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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缘起
自上个世纪so年代起,许多人在诸多身份之外又多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这是指那
些有能力购买商品房,从而获得了私有物业产权的人。花园、大厦、名苑、水郡、山庄、别墅,这些象征着财富、权利、文化、自然共生关系的聚居地是城市人的新社区—商品住宅区.这种商品住宅区与被滕尼斯称为“温馨圈子”的昔日社区共同体不同,也与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分析的那种“无讼的”社会不同。传统社区共同体那种基于人们自然情感和先于思考的理解,让位于基于功利计算和自由契约的利益与权利关系;不分你我的共同体情感,被各利益主体的经济理性和权利理性取代,使商品住宅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场”和“诉讼的”社会。
伴随着城市商品住宅区生活的展开,以往政府与民间、利益与权利、权利与规则、自由与秩序、要求与规定,等一系列关系结构和方式,都在发生迅速变化,并透过与社区政党组织、政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资本组织、业主组织间的复杂矛盾关系表现出来。其中,由资本组织或其他组织与业主间权益矛盾引发的“业主维权行动”,成为凸显城市社区生活问题的特殊符号”。新世纪以来,被称为“有产者革命”的“业主维权行动”,在各大城市不断上演。曾被国家科技部、建设部授予“全国小康住宅示范区”,并获得“联合国最佳人居环境特别奖”的广州丽江花园,2002年因未公示过的市政道路的修建,在“现场、法律、上访、媒体”四条线路上展开维权行动。上海市徐汇区四季园高档商品住宅小区,2003年3月,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公摊面积,发起解聘“老管家”维权行动..2003年底,深圳丰泽湖业主也因一条事先未公示的市政道路发起维权行动,在发生堵路事件后,维权业主组织举办了“理性维权和法治公民意识的觉醒”研讨会,展开理性维权行动。)2003年7月北京望京地区“地标”方舟苑小区,因地产商擅自更改小区规划发起维权行动;02003年8月,北京大西洋新城业主经过业主投票,“抄掉老管家,选聘新管家”,引发业主、新管家与老管家的三方冲突;.2003年9月,号称中国“第一社区”的北京回龙观小区,数千名业主在“维权小组”带领下,抗议地产商将规划绿地改建商品楼群;02004年9月,包括香港风凰卫视董事局主席、招商局集团董事长等众多财经界高层人士入住的聚龙花园业委会,为收回业主管理权,与国有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被称为“知名财经人士维权”。“业主维权行动”正在成为倍受关注的公共政治现象,引发日益广泛的公共讨论。
对城市商品住宅区的兴起和演进,政治学界较早给予了敏锐而谨慎的关注。尽管比起对“农村问题”的热情,对“城市问题”的讨论略显“冷清”,但是,仍然在“公民社会”、“社区治理气 “基层民主”等论域下展开了有益探索.
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一文在总结西方学者关于公民社会
的研究理路以及公民社会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商品住宅区自治组织,已经具有了公民社会的初步特征,构成了中国城市社会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雏形,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上,至少可以将其称为“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张静从“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角度,认为居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创造着社会资本,使分散的居民组织起来,参与有关其共同利益的事务,改变了城市社区的权利配置关系.@应当说,从公民社会角度和公共空间角度切入商品住宅区问题,是有价值的研究取向。
徐勇、陈伟东等把商品住宅区问题纳入到城市社区建设框架中,认为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和万能市场“失灵”及培育市场与培育社区双重改革的制度背景下发生的社会整合过程。在社区建设中,存在着行政主导和自治两种导向。认为行政导向的社区建设可以在较短时间整合社会,但所构造的社会与传统体制具有同构性,即社会仍然为政府所吸纳,社区的工作主要是落实政府任务。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难以超脱各种利益群体,专事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也不可能长期持久的包揽所有社会事务。而自治导向的社区建设是低成本的管理体制创新,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由此,在“合作主义理念”下,政府专事公共管理,市场专事营利,社区专事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事务,从而达成社会和谐。但也认为,尽管与村民自治相比,城市社区自治发展的环境比较宽松,实际仍面临社区参与不足的问题.因为城市居民的经济利益与其工作单位密切相关,与社区的关联不直接。在缺乏经济利益的牵引下,城市居民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缺乏足够的参与热情,这在公共意识较为薄弱的现阶段中国,尤其突出。
林尚立从新时期政治建设发展的战略空间角度,也得出了社区自治的结论。认为培养、发展和开发社区的核心,是推进以社区民主与社区治理有机统一而成的社区自治,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社区日益成为新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另一方面社区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扩展。然而,这种战略性空间不是现存的,需要有效培养和发展。
唐娟认为当今中国城市社会发展的现实过程,各种冲突叠起纷至,避之不及,其中,以业主维权为焦点的社区权利冲突,构筑成目前城市发展中最令人关注的一个情节。而由社会权益冲突所形成的契机,实际上说明一个公共治理的时代已经来到.基于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权益冲突的典型案例看来,社区冲突对于政府治理模式的重塑和城市民主政治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
邹树彬认为业主维权行动是业主、业主委员会、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从各自利益偏好出发,形成的复杂的博弈关系,.是一种与业主利益息息相关的现实政治。业主通过业主公约的制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选聘“管家”、公共议事、谈判、协商和采取集体行动,广大业主受到了民主熏陶,培养了民主习惯,公共精神和自治能力,为小区和睦与繁荣积累丰富的社会资本,为公民追求更高层次的民主奠定基础.众多相对独立、自主参与、富于公共精神、互惠合作的社区的出现,预示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崛起。认为这种“住宅小区中的民主”,是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值得关注的一件事情,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有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成为城市政治生活的主题而进入政治学研究的视野。
与这种深圳背景下产生的“乐观”预见不同,桂勇依据上海经验,认为从现实来看,在大部分设有业委会的居民区,业委会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真正控制着居民区管理事务的是居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只有少数业委会作为居民权益的代表,有效地管理着生活小区,并对居民产生很大影响。因此,现在还无法预言业委会将成为一股能大力推动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力量。但是应当看到其至少可以在促进城市居民的自我组织和培养公民权益意识方面起一定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业委会这样的组织视为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启蒙学堂”。
肖俊、宋慧贤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能通过业主维权获取有效生长点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根据目前有限的经验和观察,对这种可能性的生长能力“不容乐观估计”,因为维权人士尽管有为社区业主服务的理念,其中有公共性的成分,但其考虑的主要是私人利益,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权人士属于不同的单位和职业,物权以外的利益无法统一,维权活动是业主余的,所产生的拢和是短暂的;维权人士缺乏政治参与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政治参与抱以戒备心理等,因此,业主维权主要可能是为一些有理想的人提供一个训练参政能力的场所。
其实,这种质疑的声音不仅来自于学者,也来自于参与组织维权的业主,而更多的则来自于相关政府部门官员。但总体来看,这种声音显得微弱。
自由主义在更宽泛的“公民维权”主题下,把维权行动与自由主义价值和宪政体制结合起来,认为维权行动就是围绕规则,而展开的权力斗争,是民间的意识形态即广义的制度创新的一部分。维权促进形成中国民间的关系秩序,这种关系秩序对于官方的法律秩序形成一定的补充、修正和挑战。维权对于中国社会的规则系统有两个影响:给予意义,以及形成规则。认为公民维权行动有助于推动自由主义“多中心秩序”的生成;可以作为准政党政治的组织基础;能促进中国社会理性的成熟:有助于生成中国的程序宪法。。自由主义从规则入手,把公民维权与多中心秩序和宪政理想联系起来有创意。但予公民维权以宪政使命,仍显得缺乏现实依据。
上述讨论以对新制度背景下商品住宅区“业主维权”现象的敏锐观察和分析,把理论触角伸展于当下中国城市的现实问题,显示出研究者对中国条件下宪政与民主、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自治与治理如何可能的理论关怀和思考。对政治学研究现实维度的拓展十分有益。多视角的现象省察和理论反思,使“城市问题”研究一开始就具有较高起点。但受现实的问题逻辑限制,“城市社区”或“城市政治”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这一方面证明着研究的难度,另一方面证明着研究的价值。
二、研究视角与假设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研究把“业主维权行动”这一商品住宅区业主日常生活事件与公共政治发展联系起来,从商品住宅区日常生活细碎、零散、具体的利益矛盾出发,考察“业主维权行动”的生成机制、演进逻辑,分析其伸展成公共政治问题的基本要素和制度诱因,证明其展示出的公共政治价值。这一研究视角的选择建立在以下基本假设基础上。
其一,公共政治是当代政治发展的主题之一。在思想史中,思想家们或者从政治规范性的“应如何”,或者从现实性的“是如何”定义政治,“道德论”、“权力论”、“管理论”等表明了思想家们对政治的不同认识。但政治就其本义而言乃是“公共性社会关系”.④这种“公共性社会关系”,在古希腊以“公民从事公民之事”加以体现。并因为这种内在逻辑的统一,使政治具有了“正义”与“最大的善”的本质。但是随着古典时代的远去,社会分工和交换的深入发展,这种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出现了矛盾。“公共性”的政治日益成为政治国家的专门性事务,并表现出强大的权威。进入近代以后,人类文明早期政治与社会的天然合一状态,被“政治国家”与 “市民社会”的分离取代。形成“政治国家”以“公共之名”,从事“公民之事”的品格。由此,作为“公共性社会关系”的政治,不再具有古典时代的内在统一性,而成为必须加以探讨的“问题气
思想家们从古典时代“政治正义性”前提出发,论证政治不是外在于人的力量,而是人们应有的天然权利。“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等,实际上都是对人们公共生活权利的论证。由此,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不来自于政治国家对公共事务的执掌所形成的事实性权力,而来自于拥有主权的人民,基于“天赋权利”的“让渡”、“授权”或“契约”,即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于“天赋权利”的人民授权.然而现实政治国家政治权力日益强大,以及政治权力本身所具有的“致命危险”,不仅不能合理证明“人民主权”的真实性,反而可能成为危胁主权者的异己力量。基于古典政治正义基础上的“公民政治”,日益淹没于强大的国家政治之下,政治成为以政治国家权力为中心,各类组织和个人都可能梦想执掌,从而对社会实施控制、支配、影响、规制的游戏和工具,而有序的“公共性社会关系”的政治本质面临各种危机.在当代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类面临危机的条件下,这种由政治国家主宰一切公共事务的局面正在受到挑战.“公民社会理论”兴起的社会背景实际是政治国家从事政治之“公共事务”能力的缺乏.它预设的理论前提是政治本是公民从事各种公共事务的过程,其中,政治国家是最具普遍意义的公共事务的组织形态。然而,政治国家这种政治组织形态不应当也不能成为一切“公共事务”的惟一责任者,公民社会的其他组织形态,也应当而且有可能作为公共政治的主体,成为与其相当的“公共事务”的从事者。由此,现实政治才可能以公民政治与国家政治相互协作的公共政治形态,体现出政治作为“公共性社会关系”的本义。
在这种公共性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叫公共空间的地方,它在我们和他人之间,但既非私人交易、也非私人情感的空间,而是公共政治的属地,是公民出没的地方.新共和主义者阿伦特甚至把这样一种政治概念,称之为唯一的“真正的政治”。在她看来,那种规划于密室、仅仅与公共权力或各式制服紧密相连的政治,反而是一种虚假的、“反政治”的政治。
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更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目标下,提出从“选举民主”到“商议民主”,从“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或“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入”到以“主体间性”或“交往行动”对生活世界的拯救.可以说,发挥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始终是西方政治发展的主题.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以公民权利的扩展和落实为目标的公共政治发展的历史。因此,在政治作为公共性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政治发展总是伴随着公民权利和公民精神的成一长,也因此,公民权利与公民理性的发展不是政治之外在条件,恰恰相反,其本身就是公共政治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目的。
中国近代以来,政治生活正在朝着众人管理“众人之事”的公共政治方向发展。与孙中山 时代不同的是,随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思想深入人心,社会成员正在经历的不是 现代政治思想或价值观念的启蒙,而是公民从事公民之事的公共政治如何实践的问题。在以政治国家主导公共政治生活的时代,人们往往把政治等同于国家政治,而把公民从事公民之事的 公共政治与国家政治对立起来。事实上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只要人的“群化”需要秩序,公共性就会以某种方式存在。在政治是公共性社会关系的本义上,政治国家只是公共政治生活的集中表现,社会各个层面都存在着对公共秩序生活的需要,存在着个体与群体、自由与秩序、权利与权力、控制与服从的紧张关系或商议合作关系,这种紧张或商议合作关系不是别的什么,就是公共政治现象和公共政治生活本身.
其二,社会日常生活与公共政治密切相关。徐勇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政治学研究都是以国家为中心展开的,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国家。但限于国家,就限制了研究视野。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政治体系就一分为二:一是来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其强制性的权力控制全社会的国家权力;一是在国家权力的统辖之下,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深深渗透在日常社会生活之中的基层政治社会。基层政治社会由社会成员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所构成。长期以来,基层政治社会几乎完全受制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辖制,随着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过渡,基层政治社会的独立性和影响力日渐增大。这主要在于民主社会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一方面,国家权力要来自于公民的同意,另一方面在于公民享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公民通过对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可以将民主由一种抽象的理念和法定的权利转变为一种须臾不可分离的日常生活方式。这种方式既可制约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对公民生活的随意侵入,又构成民主社会的牢固根基。
事实上,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可区分为私人领域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化或公共性日常生活。只要人的社会生活存在“群化”的秩序问题,存在规则与制度的结构性问题,公共政治就以某种方式存在着。就其区别于政治国家专门性政治行为来看,社会日常生活的公共政治内涵主要以日常公共生活的问题性加以表现。它区别于政治意识形态的“理想政治”,也区别于以政治国家的政治权力为目标的“权力政治”,就其受日常生活具体问题导引的基本特征来看,日常生活的公共政治内涵是一种以日常生活具体问题为行动指向的“问题性”政治。具体来说,这种以社会日常生活问题性加以表现的“问题政治”,主要以社会利益相关性为基础,受社会日常生活问题性导引,各相关主体多元参与,受利益、权利、规则的内在约制使行动指向权利规则,从而与政治国家发生内在联系。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日常生活不在公共政治之外,相反,其恰恰是公共政治发展的社会原点。它表明社会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那些如此日常、细碎、不确定、片断的“小问题”;如此具体、执拗的“小要求”;既妥协依赖又暗中抵触、既心存“敬畏”又公开“叫板”,“说软话办硬事”的“小智慧”和“小动作”,可以说明某种关系;提出某类问题;彰显某种精神。.说明那些本身不易被查觉,又可能被权威机构、制度规则、.精致程序、庄严仪式,经常忽略的日常生活细节及变动不居的事实,总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类“事件”的形式,从默默无闻的平凡,转而成为公共政治生活的焦点,并有可能伸展成权威机构和规则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对象”。也说明公共政治不仅“在那儿”,在系统而严密、庄重而精致的机构、制度、规则、象征、仪式中;也“在这儿”,在纷杂、零乱、易逝、重生的日常公共生活的细支末节和问题中。在制度、规则终究以真实生活为基点和依归的意义上,公共政治不是某种全能理性建构之物,而是日常生活的自然延伸。
其三,社会日常生活可表达、可说明、可规则化或制度化.一般来说,在浩阔的历史进程中,总是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更能牵动人们的神经或视线。很难想象衣、食、住、一行这些如此日常的生活基本要素,能与社会变迁有什么深刻联系。在崇尚宏大叙事的思想家视野里,“日常生活”总与平淡、无奇、细碎、零散、重复,联系在一起,而与宏大、系统、必然、普遍、秩序无缘,可以忽略不计.这种忽略日常的思维取向,在一批当代思想家的推动下发生了变化。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卢卡奇在《审美特性》中曾把日常生活比作一条长河,他认为科学、艺术等更高的对象化形式都是从这条生活长河中分化出来的.他的学生赫勒在《日常生活》中明确把日常生活界定为“那些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认为与每一个体的生存息息相关,而又无言地孕育和滋养着人类社会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的日常生活世界,长期作为“背景世界”被忽略,人们对其熟视无睹,从不加以思考。因此,思想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把日常生活从背景世界中拉到理性的地平线上,使理性自觉地向生活世界回归。可以说,这是20世纪思想家的重大发现之一胡塞尔、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列菲伏尔、哈贝马斯等许多理论家从不同层面推动了这一研究范示的转向。
但思想家的“日常生活研究”并非充满惊喜,有的思想家甚至对日常生活平淡无奇,日复一日的单调和重复采取批评态度,提出“日常生活批判”。其实,日常生活的本真状态始终是消极与积极、单调重复与流变偶然等多面性的相互交织.一方面它细碎、零乱、平庸、寻常到令人感到绝望;另一方面也表现出难以预料的惊人活力,显示出超越平庸的非凡的创造能量.日常生活总以这种偶然性、变动性、不确定性、片断性,向人们以安排、设计、规定、建构支撑起的理性自信,提出无声但严肃的告诫.任何最伟大的社会进步,起初恰恰由那些平淡、零散的日常生活的细支末节引发,最终也总以波及或改变这些最日常的生存条件,开拓出超越细微的宏观格局.因此,它的重要不在于简练、线性和必然,而在于丰富、具体、真实,同时可表达、可说明、可规则化。
日常生活可表达。日常生活就是社会生存者有意或无意地依情感、惯习、规则、制度,展开个人生命历程和社会交往关系的过程,是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本常态。作为能动的社会生存者,日常生活的行为者具有情感渲泄、思考、表达、行动、创造的基本能力,这正社会日常生活可以展开的基本前提.因此,行为者总会通过情感方式、思考方式、话语方式、行动方式,表达其日常生活的各种关系.西方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自于对日常生活可表达性的确信。
日常生活可说明。无论个体社会生存者愿意不愿意观察,善不善于或能不能发现,日常社会生活始终流动着看似互不关联、片断、偶然、微妙、隐秘的“小事件”。这些“小事件”是绵延持续的生活之流不经意的跃动,是人们可观察到的日常生活的“拐点”。这些由“拐点”和相对完整的过程构成的“小事件”,恰恰是大制度、大规则、大传统、大文化、大历史最真实、生动而自然的表达。因此,这种由“事件—过程”加以表现的变动性,最具碧水映月般的洞悉与观察价值。
日常生活可规则化或制度化。日常生活的无常性、变动性并不否认其稳定性和可规范性,日常生活的重复性和平淡性恰恰是其稳定性和可规范性的证明。对此吉登斯曾有过专门论述,他认为与现象学在“较为复杂”和“较为含糊”的意义上对“日常性”的使用不同,他是“严格依照它的字面意义”使用“日常社会生活”的,认为这种“字面意义”的日常社会生活,恰恰是社会生活经由“时空延展”所具有的例行化特征.各种行动日复一日地以相同方式进行,它所体现出的单调重复的特点,正是以社会生活循环往复加以表现的“惯例”.这些被日复一日加以表现的行为、习俗或惯例,正是可规则化和可制度化的生活文本。大自然自然选择的合理性在于自在天成的稳定而优美的秩序。日常社会生活重复性、顺畅性方式,也反映了社会自然合理的内在选择能力,这种内在选择能力是上升为规范、规则、制度的客观依据。
因此,这种“日常生活思维”研究方法,早就被西方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运用于各自的研究领域,并取得了丰富成果.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学界和人类学界也开始自觉展开“日常生活研究”,哲学界提出“日常生活范示”的价值和意义。但把‘旧常生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和研究策略,运用于政治学研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从对中国农村问题研究开始的,从此开拓了日常生活政治研究的新路径。这说明在当代中国变动社会条件下,“日常生活思维”具有独特的方法论意义。因为,在当下中国,生活的日常性所表现的恰恰不是平庸、平淡、重复的消极面,而是流动、变化、不确定、新鲜、生动的积极面.这种积极性的日常生活在城市社会更加突出,应当说,城市日常生活呈现的更多的不是日复一日的平常,而是日新月异的流变。这种流变就是由日常生活中可表达、可观察、可说明、可规则化的“小事件”构成的。因此,把这一研究策略运用于城市政治问题研究,应当具有更大的空间。
在这种认识基本上,本研究认为商品住宅区班业主维权行动”,就是体现城市社区日常生活流变性的“问题”或“小事件”。这种“小事件”牵动的是政府与民间、利益与权利、权利与规则、管制与民主、自治与治理等“大问题”.因此,以此切入,可对商品住宅区内部关系及其与外部环境间的复杂关系进行动态而具体地分析,进而感受或预见当代中国公共政治发展的新趋势。这是一种更具理论价值的分析视角。
三、研究策略与方法
为了说明“业主维权行动”发生、展开、演进逻辑和其对公共政治发展的意义等问题,本研究制定了以两个案例为考察对象,以客观描幕、对比分析、交替叙事、互相印证的“事件一一过程”性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力图再现业主日常公共政治生活的原生形态,进而对其进行理论阐释和分析的研究策略.
维特根斯坦说: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但找到这种方法是又良难的.孙立平教授认为有一种可以将这种“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连根拔起”的方法,这就是观察人们的社会行动,特别是从他们的行动所形成的“事件与过程”入手,他将这样的一种研究策略称之为“过程—事件分析”。认为问题的“微妙性”隐藏在人们的社会行动,特别是事件性过程之中。研究者的目的,就是对这样的事件与过程,进行叙事性再现和动态关联分析.指出:当我们说这样一类社会现象的微妙和隐秘的时候,至少有这样的几层含义。其一,是不确定性,即在因素与因素之间、事物与环境之间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联系.其二,是静态结构中的不可见性.而这样的因素很可能就是社会现象中最重要的解释变数。当福柯从正式的、政治含义的权力转向象毛细管一样遍布全身的‘旧常生活权力”的时候,当布迪厄在以传播知识自命的教育体制中寻找其再生产社会的等级结构的时候,当格尔兹从巴厘岛的斗鸡游戏中破解其意义的时候,我们就看到了这样一种孜孜不倦的努力。正如有人概括的那样,在福柯、德勒兹、瓜塔里有关权力与支配的研究中,人们可以看到,“他们三人都认为将支配的微观结构加以理论化是最重要的事情”( Best and Kellner, 1991)。为什么将“支配的微观结构加以理论化”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就是因为在这里隐含着真正统治的要义,隐含着统治的真正的密码,而这样的要义和密码,是以一种相当隐秘和微妙的状态存在着的。要截获和破解这样的隐秘或社会生活的密码,就迫使人们由宏观的结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宏观的社会结构分析)转向塞尔杜(DeCerteau)所说的的“微小实践”(minor practice) (De Certeau 1984),即一种构成社会生活基础的社会过程。社会“隐秘”往往就隐含于其中。孙立平教授是在总结农村问题研究时,阐述这种“事件—过程”研究方法的,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具有社会问题研究的一般意义。
本研究在对商品住宅区问题引发的公共政治问题研究中,运用了这种“事件—过程”研究方法.因为,“业主维权行动”,正是商品住宅区日常生活中的“事件”。这一“事件”具有明确的利益相关性基础,行动发生的问题性可确定,行动所建立的对象性关系丰富,行动演进的阶段性可分析,是行动者的对象性关系,利益、规则、制度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逻辑,等丰富而复杂关系的集中表现。
“事件一一过程”研究是具象性研究方法。为了更好地运用这一研究方法,说明“业主维权行动”内在精神取向和彰显出的公共政治价值,本研究选择了两个发生在深圳商品住宅区的业主维权行动案例作为观察和分析对象。所以选择发生在深圳商品住宅区的业主维权行动案例,是因为深圳作为新制度背景下崛起的新移民城市,在全国最早展开了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最早启动了房地产市场;最早发展起了商品住宅区;最早引入了商品住宅区物业管理;最早出现了业主组织;当然,也最早出现了“业主维权行动”,因此应当说最具有叙述和分析价值。
本研究选择的一个案例,是当代中国商品住宅区业主维权行动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景洲大厦业主维权行动。景洲大厦是上个世纪oo年代末开发的高层住宅小区,地处福田中心区,有商品住宅450多套,平均每平方米Boa】元.1998年景洲大厦入伙后,业主们就因“货不对板”等问题开始维权。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了“迟办房产证赔偿”问题。创建了中国第一个房地产维权网—“景洲315"。引发建国以来地产商向业主个人索赔金额最高的全国之最.在全国第一个结束了“老子开发儿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模式。2002年大胆摈弃“不平等条约”一一格式合同。2003年5月,业委会主任邹家健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自份自荐参加了地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全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景洲大厦业主在全国第一个实践了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这一行为被相关政府部门指责为“自由行权”,最终导致罢免邹家健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委员职务。由此引发“上位法与下位法”,“红头文件大,还是法大”的公共讨论.2004年3月15日,邹家健被提名候选2003年度中国消费者维权的最高荣誉奖—"315”贡献奖。景洲大厦业主维权行动创下多个全国第一,代表了当代城市业主激进但有节制的行动精神。
本研究选择的另一个案例也具典型意义.南天一花园建于1988年,比景洲大厦整整早了十年。花园地处福田区体育馆对面,有商品住宅 1140多套,业主大部分是早期参加特区建设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来自五湖四海。南天一花园物业管理也是“老子开发儿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到2000年时,这种物业管理模式已经过10多年了。10多年来业主们仍然处于分散状态,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这种不对称的组织状态和不均衡的力量对比格局下,“业主们的物业权益不断被蚕食”的局面悄然形成。与相关政府部门指责景洲大厦业委会“自由行权”不同,南天一花园业主维权行动整个过程基本在相关政府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解决了“绿地”和“架空层”问题;在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下,维权业主顺利进入业委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F,重新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用业委会主任范国振的话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也因此被相关政府部门基本认可。另一方面,南天一花园业主较早提出业主“共有物业产权”和业主“物业管理权”问题,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遭遇“非适格原告”的法律困境,
在其坚持下终于取得了“适格主体”的法律地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后,在相关行政部门对有争议的物业进行“行政确权”后,南天一花园业主对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从合作走向冲突。
南天一花园业主维权行动与景洲大厦业主维权行动,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相同点是他们都因业主日常生活遭受“资本侵权”问题开始维权;都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求和主张业主应有权利;共同受现实问题逻辑规制,从利益目标,走向权利诉求,最终自发参与规则制定。但在维权行动的具体策略上表现不同。南天一花园业主从依靠相关行政部门,最后走向行政诉讼,维权过程更多体现了“机智”、“妥协”、“理性”的现实主义风格;景洲大厦业主从法律诉讼,最终走向自主行权,维权过程表现出“激进”、“任性”、“固执”、“自信”交织的理想性精神品性。
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两个商品住宅区业主维权行动事件的对比分析,说明尽管维权的具体问题和时间起点不同,维权行动的具体策略不同,维权行动演进的节奏不同,但其利益相关性基础、日常性问题起点、对象性关系变换、维护业主合法要益、要求和主张业主应有权利的行动指向、以及演进方向基本相同.在对这种共同性的描摹和分析中,或许可以发现其对公共政治发展的某种价值。
本研究尽量依时间顺序呈现的自然逻辑为叙述之本.但日常生活事件不可能按照人们清晰安排和思考的图景发展,其本身存在着多种头绪,交错进行.如果严格按时间顺序叙述,无疑于“生活的流水帐”。保持了“原样”,但可能失去了意义。因此本研究也适量采取了交错叙述的方法,以呈现叙述中的对比效果。
本研究的相关资料来自于多种途径:(1)实地调查.在2005年6月间,笔者先后多次到景洲大厦和南天一花园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主要以观察和与相关人士访谈的方式进行.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和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执行秘书罗女士是重点访谈对象。访谈过程主要以录音方式记载。除了录音资料外,范国振先生提供了大量原始文本复印件,为本研究对事实的把握提供了可靠依据。笔者也同相关政府官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过讨论。(2)参与式观察.2005年夏季,笔者曾两次作为观察者参与了业主对《导则》和《草案》的自发学习讨论。有幸掌握了第一手资料.(3)网络资料.有关景洲大厦相关资料主要在“景洲315”网页、“搜房网”中获得。(4)报刊记者采访资料。它们是:《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法制报》、《中国改革》等。(5)参加相关学术讨论。2004年,深圳大学在“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发展”主题下,举办了小型研讨会,学议邀请相关学者和业主维权代表到会。在会议期间,笔者就相关问题与维权业主进行过交流。(6)其他文字资料。包括国内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著作、相关专题论文、论文集、领导人公开讲话等。
四、基本结论与叙述框架
在对两个发生在深圳商品住宅区业主维权行动案例以及其他相关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1、业主维权行动不仅是关于利益的行动,更主要的是指向权利的行动。在对业主维权行动的研究中,研究者普遍发现了业主行动的利益动机,因此倾向于把业主维权行动定义成以利益为目标的市民行动.这种以利益定义业主维权行动的研究取向具有一定合理性。商品住宅区是新制度背景下,“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与产权制度和市场配置方式变革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这种居住关系中,政府相关部门、地产公司和其物业管理公司,业主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失清晰可见,可计算、可获得。然而,在信息不公开和规则不合理、不完善的现实处境下,实际发生的利益关系对于处于这一利益链条最末端的业主来说,更多的时候可能不是主权者利益的充分实现,相反意味着某种障碍或“陷阱”,即“资本侵权”.因此,维护业主作为主权者的合理利益,建立应有的日常利益相关关系,成为业主组织起来最真实的内在动力和展开行动的理由。
但以利益诉求为起点的业主维权行动,并不止于利益目标.因为,利益乃是受制度、法律规则保护的“于已有用性”,这种以规则、法律加以体现的“于已有用性”不是别的,正是权利。因此,以维护和实现业主利益为起点的维权行动,始终存在着上升为主张或要求某种应有权利的可能,成为“指向权利”的行动.从对具体利益的争取和维护,到提出各项权利要求,行动起来的业主最终理解“侵权”所以发生,强势者道义的缺陷并不是最大的危险,分配权利与义务的规则不合理才是最根本的危险。因此,要求和主张业主应有权利,制定合理规则成为行动的更高动机和目标.规则不是什么,是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来的权利。权利不是什么,是以强制性的法定规则保护的利益,权利才是利益获得合理性的合法依据.正因为如此,规则便不应当成为某种力量的专有工具,而是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创制,具有超出任何个体的普遍意义,并赋予个体行为以合理性和应有性的独立物.合理的规则乃是对依附关系下形成的给予和感恩关系的破除,它使利益与权利、规则联系在一起,利益是自我有权依规则行为的后果。由此,各利益主体必会把力量指向谋取和实现利益的有利条件,即有利的地位和成员资格,也即被称为权利或规则的东西。
当社会和法律承认某个特定群体所提出要求、承认其应有地位和应有资格,这个群体就处于利益获取的有利位置,自我利益获得保护便具有了权利、规则之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利益之争最终将导向权利之争和规则之争。没有权利和规则的规定,利益便成为不确定之物,便成为真正的一己私利、小私、是缺乏合理性和独立性的“好处”。只有与扭利和规则联系在一起的利益,才具有现代平等和独立性的品格,才具有权利与规则所赋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韦伯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当我们说,在国家的法秩序之下,某人有此权利时,通常意指下列情况:在一个具有共识之基础的法规范下,他的机会可以得到实质的保障,换言之,由于有一个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强制机构”的协助,他的理念或物质的利益得以确保。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他能通过适当的管道提出要求,提供给他“协助”确实因法则的存在而得到保障。这样的保障纯粹是基于法规的妥当性或合理性,而与权宜、自由裁量、恩宠或个人好恶无关.
可以说“业主维权”很重要的内涵的确是维护那些已被法律明确标明,然而又被资本组织或其他组织侵害了的权利。这种“侵权”问题,主要以日常生活中的利益问题加以体现,使“维权”与“利益”的关系显而易见,维权就是合法利益的实现。但,止于这种解释便流于常识.因为,这种解释假定法律规则充分、完善而合理,因此,“维权”不指向已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否合理和充分,而只要求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益充分实现。这种假定法律规则合理而完善的解释方式,不把思维导向对权利“提问”,而倾向于对以规则标明的权利“沉默”;不把“侵权”的发生,视为合理权利关系的缺乏,而简单理解成某个体或组织的道义缺陷。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业主维权”无非是在法定权益遭受非道义者侵害的情况下,以利益为动机的“被动”行为.也因此,在有效地争取了道义同情的同时,“业主维权”的“权利”内涵,只能被弱化为可计算的利益,由此,业主权利行动积极而进步的意义,有可能最终被弱化成为“私利”而斤斤计较的市民算计。
并非所有商品住宅区业主维权行动都存在着从维护业主合法利益,上升为主张业主应有权利的可能。能否发展成为以权利为指向的权利行动,受日常生活的宏观制度背景、地方性环境、日常生活问题性本身、维权行动的组织者和成员特性、维权行动目的理性和策略理性、不确定偶然性等多项因素制约。但就利益与权利的内在关系而言,关于利益的行动始终存在着上升为权利行动的可能。
2、业主维权行动不仅是社会行动,更是以商品住宅区这一特定空间为背景的日常公共政治行动。公共政治的重点在于公民对公民之事的从事与参与,这种从事与参与行为充分表现在公民在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针对各类日常公共问题所进行的诉求、要求、主张、对话、商议、讨价还价等行动。没有这种基于民间社会日常生活的表达、商议和行动,公共政治就失去了公民从事公民之事的合理性。因此,公共政治预设了政治之善的最大可能性,这种政治之善主要通过广泛的公民表达、参与、商议、行动达成。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国家事实上无法彻底垄断公共政治生活,即使在最极端的年代,政治国家也无法彻底消除社会成员从事公共政治生活的自我方式.在公共政治主题下,民间社会与政治国家无非是公共政治生活两类不同的主体,政治国家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专门组织,其执掌着关于民族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核心权力,规范和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民间社会则以其日常生活的丰富和具体性,生成着新的关系、提出着新的问题,展示着新的精神,通过制度性参与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日常从事,表现其公共精 神。显然就公共政治生活的宽泛意义而言,社会成员的公共政治生活与社会成员公共社会生活 并无本质不同,其区别仅在于公共政治生活强调的是社会成员间权利和义务合理关系的形成,这个过程充满了分歧合作、支配服从的复杂矛盾;而公共社会生活强调的是社会成员走出私人领域,展开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交往,从而形成社会的群性。
以此观之,发生在商品住宅区这一特定背景下的业主维权行动,一方面是新制度背景下,使分散而陌生的产权人形成集体认同、身份认同的社会行动;另一方面围绕合理的权利、规则、秩序,而展开的业主群体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博弈关系,充分体现了政治的公共关系内涵。在合理而公正的规则,才是权威规则的意义上,人们可以不服从某种自我宜称为权威规则的规则,起而抵抗不合理的规则,主张或创制某种新的规则,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一道有责任保障权威规则的尊严,抵制各种不正当力量对权威规则的破坏,从而形成公共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秩序。可以说,业主维权行动的根本目的、现实演进过程充分显示出了商品住宅区日常生活中的公共政治内涵,是以合理权利、规则和秩序为根本指向的日常公共政治活动的集中表现。
如果存在着日常生活的政治逻辑,那么这种以合理权利、规则和秩序为根本指向的日常公共政治活动,不是对“意识形态”对抗性的指称,也不是对政治国家“权力”逻辑的指称,而是对以日常生活“问题”为主题的“问题政治”的指称,显示的是各行为主体围绕日常生活问题的生成、展开、纠葛、演进、消解,而展开复杂博弈的全过程。
日常生活的“问题政治”,以日常生活利益相关性为基础。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利益作为关系而存在,表明利益不简单是于己有利的“好处”,更重要的是一种秩序,是以确定的边界和限度标明的相关关系。商品住宅区从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始;到地产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和出售;再到业主购买入住,形成物业区分所有与业主共有关系;其后,通过交纳物业管理费,聘请物业管理者实施日常管理,实际呈现的是内容复杂、丰富,而不能脱离和回避的利益链条.“资本侵权”这一商品住宅区日常生活问题的发生,表明在新制度背景下,利益获得了日常生活本源性的应有地位,但“粗鄙的物欲和贪婪所发挥的广泛作用”,使日常生活的利益相关关系未必合理,于是,利益相关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是生活政治展开的基本前提。
日常生活的“问题政治”,以日常生活问题为导向。日常生活问题主要不是关于意识形态、价值信仰冲突的问题,.而是以日常生活具体问题为导向,是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的行动。一方面,业主日常生活问题是事实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想象的问题。业主集体遭受“资本侵权”问题;“老子开发儿管理”的不合理物业管理模式问题;分散而陌生的业主相对弱势的问题等,归结起来就是“利益合理性问题”、“权利合理性问题”、“规则合理性问题”、“秩序合理性问题”。这种由“资本侵权”所反映出的利益、权利、规则、秩序不合理性问题,无需宏大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动员,无需依靠对政治权力的非正常想象,维护业主作为主权者的合理利益,建立应有的日常利益相关关系,成为业主展开维权行动最自然的内在动力和可靠理由。另一方面,在变动社会条件下,业主日常生活问题是可生成和展开的问题,而不是偶然和个别的问题。业主为
解决“资本侵权”问题,提出“业主组织问题”;为获得保护业主利益的主动权,提出“业主物业管理权”问题;由主张业主“物业管理自主权”,而与相关政府部门发生“管制与自主冲突问题”:在相关政府部门意图以规则贯彻政府权威的条件下,日常生活的问题性最终上升为关于“规则合理性问题”,演变为更高层次的公共政治问题.
日常生活的“问题政治”,是多主体参与的政治。日常生活问题性与具体的时空情境相联,是具体场景下各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矛盾的具体体现,它们以如此细碎、零散、流变的方式呈现,但涉及问题性背景下的各利益相关者.这使日常生活的“问题政治”不可能成为某类行为主体的专有之物,必以相关利益主体多元参与,展现其商议、较量、妥协、合作的公共性内涵。
日常生活的“问题政治”,是关于合理规则的政治.日常生活的“问题政治”以日常生活问题为根本,这种日常生活的问题性主要不是理想政治价值目标的问题,而是现实利益、权利、规则合理性问题.在利益矛盾无非是现实权利关系不合理性的外在表现,现实权利关系不合理以规则不合理性加以表现的情况下,权威规则的合理化,成为日常生活“问题政治”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以追求合理利益为起点的行动,最终总可能经由主张某项权利,发展成对规则合理性的要求。
日常生活的“问题政治”,是追求合理秩序的政治。对规范各利益相关者间权利与义务合理关系的追求,体现为对合理规则的追求,而对合理规则的追求实际是对某种新秩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