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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分税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经过多年发展之后,已变得比较成熟和完善,尤其是80年代改革之后,分税制在改善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一)分税制在改善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成效
法国过去的分税制属集权型分税制,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使这一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有所松动,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分税制。这一财政制度推行至今已有20年,总的来说,是成功的,在许多方而,尤其是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分配的日趋合理化以及增加地方政府积极性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1、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权力划分更趋合理。众所周知,法国是一个有着深厚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1982年以前分税制下地方的权力非常有限,事实上,中央政府包揽了绝大部分的事务性工作。比如,市镇的权力局限在维护其地段内某段公路、下水道以及公共建筑等;省的权力同样局限在维护其地界内某段公路(主要的公路控制权在中央政府手中)。中央对地方从政治、行政、财政几方面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
1982的分权改革,改变了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议会权力明显增强。各级政府间权限的划分有了很大的改变,中央把更多的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并且在政府间予以明确的分工。市镇作为最基层的地方政府,被更多的赋予提供本辖区内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力,省级政府作为较高一级的政府,较多的关注社会问题,大区则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配备规划、指导协调地区发展的权力,使地方事务在最合适的地方层级被处理,如表三所示。大区、省、市镇各级政府财力的使用权与事权相匹配,在中央向地方转让权力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得到相应的财力转移,中央把原属于自己的一部分税收分别转交给大区、省和市镇,设立职能转移和分权综合拨款,并赋予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税率的权力、开征某些捐费的权力以及借款的权力,为事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现行分税制的效果可以从地方政府的收支中反映出来。从地方政府的收入来看,在1981-1984年间,市镇的财政收入增长了55,省的财政收入增长了100,大区的财政收入增长了135,在这个增长过程中,地方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中央政府。税收占地方政府全部收入的比重也从1983年的40.8%提高到1997年的47.2 %,另外,中央给地方的补助也呈显著增加趋势,从1982年的1152亿法郎和1984年的1225亿法郎增加到1997年的2799亿法郎,平均每年增长超过6%,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家开支的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的上升,更多的体现着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扩大,它是地方积极性的原始动力。
从地方政府的支出来看,实行改革以来,法国地方政府的支出每年平均增长8.5,市镇的支出从1982年的2320亿法郎增加到1989年的4600亿法郎,其中用于投资的支出从900亿法郎增加到1900亿法郎;省的开支从980亿法郎增加到1989年的1730亿法郎,其中投资从220亿增加到650亿;大区的支出从1982年的78亿法郎增加到1990年的479亿法郎,投资增加了79。在1983至1989年期I'}J,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费用从918法郎增加到1591亿法郎。地方政府开支的上升,反映了地方政府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增强以及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活动范围的扩大。
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和财力的划分,一方面明显扩大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使得他们有充分的自主权管理好本辖区的事务;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强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得他们必须认真行使各自的职权,更好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从地方政府的收支中便可窥见一斑,地方政府收支的增长为地方职权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财力上的保证,使地方政府有必要的能力和手段充分行使自己的自主权,管好辖区内的各项事务,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趋势
1、中央集权下地方分权的继续。长期以来,法国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高度集权的分税财政体制,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对于中央集中力量调动和使用资源,协调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对法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央政府通过所掌握的财力、财权、计划权和决策权,干预和影响地方当局的活动,从而实行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伴随着社会的改造和现代化的加速发展,需要一个社会职能全面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正如法国现代社会学家杜尔侃所说“社会越发展,国家也越发展,国家功能也越趋复杂化,导致国家介入越来越多的社会运作功能,使得国家本身的功能自己会越来越集中与密集化”因此“集权政策的现代化是平行于文明的进步”,中央不可避免的要集中权力,以便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的指挥和管理。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现代法国所面临的经济发展问题与后来的全球化趋势以及中央与地方在权力分配上所产生的矛盾,改变着法国传统的中央集权模式。除了经济问题与国际局势发展,法国现有分税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持续做有效率的改革才能面对现有及未来的挑战。尤其在当今合理配置和利用社会资源的趋势下,社会资源调配的重心从中央向地方下放,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会继续扩大。事权、财权、财力必然随政府职能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即扩大地方政府权力。法国的《权力下放法案》正是对这一趋势的呼应,它下放了事权、扩大了财权、加大了财力,使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趋向合理,地方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地方分权所取得的成果以及政府职能范围的继续扩大,势必使法国政府采取进一步的分权措施,使事权、财权、财力的划分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2001年1月17日,法国前总理乔志班在国会的演说中阐明法国今后分权的方向,即地方民主化的更加落实,地方事务权限之间的更合理分配,地方财政的现代化,期待更完美的地方行政服务及加强分工政策的推行。2002年10月16日,拉法兰总理在部长理事会上再次强调要建立一个“单一的和权利下放的共和国”。由此可见,法国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趋势是中央集权下地方分权的继续。
2、中央与地方的协商合作。分税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近十几年以来,己有明显的转变趋势,传统的“监督与臣服”的关系,已逐渐的被“服务与协助”所取代(如中央与地方就中央给地方的补助金问题签有协议)。传统的分税制发展为现代分税制,是适应社会发展,平衡中央与地方矛盾的结果。现行分税制下,社会结构继续改变,公众对政府提供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政府的职能从中央到地方也随着公众的需求而扩张。面对这种情况,中央与地方要想有效履行自身的职能,必须扩大各自的权力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同时加强双方的合作。
在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都有各自的优势,都有对方所没有的,但又十分需要的资源。对地方政府而言,伴随着职能的扩大,地方政府既有的法定权力和财力,不足以应付这一变动的环境。由于中央掌握着地方有求于中央的财权,中央在税收收入上掌握着大头,这意味着中央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地方面对日益繁杂的公共事务,不断扩大的事权,势必要仰赖中央政府提供知识、技术与尤其是财力的协助。对中央政府而言,其职能的着力点日趋转向社会管理方面,必须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作出统一计划,将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交由地方管理。而在法国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有自己法定的事权范围和相应的财政基础,中央不能随意破坏其独立性。因此,中央计划的实施和具体的决策权、管理权的分担,需要同各级政府协商,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中央离不开地方的配合。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双方的共同利益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只有加强合作,拼弃传统“权力依赖”的关系,才能谋取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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