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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一)  
  作者:顾家彪  浏览次数:680  发布时间:2007-12-23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当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眼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水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

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不是某个部门所能单独承担的,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能否真正担负起领导责任,从根本上决定着这项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因此,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首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尤其是在总结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的关于发展问题的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发展观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看作是全面的、系统的、协调的过程。作为其基本内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实现了一个新的飞跃。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发展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对党和国家的各方面工作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既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这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既有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意义,又有关系亿万家庭幸福的现实紧迫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己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把主要精力和宝贵资源从铺摊子、上项目、搞低水平重复建设转移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高度重视预防末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把这项工作摆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去认识,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研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去谋划,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这项工作涉及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投入,促进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确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以保护、教育和预防为主,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全面总结了我们党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对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须长期坚持,并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加以丰富和发展。同时,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末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还需要认真总结我们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我们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优良传统,并针对当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确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以保护、教育和预防为主,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多年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实行教育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颁布实施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以保护、教育和预防为主,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实际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还没有成为硬任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方面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机制不够健全,措施不够有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没有得到一贯的很好的坚持,实际工作中往往倾向于组织开展“运动”式的集中统一行动,偏重打击和惩罚,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在长远上产生子一些消极影响。这说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以保护、教育和预防为主,实行综合治理的力甘还没有牢固确立,还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确立。当前,按照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进一步确立上述方针,需要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研究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直接或间接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有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首先要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置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性地位,贯穿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和管理的每一项工作和每一个环节中,体现在查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全过程中,坚持不懈地抓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推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3、坚持依法治国,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法制化。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加快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同时,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的特殊性,也决定了预防末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以日常的综合治理工作为主,以抓好“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和完善为主,不宜过多地采取集中统一行动的“运动”方式。要通过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做到各方面工作都有章盯循,有法可依,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衔接有序,充分体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以保护、教育和预防为主,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促进社会制度变革,构建杜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人。”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制度的存在导致了我国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社会极化现象严重,在农民融入城市的过程中遭遇到各种社会排斥,农民被隔离在城市之外。“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公正而导致的社会发展失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极化和社会排斥。因此,预防和控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改革现行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制度改革,以及制度再造和理念重塑,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笔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从社会极化走向社会和谐,从社会排斥走向社会融合的过程。

1、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城乡融合。现行户籍制度作为“社会屏蔽”的手段对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1958年,《户口管理条例))颁布,把我国公民严格划分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后来,我国又颁布了多部法律及地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为两种不同身份的阶层。户口管理使我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不同的户口有不同的待遇。实践证明,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素之一。户籍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合理的社会流动,人为阻隔了城乡之间各种生产要素自由的市场配置,阻碍了城镇化进程,滞缓了城乡文化交流,加剧了社会不平等。户籍制度以及薪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等强化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身份等级色彩和一系列不公平待遇,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文化隔膜和情感淡薄。

在预防和控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我国应打破现行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实行统一的户口,取消城乡户口差别,取消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从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合理流动。

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我国应从法律层面上,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事实上,诸如《劳动法》等国家法律以及地方行政法律法规,对于农民的权利予以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有的完全忽视、漠视了。法律的宗旨在于促进公平和正义。然而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即国家对每个公民在基本的社会政策上是一视同仁,不应区别对待;并保证每个公民享受同工同酬的权益。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农村未成年人不应受到来自制度性的社会排斥。户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城乡之间的融合和消除各种社会排斥。

2、改革教育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教育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起点公平,指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即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构造;二是过程公平,既指在起点不公的现实中,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也包括在教育过程和师生关系的互动中微观层面的公平;三是结果公平,指最终体现在学生的学业成就上的实质性的公平,即教育质量平等,目标层面上的平等。然而由于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体制以及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在没有公平的教育制度保障下,我国城乡教育差距不断拉大,无论在起点、过程还是结果上都存在着不公平。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越来越大。当前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简陋,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农村失学、辍学儿童大量存在,进城务工子女在城市遭到歧视待遇,不能和城市儿童一样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现行不公平的教育制度不仅造成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越来越大,而且进一步拉大农村未成年人与城市未成年人之间的差距。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无疑农村未成年人日益被社会边缘化,难以融入主流社会之中。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改革不公平的现行教育制度。首先应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革当前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于城乡存在很大的差距,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这一教育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体制忽略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导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不平等在加大。因此,应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政府必须有效地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承担义务教育的义务,并且使教育经费保障和配置建立在以公平为基础的法制基础上。为改变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简陋和农村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的局面,必须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于农村教育事业。在入学上,应取消农村与城市入学的差别待遇,使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一样平等的享受教育这一公共资源。在升学上,应在充分考虑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的教育环境、教育资源的巨大差距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实质公平的选拔制度、学费标准等。教育制度的公平有利于农村未成年人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社会隔阂。

3、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成员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主要手段,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公正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增强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安全感、信任感,消除或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缓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群体不断分化,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数量巨大,相对贫困人口不断增多,由于城镇化以及各种商业“圈地运动”等导致的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将城市和农村分割开来,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因此,防控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当务之急在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其制度要求之一即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科学、系统、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全方位的,城乡一体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劳动者和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诸困难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都能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等;最终实现“全民皆保险”,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阶层偏见和社会歧视,缩小社会差距,使农村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进一步的制度保障,最终减少犯罪和促进社会稳定。

通过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不公正社会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为社会发展奠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在公平公正的制度前提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推动城镇化进程,逐步缩小城乡经济、教育、文化等各种差距,从而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说,只有建立在和谐的社会发展以及和谐的城乡居民关系上,消除各种社会排斥,才能在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