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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市化建设之所以飞速发展,大都市建设日新月异,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在做贡献,是农民降低了城市化、现代化的成本。城市化在推进,土地在升值,但农民并没有从中得益,这样的现状显然需要改变。政府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失地农民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在鼓励失去土地的农民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同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建设涉及社会公平,讲究和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在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所有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失地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对策,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让农民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使城镇化走向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就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度而言,目前把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到整个农村是不现实的,但必须顾及由于城市发展而失去土地农民的利益,使其成为城乡社会保障的过渡,实现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前提。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完善制度,依法规范
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国际上社会保障工作比较成熟完善的国家,都有严格、完整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刁.能依法保证公民、企业和有关组织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依法保障公民在就业、接受教育、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目前,中国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措施各种各样,在资金筹集渠道、社会保障项目、失地农民交纳费和领取保障金数量方面都缺乏统一规定,发生纠纷时也缺乏公正的调解机制,其根本原因都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各地处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随意性较大。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办法,只有以法律为依据,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2、保证公平、兼顾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济、保障公平的固有特征。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效率的任何,都会造成或加重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困难。过分追求公平特别是高保障水平的公平,也会导致严重的负面效应,造成一部分人逐渐形成依附社会保障的惰性,也会因为社会保障支付水平过高,导致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抑制经济发展。因此,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但同时也不能排斥效率。建立适应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考虑增进公平与提高效率的有机结合,容许存在差距但差距不能过大,否则有失制度的公正性,导致资源配置的新的不公。
3、城乡一体,有机兼容
现行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很多社会保障项目林立,破坏体系的完整性与协调性,也给运行操作带来不便。如在城镇,职工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个别集体经济基础比较发达的农村有村级层次的自助型分期分配养老保障,他们之间缺少兼容性。这种二元对立的社会保障格局严重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终归宿,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突破口,分层次、分步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理想到现实,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独立于现行的制度。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来看,就整个社会各个不同群体而言,丧失保障的失地农民是对整个社会安定威胁最大的群体。在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后,再考虑农民工和农村中的高收入群体,而在城乡分配结构调整和农民的收入普遍提高以后,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失为一个良策。从失地农民的特殊身份来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视角,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因为从本质上看失地农民是城乡分割到城乡一体化的利益承载者,虽然从身份上看失地农民是具有城市市民的过度性,但是从根本上说仍是属于农民政府群体;而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来看,农民与“失地农民”的区别在于失地农民拥有土地补偿金,既能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又能缓解当地政府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资金压力。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符合社会保险中的大多数法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全民化的目标。因而,要把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突破口,既不能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脱离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框架,也不能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有碍与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最终实现,努力做到城镇、农村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机兼容。
4、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条件、不同文化和不同制度下,都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社会保障表现出不同的具体模式。总的来说,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能超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丧失土地使得农民的生活风险倍增,需要另外寻求充分的保障措施,不至于使其生活水平下降。但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当前生产力水平布告,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都必须建立在当前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上,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而逐步提高。另外,因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行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可能,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适当水平、逐步推进的改革思路。从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生活现状分析,失地农民最担心的不是就业而是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养老问题,其次是失业保险,之后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次为医疗保险,最后以就业为前提完善工伤和生育保险。这些社会保障项目的逐步推进,有利于探索和积累经验,也有利于减缓政府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所产生的财政压力。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
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现实的最佳选择。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和培训就业保障、法律保障等。
1、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人群,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宪法所规定的“物权帮助权”的必然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是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往往被剥夺,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的农民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失地农民不同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他们失去了土地作为保障,实际上己是下岗的农民,同城市中下岗的工人一样,政府应保证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因此应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失地农民都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所以应该合理界定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只有那些无法再就业、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失地农民才是保障对象。其次,还应该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要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最低生活标准应该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再次,应确立多种资金筹集机制。
中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仍然坚持由地方政府、乡镇、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失地农民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同时还可以辅之以社会化帮助的渠道募集资金。
2、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失地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特别是失地老人,因为除了种地,基本不能谋求其他工作,不再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支出大于收入。我国农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这种依赖子女供养的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失业,这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因此失地农民养老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起到积极作用。
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要分清对象,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账户为主,根据不同年龄为失地农建立标准不同的个人账户,既适应大多数地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也适应以土地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还适应将来灵活就业、灵活缴费的特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能有效调动失地农民的积极性,扩大覆盖面。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对超龄不能办理和接近投保最高年龄的,由村集体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以此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实施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统一制定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坚持多方面筹集资金,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以泰安市泰山区为例,集体、个人合计一次性交费最低档次标准为3000元。缴费档次分为不同标准,失地农民和所在村可以根据集体经济情况和个人承受能力自愿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集体缴费不低于该档次缴费额的50%。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都记在个人名下,进入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个人账户,国土资源部门将集体合个人缴纳的保障金会同财政部门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政府按照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多少确定补助比例,政府拨付的补助金进入补充保障金专户。
3、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科技的进步,大大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但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增加,而我国农民总体生产力水平较低,收入不高。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农民往往无计可施,虽然有先进的医疗技术,他们也不得不选最普通、低廉的治疗方式。目前,农民的生老病死都由自己负责,政府很少进行照顾和扶助。在大部分地区,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发挥过重大作用的合作医疗基本已经不存在,农民生病有自己或亲属帮助到医院去就医,病情恶劣且经济状况较差的一般只有“在家等死”,农民的健康得不到保障,而且有一些农民因为疾病造成家庭贫困,对他们的生活质量造成严重的冲击。失地农民因为失去了土地的天然保障,医疗状况更不容乐观,因此,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应该将失地农民纳入大病统筹防护网,保险金应由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三者也应该出一部分。
4、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必须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农民权益的平等权保护在宪法层面上包括法律适用的平等权和法律制定的平等权。
在立法中要对农民这一社会主体予以平等对待,禁止立法歧视。我国基于二元机构的非农偏好所制定的法律,明显是法律制定的不平等,应予修改乃至废止。
另外要保证失地农民权益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失地农民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无法体现。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保护。
5、就业保障
就业是对失地农民最好的基本生活保障。当前促进就业,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积极为他们拓展就业渠道。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构建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机关机构合作的一体化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在发挥预测指导作用的同时,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培训考核纳入统一的市场运行中。在发挥预测指导作用的同时,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培训考核纳入统一的市场运行中。失地农民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不仅因为农民就业意识和纪律行为与工业化、城市化要求有一定距离,而且他们过去具有的劳动技能在失地后也派不上用场,所以必须要强化就业培训机制,增强失地农民的谋生能力。
其次,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在就业观念的转变,努力探索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办法。以安置求稳定,以效率求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变,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拓宽就业渠道。因为仅靠在原地区依靠乡镇企业吸纳失地农民这种方式,会使那些本来经济效益就不太好的乡镇企业的状况更加恶化,对于下一步继续安置失地农民非常不利。因此必须要运用战略眼光扩大视野,寻求城乡统筹,力争把城乡统筹就业纳入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去通盘考虑,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避免解决就业问题的短期行为出现。
再次,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大对失地农民的间接调控力度,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的功能完善,促进市场就业,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更多的创造就业岗位,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创办与失地农民的现有素质水平相适应的劳动密集型的安置型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6、鼓励农民购买商业保险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都很低。在国家没有更多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商业保险的参与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必然。当前,商业保险已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的一般供给,而且因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首先,商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管理职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等多层次、多类别的保障。其具有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的特点,能为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失地农民提供多项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减轻政府压力。其次,商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其社会资产管理功能,帮助失地农民管理和积累资产。其以产品定价、资产负债评优和资产配置上独有的精算技术优势,以及在固定受益证券的投资和管理上具有丰富、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保证资金的增值保值,大到为失地农民管理养老基金、为社会管理资产的目的,从而发挥帮助其规避生活奉献的“安全网”的作用。再次,商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辅助管理功能,配合政府做好失地农民的保障工作,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其通过提供涵盖保障和储蓄性质的公共保障产品,安排专门的人、财、物,实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金管理、发放和服务。政府借助保险公司的管理平台,可以减少重复设立机构、配置人员的巨大投入,有利于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减轻政府压力。最后,商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关系管理功能,维护政府、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其通过专业化和高品质的服务,提高失地农民对政府的满意度,避免和减少政府与农民之间因征地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减少社会矛盾。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杜会保障基金来源
设立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保持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稳健和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中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那么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便是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可模仿城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国家必须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法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和对农业人口进行安置。作为政府有责任为自己的公民投保,同时,政府的参与增加失地农民的信任感,政府出资的部分,一是政府按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三是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照每平方米不少于某一数额的标准提取资金。
从土地增值效益中拿出一部分投保可以让失地农民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不再产生不满。我国土地征用低标准补偿使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后,农民对低价征用,高价出让反映强烈,心里很不平衡。福州市马尾区儒江村村民反映,“政府万把块钱把地征走后,做工业用地一下子就卖20万元,房地产用地卖七八十万元,而给我们补偿太少,实在不公平。”(国土资源部《征地制度改革研究报告}))所以应该从土地增值效益中拿出一部分交纳保险费,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并且应该利用在社保基金进行投资,以确保未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受教育培训和法律援助。
集体应该承担一部分。作为集体经济成员,农民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农民的权益主要体现在提供其保障作用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上。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数量较多,土地补偿费沉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有的多达亿万资产难以处置。因此,当失地农民被动从土地上转移出来时,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也随之转移,即将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关。
失地农民个人分担小部分,失地农民自己也应从征地补偿款中拿出部分资金投保,建立个人账户。由于中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测算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详细数据,了解当地消费基金,以及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根据这些资料和数据,在社会保险制度的供给和实际需要之间、在政府和个人之间谋求平衡,确定个人承担的比例,划分为几个档次,由失地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承担。在具体运作上,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在泰安市泰山区,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的60%和全部安置补助费:本地政府出让土地后净收益的部分资金;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30%;占地项目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返还村集体部分的30%;以上资金的利息收入;不足部分由项目收益财政予以补充。
另外还可以从社会各界捐助、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渠道筹集资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从本机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中抽调一定资金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适当提高征地费用在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中的比例。与国外相比,我国适当提高征地费用在建设项目概算中的比例还是有很大空间的。国土资源部对京珠、京福等12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一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只占工程投资的3%—5%,最低的只占0. 8%,最高的也只有12. 2%。提高的征地费用可以纳入失地农社会保障基金。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机制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确实存在资金挪用现象,如征地款、水利款,城市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失地农民统筹基金及养老金被挪作他用,必须从创建初始就相应建立一套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办法,以专门法规或条例形式加以确定,做到有据可考,有法可依。要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必须从有效监管土地征用款开始。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不仅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资金,而且更是其转而从事其他产业的资金。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失地农民至关重要。《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因此,必须强化监督措施,确保补偿费足额到位、规范使用。一是土地补偿费筹集到位。征用农民的土地,不能重征用轻补偿,征用与补偿要齐头并进。政府部门征用农民土地时,必须履行征用合同,按时兑付土地补偿费,做到诚信于民。二是土地补偿费分配到位。成立土地补偿费监督机构,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进行全程监督,重点是监督各级把该发的钱是否及时足额发给农民,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土地补偿费按规定落实到位。三是民决制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对分配到村的土地补偿费,采取民决的办法决定其如何分配和使用。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以村民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民决通过的予以实施,让决策在最大程度上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方面,基金以县一级为单位,按属地原则建立和管理基金。基金实行经办机构专门管理,经办机构应具有确认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这一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存储和管理的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转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由专门的机构管理,资金不以现金形式经收益人之手,而是直接打入专门账户。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管理和干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也可将筹集到的基金转入所在地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以保障基金的完整与安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交给实力和信誉都不错的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实现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并负责建立以每个村民为所有者的个人账户。
要在明确的法律体系前提下,依法赋予监督主体监督权。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分开设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购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独立性和科学性。
在保障基金保值的前提下,政府可以进行投资。由于征地补偿基金转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是随征地补偿金的支付一次性交纳到位,数量比较大,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政府可综合组织协调优势,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积累部分基金对国家重大项目、地方经济效益显著项目进行投资,使基金发挥更大的增值功能。针对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土地补偿费较多的优势,积极进行社会化投资,让土地补偿费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值,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失地农民收入水平。
山东省泰安市上高乡张家结庄和宁家结庄两个被征用土地的村庄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这两个村经过深入的市场调查,广泛的征求群众意见后,将土地补偿费进行社会化投资,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宁家结庄投资6000余万元,为山东农业大学建设了8000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楼,年收租赁费400万元;投资900万元在工业园建设15000平方米的厂房,年收租赁费100余万元。张家结庄投资400余万元在工业园建设7000平方米的通用厂房对外租赁,年收租赁费近60万元;投资100万元建设商住房对外租赁,年收租赁费10多万元。村集体富了,在扩大再生产的同时,积极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定时发给村民粮、油等食品,对55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等。随着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还计划逐年提高对村民的生活待遇,让农民失地不失幸福。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
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不应该完全纳入城乡统筹层次,应该有效的区分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从而加以区别对待。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意义直接与现行的城镇制度完全衔接,而应该循序渐进。对于己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可以归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市和农村人口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统筹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还是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为例,依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泰山区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建立了养老、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政府补助确定月领养老金数额,补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集体、个人合计一次性缴纳最低档次标准为3000元。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都记在个人名下,进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泰山区白马石村拿出200多万元,为168名50岁以上的老人一次性办理养老保险,现在该村60岁以上老人每月可领到84元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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