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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族而居是我国乡村最主要的社会型态,我国的“村”,基本上都是由一个或几个聚族而居的自然村落构成的。因此,在我国乡村社会的每一项制度安排都必须充分地考虑这一基本特点,否则,它在实际的运作中就容易偏离制度安排本来的意旨,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自然,选举制度的安排亦不例外。本文通过对我国乡村选举制度的考察,试图说明乡村选举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不但要遵循民主化路径,而且要植根于我国乡村社会的现实土壤。
一
首先,不妨具体地考察一下我国乡村选举制度的发展进程。从实际来看,我国乡村选举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最近十余年里,我国乡村选举制度在民主化取向上的发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重大进展,成为我国乡村社会民主政治生活中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在这些进展中“海选”无疑代表着最高的成就,以至1998年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之确立为普遍范式加以推行。
“海选”本身的发展,也充分体现了民主化变革的逻辑轨迹。就其起源意义来说,“海选”一开始只是一种产生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方式,其特点就是放手让有选举权的村民自由提名自己认可的候选人,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村党支部不加干涉。“海选”最早是由吉林梨树县平安村农民创造出来的。该村在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时,给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发一张白纸,让选民任意填写自己认为可心的人,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这种推选候选人的方式,村民认为是“大海捞针”、“海中捞珍珠”,在海阔天空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便于扩大视野,选择“能人”,所以称之为“海选” 。由于这种做法民主化程度较高,很快在一些农村广为推行。
过去,长期以来,尽管各地农村也实行所谓的“选举”,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大多是由上级(乡镇党委、政府)考察遴选的,也有的由村党支部提名(甚或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然后交由村民举手或投票通过。因而,这种“选举”主要地体现着上级组织的意图,实际上是上级组织“指选”。总而言之,各种形式的“指选”,都是行委任、指派干部之实,与村民自治可谓南辕北辙,背道而驰。很显然,农民群众当初之所以创造上述的“海选”提名方式,是他们对过去长期以来流行的“形式民主”的厌恶与唾弃,同时也反映了农村改革开放以后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主动参与社区管理的迫切要求。
后来,这种“海选”方式在梨树县农村选举实践中逐步得以完善,并被当地政府所采纳,通过不断改造、规范而加以制度化,最终演变成为一种选举模式:“不设候选人,采取‘海选’办法由选民一次性投票,直接选举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把选举的权利全部交给村民,
上级机关或村党支部不定调子,不划框子,不得提候选人。” 就这样,“海选”完成了自身的民主化转换:在原来的选举方式中,“海选”只是整个选举的一个环节(提名候选人),并不覆盖整个选举过程。而在新的实践中,“海选”乃从一个局部环节,转化为选举过程本身。就此而论,原初的“海选”已被扬弃了。这种转换过程本身,一方面凸现了新时期农民群众的民主诉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乡村选举制度本身民主化演进的逻辑要求。
但是事实上,选举制度并不是越民主、越直接就越好。一个好的选举制度,既要遵循民主化发展轨迹,又要切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如果说,民主化是选举制度发展坐标系的“纵轴”的话,那么社会现实则是这一坐标系的“横轴”。任何缺乏现实“关照”或脱离社会实际的制度安排,决然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而符合它的定功能和目标。
二
下面,再从乡村社会的实际出发,对我国乡村选举制度进行必要的检讨。
直到今天,我国乡村社会仍旧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村落社会”,“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到几千户的大村” ,几乎所有的村落都是农民世代聚族而居形成的。在这种社会里,家族文化是不可能一下子消解的,因为这种社会本身就是家族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壤。
不可否认,近代以来,我国社会都在被动地或主动地向现代社会转型,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state)更加自觉、主动地参与了这一转型过程,并试图对基层社会重新加以改造和整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最显著的莫过于“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的下延、渗透和控制。最初的“土地改革”不仅是一场改造乡村的经济革命,更是一个重新确立“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政治过程;随后的“人民公社”,进一步从制度上巩固了这种“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关系。“在人民公社制度中,最令人惊奇的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缺少明晰的组织边界,……所有村社组织都是由国家嵌入的,以保证对村庄的控制” 。这个时候,原来的乡村社会结构似乎被彻底摧毁,家族或宗族组织也曾一度销声匿迹。但是,人民公社制度最终还是瓦解了。人民公社制度在我国乡村社会的失败,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没有考虑到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特点。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我国乡村社会的家族文化必然会复萌,家族、宗族组织再次成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重要的非正式组织,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起着异乎寻常的影响作用。
总之,“由于村落家族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要转变它并不容易;由于村落家族文化植根于一定的‘历史—社会—文化’的土壤,它不能独自地发生转变;由于新的因素也可能强化家族关联,如包产到户的劳动形式,它也不会一下子消解。因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进程和发展” 。当然,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我国乡村选举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如果乡村选举制度的改革忽视了这一点,它必然会被家族或宗族势力所干扰,甚至被它所操纵。
当前,学界和社会舆论界似乎都注意到了家族、宗族势力对乡村选举的不利影响 。但是,他们中却有不少人片面地将之归咎于家族、宗族势力的消极作用,鲜少有人从选举制度本身加以检讨:我国的乡村选举制度的安排是否考虑了村落家族文化的影响?如果考虑了这些村落家族文化的影响,又该如何在乡村选举的制度层面做些适当的改革,从而尽量避免、消除村落家族文化的不利影响?比如“海选”,由于“海选”本身具有较高的自由性和较大的开放性,试问它又如何阻止或避免家族、宗族势力的侵扰?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反思。
三
除了“海选”以外,从过去各地乡村选举的实践来看,还有以下几种主要选举模式:
一、职次选举,就是依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或是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后者与各级党委选举方式相似,不符合直接选举原则)。前者,选民需要投三次票:选民首先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接着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落选的村主任候选人,可以列入副主任候选人名单;落选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可列入委员候选人名单。这种选举的优点,是让有才干但落选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选举,但是,选举的社会成本太高。
二、叠加选举,就是三个职位一次投票,高职位候选人同时也是低职位候选人 。这种选举方式同样确保了高职位候选人入选的机会,但选举容易使选民发生误会,计票也比较麻烦(不同的计票方法,产生的选举结果可能大不相同),而且缺乏竞争性。
三、累计选举,就是每位候选人可以同时竞选三种职位,一位候选人可能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 。这种选举方法,也保证了德才较好的候选人不致于落选,而且简便易行。但是,其最大的缺点则是民意模糊,竞争性差。
四、村主任制,就是首先选举村主任,由村主任“组阁”村民委员会班子 。
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无论是“海选”,还是职次选举、叠加选举或累计选举,实际上都是平行选举(或分别选举)。平行选举的最大缺点是忽视了整体的优化组合,并可能形成如下民主式悖论:在选举环节上越民主,就越是难以形成协调合作的班子。这种平行选举产生的班子聚合力差,甚至工作效率低,不团结。据一项权威调查,全国农村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村民委员会约占1/3。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与选举制度本身深层次的不合理性不无关系。尽管村主任制,能够克服上述平行选举的弊端,但是它却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还不仅如此,可以说上述选举制度几乎都没有充分考虑我国村落社会的基本特点,尤其是家族、宗族势力对选举的侵扰和影响。单从理论上分析,在村落社会里,通过平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完全有可能被某一家、一族所把持;如果采用村主任制,亦无法制约村主任“组阁”时,将其亲属、家族成员拉进村民委员会,而使村民委员会沦为其一家、一族的工具。
那么,根据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乡村选举在制度层面上作何适当改革,才能避免或消除家族、宗族势力对选举的侵扰和影响呢?
四
我认为,在这一方面,“组合竞选制”不失为一项成功的探索。“组合竞选制”,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辛秋水,早在1989年元月的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民主选举试验中,创造的一种选举模式。它与村主任制不同之处在于,先“组阁”后“竞选”,即首先由村民分别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然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村民提名的副主任和委员人选中,提名自己的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与其“组阁”的成员组成“命运共同体”,共同参加“竞选” 。由于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是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投票选举的,这种选举方式完全符合直接选举的原则,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毫不抵触。
值得一提的是,“组合竞选制”的设计者一开始就考虑到了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特点。他认为,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不同,乡村人口流动性差,而城市人口流动比较频繁。农民大都是世代相居一地,由于这一基本特点,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宗族和血缘关系;也是由于这种世代相居一地,某些邻里、门户之间往往世代冤仇,见面就眼红,说话就顶撞,如果平行选举或分别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些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选到一个村民委员会班子里,这样,村民委员会就无法避免被一家、一族所把持;而把世代冤家对头的人选到一个村民委员会班子里,更无法协调工作。为此,他根据我国乡村社会这一实际特点,对“组阁制”和“竞选制”进行了合理“嫁接”和改造,创造了一套新的选举模式,即“组合竞选制”。由于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与其竞选班子构成“命运共同体”,如果某个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组合”时,不注意近亲回避,故意将其亲属或家族成员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他就会因此而失去村民的信任,丢失选票。同时,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也不会把同自己谈不拢的人,“组合”到自己的班子中来。这样,就能对选举本身起到一种很好的制衡作用,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民主机制。它不但有效地防止了家族、宗族势力对选举的非法侵扰,而且也有效地阻止了其它组织(包括乡镇组织、村支部等)对选举过程的不恰当干预 。
实践也一再证明,“组合竞选制”的确达到了上述功能。岳西县腾云村前后三次 村民委员会选举,都是采取“组合竞选制”的方法,该村的三次选举都没有发现家族、宗族势力的非法侵扰。腾云村第一届民选村主任王先进后来也谈到这一点,他说:“我在腾云村是一个外来户,是从潜山县搬来的,至今还是单户独户。但是在1989年元月那次选举中,同我一同参加竞选的还有本村的储、刘两个大户的候选人,结果他们都未当选。后来两次选举产生的村主任陈子斌也是本村的小户人家。这就充分地说明了一些问题。” 而且,岳西县是大别山区唯一的纯山区县,不但经济极端落后,而且社会十分闭塞,相对来说,其家族、宗族势力应该非常强大,试想,如果采取平行选举,难免不会受它的侵扰,甚至被它所操纵。后来,我们又在安徽省来安县邵集乡采取“组合竞选制”,对该乡8个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改选 ,也未发现这个问题。
除了上述明显的功能之外,“组合竞选制”还有一项潜在的功能。我在邵集乡鱼塘村调查时,该村主任就曾谈到:在“组合竞选制”中是几个竞选班子参加选举,无论哪一个竞选班子当选,“在野”的竞选班子必然会时时刻刻地监督当选的班子,这对当选者是一个有力的制约力量。我认为,这种制约力量正是我国当下乡村选举所急切需要的,因为在许多地方,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正面临着这样一道难题:从法理上来说,乡镇组织只能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而不能干预它,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也难免不会异化或变质。因为没有约束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而“组合竞选制”产生的后续功能(即“在野”势力对当选者的监督作用),恰好提供了这样一种体制内的制约机制。
五
当然,“组合竞选制”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因为任何一项选举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在这里,我所要强调的是,所有有生命力的制度,都必须根植于所在社会的现实土壤之中,否则,它将难以健康“成长”。诚如钱穆先生所言,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现实的,“每一制度,必须针对现实,……制度须不断生长,又定须在现实环境要求下生长” 。“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和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 。选举制度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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