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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农村相应地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农村人口目前或将来的养老保障问题,也是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最为薄弱的环节。随着老龄化浪的到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so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调查研究试点阶段(1986年一1992年)。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是推广经验,扩大试点阶段(1992年一1998年)。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在山东等地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在逐步推开。至1995年底,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己有近5000万人,积累保险基金32亿元,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些地区也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己有8200万农民投保。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的操作程序比较规范,也逐步健全了管理制度,保险基金能够按规定要求增值,开始走上正常运转的轨道。
第三阶段是整顿与缓慢发展阶段(1998年底2003年)。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来,是否应当由国家出面举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家主管部门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影响了农会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常进行。1998年开始把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当时正在开展的金融业整顿中,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己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上处于整体萎缩滑坡状态,这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养老保险基金经营不善而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困境。
第四阶段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2003年到今)。这一时期,由于东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快,经济基础好,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强烈,地方政府也不遗余力。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在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调整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目前,尽管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但这些地区在实践中走出的不同发展模式,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多年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是值得好好总结的,、虽然它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但既然能够顽强的发展下来,这足以说明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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