138万元,60岁以下的村民的年终分红达到500元/人,60岁以上的村民为1000元/人。随着第四期厂房的建成出租,2006年村集体收入超过200万元,60岁以下的村民的年终分红达到1000元/人,60岁以上的村民为1500元/人。
(四)“后陈经验”的生长逻辑
监委会为什么会在后陈村产生?村治改革为什么能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后陈经验”的生长逻辑何在?笔者以为,做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后陈经验”的生成得益于村庄、政府与社会三者之间的良胜互动。其中,村庄的内生动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保障了村治改革的顺利进行,而“第三种力量”的积极介入则给村治改革提供了舆论支持。
1.村庄的内生动力
(1)村庄治理精英
村支书胡文法是后陈村变革的灵魂人物,以他为代表的村庄治理精英是这场变革的主要的策划者和实施者,他们的民主理念和身体力行是后陈村治转型的主要动力。在政治运行中,“执政的政治精英通常的倾向是限制政治参与。”然而,后陈村的治理精英却致力于村级组织体系的创新来扩大村民的公共参与。首先,村两委恢复了中断多年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重要的村务都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表决。与此同时,党员民主生活会也开始制度化运作,面对“党员老龄化”问题,村党支部积极发展有公益心、群众基础好的中青年村民入党,党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接着,村两委成立理财监督小组主持财务监督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的审核与财务公开事宜。此后,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后陈村对村级权力机构进行的结构性重组,在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下,监委会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在组织序列上与村委会并列,形成了分立制衡的村级权力结构。随着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化运作,村两委的职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对此,村干部心中却有另外一本帐。村支书胡文法说:“监委会成立前,村干部如果不干事情,老百姓会骂你‘不为村里谋福利’,干了事情吧,骂得更厉害,说你‘打着为村民服务的幌子谋私利’。而监委会成立后,我们千事放心了。村里的一切事情都在监督下进行,村民觉得公开透明,也理解了村干部的工作。我们的成就感越来越强烈。”监委会的有效运作使村务在阳光下运行,村委会主任陈忠武也尝到了甜头。他说:“以前,我走在街上,总觉得有人在背后指指戳戳,现在有人监督,什么都是公开的,我再也不用担心说不清楚了。”
(2)村庄非治理精英
后陈村的非治理精英以党员、村民代表(含监委会成员)、经济能人和退休返村居住的文化精英为主体。在村治改革前,由于村务的封闭式运行,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基本上垄断了村务的决策权与管理权,村庄非治理精英的公共参与机会相当有限。随着村公共财产的迅速增加,村级财务管理愈益混乱、部分村干部以权谋私,引起了村庄非治理精英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张舍南等人带头组织村民进行集体上访,村民有组织的抗争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后陈村前后两任村支书因此中途“落马”,白洋街道任命胡文法回村兼任村支书。随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化运作,特别是监委会产生以后,后陈村的非治理精英有了制度化的公共参与渠道,他们的公益精神与公共参与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很快成为村民公共参与的主导力量。他们主要通过列席村两委会议,参加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等形式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对村庄治理精英产生了有力的制约。此外,村庄非治理精英的个人素质普遍较高,他们的见识与关系网络对于村公共财产的运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仅优化了公共财产的投资方案,而且实现了对公共财产的有效监管。
(3)普通村民
由于土地征用使后陈村公共财产迅速增加,引起了村民对自身经济权益的极大关切。在后陈村这个场域中,村民不仅是理性的“经济人”,而且还是理性的“政治人”。依托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平台,他们把对经济利益的诉求转化成民主参与的积极动力,要求落实《村组法》赋予的合法权利,切实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当正常的利益表达受阻后,村民转而诉诸于上访,要求上级政府出面进行干预。在张舍南、陈岳荣等上访精英的组织下,后陈村民逐渐发展出集体行动的能力,通过“依法抗争”、“依法维权”,村民们争取到很多以往被“悬置”的民主权利,并促成了村庄治理精英的重组。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新支书胡文法顺应民意,拉开了村治改革的帷幕。
在村治改革初期,后陈村民的公共参与热情很高,很多村民甚至不请自至,“冲进”会议室,当面指责村干部。在县委指导组驻村工作期间,指导组成员走访了很多农户,充分倾听村民的意见。这一幕情景深深感动了村中的老人,他们不自觉的联想起土改时的共产党干部。指导组的调查摸底工作得到了后陈村民的发自内心的支持,村民积极地向工作组反映村情民意,其中,村民意见最集中的就是财务不公开、部分村干部以权谋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后陈村于2004年6月18日,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通过了《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管理制度》,由此进入了“以制治村”、“分权治村”的新阶段。随着村庄秩序的好转,普通村民的公共参与热情有所降温,更多的时候呈现出理性的“有选择性参与”的特征。只有那些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才会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在诸如厂房建设及出租方案听证会、村庄整治方案听证会以及鱼塘招标会等事件上,村民的公共参与热情很高,勇于在发言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发挥了村级重大决策“把关者”的作用。
2.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在后陈村的变革中,当地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村民自治进程中政府主动性的又一典范。从对村民集体上访的正面回应到新书记胡文法的火线上任;从派驻工作组到村庄治理体制的结构性改革;从及时破除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到把该村树为典型大力推广监委会制度,当地政府给予后陈村以强有力的支持。
当地政府的立场源于严峻的基层政治生态。从发生学的意义来看,当地政府以后陈村为样板进行的村级财务监督改革是在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频发、农民集体上访活动日趋增多的情况下“倒逼出来”的。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刚性约束下,当地政府希望通过村庄治理机制的创新来缓和、化解乡村社会的矛盾,实现乡村政治稳定,给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此,村民和政府的利益实现了汇合,双方可以在村级治理体制创新,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诸方面达成广泛的共识。
关于后陈村监委会的定位问题,县乡干部意见不一。在县委常委会的专题讨论会上,县委常委们各持己见,形成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反对的声音甚至一度压过了支持改革的力量,在关键时刻县委书记亲自拍板才使监委会制度最终确定下来。而一个突如其来的中央文件使后陈村治改革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04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即【2004』17号文件),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了详细的制度安排,明确提出要通过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来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后陈村的变革与中央发展村民自治的精神“不谋而合”,“后陈经验”引起了上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地政府因势利导,由县委书记挂帅成立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后陈村为典型在全县农村强势推广监委会制度。
作为村治改革的试点村和明星村,后陈村的公共建设得到了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村留地争取、厂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等方面给予了全面的支持。县四大班子领导纷纷到后陈村调查、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村庄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此外,当地政府的重视还促使村两委成员认真落实《村务监督制度》和《村务管理制度》,支持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正常开展工作。3.“第三种力量”的积极介入
有学者认为,在传统文化氛围仍较浓厚的村落的治理中,存在着“第三种力量”,即村庄上出去的,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村庄人称之为“在外面工作的人”)对村庄事务的关切,他们构成了村庄治理的第三种力量。他们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本为村庄谋取尽量多的资源与利益,从而影响村庄治理的绩效。
然而,本文所指的“第三种力量”则是以记者、学者为代表的关注后陈村改革的社会各界人士,他们通过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村庄改革的进程。在后陈村的民主实验中,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农民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均对后陈村的改革进行了专题报导;“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组委会专家以及众多学者也对后陈村的改革予以热情的关注和指导。“第三种力量”的积极介入大大增强了当地政府与村治精英的信心和决心,推动了村治改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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