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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城乡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对策——以河南省为例(下)  
  作者:郑鑫  浏览次数:749  发布时间:2008-02-24  文章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11期  
   

 

统筹城乡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对策——以河南省为例(下)

 

  (三)城乡金融体系分割

 

  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城乡改革分割现象,造成了城乡二元金融体系。城乡金融改革的不同步,执行不同的标准,实际上是歧视农村金融政策的延续,人为地割断了城乡金融体系之间的统一,这显然同我国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方向相悖。这种改革的分割恶化了金融发展的城乡差距,并且削弱了城市金融对农村金融的带动作用。以服务城市工商业为主的城市金融产品完全外生于农村经济,在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的背景下,当相对发达的城市金融向农村扩展业务时,出现种种不适是必然的,因为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很多独特的属性。应当注意的是,河南的城市经济发展还很落后,城市建设的很多指标都处于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由此决定了河南的城市金融实力整体较弱,从这个角度看,“城市带动农村”的金融发展模式对河南来说也是不现实的。更为严重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地区执行的是比城市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以便农村金融资源向城市单向流动,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金融体系改革不仅没有促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反而让农村金融体系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实力与活力。

 

  (四)农村信用环境差

 

  首先,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河南农村地区的普通居民信用意识不强,对市场经济规则不熟悉,当有资金需求(尤其是消费资金需求)时也更倾向于向亲友求助,而这种以血缘和人情为基础的民间金融形式本身就带有极高的风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其次,河南省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大多从事高污染高风险低效率的“四小”工业,即小煤窑、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和小砖瓦厂,它们占用的大量贷款往往会给农村信用环境造成混乱。

 

  最后,各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调查表明,我国“直接或间接行政干预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占不良资产总额的80%左右”,而农村地区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灾区。

 

  (五)相关政策措施的缺乏与失当

 

  相关政策措施的缺乏与失当在三个方面的表现最为明显。

 

  第一,缺乏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利益诱导机制。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是以营利为目标的,在农村投资环境不佳,又没有政策诱导的情况下,它们都将重点放在了城市,实行自上而下的资金管理模式,使大量农村资金向城市集中,其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实际上成了“抽水机”。这些分支机构不仅要向央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还要向上级行缴存二级准备金,改制前的邮政储蓄资金则全部要上存。而且,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上存资金利率普遍比一年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基层的分支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和回避责任,更倾向于将资金上存,缺乏放贷的动力。

 

  第二,对农村工业的政策失当。乡镇企业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部分公共产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各项优惠政策的取消,乡镇企业的职工人数逐年减少,大量企业停产、倒闭,进而给金融机构造成大量呆账坏账。

 

  第三,政府对农村地区民间金融过多的干预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了“一刀切”式的限制,并试图通过建立全新的农村金融组织来取代现有的民间金融形式。然而,现有的民间金融形式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其对于农村经济来说是内生性的,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取缔。由政府及非官方组织推动的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带有明显的外生性和强制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成本,削弱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河南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改革应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会束手无策,相反,相对于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可以并且应该大有作为。河南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涉及方方面面,必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针对河南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近期内,河南省各级政府可望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规范地方政府参与金融活动的行为

 

  政府在金融活动中的任务应当是创造适当的政策、法律环境,促使各金融机构有效的发挥功能,而不应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更不应自己直接提供担保等金融服务。当前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已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效率和信用环境,急需规范。一是要改进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机制,强化对地区整体信用状况、投资收益率、资源消耗率、生态环境状况等效率指标的考核;二是上级政府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行为边界。

 

  (二)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需要农村经济的繁荣,尤其是要缩小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差距,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有责任充分发挥手中的财政资金的作用,重点扶持农村路网、水网、通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可通过带动农村地区的投资来拉动农村金融需求,并使普通农村居民逐步熟悉和适应现代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可降低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成本,增加各金融机构向农村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减少农村地区的资金外流,缩小城乡金融差距。

 

  (三)扶持并引导乡镇企业二次创业

 

  乡镇企业是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力军,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为农村地区提供了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当前乡镇企业普遍面临二次创业的关键时期,政府应对那些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性的乡镇企业予以扶持,恢复一部分曾一度实行的优惠政策,引导其在解决农村就业、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进而加快小城镇的建设步伐,并降低农村地区的金融风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四)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对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必将直接推动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目前河南省在这三个方面都还比较落后,尤其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非常有限。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把农村困难救助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

 

  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与农村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有很大关系。央行的地方机构及相关组织应当在明确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以建立统一的城乡金融市场为目标,对农村金融提供更多的关注和更多的监管服务,进而使各农村金融机构在有效监管下进行大胆的内部改革探索,协助农村信用社理顺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规范农村地区各商业银行和民间金融的信贷活动。

 

  (六)完善农村信用监督体系

 

  针对当前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恶劣的现实,政府应发挥积极而适当的作用。积极推动人民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对农村地区个人、企业以及乡村集体单位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监督业务,在适当的时候创立民间性质的独立而权威的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业务范围不设城乡和地区限制,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

 

  (七)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农业投资不足的关键原因是农业的高风险性,农业一直被视为弱质产业,因为农业生产要素中土地等自然资源占重要地位,受气候、季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巨大,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农业对保险业务的巨大需求。然而,由于农业的风险超出了商业保险的承受范围,仅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无法满足巨额的农业保险需求。当前急需政府提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另外,为了鼓励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投资,降低商业金融投资农业的风险,政府应当尽快建立适当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资金投入提供保障。

 

  (八)积极扶持和引导民间金融创新

 

  对民间金融的管理不能采取一概打压的简单做法,而应当积极地扶持和引导。有调查表明,民间金融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是消费性信贷活动,而为满足生产性投资的民间信贷方式有很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些信贷方式具有强烈的内生性,相对于正规金融,农民更乐于接受。因此,当前应当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对其中有益的金融形式赋予合法的地位,并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引导民间金融在可控的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这不仅有利于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从而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而且有利于培育新的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机构,尽快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