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公告
  最新公告 请您为中国农村研究网投上...
最新公告 百村讲坛第4期通知
最新公告 历年考题见中国政治学网
 
热点新闻
  热点文章 中国农村研究通讯2007...
热点文章 “新三农”问题的社会矛盾...
热点文章 当前乡镇改革的几种模式(...
热点文章 农村改革30年——农村巨...
热点文章 中国的新农村应该是这样的
热点文章 中国农村研究通讯2007...
热点文章 十七大报告解读:强大经济...
热点文章 中国农村研究通讯2006...
热点文章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苏南农...
热点文章 新农村建设提出始末
 
推荐新闻
  推荐文章 孙立平
推荐文章 王铭铭
推荐文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
推荐文章 全国村级选举情况及下一步...
推荐文章 百村讲坛第2期通知
推荐文章 2008年首期“百村讲坛...
推荐文章 塘镇: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
推荐文章 如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
推荐文章 论剑:崛起进程中的中国式...
推荐文章 党内民主制度创新:一个基...
 
  第五部分  
  作者:孟伟  浏览次数:1016  发布时间:2008-01-19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第八章业主维权逻辑

1998年至2005年间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业主维权行动,不是互不联系的片断性偶发事件,而是基于日常生活的问题逻辑展开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行动过程·。是私有物业产权人为着私有产权各项权益充分实现,而展开的维护产权者已有权利,要求或主张产权者应有权利的积极行动。因此,叙述业主维权行动的原生过程,展开城市生活政治的丰富画卷,对了解新制度背景下城市公共政治生活的日常面貌十分有益。但再真实而详尽的叙事仍然不能说明,何以在城市商品住宅区会发生业主维权行动?何以业主以这种方式而不以那种方式行动?何以业主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不是那样的要求?何以业主以“侵权维权”话语说明行动,而不以其他话语对此加以说明?这种由日常生活问题引发的行动存在着怎样的延展逻辑?其对公共政治生活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价值?显然,理论的追问和回答是必要的。

一、日常利益相关性基础

购买房产,成为新制度背景下的产权人,业主在商品住宅区难道不是为了追求更自由、更安全的“良好生活”吗?何以从这样最本真、最日常的生活愿望出发,走上了不可避免的生活政治之路?是某种宏观政治意识形态或政治价值观念的结果吗?是在某种以权力为目标的政治组织动员下,产生了“权力幻觉”吗?什么是业主组织起来,维护和主张权利的内在动机或行动起点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从业主维权行动发生的基本社会场景入手。

利益关系是一切现实社会关系的基础,这是现实主义思想家对人类社会进行分析的基本结论。但在人类生活的早期,血缘宗族性的共同性生产活动,使利益关系主要体现为以血缘宗族性生活为标志的集体利益,对集体生活原则的遵守是个体自我生存的绝对前提,个体利益是笼罩在集体利益之下的不确定之物,好象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得失、利害,而仅存在血缘宗族的人伦关系。其实利益关系并非不存在,而只是以非个体性的集体形态存在着,与每个个体生存直接相关的利益性,以对血缘宗族的人伦原则的服从而得到保障,利益关系是以血缘伦理规则,这种传统社会关系方式表现出来的。利益的取舍、分配,不以个人的好恶和个体创造能力为基准,而以个体无力改变的自然命定的人伦秩序为基准.这正是整个封建时代社会关系下的利益隐蔽原则,即隐蔽在自然人伦关系之下,好似仅以不证自明的道德为目的,而全无利益得失与取舍的偏好。其实利益的原则从来都是人类生活的第一原则,不同的是利益的主体形态不同,当利益主体以集体形态表现出来时,由于利益主体的单一性,使人与人之间好似没有利益的分别,而只有自然人伦关系的差别。

在人类进入近代社会后,.以利害得失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理性算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优先价值。韦伯把这种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变化,看成是传统“共同体”向“社会化”转变的过程,即人们由一种基于约定俗成的、具有固定价值取向的、纯粹信仰的共同体关系,向着基于利害关系和自由协议的交换关系转变。由于这种社会关系的转变,个体的行为取向发生了“从价值合理性”向“目的合理性”的变化,即从“无视行为后果”的,仅从传统价值所规定的某种义务、尊严、身份等出发的行为,向“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以及最后把各种可能的目的相比较,做出合乎理性的权衡”的行为转变。。韦伯所说的“合乎理性的权衡”,就是指社会生存者,以利益为中心,以权衡利害关系为行为准则,以利益的实现和增长为目标的 “目的理性”。事实上,人们不能脱离基本的利益关系而存在,个体以各种方式争取一切与个体生存欲望相联系的有利性,是人们日常生活的本真要求,也是生存可以持续的基本条件。因此,从血缘共同体的利益共同体生活,向着基于个体独立的社会生活转变,使个体利益取得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合法性,这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

在中国古老历史中,利益关系以隐蔽的方式存在于血缘宗族人伦规则大义之后,重义轻利。利益只应作为个体尊崇道德伦理、规则大义后的结果,而不应成为个体行为的直接目的。新中国建立后一方面打破了以传统血缘宗族关系为社会基本关联基础的旧制度,另一方面又以掌控一切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的国家单位制的组织形态,建立了新的以集体生活为基础的集体利益逻辑,个体利益需要依然被简化为集体供给。也因此,对集体的依附是个体生存的维一可能,个体不真正具有利益主体资格。在这种体制下,个体利益的“私”性退隐到硕大无朋的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公”之后。“私利”不仅在道义上不善,而且在体制上不能。国家利益至上,集体利益至上,而基于个体独立的日常利益关联关系不被承认,形成放弃自我利益要求的“无我”逻辑。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这种利益关系的矛盾状态。市场经济是假定个体利益优先,通过交换和契约建立利益关联关系的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关系下,利益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核心纽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就不简单是关于资源配置如何优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原利益关系的本源性,使其从规则大义、集体原则的道德幕布之后,站到个体日常生活的前台。利益不再仅作为集体行为的结果而存在,而成为个体行为的直接目的。这表明新条件下的社会关联是基于个体利益优先的社会利益关联,即一切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契约关系、社会关系建立的基本前提是个体利益的独立性。②关注利益,以利益关联关系说明和思考社会生活,是整个社会从意识形态控制下的“仪式生活”回归到日常本真生活后最鲜明的特征。

商品住宅的兴起和业主的产生,无非是个体“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与产权制度和市场配置方式变革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它建立在国有土地转让制度和房产权分权基础上,由市场条件下的契约关系规定,是基于自愿、平等、自利基础上的供需关系货币化和实体化的表现。商品住宅的供需双方或买卖双方,必基于自利动机,这是其产权制度、房产权分权制度、买卖关系的货币化表现等规定的。在商品住宅区内,利益不再作为业主共同体生活加以拒绝之物,而成为主体间相互关联的基本前提。商品住宅区通过政府有偿出售土地,地产公司购买土地;地产公司开发土地,以商品住宅形式在房地产市场出售;社会生存者根据个体意愿购买房产,以交纳物业管理费聘请物业管理者的方式,实施对商品住宅区的日常管理,这是完整的利益关系链条,是从头至尾的利益欲求、交换、获得、实现的过程。因此,商品住宅区不简单以确定的地理边界和物理空间关系标明,更呈现为一系列确定的利益关系及其后果。1989年的南天一花园和1998年的景洲大厦,就是这种市场经济下利益关联关系的产物。

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利益作为关系而存在,表明利益不简单是于己有利的“好处”,更重要的是一种秩序,是以确定的边界和限度标明的相关关系.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原则也就是利益相关原则,即在得失与利害相关的基础上,判断利益的合理性和利益的可行性。这种利益相关性表明任何以利益为起点的社会行动,都必然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也即任何存在着两个以上利益主体的生活处境,必然存在着利益关系。商品住宅区从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始;到地产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和出售;再到业主购买入住,形成物业区分所有与业主共有关系;其后,通过交纳物业管理费,聘请物业管理者实施日常管理,实际呈现的是内容复杂、丰富,而不能脱离和回避的利益链条。在这个利益关联关系的链条上,至少存在三类利益主体。

业主.业主是商品住宅区私人物业产权所有者,与国家和单位高度组织化的“单位人”不同。作为商品住宅区内主权者,业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自由契约和交换原则,通过购买私有物业,而取得了主权者地位的个体权利人,其内在的基本精神是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种主权者地位和主权者精神由商品住宅区物业私人所有的产权性质决定。商品住宅的私有产权性,使业主作为私有产权人,有权根据自由契约和自由交换原则,维护、要求和主张与主权者地位相当的利益。在与地产公司的关系上,业主有权了解商品房开发的相关信息,确定地产公司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有权要求地产公司兑现购买合同的各项承诺,维护业主公有产权的权益收益。但在利益趋动下,地产公司往往利用一切条件,设定“霸王条款”,夸大于已有利的信息,隐蔽于已不利的信息,使购买者因为信息不对称陷入选择困境。在与物业管理者关系上,业主有权按着自己的意志与商品住宅区的管理者,以自由契约的方式建立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业主出资聘请物业管理者管理物业,维护住宅区内基本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受聘物业管理者则按契约规定承担社区公共管理职责。契约双方根据执行契约的情况,决定继续或终断关系。但商品住宅区业主分散而陌生的关系起点,使业主群体呈现出无组织状态,这种无组织状态使业主尽管作为主权者,却难以真正发挥主权者的作用。南天一花园自1989年入住,直到2001年成立业委会,才结束了长达12年的分散而陌生的生活。这种情况使业主在商品住宅区日常生活的利益链条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

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所代表的经济组织,是商品住宅区存在的资本力量,其经济人的本性,使其在商品住宅区中,以最大限度地占有资源,节约成本,实现资本增值为目的。按照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的需求的无限性和满足需求的物质资料的有限性,构成了人类一切经济行为的内在紧张关系.就经济组织的生产活动来看,.无论其生产所使用的物质手段多么复杂和细密,无论为了生产活动得以进行和持续而建立的经济组织多么完备和精巧,其本质不过是如何有效利用资源,以满足资本不断增长和扩大再生产的需求。其基本的经济策略是以尽可能少资本、资源、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投入,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目标.因此资本组织的经济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系列围绕生产成本下降和利润增加的策略活动。在转型社会条件下,一切皆在生成和变化当中,市场经济尚缺乏合理的秩序,资本组织利益趋动和资本增殖的经济动机,在商品住宅区这一新生成的利益空间中,便有可能演变成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即以不合理的谋利手段实现利益目标。其具体表现就是依靠生产者特有的资源、信息、资本、组织的绝对优势,侵犯商品住宅区产权人的利益。景洲大厦“电梯”和“房产证”问题,南天一花园“架空层”、“绿地”、“围墙”问题,实际是地产公司在商品住宅区利益链条中对利益边界及限度的不合理超越。

政府主管部门。改革开放前,我国行政体制建立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基础上,国家和政府的权威建立在对各种经济和社会及文化资源的控制上,国家和政府包办一切经济和社会事务。改革开放后,通过国家放权、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自主性有了某种程度的提高,但在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政府依然通过控制立法、政策资源、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保持强大的行政权威,透过各种组织手段和政策手段,强化对社会的管制和支配。在商品住宅区,政府行政权威透过对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体现其控制力。尽管政府主管部门不是商品住宅区直接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与业主间不存在商品契约关系下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政府主管部门事实上掌控着商品住宅区物业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关权力,因此,在商品住宅区利益链条中实际作为权力者,制约着其现实利益关系,从而在商品住宅区利益链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由政府转让土地,到地产公司开发出售,再到业主购买入住,由物业管理者实施管理,商品住宅区实际展开的是以日常居住关系为核心的利益关系。在这个利益关系链条中,政府主管部门、地产公司和地产公司属下的物业管理公司,处于整个利益链条的前端和中端的有利位置,在信息不公开和规则不完善的现实处境下,实际发生的利益关系对于处于这一利益链条最末端的业主来说,更多的时候可能不是主权者利益的充分实现,相反意味着某种障碍或“陷阱”意味着关于“良好生活”的想象与实际生活处境的矛盾。在这种日常生活关系下,无需宏大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动员,无需依靠对权力的非正常想象,维护业主作为主权者的合理利益,建立应有的日常利益相关关系,成为业主组织起来最真实的内在动力和展开行动的理由。

在新制度背景下,利益获得了日常生活本源性的应有地位,但“粗鄙的物欲和贪婪所发挥的广泛作用”,使日常生活的利益相关关系未必合理,于是,利益相关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

二、日常生活“问题”导向

商品住宅区实际展开的是以日常居住关系为核心的利益关系,不同的行为主体依据自身的行为逻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使商品住宅区日常生活存在着大量利益矛盾,这是商品住宅区真实生活的固有形态,也是一切社会生活所固有的基本形态。因此,并非存在着矛盾就意味着失去了合理秩序,并非一切矛盾最终必然演化为以集体行动展开的某种较量。主体间的日常利益关联关系只是矛盾展开的必要条件,而使矛盾可能生成为某种行动,则是一般性或偶然性矛盾,汇集并演生成为某种日常“问题”,经由日常“问题”引发某种行动。

1、业主集体遭受资本侵权问题。景洲大厦入伙后,业主们就陆续发现了“电梯反常”,这种反常引发业主注意,并向物业管理处“反映情况”。随着时间推移和“电梯反常”情况的持续出现,业主们开始把“电梯反常”,提升到“电梯质量”的高度。在对“电梯质量”的追问中,业主们发现问题的核心不单纯是所谓的“电梯质量”,而是地产公司把承诺的“进口电梯”改换成“国产电梯”。也因此“电梯反常”看起来是“电梯质量”问题,而实际是地产公司“诚信缺乏”,以“货不对板”实施了对业主的“侵权”。于是,业主日常生活遭遇的不便以及由此引发的疑惑和焦虑,不再指向“电梯质量”这个具体问题,而指向地产公司的行为,认为是地产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了业主利益,业主“买房受骗”,集体遭受资本侵权。因此,“电梯”反常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地产公司“侵权”的具体表现。1998年间景洲大厦业主关于私有产权人“良好生活”的愿望,因为日常生活基本利益集体遭受“资本侵害”,不得不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而破灭。在这种情况下,“电梯问题”实际象征了业主关于“良好生活”的基本愿望与日常生活基本安全的完全悖反。因此,“更换电梯”成为1998年间,分散的业主汇聚成行动集体,展开维权行动的“切入点”。可以说,“电梯”的日常性,使这种利益要求不可回避;“电梯”与个体生命安全的相关性,使这种利益要求具有紧迫性;“电梯”以公共物品呈现,使其具有利益的集体性,从而超越了一般“自利性”的道义难题。景洲大厦业主以“更换电梯双为行动指向,乃是“电梯危险”与人们日常生活对“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呈现强烈反差的必然;也是“电梯”所象征的地产公司“欺骗”与业主对产权者“尊严”的基本要求根本悖谬的必然。

相比之下,南天一花园1989年入住时,并未发生这种与日常生活基本安全要求紧密联系的侵权事件,也因此,在入住的10年中,利益矛盾和危机以隐蔽的方式悄然展开。直到2000年间,业主们惊奇地发现,小区“绿地”和大厦的“架空层”早已面目全非,而成为远近闻名的  “红灯区”。私有产权人的“家园”成为“外人”谋利的乐园,业主的安宁生活被“出租赢利”  的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破坏.在城市确立了“建设国际化花园城市”的发展目标情况下,南天一花园的“绿地占用,,与“架空层出租”所造成的混乱秩序,与业主对日常“良好生活”的想象日益形成了鲜明对比,并由此引发了业主对日常生活处境的关注。业主们赫然发现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蚕食”业主的利益己经长达10年之久。10年来,业主始终处于分散而陌生的状态,对于业主作为产权人的身份缺乏自觉意识。这种情况为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南天一花园毫无障碍地“创收”谋利提供了方便。日常生活累积的“问题性”,在“建设国际化花园城市”目标的反衬下,显得格外突出,它唤醒了业主作为主权者的权利意识。

无论是景洲大厦的“电梯”问题,还是南天一花园的“架空层”问题,都因与业主日常生活的直接相关而无法回避,这预示着日常性问题累积的矛盾,可能被某个时间点发生的某个偶然事件激活,成为业主组织起来,展开维权行动的契机。景洲大厦1999年“生死时速”的“电梯事件”和南天一花园2001)年“围墙事件”,就是促使日常生活累积性矛盾公开化的偶然事件,由此,业主展开了“因侵权而维权”的集体行动。

2,“老子开发儿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问题。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物业管理公司都是地产公司下属公司,这就意味着业主所面对的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利益共同体。这种物业管理模式被业主们形象地称为“老子开发儿管理”,表明其间的关系就如生命的血缘关系一样,不可改变和无可选择。早在商品住宅兴起之初,在没有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提出  “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意在使地产公司承担起商品住宅区必要的公共管理责任。这种缺乏法理根据的“权宜之计”,莫定了“老子开发儿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的合法地位。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血缘”关系,否定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民事契约关系的可能性,业主成为只能交费,签订“格式合同”,而无权谈判的被动权利人。其实,在商品住宅区物业管理问题上,重要的不是“老子开发儿管理”的“自然血缘”关系,而是业主作为商品住宅区权利人,无权自主与物业管理者,经由谈判建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要么地产公司自己管理,要么由政府相关部门代为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商品住宅区主权者业主则成为关系的被动者,既不能自主招聘物业管理公司,也不能自主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也便无法以权利主体的身份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3、分散而陌生的业主组织起来的问题.在商品住宅区日常生活中,产权人生活的私人性和分散性遮蔽着组织的意义。社会化生活取向很难让产权人意识自身的利益要求与社区共同体有什么直接关联关系。但是,这种私人性和分散化的生活一旦遭受外在力量侵害时,利益相关性问题就会立刻显现出来。于是,分散而陌生的业主不仅意识到自己日常利益归属与自己生活其中的社区直接关联,而且也意识到正是业主的分散和陌生性,使外在的力量对自己最日常利益实施了侵害.而要想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状,任何单个业主都不可能单独完成争取合理利益的目标,必须在利益的纽带下形成有机组织,提供个体的社会安全,这是业主利益得以保障的基本前提。因此,可以说组织的要求是日常生活“问题性”的必然。组织意味着力量,意味着资源,意味着业主与资本组织间权益博弈关系的正式化。

市场经济虽然确立了利益的本源性地位。但利益本源性的确立,不必然表明和保证各利益主体的自律性、利益要求的合理性、利益关系的可预见性.霍布斯曾从人性的角度分析了人性恶的一面,认为权力欲、财富欲、知识欲、荣誉欲支配着人,人为了利已,不问善恶,完全在趋利避害,自我保存为目标。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同分享时,人的自私本性将导致每个人都企图以伤害他人的手段,达到占有此物的目的。对利益的竞争、对名誉的欲求和对他人的猜疑,使人们处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康德曾从财产占有关系角度分析私人权利现象,并对占有概念做出界定,指出任何东西根据权利是“我的”,或者公正地是我的,由于它和我的关系如此密切,如果任何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对我的损害或侵犯。作用任何东西的主要条件是我对它的“占有”。“我的”概念的有意义在于对外在的他物的“占有”,而“占有”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在于“根据权利”,因此任何未经“占有”主体允许或同意而使用外在之物的行为即为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谋求权利救济的行为就是合理行为。这说明利益关系的本源性,本身无法提供利益关联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即,当我们从人的自我保存的本源性和制度对人的诱导性,证明追求利益的必要性,甚至自利可行时,仍然应当确定一个必要的前提,即只有合理的利益才是正当的利益,只有合理的利益关系,才是正当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合理性的目标下,无论个体的利益要求,还是群体性的利益关系,都必以外在的他律与内在的自律有效作用为前提。利益合理性的关系特性和外在他律的必要性,说明利益要求与获得不能自满自足或自我证明,而应当在以权利标明的利益相关关系中得到证明。

三、主张产权者应有权利

19982000年,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业主基于日常生活利益被侵害的事实起而维权,维权的利益起点及合理性是确定的,资本侵权和业主正当利益受损在前,业主争取正当利益实现的维权行动在后,“因侵权而维权”的因果关系,证明着业主维权的利益指向正当合理,因此,由资本侵权造成的业主利益受损问题应当得到合理解决。但情况并不象业主想象的那么简单。业主找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资本组织回避、拖延:向媒体和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问题”,寻求社会救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不见成效;走法律诉讼道路,单个业主面临精力、时间、财力、证据、法律关系难确定等困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无效以及资本力量的骄纵,激发了业主作为产权主体的权利意识。由此,日常生活的“问题”与产权主体觉醒的权利意识相结合,使业主维权行动有可能从被动维护合法权益,走向积极主张或要求某种权利的行动。

1、要求成立业委会。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业主对组织的要求,在日常生活“问题”背景下产生,这使业委会的成立存在有利条件,即“组织问题”受到更多业主重视,动员的难度较小。然而阻碍和难题仍然存在,因为,尽管相关法规规定了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拒绝业主对组织的要求,但也规定了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对首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负有筹备和组织的责任。这一规定假定陌生的业主进入新社区生活,因为相互间的陌生性,难以自主产生业主委员会,因此,需要通过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召集和发动,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有关商品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尽管贯彻了民主选举的原则,规定由业主大会按产权面积核算选票,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但是,关于如何确定候选人名单,如何确定选举具体程序等,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这样的组织规则下,业主作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如果不能在关于选举的筹备过程中,特别是正式候选人资格的确定中发挥作用,业主选举与业委会的实际作用,就有可能大大折扣。在利害相关的条件下,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总倾向于选择自己“信任”的业主或愿意与其“合作”的业主,出任业委会主任,这样方便其与业委会进行符合其意愿的“控制”或“沟通”,很多商品住宅区的确如此。

然而,2000年间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业主成立业委会,以“维权”为主题,其重要任务之一是解决“资本侵权问题”,因此,能否把“维权积极分子”选入业委会关系重大。显然,维权业主的意志注定会遭到资本组织的反对。但是,在“问题”和“事件”背景下,“维权积极分子”经过自我展现受到业主认同的局面,使资本组织“操纵”业委会的意图难以实现。

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的业主构成情况不同,但都存在过业主权利行动的非正式权力中心。景洲大厦因为有四分之一的业主都在一个单位,这种“准组织”状态,为景洲大厦业委会的成立提供了有利条件。南天一花园不存在景洲大厦的“准组织”状态,入伙10多年,业主仍处于分散和陌生状态。但在2000年夏天,因“架空层出租”和“围墙”问题,“维权积极分子”开始动员和组织业主,由此,获得了大多数业主的认同。这使业委会的成立,尽管遭遇资本力量设置的各种障碍影响,仍能顺利实现“维权积极分子”进入业委会的组织目标。

在“维权积极分子”的组织下,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和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业委会选举基本采取的是公开性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以差额方式进行,选票按房产计算,每十平方米一票,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结果。业主称赞这种主要以房产面积计票的公开直接选举,“真是民主,因为谁也不能多投,谁都有机会当选。”①民主选举业委会成为事实,是“积极分子”活动的结果说明,并非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把“多数人同意”的民主,当成日常生活的优先价值。事实上,民主总是在必要的时候,才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题。对在日常生活中利益普遍遭受侵害的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业主来说,民主首先不是以某种价值内涵的方式被体会,而是作为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方式发挥作用。在日常生活的“问题”背景下,.在为业主权益奔波的身影中,业主们对民土的确定认识,就是选出那些能带领业主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领头人”。而对于那些在“问题背景”下参加选举的维权业主来说,选举也不意味着掌握某种支配与控制他人的权力,而意味着说明责任和主张;公开与业主共同体生活相关的信息;解决业主共同体生活所面临的“问题”。

2、提出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要求‘业主们组织起来成立了业委会,以合法组织的形式维护业主的权益。2001为了“迟办房产证赔偿问题”,业委员组织业主集体诉讼,地产公司败诉并赔偿业主近千万元,业主取得了胜利。但半年后,地产公司反诉业委会主任邹家健侵权,索赔也是一千万人民币,创下“商家向消费者索赔的最高金额”。接下来,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又对邹家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把维权业主“逼上梁山”.地产公司连续诉讼的策略,并没有压倒景洲大厦维权业主的领头人,用邹家健话说,就是“一定要扛,一定要做”,“开始是被动的,后来就是主动的,我就愿意做,你不让我做也得做。”“因为我觉得既然我已经站到了这个位置上,我就一定要战斗到底。”而且“把维权当作为一种事业来做.”“逼上梁山”的“逼”字意味深长,它表达了业主对后来展开的维权行动“自我理解”,意即业主从来没有以“维权”想象产权人的日常生活,更不愿意在对抗中感受生活的乐趣,在紧张关系中体验某种快感.“扛”是在利益受损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产权人维护尊严的无奈之举。

2000年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成立,“直接对话”、“三方协商”,并不能解决以提交“四图”和“财务收支明细”表明的业主权利主体地位问题,更不能有效解决“架空层”和“围墙”问题.因为拆除“围墙”,是地产公司关于商业片区计划的必要,而“架空层出租”则是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创性”的手段。地产公司作为“大房东”,南天一花园物业管理处及其职工是“二房东”和“三房东”,只要分到几套“架空层”,通过出租转租,每个月可多收入上万元,一度一间商铺的转租费高达数万元,每年物业管理公司从中获得的“创收”所得总共可达200万元之巨.更有物业管理公司为解决“消防检验”问题,为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家属开办公司提供的方便.所有这些,使得2000年间南天一花园业主面临着复杂而具体的利益网络,拆除“架空层”,就是清除这个既得利益网络,也就意味着给某些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失”:恢复“围墙”,就意味着地产公司关于南天一花园商业片区的规划受到影响.直接而巨大的“利益损失”也就意味着直接而强烈的反对.业委会主要成员所遭受的“大门被堵”、“死亡电话恐吓”,便是这种反对力量的具体动作.但是,资本组织复杂的利益勾联关系,不但不能压制业主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相反强化了南天一花园业主的权利意识,促使其以更积极和更开放的姿态要求和主张业主应有权利。

就在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业主维权行动面临困境的时候,业主通过向同情业主处境的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咨询,了解到 200012月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规定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管家”。这项“规定”打开了维权业主的视野,诱发了业主对权利人主体地位的合理想象。他们逐渐认识到,业主遭受资本力量的“侵权”,关键不是资本组织道义立场不合理的问题,而是业主作为产权主体未能行使应有权利。在“老子开发儿管理”的物业管理格局下,业主不可能真正摆脱被“侵权”的命运,业主“维权”也不可能真正获得主动。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一个可能的途径是“炒掉老管家"

1998年景洲大厦业主入住时,并不了解物业管理处与地产公司的关系,在景洲大厦业主向物业管理处反映“电梯”反常问题时,业主们从物业管理处的“态度”和实际了解的情况中,逐渐明白了物业管理处原本是地产公司下属的公司,它们本是利益共同体。因此,业主们不仅不能从物业管理处找到支援,相反物业管理处成为业主在商品住宅区内进行维权活动的直接障碍。业主作为产权者与物业管理者本应是委托一一代理关系,即业主支付管理费用给物业管理者,委托物业管理者提供业主日常生活的基本安全和环境保障,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按管理契约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是一种以产权人为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产权人购买服务的民事契约关系,即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关系应当建立在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自由契约基础上。但1998年景洲大厦物业管理者的实际是地产公司的公司,这种资本利益的共同体特征,因为省却了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自由契约性,使业主所谓主权者的权利人资格完全成为抽象的规定,而无法成为日常生活的事实。随着业主与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的深化,以及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2001年初,景洲大厦业委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抄掉原物业管理公司,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

南天一花园的情况也如此,自1989年至2001年,南天一花园物业管理始终由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并未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更不用说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00年维权行动开始后,才在业主的要求下,成立了业委会,再后来业主们才了解到可以依据政府相关规定,重选“管家”,但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并没有马上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直到“协调”规定的三个月过去了,原物业管理公司仍不能向业委会提交象征南天一花园管理权的“四图”和“财务收支明细”,更重要的是作为地产公司下属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无法满足业主们恢复“围墙”的要求。于是,20014月业委会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0011月景洲大厦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并着手实施。在业主们看来,景洲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本来是地产公司下属的公司,是“老子开发儿管理”的模式,这种资本利益共同体的关系根本无法保障业主权益的充分实现,入住以来景洲大厦业主集体遭受资本侵权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这种关系格局对于业主的危胁。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业主在商品住宅区没有行使应有权利,要想改变业主作为主权主体在商品住宅区的被动地位,就必须改变这种倒错的关系格局,确立业主作为主权者的权利人地位。业主们本以为重选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既符合有关业主权利的制度规则,又有业主集体遭受资本侵权的日常事实依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业主的要求。但令他们想不到的是,在这件事上,最直接的阻力似乎不是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而来自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这让业主们有些不解。

其实,一方面,制度规定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因此,审核是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来说,“审核”就是执行规则,而不是“出难题”。因为,在2001年,由业主大会通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还没先例,因此,为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矛盾,引发不满或者“上访”,和可能随之而来的上级指责或批评,具体工作人员最安全的选择就是严格执行“规则”。但这个选择同样面临风险,因为业主们不可能站在相关工作人员的立场上理解问题,而是站在“主权者”的立场上,指责相关规则的不合理,同时,把相关工作人员的按“规则”办事,看成“出难题”,从而引发争执。在改变行政作风的宏观背景下,“争执”就意味着“态度不好”和“关系紧张”,对于具体工作人员来说,这同样是可能被指责和批评的合理“理由”,相关工作人员“政府成了弱势群体”的议论,反映了进退都是困境的真实感受。但业主们认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必须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能否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真正说得算的不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决议必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政府相关部门主持选聘才能实现等规定,是强调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的“部门立法”逻辑。在“部门立法”条件下,所谓“依法行政”和按规则办事,实际上转变成依“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办事。因此,具体工作人员所强调的按“规则”办事,在业主们看来就成为设置“障碍”。另一方面,在2001年间,景洲大厦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国企背景,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间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决定政府相关部门不可能以所谓“公正”立场,毫无疑义地完全支持景洲大厦业主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从景洲大厦业主大会通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到政府相关部门最后审核同意,历时半年之久。其间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过“优秀文明小区”、“过半数”、“选票设计”、“误导业主”等问题,景洲大厦业主也经历了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投票的过程,最后,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同意业主关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客观地说,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问题”未必不存在,但是,在政府相关部门与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间存在复杂利益关联关系的背景下,业主们仍然有理由质疑其提出“审核问题”的出发点,即审核所提出的“问题”,到底是出于对规则权威性的维护,还是受制于某种力量,利用权威规则干预商品住宅区内部事务,以维持某种既定的利益格局。

在接下来围绕应聘物业管理公司“侯选资格”和“评选小组成员”问题,景洲大厦业主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又发生了矛盾。在业主看来,业主对私人物业具有占有、使用、处分、管理的全部权利,物业管理权不过是私有产权的合理延伸,从本质上来说是业主私有产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业主通过选聘专业性的物业管理者对业主的私人物业实施管理,这是私有产权人让渡自己的管理权,并因此与具体实施物业管理的管理者间形成民事契约关系,使私有产权人成为其监督者和评判者。因此,业主是选聘物业管理者唯一合法主体,任何外在力量和其他权威无权干涉业主自主权利。但政府相关部门并不同意业主以私有产权为依据提出的权利要求,理由是业主们没搞过物业公司,不懂物业管理,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掌握着对此有发言权的专家,他们都是国家级、省级专家,因此,最好的办法即不应由业主自己单方面决定,也不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而由业主代表和主管部门选定的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小组投票决定。这种看起来合理而公正的逻辑,在政府指定侯选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由6名主管部门选定的专家和3名业主代表构成的“评选小组”面前,变得有些苍白.在这样的安排下业主的意志成为“补充”,真正具有决定权的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尽管如此,对2001年间景洲大厦业主权利行动来说,也算是不小的胜利,其制度意义在于结束了“老子开发儿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

相对于景洲大厦,南天一花园是老楼盘,在地产公司和其物业管理公司10多年的经营下,早已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复杂利益关系。也预示着南天一花园业主实际面临着比景洲大厦业主更复杂的局面。“架空层”和“围墙”问题,与“货不对板”和“迟办房产证”相比,既是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是复杂的行政权力运作问题。由于“架空层”是业主共有物业,其产权归属的共有性,与业委会作为业主组织“非适格法律主体”地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使司法救济根本无法实施.加之当时政府正提出“建设国际化花园城市”的城市发展目标,业主们认为解决“架空层出租”,根除“红灯区”,与政府的总体目标一致,因此,可以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实现业主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使南天一花园业主维权行动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与政府相关部门频繁互动的特点。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诉求与沟通中,业主顺利化解了在业委会候选人资格确定问题上的“偷步危机”,成功地使维权业主成为业委会主体力量。随后在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围绕“物业管理合同”、“四图”、“财务收支明细”的交涉中,业委会也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主持的“三方协商”。直到三个月后,在原物业管理公司仍然无法满足业委会提出的要求情况下,业委会才主持召开了业主大会,通过了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在随后的审核中,政府相关部门也提出过相关“审核问题”,但在业主的坚持下仍然通过了“核准备案”。其后政府相关部门受制于某种力量,出现“反复”,结果使南天一花园业主关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从“核准备案”到最终组织实施历经一年之久。在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因贪污被“双规”;主管部门的两位副处长因为“某些问题”相继调出;业主坚持不懈地向主管部门“催索招标事宜尽快进行”的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才组织实施招标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说,业主们付出了极大的耐心和克制力,最终实现了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要求。

有意思的是,在南天一花园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问题上,业土们认为是“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招标选择了新的物业公司”,因为招投标小组由6名政府指定的专家,3名业主代表构成,参加招投标公司的认定和招投标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政府部门确定。而在2003年《深圳物业管理年鉴》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记叙中,南天一花园2002年物业管理公司招投标被列在“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主要项目”中,指出是业委会邀请了10家物业管理企业参与投标.经过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最后确定了N公司中标。①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表明业主与政府相关部门对南天一花园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着认识上的不同。在政府看来,南天一花园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动议是业主提出的,政府主管部门不过是负责组织和实施了具体招投标工作,因此业主是“权利人”,政府相关部门是“执行者”。在南天一花园业主看来,业主大会关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备案”,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下,才最后落实,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才最终有权决定“选不选、什么时间选,怎样选和选谁”,因此政府是真正的有权者。但对于2002年的南天一花园业主来说,最重要的是“炒掉”了原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个目标可以实现的前提下,其他只能妥协。

2001年,景洲大厦业主和南天一花园业主几乎同时提出了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但事情的进展和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不尽相同。景洲大厦业主表现出了更强烈的自主权利要求,在确定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问题上,在对待由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6名专家及3名业主代表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问题上,在选聘现场局面的控制上,在对参加选聘的公司投票过程中,景洲大厦业委会表现出了较强的独立精神和自主意识,尽管业主对出现的最后结果不得不以妥协的姿态对待,但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紧张关系也形成了。南天一花园业主则始终在有限的自主行动和较强的克制与耐心间寻找平衡,这使他们给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留下了比较“合作”的印象.“紧张”态势与“合作”感的不同,有很多细致和复杂的原因,但与业委会主任的态度高度相关.四川籍的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平和但倔翠,在自己40年的生命历程中养成了与“政治”保持相当距离的品性,用他的话说就是“从不过问政治”。对于他来说,业主作为产权人,自立和自主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在景洲大厦业主权利行动中,他更加主张业主自主权利,强调业主自主意志,并公开抵制行政权威的不合理干涉,也使景洲大厦业主权利行动更多地呈现出与行政权威的管制性的尖锐冲突。上海籍的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睿智而沉稳,60多岁的老人历经政治风霜,长期国家科技干部的工作经历,使其了解政府行政工作运行的规则,更多的时候他不主张与政府行政部门发生直接冲突,而策略性地强调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展开行动.在组织南天一花园业主权利行动时,他说自己经常唱“红脸”,其他业委会成员惹恼了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范主任则前往“收适局面”.他以自己的方式,使南天一花园业主的主张或要求经常最终获得政府相关工作者的同情和支持.在其现实主义态度引导下,南天一花园业主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表现的更多得是“配合”,而不是自我主张。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避免冲突。

3、要求业主共有物业产权权益。1998年和2000年,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业主行动的日常生活“问题”起点,决定他们并不会因为成立业委会,“炒掉”原物业管理公司而停.止行动。因为,解决业主日常生活面临的“问题”,建立商品住宅区合理利益秩序,才是业主行动的最终  目的。因此,“炒掉”原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维权业主来说,既是行动有效性的确证,也是更深入展开权利行动的新起点。

20029月,刚刚“炒掉”原物业管理公司的南天一花园业主,针对“围墙”问题,立即在红线图内修建了“绿化隔离栏”,恢复南天一花园原来的封闭管理。这一行动被业主称为“闯下了大祸”。为了保护商业片区的规则,地产公司动员了国土局、消防局、贸发局、城管办、住宅局等相关部门,轮流上门找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判定“绿化隔离栏”“不符合消防条例”、“严重影响外商的投资环境”、“没有经过报建,属于违章建筑,立即拆除!"等,显示出了强大的政府权威.在强大的政府权威面前,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与法律顾问和高级工程师一道据理力争,以理据充分的“异议书”、相关图纸、980多名业主及家人的签名信,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使拆除“绿化隔离栏”的行动搁置下来.

从地产公司拆除“围墙”,业主要求恢复封闭管理,到业主建起“绿化隔离栏”,恢复“围墙”部分功能,南天一花园业主从被动要求到主动行动,表现得坚决果断,毫不妥协。也由此从原来对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或“合作”,走向不可避免的“紧张”。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呢?显然,与南天一花园业主权利行动的“问题”起点有关。对南天一花园业主来说,2002年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建起“绿化隔离栏”,是对“围墙”问题的解决,是对小区红线图完整的维护。恢复“围墙”既是业主行动的最初理由,也是业主维持日常生活基本安全和秩序的  “底线”。因此,其他问题可以妥协,但恢复小区封闭管理不能妥协.

早在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原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同意出资740多万元改造小区,当时业委会内部还为此出现争议,范主任从现实出发,主张由原物业管理公司先改造小区,其他问题逐渐解决。但业委会多数人认为出资既不确定,也不可信,更主要的是原物业管理公司与地产公司的共同体关系,不可能指望其解决“围墙”问题.所以还是以多数票的方式决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当时坚持要求原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四图”,就是对业主共有物业“确权”和小区红线依据的要求.可以说,对“四图”的要求是业主对“架空层”和“围墙”问题解决的技术化表达.如果说“架空层”涉及的是原物业管理公司的局部利益,有望通过地产公司和原物业公司内部“整改”解决。“围墙”涉及到的则是地产公司整体利益,不可能通过原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与业委会协调解决。于是,“围墙”成为业主要求红线图内秩序,地产公司整合资源形成商业片区设想的共同“底线”.为此,地产公司动员政府权威,以各部门的“规定”实施对业主的管制;而业主则依据“法定图则”对地产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一致的“步调”和“奇谈怪论”坚决予以抵制。

 “围墙”问题暂时搁置下来后,南天一花园业主又依据“法定图则”标明的配套“两栋小楼”,提出了业主共有物业的产权要求。业主们认为在国家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后,业主共有物业属于私有产权人共有的“私有财产”,据此,坚决要求地产公司归还“两栋小楼”的产权。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则强调“尊重历史”。这里的“历史”是指自1988年到1998年间,关于商品住宅区物业区分所有和共有物业的法律规范十分模糊,也“不正规”,不能说明“两栋小楼”属于业主共有.而业主则坚持自业主取得房产证时,就应当确定了业主在南天一花园的私有产权和业主共有物业的产权。即使在缺乏法律规定的背景下,其由法理延伸出的法律要求也具有合理性。为了解决“两栋小楼”的产权纠纷,业主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产权要求,并要求“在法律诉讼期间停止对有争议的房产进行初始登记”。应当说,即使在2002年,关于商品住宅区业主共有物业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因此,明确“两栋小楼”的产权归属,有一定难度。但是南天一花园业主首先提出了“两栋小楼”的产权要求,十分规范地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停止对有争议的房产进行“确权”。但在地产公司的“运作”下,在相关行政部门内部的“疏忽”下,有关行政部门仍然把有争议的房产“确权”给地产公司。并最终导致业主针对“两栋小楼”的“行政确权”,对相关行政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两栋小楼”作为业主共有物业,超越了业主个体单纯的自利性和分散性,以业主共有物业产权的关联性,也区别与地产公司声称的“国家财产”

布坎南在论证财产与自由的关系时,讲到“边界交叉”问题,他指出假设每个人都是界定独立的财产权利的原初协议的参加者,并且因此都受制于由此产生的有关财产的法律,也不能忽略法律实施的问题,预计边界交叉的现象必然会发生。甚至当财产己经得到清楚的界定的时候,因为在缺乏一个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至少有一些人会试图通过利用边界交叉的资源来获取差额利益。他认为在原初契约得到履行的同时,必须制定出一些条款来控制边界交叉的问题,以认定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们已界定的财产权利的人。①事实上,我们必须把“维权”这种现象放到中国制度环境下,不能就“维权”谈“维权”,而是透过“维权现象”了解与其产生深刻联系的制度或规则背景。业主权利行动的财产权取向,不仅包括着己经过法律明确规定,但被其他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还包括着法律规定模糊,实施程序混乱,但经由业主私有产权延伸可以合理提出的权利要求。这里既存在财产权界分问题,也存在己界定清楚的财产权法律实施问题,这正是中国制度环境和法律规则环境复杂性和生长的可能性在商品住宅区的具体体现。

4、要求物业管理自主权。景洲大厦第一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因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被迫妥协:南天一花园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同样,全过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这种妥协并非出于业主基于产权的自愿,而是解决“老子开发儿管理”的策略选择。只要条件允许,对物业管理自主权的要求就会演变成实际的行动。20026月,当业主日常生活中的“人身安全”,再次成为面临危胁的“问题”时,景洲大厦业委会继“小业主炒掉大管家”之后,又一次在全国首开先河,大胆摈弃“格式合同”,以经济合同的方式约束业主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权利,首次把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条款写进了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被全国《物业管理条例》采用。

20039月,全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景洲大厦业主当年为之争取的物业管理公司自主选聘权,已经成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权利,同时,景洲大厦业委会换届选举、景洲大厦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历史偶合”成不可重复的“契机”。景洲大厦业委会把握了历史机会,再次带领业主在全国率先行使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自主权。通过业主大会,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还产生了真正通过谈判形成的“物业管理合同”,使其成为责权利明确的契约。这种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行动,挑战了地方相关规则的权威性,也中断了不合理规则背后的利益链条。由此导致来自于相关管理部门的干预,并展开一系列冲突,进而在公共空间引发了“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自由行权”亦或“红头文件”越权干涉业主自主、政府权威与社区民主的广泛争论,围绕城市商品住宅区业主维权及其政治意义的学术讨论也随之展开.

景洲大厦业主从日常生活的“问题性”出发,依“问题”逻辑提出业主应有权利的各项主张,并展开了积极的权利行动,表明利益问题的本质并不只是“物”的得失问题,更是“权”的有无与问题,即利益的获得与丧失背后是以规则标明的“权利”有无。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商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发展,深圳在商品住宅区引入了物业管理招投标模式,但招投标的具体规定,则主要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利,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投标的审批、评审等工作,而商品住宅区私有物业产权主体,并无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公共权威介入了物业管理公司与私有物业产权人间的民事权利关系,事实上形成政府有关部门“代理”私有产权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由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变得复杂而模糊,并因为公权者与资本组织间可能存在的共谋或庇护关系,可能造成对私有产权人权益侵害。而对由地产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筹备业主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的规定,则无疑是把利害相关对象置入业主群体内部事务的制度安排,这使业主可能丧失民主选举业委会的主动权,从而无法通过业主组织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在平常生活中,没人注意这些规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当业主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起而维权时,业主就有可能发现私有产权人权利的“片断性”或“残缺性”。于是以利益为目标的行动,便有可能上升为以“要求”或“主张”私有产权人自主权为目标的行动。这种权利要求主要表现为业主对私人物业实施管理的自主权的要求,认为招不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招聘什么样的物业管理公司、怎样招聘、签订什么样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是业主大会的权利,其他组织无权过多干涉。因为,如果私有产权人不能根据私有产权应有的受益权、处分权和由此延伸的自主管理权,实施对私人物业的自主管理,而必须由公共权力“代为行权”,那么私有产权人的权利人主体地位,就不可能在产权人细碎的日常生活中得到自我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很难于真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自由而不是效率”,在对私有财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