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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论纲  
  作者:吴理财  浏览次数:274  发布时间:2008-04-07  文章来源:待查  
   

最近二十几年来,由于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广泛推行,以及随之而来的农村经济结构的深刻变迁,我国农村社会权力随之裂变、分化,促使农村社会的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迅速崩解和随后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发展,从而开始了一场涉及9亿中国农民的社会主义乡村民主化进程。

我国农村政治生态的这一变革,不仅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学界的研究兴趣,他们分别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出发,展开了对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研究,一时间,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研究观点迭出、成果斐然。由此可见,对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研究既与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实际发展紧密相连,也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奉行的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路线方针密不可分,这些都为我国农村政治社会研究直接注入了“活力剂”。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研究目前仍未形成多学科合流之势,亦未有对中国农村政治社会进行跨学科的系统研究,而且,既有的研究仍然没有摆脱以西方民主化路径及其范式为理论预设,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缺乏本土关怀”,因而各家观点难免有偏颇之嫌。可能这与缺乏专门的学科指导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现在已经到了应该对这一巨大政治变迁进行理论总结的时候,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应该适时建立一门‘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⑴。

“政治社会学”在国内还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尚待孕育发展。作为一门学科,它在西方的发展历史也并不长,主要形成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特别是西方行为主义的兴起与繁荣,为政治社会学的孕育、发展培植了丰厚的“土壤”:西方政治社会学研究逐渐从传统的国家学藩篱中解脱出来,将它的研究范围从单纯的“政治”领域扩展开来,并尝试从社会的层面来解析权力现象;同时,西方社会学也从空泛的“社会”争论中脱离出来,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进而具体地研究社会事实、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二者在一定范围内的结合、合流为政治社会学的孕育、发展提供了理论前提和方法论的基础,可以这么说,政治社会学是当代政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

但是,这并不能罔断在人类历史上就没有“政治社会学”的知识传统。其实,不论在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还是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先贤那里,我们都可以追溯出“政治社会学”的知识源流。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未尝不是古代最杰出的一部政治社会学著作。他通过对古希腊150多个城邦的深入研究,得出了一个非常政治社会学化的结论:各个城邦的政治形式、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的不同,与一定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密切相关,即与该社会的农业发展水平、城市化程度、教育水准、经济关系、阶层分化等因素紧密相关。之所以说它是一部重要的政治社会学著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注重政治与社会的关系分析⑵。后来,启蒙时期的不少思想家,如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研究,卢梭对“社会不平等的起源”的考察,也都较好地运用了这种分析方法。在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那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种方法的运用。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些论述则可以称作政治社会学的又一部划时代著作,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政治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已得到充分的运用和进一步的发展。直到今天,即使在西方政治社会学学科发展中,人们还是将他们排列在这一学科发展史的应有位置之上。在这以后,还有一大批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为政治社会学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马克斯•韦伯和帕森斯则是近代以来西方最杰出的两位政治社会学家。

作为一种知识传统,政治社会学之所以在中西文化中都有较为源源流长的历史,这主要是由于政治的特性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政治作为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乃是人类生活经验的基本维度之一。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所定义的那样,政治体系是人类社会关系所展现的基本型态,这种社会关系涉及到相当程度的控制、影响、权力或权威⑶;不管一个人喜欢与否,实际上没有人能够完全置身于政治体系之外⑷。事实上,一切——或几乎一切——都有部分政治性;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事物完全是政治性的⑸,因为政治只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并且受到人类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尽管如此,作为社会的人是不可能完全站在政治之外的。或许在今天看来,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⑹有失偏颇,但在一定意义上,它却揭示了人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总而言之,政治从来就不是独立于、脱离于社会整体而抽象生长的东西,而是与社会水乳交融、不可须臾分离的一种力量。正因为如此,自从人类开始系统研究政治现象以来,就开始运用了“政治社会学”的方法⑺

政治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既要大胆吸收西方政治社会学的理论菁华和其主要方法,又不能简单移植,它必须扎根于中国现实的社会土壤之中,从中国具体的社会基础上建构政治社会学的框架。

在中国,农村一直是中国社会兴衰治乱的前提和基础。农村兴盛,则国家兴盛;农村清明,则国家清明;农村衰败,则国家衰败;农村紊乱,则国家紊乱,成为千百年来中国历史发展的不变规律。所以说,“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是不是好起来”⑻。因此,建立“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很有意义。

综观西方政治社会学发展史,我们还可以看出,西方政治社会学是在“政治(或国家)——社会”的分离、统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罗马时期,但是,以国家与社会分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思想则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正式形成。这一思想认为,世界上主要存在着社会的和政治的两种秩序、两种力量。对于二者的关系,却有不同的争论,概括起来不外乎这样五种模式: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这种思想之所以在西方社会形成并得到发展,不仅是西方理性主义的发展产物,也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武器。稍微熟悉西方政治社会学的人都知道,这一思想对西方政治社会学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安东尼•奥罗姆在其所著的《政治社会学》一书中坦率承认的那样:“虽然我们现在对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联系的本质的认识比过去要稍许自觉和深刻些,但直至今日,这种概念仍旧支配着政治社会学的思想。”⑼尽管当今的政治社会学更注重社会与政治的结合,但是二者的内在“分裂”仍无时不在地影响着政治社会学的发展。

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政治作为上层建筑必须建立在经济基础和相应的社会关系之上,“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⑽。另外,在帕森斯看来,政治只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已,社会系统基本上是由经济(A)、政治(G)、社会共同体(I)和维持模式(L)四个子系统构成的。他认为,在一个相当发达的社会里,政治体系过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权力代表这些过程最重要的内容。他把政治的基础——权力看作是社会系统内部的一种重要的交换手段和价值的象征,其作用就像经济过程中的货币一样,是一种概念化的交换符号媒介,这种媒介使发达社会能够以一种比原始社会更有效的和更实际的方式履行其基本的功能。权力是社会体系所具有的可以动用资源达成集体目标的能力。

总而言之,“政治——社会”的分析架构是一种典型的西方式政治社会学范式。那么,这种方式对于中国政治社会的分析特别是对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分析是不是同样有效呢?这是建构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所应当首先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研究,大多也都是借用西方政治社会学“政治——社会”的分析范式,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切入的。他们大多认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随后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推行,标志着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的退出和乡村民主化的开始,它不但重构了基层政权的合法性,而且“为上层建筑提供了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⑾。因此,村民自治在一定意义上重塑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从而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政村治”的具体政治型态。而“在人民公社制度中,最令人惊奇的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缺少明晰的组织边界,尽管公社行政是国家组织的最低一层(从形式上看),但实际的国家边界无法清楚地划出,公社经由村社组织……联系起来。这些组织均不是村庄内部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国家嵌入的,以保证对村庄的控制;人民公社的准军事组织形式依从的是国家权力的逻辑”⑿。国家权力通过“侍从主义体系”(Clientelist system),主导社会资源的分配。村民自治则是对人民公社政治结构的否定,是中国政治秩序迈向合理化的重要一步。

相反地,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乡村始终存在一种“蜂窝状”(Honeycomb)的民间社会结构,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具有相当的自主性。甚至由于“自力更生”和发展小而全的经济体制,使这种原本就存在的自给自足的农村地方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中,乡村集体经济就是这种社区自给自足性的具体体现。而实行农村改革(包括村民自治)则是国家权力真正穿透民间社会,加速社会现代化的一种工具⒀.

实际上,在中国感文化中,从来就不存在“政治——社会”二分法的思想。在中国,与其说政治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秩序或力量,还不如说二者是重叠互生的。在传统中国社会,尽管乡村社会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间,或者说具有较强的乡村地方性,但是国家权力仍然通过乡绅阶层延伸到乡村社会到每一角落,正如诗经所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⒁就连秦始皇自己也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⒂所谓乡土社会里,天高皇帝远,“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⒃,也只是一种相对的情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逐渐加强了对农村社会的政治整合与控制。初期的土地改革,不仅是一场改造农村的经济革命,更主要的是一个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的政治过程;而到了人民公社时期,这种控制则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全能主义”(Totalism)倾向,这一政治全能主义使得农村的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政治生活党务化、精神生活的一统化,“政治”几乎淹没了一切。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即使在这种政治环境下,农村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地方性,这种地方性依存于一种全新的“实体化中介层”(或既得权势阶层),其权力建立在政治、经济、社会合一的社区权威之上。他们之所以结成“实体化中介层”,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他们自身的特殊利益,维持他们在农村社区政治领导的优势地位。很显然,这种地方性并不是“政治——社会”博弈之下社会独立性、自主性的表现。

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尤其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推行,农村社会的确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自主性,政治权力亦有相当的分化,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或市民社会)仍然还没有成形。所谓的村民自治也不过是村民的“自我治理”或“自我管理”(Self-government)而已,与自主性的社区“自治”(Autonomy)还有较远的距离。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就连村民的“自我治理”也是非常有限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从形式到内容都达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绝大部分农村都是徒有形式而已,村民自治并未真正地发生⒄。

在中国,社会与政治一直是重叠合一的,这是中国社会最突出的特征。因此,无论是研究中国社会还是研究中国政治,都必须首先认清中国社会这一独特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研究中国农村政治社会时,就不能简单地照搬照套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政治——社会”分析范式,而只能从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实际出发,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

我很赞同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的观点:政治社会学不是“国家学”而是“权力学”⒅。这里的“权力”,首先是一种社会的概念,即权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即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每一个人、每一社会机构(组织)或每一社会共同体都具有与其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相一致的权力。因而,权力是社会体系最基本的构成元素之一。帕森斯则将权力视作一种积极的社会商品,其使用应代表整个社会利益以达到社会的目标。然而,权力又如同货币一样,将不平等引入社会。因此,权力在社会中的分配往往是偏倚不均的;其次,权力又是相对的。在传统中国的礼治秩序中,君臣、父子、夫妇的权力分布就是相对的。在现代社会里,尽管存在多元的权力结构,但在每一权力结构中,权力的分布从“中心”到“边缘”仍呈现为一种相对的格局。只不过在传统社会里,权力是累加的(Cumulative),即一个人握有的权力越大,他享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相反地,在现代社会里,权力则是分散的,即一个人握有的权力与其享有的社会资源并非对称。一个人很可能在政治上没有多大的权力,但在其它领域如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却享有较大的权力;第三,每个社会权力都是得到所在社会的承认,因而权力是一种合法的社会能力或影响力。尽管权力常常被滥用,甚至“这种情况可能会持续相当一段时期,并且可能还包括通过终止一些机构的活动来取得公众的支持(如所谓的选举),然而,…只要社会还在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便不可能无休止地持续下去,因为权力取决于公民对社会共同体的忠诚,取决于公民对基本的社会价值观的信仰,而这种忠诚和信仰最终又将制止对权力的滥用”⒆。因而,通过对社会权力的研究,就能深刻地探究政治社会的内在规律。所以,我主张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应该以农村社会的权力分配为研究核心,并以此核心来建构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的理论体系。

这个理论体系主要包括:(1)农村社会权力的内涵、范围和来源,(2)农村社会权力运行机制,(3)农村社会权力的分配及其结果,(4)农村社会权力结构分析,(5)农村社会阶层、运动和社会秩序研究,(6)农村政治社会变迁及其现代化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框架图省略)。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重点,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是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的研究必须结合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实际,这也就决定了当前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学的研究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民自治研究,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的缘起、动力机制、功能设定和村民自治的实际绩效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要克服就事论事的描述,应注意将之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架构和历史场景中来研究,这样可能会进一步提升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度。

(二)乡村权力结构研究,主要包括乡村权力结构的历史嬗变及其比较、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乡政村治”政治型态分析和中外乡村权力结构的比较等内容。

(三)农村基层政权研究,主要包括县乡关系的调整、乡镇政权内部的权力结构、乡镇人大建设、乡镇政权的运行机制、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经济行为及其与乡村企业的关系、乡镇机构改革、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四)村落权力结构研究。在中国农村,村落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型态,它对于中国农村政治社会的权力配置以及农村政治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作用。我们不妨将村落权力划分为村落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两种类型,其中,家族(Kin)和(Clan)是当前最有影响力的一种非正式村落权力,因而,对家族、宗族的复萌及其影响作用,必然成为农村政治社会学关注的焦点之一。

(五)农村政治社会的发展研究,主要包括农民的政治参与、农村政治社会改革、农村政治社会化与世俗化、农村政治社会转型、农村政治社会整合与调适等多维度的变迁与发展,因为政治发展本身不仅是政治关系的变革和调整,“同时也意味着政治关系各种外延形态和表现形式的发展变化。因此,它包括政治行为性质、主体、方向、方式的变革和调整,政治体系性质、基本构成和运行方式的变革,政治文化取向、观念、情感、认识、思想、理论规范的变革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发展是全部社会政治的变革和调整”⒇。很显然,村民自治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而社会主义民主在这个农村的进一步发展,无疑将是中国农村社会政治下一步发展的主题。真正建立一个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体系,将端赖于中国农村政治社会成功地从传统的民间社会(Society of peasant)向现代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