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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在社会转型期犯罪率也有明显增长,尤其是1985年以来,犯罪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其增长幅度己超过美国自1960年以来犯罪率增长的最大幅度。我国九十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八十年代后半期的8倍,21世纪初期的犯罪数量、频度、类型仍在持续增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迅速增长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一)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发展失衡而导致的社会极化与社会排斥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
1、社会极化(socialPolarization)是指随着不同阶层尤其是收入最高与最低阶层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拉大而出现社会距离拉大的现象,其中收入差距产生的贫富阶层分化是社会极化的内核。一般而言,社会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易于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利益格局不断分化和重组,其中农民成为了改革开放的最大利益受损群体。农民无论在经济资源的占有上还是组织资源的拥有上均处于劣势地位,在社会声望上更是一落千丈。农民作为一个最大的社会群体,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降低和边缘化必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压力。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理性主义的蔓延,社会成员的生活预期和物质欲望不断提高,对财富的大量占有和高质量生活享受的渴望和追求不断得到外界环境的激发。作为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农村未成年人群体,和父辈群体相比,很少甚至没有经历过生活的艰辛和磨难;和城市同龄群体相比又难以过上相对富足和优越的生活。欲望与满足之间所形成的断裂和失衡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未成年人而言无疑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而犯罪则是实现个人需要和欲望与化解内心紧张的最极端方式,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现代化的标志是从暴力犯罪占优势的社会转变为日益增多的财产犯罪为特征的社会。财产犯罪在所有现代化国家都是犯罪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日益受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准则所支配的有形财富,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在社会地位不断变动的现代社会里,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是财产而不是出身。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财物己不仅是为了满足实际的需要,而且是得到社会地位的手段。财产的获得,己成为可以证明一个人的个人价值的手段。”
当今,消费主义的高涨和享乐主义的盛行与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之间正形成一股愈演愈烈的社会紧张,而这种社会紧张折射到农村未成年人身上必然会形成心理的失衡,“为什么我家那么穷?为什么农村那么穷?在我为了吃上方便面还要和家里人闹的时候,城里的孩子肯德基都己经吃腻烦了;为什么我们农村孩子如果考不上大学就永远呆在农村受穷,而城里的孩子却育多种多样的选择……”就在这一个个的“为什么”中,在不能得到及时调适和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农村未成年人容易通过抢劫、偷盗、杀人等犯罪途径来缓解这种内心的紧张和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无数的事实表明,社会极化容易造成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人们在比较中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状态,当他们实际得到的和期待得到的之间、自己得到的和他人得到的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相对剥夺感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消解,怀有相对剥夺感者往往将自身的不利处境和对命运的不满归结于强势群体的剥夺,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有一部分农村未成年犯因对“社会不满”、“为了报复社会,,而选择了犯罪这一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剥夺感在农村未成年人群体中的扩散和“传染”是社会转型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激增的社会根源。
2、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是指由于社会公正失衡导致的个人、团体和地方等被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社会排斥大致可以分为经济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福利制度排斤、教育排斥和文化排斥等。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管理制度。户籍制度的存在不仅仅割裂了城乡之间的联系,阻断了合理的社会流动,更为严重和贻害深远的是黔附在户籍制度上一系列城乡有别的带有“城市中心主义”制度倾向的法律、法规、政策。可以说,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制度把农村未成年人排斥在正常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之外,对于农村未成年人的多项权利及其自身的发展起着很大程度的限制。
(l)经济排斥.经济排斥是指个人、家庭和地方社区未能有效参与生产、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农村未成年人在职业选择、劳动收入、消费行为上等面临一系列的社会排斥。在职业选择上,《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但又把不具有城镇户口的农民排除在外,各地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也明确限制农民工的职业选择,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斥性政策。进城谋生的农村未成年人只能从事脏、累、苦、险的工作,工资待遇低下、生存环境恶劣、休息权利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农村未成年人的经济收入、劳动报酬相对越来越少,其经济状况处于社会劣势地位。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在消费市场上,农村未成年人被排斥在高档的消费品市场之外,有的甚至无法满足自己的基本消费需要。
(2)社会关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是指交往人数和频率下降,社会网络分割和社会支持减弱。“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上都是某个或某些制度化的社会组织的成员,人们在这些组织中可以获得组织化、制度化的社会支持。同时,每一个社会成员又都生活在一个由他自己的社会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中得到相应的社会支持。’。农村未成年人由于出身农民,其社会地位决定了其难以建立广泛的社会网络和拥有雄厚的社会资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资本对于个人生存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农村未成年人在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占劣势的情况下,社会资本的占有也是微乎其微。同时农村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也难以得到相应的社会支持。
(3)保障制度排斥。在社会保障上,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设计上没有把农民纳入其中。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自然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缺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更享受不到应得的单位福利和社区福利。民工在城市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一些地方政府也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再就业问题而采用了“腾笼换鸟”的政策,一批又一批地清退民工。在农村,农民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难以和城市居民相比。
(4)教育排斥。在公共教育上,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平。由于城乡差距的拉大和国家对基础教育这一公共资源的配置上对城市的倾斜,导致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严重滞后,农村失学、辍学儿童大量存在。而农民工子女即流动儿童则难以分享城市教育这一公共资源。当前流动儿童就学主要有三种途径: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后借读于全日制公办学校、进入收费较贵的政府批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和进入民工子弟学校。显然,对于农民工子女而言在城市难以得到较高质量的教育。教育排斥使得农村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遭到进一步的剥夺。
(5)文化排斥.文化排斥指失去根据社会认可的和占主导地位的行为、生活发展方向及价值观模式而生活的可能性。美国人类学家R.本尼迪克说:“个体生活历史首先是适应他的社区代代相传下来的生活模式和标准。从他出生之时起,他生于其中的风俗就在塑造着他的经验与行为。到他能说话时,他就成了自己文化的大小的创造物,而当他长大成人并能参与这种文化的活动时,其文化的习惯就是他的习惯,其文化的信仰就是他的信仰,其文化的不可能性亦就是他的不可能性。”文化作为一种内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精神、观念、心理、信仰也决定了他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方式和追求目标。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冲突无可避免。
以创新、进取、理性、开放等主要表征的城市强势文化和以落后、愚昧、狭隘的农村文化两者之间的互相冲突容易使得农村未成年人在生活方式、价值判断、社会认知、道德接受、心理感受和人生态度上发生错位,进而使农村未成年人产生文化自卑感和边缘化心理。当今,农村未成年人逐渐被排斥在社会主流文化之外。
农村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而致使其文化程度低下、社会技能缺乏,这一“能力贫困”在就业市场上遭到排斥,使其职业选择空间狭窄,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同时在生存和追求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可资利用的社会支持网络,使得他不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城市中明显感受到与城市文化的隔膜,其思想言行己经被排斥到社会主流文化之中,从内心深处难以寻求慰藉。在遇到强烈的刺激下走上了犯罪道路。这样的分析似乎过于粗略和浅显。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在于:各种社会排斥之间存在着相互缠绕、相互加强的逻辑关系。教育排斥导致能力贫困,能力贫困导致就业排斥;在就业排斥作用下,农村未成年人最终陷入经济贫困,而政府并未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社会援助以及社会保障。农村未成年人在各种社会排斥下己经难以得到经济、制度的、文化的支持,最终由于经济压力或心理压力而走上抢劫、偷盗、贩毒、杀人等犯罪道路。
(二)家庭、学校等社会因素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1、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个人成长的起点和社会化的摇篮,是个人社会化的首属环境。家庭社会化的结果对于一个人的一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孩子人格的塑造、观念的形成、心理的健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有着莫基性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家庭教育成为一个人成长轨迹的近乎决定性的因素。娜德.J.威斯特(DonaldJ一West)经过调查在《谁成了未成年人犯罪者》中指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大卫·P.法林顿(DavidP.F而ngton)对经过365名青少年犯进行了调查研究后,在其论著《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根源》中记载:“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大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约翰·鲍尔比(Jolm一Bowlby)的母爱剥夺理论,认为大多数少年犯罪可以在母亲及家庭上找到原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l)家庭结构的残缺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孩子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母爱。孩子在一周岁内如果缺乏母爱就会智力迟滞;三周岁内如果得不到母爱就会性格孤僻;八、九岁时如果缺乏母爱就会个性执拗古怪而缺乏人际交往能力,并且终生难以补偿。从心理学上看,孩子的健全发展也离不开父爱,父爱对孩子的成长也很重要。从小失去父亲就会使男孩变得胆小怕事。性格内向,怯懦封锁,缺乏竞争勇气,办事优柔寡断,只求暂时满足,缺乏远大抱负。对女孩来说,失去父爱会对男性产生陌生感,常常惧怕被男性抛弃,因而不肯接受男性。在社会转型期,夫妻一方死亡、双方离异、分居、非法同居后解散等原因导致的破碎家庭或单亲家庭有所增加。家庭结构的残缺对于子女的教育往往是不健全的、不完整的。严父慈母、刚柔并济式的亲职教育,其乐融融的家庭气氛,父母良好的言传身教等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格、人格、习惯、情感等的形成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反之,则容易造成孩子孤僻、自卑、自私、冷漠等不良心理和形成反社会人格,在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弱化的情境下,可能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
建国50多年来,中国曾出现过三次离婚高潮,其中20世纪50年代的离婚高潮中,全国出现了110多万对离婚者;’’文革”中出现了第二次离婚高潮,离婚人数高到180多万对;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90年代初。从这以后离婚率一直处于攀升的势头。农村家庭在现代化浪潮冲击下似乎也显得颤颤巍巍、弱不禁风了。随着农村家庭解体的增多,离婚率的上升,失去父爱或母爱的孩子也在越来越多。“民工潮”的洪波涌起使得相当一部分家庭处于“离散,,状态,夫妻、亲子之间很少有相处的机会和空间,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另一种“单亲家庭”,使得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得到完整的父爱或母爱。
(2)教育方式失当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调查表明,父母教育子女方式的失当对于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自由放任型、粗暴生硬型和娇宠溺爱型的教育方式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
自由放任型。这种教育方式事实上放弃了父母教育子女应尽的义务,对子女言行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农村地区尤其是落后农村地区的家庭,这种教育方式并不鲜见。由于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教育观念,对孩子往往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不论是孩子学好学坏,日常言行习惯如何,或采取轻描淡写的说几句或者不予理睬。这种父母或者由于忙于事务无暇顾及或者沉迷于赌博、玩乐等疏于对子女的教育。这种自由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冷漠、疏远、互不关心,使孩子形成扭曲的心态,性格内向、怪癖、冷酷、自私。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
粗暴生硬型.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在“棍棒下出孝子”和‘。不打不成才”等陈旧教育理念支配下,往往在孩子犯了错误或没有达到父母期望值时,父母对其孩子不问青红皂白,横加指责竖加痛骂,或者直接棍棒相向。在农村中这种教育方式曾一度颇为流行。有些家长平时放任子女,一经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便打骂、体罚。这些教育方法,使子女自尊心遭到严重创伤,产生恐惧心理,不仅增大了与父母感情的隔阂和敌对情绪,更让孩子体味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从而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冷漠、脾气暴躁、情绪自卑、行为自私。有的孩子慑于父母暴力,过早离家出走,混迹于社会上,结交一些不良少年寻求心灵慰藉。
娇宠溺爱型。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独生子女在农村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儿子”的来之不易更加强了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家人视如掌上明珠,全家围着孩子转,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精神、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久而久之,则养成子女的骄横、任性、贪图享乐、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骄纵溺爱所形成的不良习性,一旦恶性膨胀,遇到外界不良的诱因,便会导致违法犯罪。
(3)不良家庭环境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贫困的经济条件、冷漠的亲子关系、冰冷的家庭气氛、矛盾紧张的夫妻关系等不良家庭环境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则会造成难以泯灭的影响。
家庭经济状况.马克思曾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我国著名思想家管子也曾说:“仓凛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经济基础不仅对于国家上层建筑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家庭的贫困往往与失学、辍学、过早的独立谋生、求偶的失败等生命事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些无疑中断了农村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链条。
亲子关系.父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关系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早经验到的关系,也是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一个人的基本态度、行为模式、人格结构,在婴儿期的亲子互动过程中早己奠定基础,再经其后的儿童期、青年期等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逐渐形成个人的独特人格。亲子关系直接影响子女的生理健康、态度行为、价值观念及未来成就。亲子关系的和谐与否、亲密与否、融洽与否,对于家庭气氛的营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亲子关系的不和谐,孩子对父母、家庭的依恋程度降低,亲子之间形成一种无形的对立。间接的后果是造成父母教育责任的缺失,在孩子社会化过程中,对其思想言行不能予以正确的引导,使孩子容易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亲子关系的不和谐也会使孩子感到生活的孤独,容易加入不良社会群体寻求精神和感情的寄托,从而徘徊在犯罪的边缘。
父母的基本素质。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多数并非家庭成员直接教唆,而是与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着一定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父母的道德素质、文化程度和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对于子女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有着很大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社会转型期青壮年农民的大量外出,造成了留守农村的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往往由年老体弱、文化水平很低的老人看管,他们无法担负起教育管理孩子的责任。所看护的留守少年要么数量过多,要么是无能力看管。我们的调查发现,在一些农村劳动力外出很多的村庄,有些老人要负责照顾他们所有外出打工子女留在家乡的孩子,少则1、2个孩子,多则3、4个。正像打工父母所说的那样,两个老人带3、4个孩子,能让孩子吃饱饭就不错了,哪里还顾及孩子的教育问题。
2004年3月,四川省富顺县某镇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一个13岁女孩被同村人强暴,在无人事先知情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孩子。由于父母双双务工在外,作为“留守少年,,的这个13岁女孩跟着爷爷奶奶生活,老人平时过问不多,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少女生子案给人留下的疑问是,一个正在上学的女孩怀孕临产,中间漫长的时间,学校和家庭为何没有觉察出任何异常呢?调查发现,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孩子监护权的缺失:亲戚认为有老师管,老师以为有亲戚看,结果两头都没人管。
2、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因素
学校是专门为社会化目的而设立的学习机构,这个特定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提供了有组织、有目的的系统化受教育的各种条件。在家庭功能不断外置的现代社会,学校成为个人社会化的最重要场所之一。现代学校教育不仅仅对受教育者进行知识的灌输、技能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道德准则、法律信仰、社会理想等潜移默化的传递给学生,从而培养合乎社会需要的社会成员。在个人社会化的链条上,学校对于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教育的缺失或失当将有可能导致社会成员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或者违背现行社会规则。
(1)学校管理方面的因素
学校管理是学校教育质量和学风、教风、校风的前提和基础。学校管理科学,则学风、教风、校风纯正,积极向上;若学校管理不善,则会造成学风、教风、校风不正,教育质量低下。学校管理的松懈,容易使学生身上的不良习气、不良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不能使校园不良的风气得到有效的遏制。有的农村未成年犯在学期间,经常有逃学、打架斗殴、喝酒抽烟、辱骂教师、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作为学校未能及时和学生家长沟通,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导致学生一步步走向犯罪的边缘。
(2)学校教育教育方面的因素
当前农村中小学教育过程中不正确的教育模式,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重智育,轻德育.道德是人们对是非善恶评判和认知的标准和规则体系,是个人自我控制的最为基本的手段。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较为薄弱,薄弱之处不仅仅表现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设施陈旧,儿童失学辍学现象很严重;而且表现在教育理念上和现代化新型教育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其中最为明显的例证之一即是在升学指挥棒下一味注重学生的“成绩”、“分数”,而忽视了学生的道德教育。一个人的思想道德状况是衡量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状况则可以反映民族的整体素质和未来发展趋势。
教育资源短缺,苍白无力。未成年人正处于“自理断乳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增强,但在封闭、僵化的应试教育环境下,未成年人本身所固有的创新意识和青春期特有的反叛精神必然会受到禁锢和挑战。这种内心渴望自由的冲动与呆板的现实产生了巨大反差,折射到心理上就势必产生发泄的要求。弗洛伊德曾经指出:被压抑的经验和刺激并不只是蛰伏于潜意识中,因为它们能成为严重的心理问题的源泉,应当有释放和疏导这些压力的机制。合适的释放空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不良情绪,避免向极端的暴力行为转化。遗憾的是,由于农村特有的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家庭连温饱都没有解决,这在农村的“老、少、边、穷”地区尤为突出,有的农村中学连老师的工资都发不出来,那里谈得上组织、购买、实施基础心理教育的各项资料、设备、设施以及组织法制教育的各种活动,因此,当前农村中小学很少或根本不开设心理卫生课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面对未成年人的种种“怪异”、“反叛”的行为,大都以升学为主旨的学校教育忽略了理解和疏导,反而是粗暴地去堵去封,把这种发泄要求堵在了教育体制以外,势必使他们寻求非正常的发泄途径,加上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逆反心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力较差等缺陷,于是对毒品、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兼收并蓄,甚至滑落到犯罪的深渊。
师资短缺,法纪教育流于形式。学校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目前农村中小学的法制教育环节普遍薄弱,未成年人对有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集体的温暖来克服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过程中存在的消极因素。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并配备专门的法律教师。相当多的学校普法还停留在老师的片言只语,甚至个别学校在这方面呈空白状态,基本没有普法宣传措施,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纪教育,法纪教育盲区相当严重。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破坏秩序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教育应当给予孩子的知识,也是为人师者启蒙育人的起码责任。而不少学校办学宗旨有失偏颇,重智育,轻德育,埋下了导致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危机。
(3)教师素质方面的因素。教师质量直接影响着教育质量。由于农村条件艰苦,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困难、待遇偏低,导致一方面农村合格师资流失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师范院校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来。农村教师素质普遍较低,严重阻碍着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有的老师对学生缺乏耐心,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不能够科学的予以教育而是采取体罚、侮辱、讽刺、挖苦学生的方式对之,或者对其冷淡处理,置之不问,放弃对其“管理和教育”。在调查中发现,有一部分农村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遭到学校的开除,被迫离开学校,终止了学校生活而被迫走向社会,这种对学生采取开除的草率的做法很可能使失学少年误入歧途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有的教师对后进生、“双差生”(学习成绩差、思想品德差)进行歧视待遇,不管不问,放弃对其鼓励引导。也有的老师不能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自身道德形象较差,行为不检点,对学生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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