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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在法国有着百年的历史,在不断适应法国国情和国际环境的历程 中,逐渐走向成熟。它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作用。
1、分税制本着合理分权和适度集权的原则,在加大地方分权与维护中央权威并重的平衡中寻求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善。
法国是历史悠久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一直到密特朗时期才有了较为彻底的改变。分税制实施后,中央政府将过去许多由其行使的职权转交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权力有了明显的扩大,而这种地方权力的扩大并没有削弱和损害中央的权威,而是在二者的动态平衡中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
(1)分税制实行事权与财力对称、事权与财权不完全对称的原则,不但使加大地方分权成为现实,而且为维护中央权威提供保障。一方面,在权力划分的过程中,法国政府在中央职能的转让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将大量的事权下放给地方各级政府,明显扩大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为使下放的事权得以行使,分税制配之地方政府以相应的财力:即税种的增加、分权基金的设立以及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使事权与财力相对称、事权与财力的使用权相统一,从而使地方政府的自主权扩大,职能得以正常发挥,进而实现了法国传统中央集权体制的变革,使中央与地方关系趋向合理。而另一方面,在分税制的体制下,地方事权扩大的同时,地方财权也在扩大,但财权扩大的程度远远小于事权扩大的程度。中央牢牢把握财政大权(税收的开征权、征税范围、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等),地方政府只得到一部分相应的调整权(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来定税率,有权开征某些捐费等)。,中央通过手上握有的财权,使其自身拥有较多的财力(中央的财政收入约占81%,税收收入约占77% ),进而运用财力,采用转移支付制度,用以补足地方的收支差额。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占地方财政收入的I /3,中央通过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减免税补助、职能转移和分权拨款,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实施对地方政府的非直接但又颇为有效的监督,从而使中央的权威性得以维护。所以,分税制通过财政体制的调整机制成功地达成了地方分权和中央权威的统一,从而有效地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
(2)分税制通过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从而实现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的适度化。现行分税制的实行过程中,法国政府根据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与地方公共产品供应上发挥较大作用的原理,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范围、改变!日有的件,央与地方财力分配。将涉及地方事务的权限分期分批转让给地方,使地方拥有较大的财政支出使用权、拥有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权力,实行各级预算对同级议会负责。同时,权限的划分,不仅仅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对地方不同级次的政府也都根据它们各自的职能范围,配之以相应的事权、财权和财力,使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趋向清晰化、明朗化。总之,分税制在权力的分配中使地方各级政府权责明确且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发展地方经济。对政治性的职能,外交、国防等权限以及涉及全国性整体利益的经济管理事务(制定国家财政和税收政策、社会公平分配、引导社会投资等由中央专属负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达到某种平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相对稳定与协调得到保证,中央政府地位不至于削弱,既保证了国家整体利益得以维护,又充分调动 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分税制通过财政资源的分配和政府间职权的调整,实现了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的相互牵制和中央地方的相互依赖。
法国在分权的过程中将两个层级的地方政府改为三个层级,在中央政府之下建立大区一级地方政府,使中央既下放一部分职权,又起到了削弱省级政府权力的效果。现行分税制的实行,使大区政府拥有相当的行政权和财政权,可以起到牵制省级政府的作用。各级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在职能、职权范围上各有侧重,大区主要职能范围是经济计划与社会发展;省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社会医疗和社会安全保险费用;市镇的主要职能是市镇规划与市镇建设。在分税制下,各级政府都有与其事权相应的财力使用权,这种各有专司的权力划分使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空间都局限于一定的范围。从省政府方面来讲,省议会可以自主制定本省预算、决定借贷款,无需中央政府及省长的批准。对大区政府、市镇政府而言,也可动用财政资源自主地作出其职权范围的事情。因此,从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的关系来看,这是一种权力下放,但就市镇政府与省政府的关系来看,省政府的权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而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的直接补助,相应缩小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扩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经济权限。中央财权、财力的分割对市镇政府的倾斜,提升了 市镇的地位,客观上起到削弱上级政府权力的作用。
事权、财权、财力在地方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实现了中央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相互牵制,但也使地方具有更大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功能。在分税制下,地方各级政府都有明确而稳定的事权范围和税收体系,从而使分税制下的地方各级政府获得了更大的有保障的自主权和发展空间。在事权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依各自承担的不同职能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并有显著扩大;在财权和财力上,各级政府财政对各级议会负责,大区、省、市镇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财权和财力。地方征税权的扩大,使地方稳定的地方税收入显著增加。地方政府对以地方税形式获得的那部分收入,有自由支配权。增加的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以及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自由支配权,使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显著提高,独立性增强。从而使地方对中央也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中央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上必须寻求与地方的合作,才能圆满的完成任务,从而使中央与地方的整体关系从单向依赖走向相互依赖。
3、分税制通过自身法制化的成果,不断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法制化建设是改革和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配置关系的必然要求。在法国分税制的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财力的划分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法规一方面给了各级政府有效的执行手段,另一方面也严格的约束着各级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和调整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所以,法国每进行一次中央与地方权力的调整,都要事先制定法律和大量的实施细则。
法国在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中,除了颁布《权力下放法案》之外,从1982-1986年,法国议会又通过了26项法案,中央政府也制定了200项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中央与地方职责权限的划分和转让的原则、各自的职权范围、职权划分的程序和手段、中央对地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1982年3月2日法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1983年1月7日法和7月22日法就中央对地方权力的转移作了具体的规定,1983年1月7日法确定了国家、大区、省和市镇各自的权限,1983年7月22日法和1984年1月26日法确定了领土管辖内各公共职能,主要针对社会安全、运输、教育、文化等项目。此外,1983年1月7日法还对权限转让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有关财力的转让规定:任一权限的转让都必须伴随相应的资源转让,以及自转让之日起对为行使这一职权所需要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支配。这样,各级政府事权、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权限的行使,都以法律所确定的条文为依据,中央、大区、省和市镇都有了各自明确而稳定的事权范围和税收体系。法律规定、保障并制约各级政府的权力边界、活动范围与行为方式,包括政府财政体制的运行。从而使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权力关系和财力关系的调整在分税制自身法制化成果的背景下处于规范化和制度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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