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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同伴群体因紊
同伴群体印eergrouP),又称同辈群体,一般指的是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兴趣及活动、处于年龄和发展水平相同或相近而组成的群体,是一种具有社会化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具有隐性课堂意义的亚群体。同辈群体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环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条纽带。在众多群体中,同辈群体对于个人的人格形成和未来发展的影响最大。古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而马克思在论述个人发展时则说:“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们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人的发展。”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犯罪行为是在一种交际过程中与别人的相互学习中学到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与同辈群体的不良交往往往成了我们解析其犯罪原因的路径之一。
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半独立半依赖、半成熟半幼稚的,“自理断乳期”,渴望摆脱对父母感情上的依恋关系。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特别渴望和自己年龄相同、爱好相近、地位相同的同辈群体接触、交往,试图通过朋友将自身成长过程中的秘密、困惑、渴望得以倾诉和表达,从朋友那里找到感情的寄托。因此,同辈群体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同辈群体的好坏,对于未成年人对社会规则的遵从或违背有着很大的影响。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群体中,容易使个人的行为习惯、生活态度积极健康起来,形成个人与群体之间的良险互动;反之,一个具有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少年在不良群体中可能会堕落、消极,养成不好的习惯。
1、交友取向。孔子言:’’益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僻、友善柔、友便妾、损矣。”在交友中,农村未成年犯最注重的是哥们儿义气。从未成年人的交友取向来看,未成年人看重的是心灵上的认同和彼此之间的忠诚,而现实性考虑诸如对方的职业、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似乎并不重要。这既反映了农村未成年犯的单纯心理,也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他们认知的偏狭和价值取向的错位。过于注重彼此之间的哥们义气往往会导致他们不能正确的辨别是非,在朋友遇到“伤害”时,想到的不是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去解决而是在哥们义气的驱使下冲动的走向违法犯罪。事实上,“哥们义气”是彼此控制的心理纽带,对朋友之间形成一种结构性压力。哥们义气也往往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2、日常行为。在和朋友交往时的日常行为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思想状况、情趣爱好、价值观念和道德品行。同伴群体互相之间既是“榜样”、“镜子”,同时也是不良习性“交叉感染”的途径。
(四)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大众传媒因素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已进入了一个以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多位一体的大众传媒时代。传媒以无孔不入的力量,全面介入到政治、经济、文化、消费等诸多领域,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影响。有人戏称,未成年人是“网络的一代,,、“读碟的一代”、“影视的一代”、“拇指一族,,的重要构成,是新媒体的主要客户。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有着难以估计的影响。美国社会学家I.罗伯逊曾经这样描述大众传播媒介对人的影响:“从新闻、舆论到时髦风尚和时髦货,传播工具及时报道社会事件和社会变化。它们提供了人们可能绝对不能用别的方法看到的角色模式和生活方式掠影。通过传播,儿童知道了审判室中的律师、西部牛仔、警方侦探,甚至像蝙蝠人和达思·瓦德尔这样的虚构人物;年轻人还从传媒工具的广告中知道了它们将来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的角色以及社会对青春、成功、美丽和实利主义的高度重视。不断变化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在传播工具中迅速得到反映,并且可以被那些不靠传播工具就无从了解这些规范和价值标准的人欣然采纳。’。
1、大众传媒对农村未成年人的直接影晌
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可塑性。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认知水平、知识结构、是非辨别能力等有限,往往他们认识的世界和印象中的世界都是通过大众传媒来接受和建构的。从一定程度上讲,未成年人认定的世界就是大众传媒所反映、营造的世界。然而大众传媒在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并非所有的大众传媒都坚持健康的媒体伦理,而是相当一部分媒体一味的逐新猎奇,用一些低级趣味的内容迎合部分受众口味,追求商业利润而忽视了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和媒体的传播伦理。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的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也同样极大地冲击着农村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些农村未成年人以往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一旦接触到网络世界,很快为之痴迷,难于自拔,校园周边的一些非法游戏厅、网吧则更是温床。
2、媒休“城市中心主义”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契合
当今大众传媒多数以城市为中心,面对的是城市受众而忽视了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需要。在我国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今天,传媒“城市中心主义”无疑会展现给农民的是“另一个世界”:财富的大量占有、消费的挥金如土、生活条件的舒适优雅、高档的轿车、穿着的名牌……媒体所呈现的生活世界和农民的生活世界形成鲜明的对比和反差。在不断关照自身现实处境和对未来前途感到渺茫的空隙中,造成了农村未成年人的心理失衡和巨大的相对剥夺感。“城市中心主义”的传播方向,无疑在加速农村居民的心理失衡和农村社会的文化断裂。
“城市中心主义”的传播方向导致了社会疏离感的弥散。在市场经济大潮汹涌澎湃惊涛拍岸的今天,我国的传媒正日益走上产业化道路,传媒以“经济人”的姿态面向市场,以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在此背景下,大众传媒主要面对和迎合的是城市受众而忽略了农村居民的文化与信息需求,同时也出现了“传媒歧视”。传播歧视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政治歧视、种族歧视、群体歧视等,但各种歧视的共性均表现为:传媒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维度上的人群,歧视弱势群体即处于阶层低端和社会边缘位置的人群。显然,农民属于传媒歧视的最大群体。农民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非但难以通过传媒表达,传媒歧视也再次强化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形成了“沉默的更多数”。通过大众传媒对农民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形象的贬损和丑化,城乡居民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心理鸿沟和隔膜,在以城市为主要面向的信息传播中,农民的文化自卑感得以强化,心理失衡也在加剧。最终,导致了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甚至人与人之间的疏离感在社会范围内的快速弥散。
“城市中心主义”的传播方向导致了农村文化的断裂。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我国农村文化则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断裂,即传统与现代杂陈、互相消融与浸染,使得农村文化现代性的增长呈非连续线性的态势。传统的理论认为由于农村文化的现代化属外发内生型,其现代性的增长只能借助于外力的推动,也即农村文化的现代化只能依靠城市文化现代性的“注入”。但由于大众传媒“城市中心主义”和传媒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传播负面影响,使得传播的内容良荞不齐,给农村文化不能以正确的引导,造成农村文化内部的混乱和面对外界文化的迷茫和错乱。结果是传统的好的东西丢了,而各种以所谓“现代的”面目出现的坏的东西则引了进来。农村文化的断裂既给农村社会秩序控制带来了挑战,农村居民文化价值取向也陷入了“迷茫”。
显然,当前这种“城市中心主义”的传播歧视在逐渐拉大城乡之间的社会差距和城乡居民之间的疏远和冷漠。心理失衡的加剧、相对剥夺感的增强、社会仇恨情绪的弥散无疑对于涉世不深缺乏正确社会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的农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提供了“催化剂,,。另外,大众传媒与商业利益的联姻和共谋,使得受众的消费欲望被无限的开掘和激发,同时对拜金主义、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舆论功能等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五)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因素
1、文化程度的低下
一个人的文化水平过于低下,知识结构不合理,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由于文化冲突剧烈、价值变迁加速、科技发展迅猛、社会竞争残酷等很容易形成不正常的心理和产生各种思想障碍,就会出现思想道德品质和心理人格上的缺陷。在某种意义上,文化程度的高低对于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和擅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没有接受更多的文化知识教育致使社会成员的社会辨别能力低下,容易接受消极的规范、习惯和影响。法国社会学家图海纳认为,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就像一场马拉松,每跑一段,都会有人掉队,即被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被甩出去的人,甚至己经不再是社会结构中的底层,而是处在了社会结构之外。当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落后,城乡教育差距不断拉大,农村学龄儿童失学辍学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农村未成年人不能接受更多的现代教育;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工潮”的汹涌澎湃也带动了大量的农村儿童随着父母进入了城市,但流动儿童在城市却不能够和城市同龄人一样平等享受教育这一公共资源,使得流动儿童不能得到优质的教育甚至完全失去学校教育。由于文化程度低下、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一定的社会技能,农村未成年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日益被边缘化,在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中农村未成年人被隔离和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农村未成年人产生的社会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越强烈,越容易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法律惫识的淡薄
日本当代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说个人是法主体是说个人不仅是主体,不仅是他人的手段,而且是以自己为目的的。法秩序没有法主体者积极自觉地遵守法、维护法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法秩序成员的权利而且也是其道义上的义务。具有这种性格的法,如果没有守法精神,而仅靠权力,是不能得以维持的。’心在以法律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的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强弱和法律信仰的有无对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社会成员而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其是否自觉遵守法律的前提性条件。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知识和态度的总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控制手段,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不仅依靠刑罚对人们的震慑,更多的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和自觉遵守。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学校法制教育和国家普法教育滞后所导致的农村未成年人整体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司法腐败现象导致其法律信仰动摇甚至完全失去等对于农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懂法知法并不必然意味着是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现行法律,如果社会成员对于现行法律予以质疑甚至蔑视,内心缺乏法律信仰,同样即使懂法知法也有可能违法犯罪。农村未成年犯不仅法律意识淡薄,也普遍存在法律信仰缺失这一深层危机。在当前党风、社会风气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执法环境不佳。有的以权压法,有的以钱乱法,有的以言代法,有的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斡旋说情,力图影响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裁决。一些政治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的公安、司法人员,在层层包围,拉拢、腐蚀之下,往往很难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从而作出枉法裁决,或放纵了罪犯,或冤枉了好人,使法律失去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应有作用。司法的腐败往往导致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农村未成年人在本身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受到司法腐败等社会现象的影响,法律在内心的信仰更加难以树立起来。
3、道德观念的淡化
伦理道德是指人类共同创造并共同遵从的,涉及到人伦关系、次序以及善恶、是非、正义与非正义评价的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的总和。道德观念内化于人的心灵深处,和法律一样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当前由于社会的急剧转型,传统的伦理道德诸如正直诚实、公正守法、尊老爱幼、互尊互助、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仁慈博爱、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遭到了质疑和冲击,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也在加速社会道德的解体和异化。一方面,新旧体制法律政策并存,不同法律政策间的漏洞百出,使道德规范失去可以依傍的法律权威和是非基础;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或外来文化中低级庸俗、诲淫诲盗的文化垃圾,在暴利的驱动下乘机大肆泛滥,成了道德瘟疫滋生的土壤。农村未成年人在这一道德环境中容易形成错位的道德观念,对于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在降低。农村未成年犯道德观念的淡化使其对丑恶的社会现象不能持正确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予以道德上的约束。在宏大的社会变革中,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日渐趋于解体。而新型道德观念尚未形成,整个社会处于道德失范状态。农村未成年人由于知识水平、社会认知、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更容易受到社会道德环境的熏陶和浸染,其道德观念日益淡薄,个人内心的道德约束也越来越弱。伦理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当个人完全缺乏应有的道德观念的时候己经开始步入违法犯罪的边缘。农村未成年犯在法律意识淡薄又缺乏社会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4、价值取向的迷失
价值观念是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和人格核心部分,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建构的价值体系是否正确、健康,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时能否做出积极有效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关键因素。健康的价值观能够使个体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增强辨别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在个人理想与社会现实存有冲突的时候能够及时的予以化解。而错构的价值观则容易使人的生活态度、人生追求等消极悲观,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成为生活的主导,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当个人需要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容易挺而走险,不择手段,走向违背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般而言,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由两个子系统即显性价值规范体系和隐性价值规范体系所组成。显性价值规范体系,主要以官方所宣扬和褒奖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主体,通过人们的行为方式发挥作用。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主要是指己内化为个人心理结构的行为规范体系。在社会发生剧烈变迁的过程中,社会的价值规范体系往往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和碰撞。而当显性价值体系与隐性价值体系发生激烈的冲突时,社会就处于不稳定的失范状态,导致社会问题丛生,社会成员所面临的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而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中则容易迷失正确的价值取向。根据调查发现,农村未成年犯由于受到当前各种不良风气的熏陶,其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错位。主要在表现在:
一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思想文化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理论流派、文化思潮此起彼伏,呈现出“理论狂欢化”的景象。在此背景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得到解放和重构,从改革开放前的集体本位价值取向日益向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转变。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容易造成极端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为了个人的一己之利不惜牺牲他人的、集体的、国家的、社会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犯罪是个人主义的最极端表现。在问卷调查中,59.496的农村未成年犯赞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一说法,而在访谈中则强烈的感受到农村未成年犯身上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主义,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二是享乐主义的生活追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享乐主义的盛行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现代社会中高扬的消费主义理念对我国传统的节约意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颠覆,“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已被多数未成年人视为笑谈。社会中流行的炫耀性消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过于开放的性观念、奢靡的生活方式等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是拜金主义的人生目标。经济体制的转轨,使得金钱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和重要。“一切为了钱,,、“一切向钱看”成为了一些人的人生目标和生活信条。当今社会中的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制假售假、走私贩毒、偷税漏税等以金钱为轴心的不合理现象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造成了混乱。在调查中,“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发;有钱能使鬼推磨;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当官不贪污不如回家卖红薯,,等被多数农村未成年犯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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