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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与发展的原因——公民权的不充分和户籍制  
  作者:刘永佶  浏览次数:830  发布时间:2008-02-14  文章来源:草根网  
 

阻碍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与发展的原因——公民权的不充分和户籍制

        在中国的区域内,不论农民工走到哪里,干什么职业,挣多少钱,长了什么本事,有一样是他们摆脱不掉的,那就是农民的身份。这个身份使他们的公民权不充分,并受户籍制度的限制,不能随身落户于城市,只能作为游民在其所建造、服务的城市临时性地出卖劳动力使用权,但没有市民权。不仅农民工本人如此,其子女也承继农民身份,不能在城市居住和发展。

    据粗略的统计,中国现在的农民工总数约在2.6亿左右,其中1.2亿为进城农民工,其余为乡镇农民工。对于乡镇农民工来说,即使不在本乡镇,大多数离家也不太远,只有那些跨省市从事采掘业(如四川到山西、内蒙古的煤矿工人),或到乡村企业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的农民工才有本人与家庭因户籍限制不能正常迁徙的问题。这个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进城农民工。

    中国自1958年实行的限制迁徙的户籍制度,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允许农民流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是冲突的,但一直到今天,仍未能从法律上明确恢复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权,由此导致进城农民工不能以市民资格在城市居住和发展。

    农民工进城所受到的限制,表明中国尚未形成平等权利的公民社会,虽然市民的公民权也不健全,但与之相比,农民的公民权更加不充分。户籍制度是身份社会的一个标志。中国现在正处于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过渡期。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权利的不充分,既是身份社会残余的体现,也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农民工是这场变革的生力军,虽说他们尚不能采取什么社会运动方式进行这场变革,但他们敢于以受歧视的农民身份进城打工,在努力创造城市的过程中,使自己工业化和城市化。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工的城市化,也限制了他们的工业化,进而限制了城市的发展和中国的现代化。

    迁徙权是现代社会公民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宪法和相应法律上规定了公民的迁徙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据此规定了公民的迁徙权。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包括农民在内,也就是说,在当时农民的迁徙,特别是从农村向城市的迁徙,并不受户籍制的限制。195819之所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基于农村人口多,且因城乡差距的扩大而出现的农民向城市流动趋向日益严重,城市的食品供应、交通、住房、服务等各方面难以承受如此巨大压力。再者,刚刚兴起的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农村集体制经济也需要大量劳动力。这样,在统制经济体制下,势必出台以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为主要目的的户籍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民集体制经济只剩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从集体制中释放出来,而且原来通行的城市粮食供应制度也已取消,农民以其劳动力为依据谋求非农职业已成必然。与此同时,城市的迅速发展也需要吸收大量的来自农村的劳动力。这样,就为农民工进城提供了基本条件——职业的转变。

  在公民权健全的社会,职业与家庭生活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当某人因职业变动而迁徙时,以其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也要随之迁徙,并相应改变生活方式。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不论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要依从并实现这个基本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一点上,还要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加完善地为公民权的迁徙自由提供社会条件,并为迁徙公民的居住创造必要条件,由此促进公民个人的自由发展。公民的迁徙权,不等于盲目流动的权利:只要我不愿在此地居住,就可以任意迁到彼地,而且政府等社会机构还要为我的这种迁徙提供就业、生活的条件。迁徙是一种权利,政府不能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但迁徙本身也是有条件的,这主要是就业和生活的需要。一个公民迁往某地,必须有了相对固定的就业并具备相应的基本生活条件。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的就业,二是没有劳动能力者随其有劳动能力抚养或赡养的亲属的迁徙,三是以投资等非劳动方式在城市中有其收入者。政府等社会机构只能提供这两个基本条件之外的社会保障等条件。至于在政府等社会机构就业者,其就业与其他公民的就业是同等对待的,也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迁徙权。

  在集体制的人民公社阶段,农民到城市寻找工作几乎不可能,只有极个别者因上学(大、中专以上)和参军后转业在城市工作,由于当时的户籍制度限制,其本人户口可以转入工作所在城市,但其家属却不能在城市落户口。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了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他们可以进城打工,但户口却要留在农村,家属更不能拥有城市户口。这样,除因农民身份而导致的劳动力使用权价格的低廉外,就是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区福利、医疗补贴、住房补贴、特困补助等。其职业也因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能稳定,经常处于流动之中,失业现象屡屡发生。更重要的是,不能带家属进城,一是没有城市户口,二是其收入远不够一家人必要生活之用,三是子女教育得不到保证。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单身一人来到城市卖苦力,妻子、父母留在农村,只有春节和农忙时回家。其低薄的收入,除自己极简单的吃饭、穿衣之外,都要寄或带回家。加之每天1016小时的辛苦劳作,又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农民工虽身在城市,但其生活却是与城市隔绝的,没有时间、也没金钱去享受城市生活,也不能为提高自己素质技能去花高价参加职业培训。这样,农民工虽然将其劳动力用在了城市发展上,但城市却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居住、生活和发展的条件。

  这些年一些城市为了吸收投资和扶助房地产业,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外地户口(包括农村户口)的人可以通过投资和购买住房转户口的土政策。如北京市规定,凡在规定的县区投资50万元以上者,可以将户口转入该县区;再如广东省东莞市规定,购买当地住房可以转户口于该市,凡买50平方米可以转一人户口,100平方米可转2人户口,100平方米以上可以转3人户口。广东外来农民工联合课题组:《精英移民与新兴大城市战略》,《农村劳动力流动研究通讯》19958月,第10页。但农民工是不能够符合这种规定的,他们的劳动力使用权价格平均每个月只能卖300-500元,出去自用,还要养活一家老小,50万元投资或购买50平方米以上住房,对他们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有个别农民可以达到上述要条件转为城市户口,但都是私有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

  不能在城市居住,不能享受城市的各种福利条件,也不能在其打工的企业或场所得到素质技能的提高,农民工虽然转换了职业,但没有得到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机会,因而不能得到实质性发展。

  农民进入城市,还有一个渠道,就是与市民通婚。但在中国,由于户籍制度限制,农民与市民结婚后,并不能将户口迁入城市,这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农民不能以婚姻渠道迁入城市的重要原因。这期间,只有极个别的人,或是因为市民一方有了特殊的地位(如评上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当上较高级别的官)才许可将配偶户口转入城市;或是有特殊的关系可以攀上权势者,才能将在农村的配偶迁进城市。虽然同国同族,但在婚姻上,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却几乎完全隔绝。这种情况,在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后,依然如故。极个别的农民工与市民通婚的现象,是年纪较轻的女性农民工嫁给年纪较长的男性市民。而这样的婚姻,并不能使嫁给年长男性市民的女性农民工转入城市户口,更可怕的是他们婚后生的子女又要随其母亲,不能在城市登记户口,只能将户口登记其母亲户口所在地。没有城市户口,这样婚姻所生子女在城市里被视为黑人,不能享受公费教育和各种福利,从进托儿所、幼儿园到小学、中学都要交高额赞助费才能入学。

  比这种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市民结婚所生子女更为悲惨的,是那些男女双方均为农民工所生的孩子。由于农民工大多都是青年,男女农民工结婚的情况,近年来越来越多,他们都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往往在城市中租廉价的破旧房屋,自己带孩子,或由某一方父母进城帮助带孩子,在城市中安了家。其子女也要成长,也要受教育,但城市中的学校因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准许他们入学。而高额的赞助费”“借读费又是他们所承受不起的,这样,就有一大批农民工子女被排斥在学校之外,其受教育权也因此被剥夺。近年来,在城市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大多是在郊区),农民工集资或有些人出资办了一些农民工子女学校,以高于义务教育但低于城市学校赞助费”“借读费的价格收费,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些学校条件很差,校舍简陋破旧,师资严重不足,但毕竟使农民工子女有了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不致流浪街头。然而,这些学校又往往是不被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被视为黑学校地下学校,常常面临各种刁难,甚至被取缔。

  农民工的子女所罪之有?为什么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而这些子女长大以后,没有受到正规教育,又要成为新一代农民工,他们的素质技能又怎样提高?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困境,直到2006年才为一些地方政府所注意,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容许他们在城市的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但往往要多收费,而且在学校中受各种歧视。至于如何长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仍无定论定策。

  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与世界各国一样,是以城市为前驱和中心,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统一的。这个过程,是以吸收农民从农村到城市,并转化为市民的过程。在这种转化中,势必出现各种矛盾,但以户籍制度界定农民身份,限制其向市民的转化,在利用农民的劳动力来建设城市的同时,不给他们以市民的身份和权利,不能享受由他们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城市公共设施和福利。这是与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一般规律相冲突的,更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背离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农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民工进城,是这种发展的必然表现,他们也因此而成为中国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主力之一。过时的、不合理的户籍制度阻挡农民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但他们又要在城市中劳动和生活。城市,对农民工来说,是既亲近又疏远的地方,他们建设了城市,但城市又将他们排斥在外。这些,都可以归结于造成农民工公民权不充分的户籍制度。

  江苏省总工会的调查研究显示,

  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多方面歧视,社会地位有失公允。

  1.社会地位评价低。农民工的社会称谓,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分隔的产物,容易把进城务工人员看成城镇职工的另类,延续着不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造成的既成事实,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不相吻合。据全总2002年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无论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还是社会职业评价,进城务工人员都排在25种社会职业群体的最后一位。

  2.存在企业劳动岗位歧视。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工资水平低的工种,是城镇职工不愿涉足的苦脏累险岗位,他们工作勤奋、生活艰辛,却无法享受正常的劳动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3.难以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无法享受城镇的市民待遇,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岗位培训社会责任不落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各地政府制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财政预算,通常是按照城镇常住人口制定和规划的,即使有的地方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因素加以考虑,但在基层也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一些公办学校通过不合理的收费,设置较高的门槛,阻挡进城务工人员就近方便入学,形成了对他们教育权利的歧视。

  4.短期内难以融入城市现代文明。由于城乡利益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的差别,农村基础教育资源的缺乏,导致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秩序的观念淡薄,加上城市客观存在的社会歧视,他们对城市社会和市民阶层的归属感和认同程度较低;他们中多数没有经过系统的技能岗位培训,劳动技能与城镇就业需求不匹配,难以有效参与国内外市场人力资源的竞争;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的低下,不利于自身发展潜能和创业能力的培养,难以改变生活的轨迹和窘迫的命运,共享社会文明进步和精神文化发展的积极成果,短期内难以有效融入城市现代文明。①

  福建省总工会调查研究的结论为,农民工在城市中,

  人格得不到应有尊重。尽管社会呼吁农民工与城市本地人应当一视同仁,但歧视现象仍然存在。本地人认为他们脏、土气、小气、斤斤计较,埋怨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导致了城市交通拥挤和社会治安混乱。本地人的优越感使其不屑于与农民工来往,调查中有农民工代表说本地人宁可上网聊天也不愿意与他们交流。绝大多数进城的农民工的交往范围只局限于同乡或工友范围内,除了工作与无法避免的情况外,他们很难与城市人交往,更无法真正走进城市,成为游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

  政治权益难以实现。由于远离家乡,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很难实现。

  如村委会的选举权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但远在外地的农民工自然无法行使。在城市里,农民工由于没有本地户口,当地居民的政治权益同样无法得到享受。在用工单位,农民工所处的单位大多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民主意识差、民主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农民工根本无法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更谈不上运用民主管理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民工成了在经济上无保障,政治上无手段的特殊的群体。

  在城市办事难。(1)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办驾照、办出国护照、准生证等手续都要回老家办,十分不方便。(2)虽然政府规定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但具体办理入学手续需要很多证件证明,农民工由于异地打工,办齐手续费时费力。(3)农民工返乡难,企业管理人员普遍反映,每年春节及五一十一黄金周前,农民工为了买票经常请假,无心工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很多农民工买不到票,为了回家只好买高价票,加重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②

  浙江省的情况,由该省总工会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

  社会公共服务不足。一是子女入学困难。在教育资源短缺、办学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农民工子女异地入学困难以及收取借读费的现象广泛存在,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基本生活条件较差,社会救助缺失。农民工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价租房待遇,多数非公小企业不提供职工宿舍,农民工只能租住民房,费用高、生活设施差,安全缺乏保障。由于社会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城市、农村都没有把异地打工的农民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当地政府公共财政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服务。

  精神文化生活枯燥。农民工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空间里,精神文化生活十分贫乏。由于业余时间少、文化消费水平高,多数农民工只能以打扑克、逛街、看电视、翻杂志、聊天等打发闲暇时间。我省68%的农民工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相当数量是1825岁、离开学校直接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对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处于一种饥渴和期待中,在调查回答你最期盼的是什么问题时,很大一部分青年农民工希望得到培训教育和丰富文化生活。而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只有少量规模企业在内部有职工文化娱乐场所,很多农民工处于工作时间机器人、工作之余木头人的状况。

  政治权利缺失。由于农民工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现阶段主要着眼点还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上,大多数农民工还缺乏清醒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权利意识,对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还没有太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一是组织化程度尚待提高。我省农民工入会比例与农民工队伍的迅速增长还有差距。特别是台商投资企业主对建立工会组织持消极态度,使台资企业工会组建效率不高;二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原来在公有制企业中形成的职工民主参与机制受到冲击,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缺少体制和制度上的保障。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民主参与的载体,农民工在基层企业缺乏利益诉求和愿望表达的渠道;三是各级人大、政协中鲜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在社会上政治参与的声音与这一群体庞大的数量相比,极不协调,在各项政策和方针的制定过程中,几乎处于集体失语状态。③

  以上三省的情况带有普遍性,从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各省、市、自治区的调查报告中,都反映出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生活和发展,受户籍制度的限制而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农民工进城和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一大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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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江苏省总工会:《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工运研究》(9),2006510

  ②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工运研究》(8),2006425

  ③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工运运动》(12),200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