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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我国养老保障主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出鲜明的城乡二元化特征,城镇开始逐步实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由于国家财力、现实国情的限制,农村地区则被排除在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一直以来,农村老人养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是由家庭来承担的,只有养老的经济支持力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本文以养老经济支持力的变迁为依据,把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变迁划分为四个时期。建国前至50年代初的家庭养老保障;50年代中期到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改革开放到80年代末的家庭保障的重新回归;9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方式多元化四个时期。
(一)1955年以前:主要依靠家庭养老
这一阶段又可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建国以前和1949年至1955年。
1、建国以前
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我国一直处于传统农业社会,与此相适应的尊老敬老文化也十分悠久。战国时期儒家把“孝梯”即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看作仁政之本。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成为治国的主导思想之后,敬老、爱老、养老的伦理观念便牢固的生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形成中国社会历史中源远流长的家庭养老文化模式,并且被制度化、道德化和法律化。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社会得以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尊老文化可以上溯到殷商时期。甲骨文中就发现了“孝”字的存在,同时殷商时期还普遍存在着祭祀考姚的制度,这说明中国自殷代起就有了“孝”的观念。到了西周、春秋时代,有关“孝”的文献资料就不胜枚举了。《诗经.小雅.寥羲》就有了“哀哀父母,生我动劳”、“欲报之德,昊天阁极”的歌颂。其他典籍如《左传》、《国语》中关于“孝”的材料也比比皆是,根本不需罗列。有意思的是,春秋时期辩驳不休的诸子百家在“孝”德上倒是相当一致。墨家、儒家、道家、法家乃至于纵横家都讲孝道。墨家说:“孝,利亲也。”《老子》十九章写道:“绝仁弃义,民复孝慈。”法家也声言:“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将孝道发挥到极至的还是儒家。《礼记.祭统》说“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之谓畜。”这反映了孝的基本含义,也反映出赡养父母是孝的基本内容。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还进一步发挥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不敬,何以别乎?”《孟子。万章上》也指出“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礼记.祭义》中又强调,“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这样孔子及其继承人就将子女对父母的态度从“能养”提升到“尊”与“敬”的高度。儒家还把《孝经》列为十三经之一,使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占有了重要位置。
到西汉“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更进一步确立了《孝经》的经学地位。汉武帝时,立五经博士,以后增《论语》为六经,再增《孝经》为七经。这在我国思想史、文化史和社会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维系家族血缘关系的“孝”的思想已经成为国家思想的一部分。汉代还把它与政治经典《春秋》相提并论,前者是思想上的准绳,后者是政治上的根据。如《孝经纬.钩命诀》说:“孔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平帝元始三年(公元前三年),又定学官制:“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学,学置经师一人。”
至此,就为《孝经》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体制。以后,《孝经》还进一步普及民间的初级启蒙读物。晋元帝、晋孝武帝、梁武帝、唐玄宗、清世祖、清世宗等还先后为《孝经》做注。
(2)国家对尊老敬老的提倡。中国历代封建政府皆以尊老敬老作为治国的根本,强化了家庭家族观念。在中国古代孝并不仅仅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而是在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方面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地位。
这种情况最先始于汉代。在先秦诸子百家的著作中,包括儒家,谈到所谓孝道,主要是报恩亲事的含义,还没有上升到治国纲领的高度。刘汉王朝一经建立就开始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治国方略。其重要举措有,首先汉王朝以复除与赐帛的形式来优待孝子。((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春正月,举民孝帝力田者复其身”。在汉文帝刘恒时期,又建立了对孝子赐帛奖励的制度。文帝二十年(公元前168年)三月诏:“谴渴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梯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其次是建立了举孝廉制度,让各地推举孝子入仕。吕后称制元年(公元前187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孝弟力田二千石傣的官相当于郡守的官秩。
东汉继承此制,如张衡“举孝廉不行,连辟公府不就”。而曹操年少时却也“举孝廉”。其次汉代政府还在法律方面给予老人特权。1981年在甘肃武威出土的汉简《王杖诏书令》记载:“年七十始,授之以王杖。”持这种特别手杖的老人,“入宫廷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处以“大逆不道”罪。在汉朝的大力提倡并身体力行下,孝亲尊老的风尚,遂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与汉代一样,唐代皇帝的溢号也均以“孝”冠之。唐朝还实施了以下措施强化孝道。第一,实施“同居相为隐”的制度。《唐律疏议》卷6《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记:“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有罪相为隐,··一皆勿论,·。一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其《疏议》曰:“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这就规定除了谓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以外,父母如果犯了普通罪行,子女可以知情不报,法律也不予以追究。第二,规定官员所任官职部门或地名要避父祖之讳。《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府号官称犯父祖名”条云:“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徒一年。”第三,严格规范官员的侍亲和丁忧制度。《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府号官称犯父祖名”条云:“……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仕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卷25《诈伪律》“父母死诈言余丧”条又称:“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同时官职自然免去。
历代统治者为什么都强调孝道呢?这源于中国特殊的家国同构的文化传统,即是由家组成的,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家以父为中心,国以君为中心。在家孝顺父母尊长,在外则奉国尽忠。所谓“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因此,历代帝王为求报国之忠臣,都着力培养事父之孝子。“既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因此,在家确定父亲的核心地位,在国则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这样就以治国为目的,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以血缘为基础的明确区分长幼、尊卑、上下等级的家庭宗法制度和社会秩序。
(3)传统的家族制度对老年保障作用。传统的家族制度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以家族为单位成功地解决了族人可能遇到的生、老、病、死等社会风险,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梁漱溟用“伦理本位”,费孝通用“差序格局”来表示中国人的这种根深蒂固的心理与行为。
对我国历史影响最大的是宋代以来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族制度。这种家族制度广泛分布在我国各个区域,对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到了明清两代,在农村中,可以说既没有无谱之族,也没有无谱之人。宋代以后的家族制度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个体小家庭组成的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二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家族制度,都设有祠堂、族长和族田。族田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保障功能。族田,又称公田,包括祭田、义田、和学田几类。族田的收入,开支着家族中的各项费用,举办族中各种公益事业,救济贫困族人。义田带有公益救济性质,用来贩济贫困族人。娠济的对象一是族中的贫困者,如华容丁氏“置义田三百亩,以贩族之贫乏者”。二是族人中的孤寡残疾之人。“族中贫穷病孤之人,当按轻重而周之,使无失所”。“族中鳃寡孤独残疾,最为怜悯之人,日后广置义田,除祭扫各项费用外,每岁酌量给货,死则助葬。”三是对于遇到灾荒以及其他不测事件面临困难的族人,湖北黄冈王氏“仿朱子社仓法,倡捐米谷,遇岁旱,计口供给。”
除了家族对家族成员的贩济行为之外,在家族成员之间也有大量的自助行为。方式普遍有三种:一是需要临时集资帮助;二是组成一定的会社,按一定的制度与手续进行帮助;三是设立义仓,事先积谷,需要时借放。
但是必须强调,历代王朝大多对乡村实行无为而治,很少采取措施改善乡村的生活生产条件特别是医疗卫生条件,传统的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农户抵抗自然灾害和疾病的能力极低;而家族组织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大多数家族没有足够的族产来资助族中的贫困家庭或受灾害的家庭。这些家庭包括并不是弱势群体的老人也常常缺少衣食、无钱治病,遇到灾害,就只有等死。
2、建国后至1955年
建国以后,通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关系,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大大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与发展。农业人口平均的粮食产量从1949年的209公斤增加到1952年的288公斤,农民留用的粮食增长了26.4%} 1954年与土地改革结束时相比,贫雇农占农户总数的比例从57.1%下降到29%,中农占农户数的比例从35.8%上升到62.2%,接近2/3,中农成为农村生产资料的主要拥护者。广大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必须的基本生活资料,逐步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得到全面改善,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了,这就为家庭养老的延续提供了经济支持,但农村中的鳃、寡、孤、独、残以及其他严重贫困户的经济困难、生活安全及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这些贫困户的困难状况在当时引起极大的关注,甚至成为后来党制定农业合作化政策和推动农村合作社迅速升级的基本出发点。从1950年到1955年7月农业合作化高潮来临之前,广大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这在一定程度上既能解决贫困农户缺少耕畜和大农具等生产资料问题,又可缩小不同农户之间由于生产要素的多寡所带来的生产收益差距和贫富差距。因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特别受到困难农民的拥护和欢迎。然而由于互助组织和初级社一般在自愿、平等互利、进退自由的环境里建立,具有排斥困难户的倾向且规模较小,对解决农村那些劳动力少劳力弱、甚至基本没有劳力的鳃寡孤独和不善经营者的生活困难,保障其生活安全方面有些力不从心。当时我国经济刚刚恢复,政府没有足够的物质和资金实力去解决农村所有鳃寡孤独及严重贫困户的经济困难,毛泽东同志在1953年10月、11月间提出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办大社的思想。正是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我国农村在1955年7月之后掀起了轰轰烈烈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社会主义高潮。
由于新政权诞生在对旧制度、旧政权彻底否定的基础上,因此,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的当务之急要求一切规划中的社会变迁都必须体现出新制度的优越性,在城乡开展的养老保障工作也暗含了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出发,当时急需解决的是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无依无靠的鳃 ,寡、孤、独、残等人员的养老保障,而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问题因其有家庭养老给予保障而相对缓和及财政困难等原因,政府无暇顾及,农村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养老。
(二)1956年至1978年:以集体保障为主
从1956年起,农业合作化的主流开始转向了高级合作社。同年出现了针对农村“三无”老人的“五保”政策这种社会化的养老方式,即由国家和集体组织实施的对特殊困难的基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障方式。“五保”供养形式可以分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亲友供养、义务供养等,农村一直以分散供养为主。其供养经费主要从集体公益中开支,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实际水平。
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和集体经济的扶持下,农民遵循自愿、互益和适度的原则,通过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来的满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要求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政府利用其资金积累优势建立起了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农村卫生网络,并大力开展了地方病、传染病等的预防和治疗。基层卫生机构依靠生产对公益金提取、农民缴纳保健费和业务收入,保证了主要经费来源,实现了“合医合防不合药”的合作医疗,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大大降低了城乡居民的死亡率,提高了平均期望寿命。
这一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先后经过了从高级社到公共食堂时期的人民公社再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剧烈变动,确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服从工业化积累资金需要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复合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至此,集体经济代替家庭经济开始成为农村养老的主要经济支持力。
在1956年至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之前是高级社阶段,随着高级农业合作社的普遍建立,农村的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实施转变为由高级社这一集体经济组织来实施。1958年至1962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初期,分配制度是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这种分配制度把农村社员的生活保障不切实际的推向了极至,在全社范围内实行公共食堂制,生活上搞平均主义,有的公社甚至还取消货币。这种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带有共产主义按需分配色彩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为农村社员构造了一种理想化的全方位的保障模式。在这种制度条件下,每个农民都可以从人民公社这一集体组织中获得自己的生活所需,其养老也由集体来安排和照顾。然而,这种全方位的集体保障模式并没有给农民带来福音,“大跃进”和“共产风”失败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国民经济的大衰退和三年自然灾害,为此,国民经济转入了大调整的轨道。1962年9月,《农业六十条》调整了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恢复了曾经在合作化时期实行过的“评工计分”制度,采取实物分配和价值分配两种形式。集体利用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活动的支配权,首先保障国家对农产品的征购,其次是集体提留的扣除,然后才对工分赋值。这种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制度有效地照顾和保障了社员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持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生产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相对稳定局面,但也给农村社会经济带来了两个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弱化了激励机制,农民通过消极怠工减少在农业生产中的消耗;二是农村人口的膨胀,增加人口成为农民提高其家庭保障水平的理性选择。
集体保障破坏了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效果同集体经济状况紧密结合,使当时农村养老呈现出农村社区型的低福利的保障态势。
(三)1978年至1988年:重新回归家庭养老辅之以社会化养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发生了急剧变化,集体经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冲击下呈现出迅速衰落的趋势,从而导致集体保障功能的丧失。
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村实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家庭增加了生产经营功能,成为具有经济依托的保障实体,为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重新回归家庭提供了制度上的安排。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经营、转让及收益权
赋予了农民,土地成为提供经济支持力的主要载体。联产承包变革使得农民真正分享了农业经济的剩余,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养老保障功能的恢复奠定了基础。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1987年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做的抽样调查,农村老人中有96.7%与家庭亲人生活在一起,只有3.3%的老人单身居住或者以其他方式居住,[10]这个阶段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在法律上进一步得到确认。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就社会保障问题作了比以往宪法更全面的规定。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8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轰轰烈烈的展开。在计划生育的研究中,发现传统的生育观念与降低生育率之间存在矛盾,进而发现对老年生活保障的担忧是农村传统生育观念难以转变的原因之一。于是一些地区开始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11具体由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一般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或通过向银行开办保险业务的方式,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目的在于通过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转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使计划生育内化为农民的自觉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育率居高不下的问题。
同时一些地区开始试行农民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方案)》中规定“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据此一部分生产力水平较高、经济富裕的社队开始试行农民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这是后来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初探索。如湖南省株洲市郊区清水乡响石村,1979年开始实行农民退休补贴制度,对于男60岁、女50岁的农民,村集体按月发放退休补助金,按当时(1979年)的标准是每人每年25-30元。据不完全统计,到1984年人民公社制度完全解体时,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0个乡,9460个村实行了退休养老金制度,享受人数超过60万人。
值得提出的是,此阶段中农民的养老模式虽然重新回归家庭养老,但家庭养老的方式已与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养老方式有所不同。传统社会中的家庭一般以大家庭或家族的形式出现,家庭养老一般等同于居家养老,即老年人与中青年一代共居一家,由子女及亲属供养。而此阶段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开始向核心家庭转化;同时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因而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很多情况下是由子女或亲属提供经济支持,但却是分开居住的。
(四)1989年至今:以家庭养老为主,养老模式多元化
这一阶段家庭养老仍是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模式,但其内涵得到了丰富。随着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变化,社会转型使得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也出现了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自我储蓄等多种辅助模式。
此阶段,国家推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工作,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1990年7月,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会议确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1年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经验。1992年1月,民政部在探索、总结的基础上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国农村养老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同年11月,农业部印发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
《方案》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2、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3、养老金的给付,坚持以自助为主,互济为辅,采用储备积累的供款基准制度;[13)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家庭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5、坚持农村务工、务农、务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按照《方案》的原则,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
《方案》颁布实施以后,各地政府根据《方案》精神,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己有30个省、市、自治区,2005个县,33140个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年末在保人数达74518万人,参保对象占农村总人口的9%左右,年度积累保险金约42.2亿元,基金累计总计达140亿元,平均每人积累基金达187元。同时,全年约有61.4万老年人领取了养老金,年度养老保险金支出3.3亿元,平均每人约544元,月平均45元。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农村人口养老的后顾之忧,但因这项制度自身的缺陷及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等一系列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行起来困难重重。经过计算,目前通过领取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的老人占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比例不到1%。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得到恢复,由于1980年代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公共积累减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困难,全国大多数地区合作医疗制度解体。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这预示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再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合作医疗共济制度。截至2004年6月30日,全国已有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农业人口9504万人,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6899万人,参合率为72.6%,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5.01亿元,农村居民个人缴费10.88亿元,集体和社会赞助4032亿元。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为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新型合作医疗的建立,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现实的情况是,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老年人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但表现形式不仅仅是居家养老,还表现出一种混合型家庭养老模式。有的学者甚至提出采取由国家提供养老金给家庭,将老人分散到家庭中养老的形式。在这一时期,养老模式呈现出以家庭养老为主、养老方式百花齐放的态势。如苏南开始试行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障为补充的养老模式。广东也出现了农村养老的“东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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