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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选举制度创新及其改革设想  
  作者:吴理财  浏览次数:412  发布时间:2008-04-07  文章来源:待查  
   

在乡镇一级进行选举制度改革,显然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共识:发生在中国农村基层的一系列经济变革、社会变迁和政治转型必然要求农村基层政治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而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就是乡镇选举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一方面是为了主动适应农村基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等方面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迫于整治日渐加深的农村基层治理危机(Crisis in Rural Governance),并试图以此重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和统治权威。

由此,我们亦不难理解,为什么乡镇一级的选举改革起始于1990年代末期,因为这个时候不但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尤其是村民自治更得到广泛的、实质性的发展,与此同时,从愈演愈烈的农民负担问题和干群冲突等现象中折射出来的农村基层治理危机也日益加剧,由于这些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一些地区率先进行了乡镇一级民主选举改革的探索;特别是后者的影响作用,使我国政府高层领导人意识到这种改革是治理当前乡村危机的一种有效途径,虽然没有明确地支持这一改革,但是也没有正式地反对进行类似的改革。

其实,进行乡镇选举改革还有一个潜在的前提,那就是乡镇政权(以下简称“乡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民主转型”,而不是从根本上取销乡镇这一层级组织或者将乡镇政府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所谓的“乡派”),因为如果取消了乡镇组织就没有必要进行乡镇一级的选举改革,如果实行“乡派”也不存在所谓的乡镇选举问题,派出机构的负责人从法理上而言理应由上级组织指定或直接任命。既然如此,那么具体的“乡政”转型式改革就只有两种路径可以选择,一是一些学者主张的类似于村民自治那样的社区性“乡镇自治”,另一个是笔者所积极主张的“乡政自治”,即实行乡镇领导人直选、重新配置“乡政”权力,建立和扩大“乡政”与乡村社会新型的多元的民主合作机制,扩展乡村人民民主参与乡镇政治的管道,使之有足够的政治权力(权利)参与到“乡政”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究其实质,“乡政自治”是一种基于宪政理念的基层地方自治。

虽然“乡政自治”和“乡镇自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却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乡政”维持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前提下,增强“乡政”的自主性,彻底改变它依附于县政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社区有效治理的主体单位;后者则是取消“乡政”的国家(政权)的属性,将他变成完全的社会自治单位(或社区自治组织)。前者是一种制度内的增量民主改革;后者则是一种制度外的改革方式。前者重在国家与社会的相融和合作;后者则是对国家主义(准确的说是全能国家主义)的一种反动,主张社会自治力量的扩张。因此,对于前者而言,国家与社会可以实现可欲的双赢或互强;对于后者而言,国家与社会之间只能存在“你进我退、彼强此弱”式零和博弈格局。[1]

进一步明确这些共识和前提,无疑地,有利于下一步对乡镇选举制度改革的探讨。接下来,我将首先对目前的几种乡镇选举制度创新进行简要评述,试图从中梳理出一些明晰的理路,然后提出自己的一些关于乡镇选举制度改革方面的浅见。在本文中,我将重点论述这样一个观点,即乡镇选举制度的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选举制度本身甚至个别的技术环节,单从选举制度本身而论,直率地说很难辨别哪一种选举制度孰优孰劣;乡镇选举制度的创新,必须契合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的实际,与乡镇权力结构的优化和乡镇政治体制的综合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一、几种乡镇选举制度创新述评

1998年以来,在我国的四川遂宁市市中区、青神县、南部县和绵阳市,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山西临猗县,河南新蔡县,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和湖北京山县等地,先后进行了诸如“公选”、直选、“两票制”、“三轮两票制”和“海推”等乡镇长或乡镇党委书记选举方式的改革(详细情况请参见表1),在乡镇选举制度创新上分别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下一步乡镇选举制度的改革积累了重要经验。

1  近年乡镇选举制度创新一览表(1998-2002年)

选举方式

改革所在地

时间

选举对象

代表提名制

四川绵阳市10个县(市、区)11个乡镇

1998.11-1999.2

乡镇长

公选

四川遂宁市市中区保石镇

1998.5-6

镇长

四川南部县大桥镇

1998.5

副镇长

遂宁市市中区莲花乡、东禅镇、横山镇

1998.9-11

乡镇党委书记、镇长

南部县79个乡镇

1998.10-12

副乡镇长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

2001.3-4

副镇长

两票制

山西临猗县卓里镇

1999.4-5

党委书记、镇长、镇人大主席

三轮两票制

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

1999.1-4

镇长

河南新蔡县孙召乡、佛阁寺镇

1999.12

乡长、镇长

海推

湖北京山县杨集镇

2002.8-9

镇党委书记、镇长

直选

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

1998.12

乡长

四川眉山市青神县南城乡

1998.12

乡长

 

注:本表为不完全统计;其中的选举方式在不同的媒体报道、研究文献中有各种不同的名称,例如,“公选”有的称之为“公推公选”。实际上,“公选”现今已在四川等地得到大面积的推广;“两票制”或称之为“两票选任制”;“三轮两票制”有名之为“两票制”,有名之为“两推一选”;湖北京山县杨集镇“海推”镇党委书记、镇长,有的称之为“海推直选”,也有人称之为“两推一选”,甚至有报道称之为“海选”,实际上,它只是“海选”候选人而已。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候选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其中,正职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2]然而在实际中,乡镇政府和乡镇人大领导人选通常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遴选后推荐给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极少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自主性提出候选人,更鲜见由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候选人的;即便由乡镇人大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与组织推荐(或政党提名)的候选人进行竞争性选举,往往也被视为一种不正常现象。实际主持乡镇选举的党组织“在实践中的基本态度是,允许‘联合提名’,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在动员被提名者和参与提名者撤回提名”[3]

至于乡镇党委的产生方式,虽然党章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由乡镇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但是事实上几乎都是由上级党组织“指选”或任命的。在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时,上级党组织一般都要事先就新一届乡镇党委组成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并提交县级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人选,然后交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通过。而且,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并不是在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上直接产生的,而是在新一届乡镇党委会议上通过“组织分工”形式产生的。换言之,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上的得票率并非乡镇党委组织分工的决定系数,以致在实际中有许多乡镇党委书记的得票率要比其他乡镇党委成员低得多。

因此,单从我国乡镇选举实践层面而言,四川绵阳市一改过去由组织推荐的习惯做法,由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应该说有较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从前述的法律规定来看,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制并未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并无多大创新之处。在这里,我们着重就“公选”、“两票制”、“三轮两票制”、“海推”和直选等选举制度创新进行评述。

1.“公选”。“公选”的基本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参选者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其次是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由县(区)、乡和村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通过考评、演讲答辩等形式筛选候选人,然后举行乡镇人代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领导人。其创新之处主要是在候选人提名上扩大了群众参与,增加了民意基础。这种选举的本质属于一种比较开明的“公开选拔”方式。在选举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公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依法办事原则[5]

“公选”与西方意义上的民主选举是两种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公选”(以及两票制、三轮两票制、“海推”等选举方式)中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党一贯的“群众路线”,另一方面则又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选贤任能”的政治理念(在这一点上它符合中国古汉语中“选举”的意思)。二者的结合,使“公选”更加具有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但是,诚如邹谠先生所言,群众路线本身并不能自动地成为建立西式自由民主的基础。原因在于群众的概念与公民和公民身份有着根本的不同,而公民和公民身份恰恰是西方民主的基础。与公民概念相反,群众概念的出发点,在于把个人看成属于社会各个部分的个人。他们并不拥有抽象的法律或公民权利。他们只拥有具体的社会经济权益,一旦他们得到政治领导,他们对社会与经济正义的主动的或潜在的要求将激励他们采取积极的政治行动。这样,群众和群众路线的概念重视在政治行动中积极参与并履行义务[6],而不是积极主动地要求实现自身的各种政治权利。显而易见,在“公选”这种选举中,群众的参与是被动式的而且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选举自始至终仍然控制在党组织预定的轨道中。首先,党组织是选举规则的制定者,不符合规则的选民显然被排除在参选队伍之外;其次是较为严格的组织审查、考评,并最终由党组织确定正式的候选人。

2.两票制、三轮两票制和“海推”。从山西临猗县卓里镇的改革实践来看,“两票制”是一种介乎习惯选举方式和“公选”之间的一种选举形式,它相对于“公选”而言,群众的参与似乎更加被动,因为候选人的提名权并非掌握在群众手中,群众的作用仅在于对组织推荐或提名的人选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而已(这个程序被称之为“民意调查投票”或“群众测评”)。尽管群众的作用有限,但是他们的意见却是组织确定人选的重要参考系数。例如,在卓里镇的两票制改革中,民意调查票中有三个选项:信任、基本信任和不信任;规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过半数者不得作为下届乡镇党委、政府、人大领导人的候选人;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六成者,由上级党委责成专人与其谈话,给以诫勉,亮“黄牌”警告;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七成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改进工作,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超过85%者,县委给以通报表扬。

深圳大鹏镇的“三轮两票制”显然借鉴了两票制的一些做法,同时它又更像“公选”,因而可以说,它是两票制和“公选”相结合的一种选举方式。与“公选”比较,它在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产生的两个环节上都采取了“票决制”,其中,初步候选人是由全镇选民投票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则是在全镇党员、干部、职工和农村户代表共同参加的会议上,在初步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之后投票产生的,最后将此次会议上得票最高者作为唯一的正式候选人提交镇人代会投票选举,由于它前后有三次投票过程,故称之为“三轮两票制”。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同时具有两票制票决的优点和“公选”公开、竞争和择优的优点,但是,如果真正从民意或公民权这个角度来考量,第二轮投票似乎是一种画蛇添足的做法;而且,一旦第二轮的票决结果与首轮的得票情况有出入,那又该如何去解决公民投票(即公民权)与代表投票(代表制)、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间的分歧或冲突呢?!

因此,取消第二轮投票从整个程序上来看更加合理、民主和简便可行。“海推”实际上即是对“三轮两票制”上述缺点加以合理改造、完善,并借鉴其它各种直接民主形式的一种新的选举方式。从湖北京山县杨集镇的试验来看,所谓“海推”就是由选民通过投票直接提名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人候选人,分别交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代会选举。但是,“海推”毕竟不是直选,因为“海选”仅局限于提名候选人阶段,最终还必须经过党员(代表)或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才产生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人。

总而言之,无论是两票制还是“公选”、三轮两票制或是“海推”都在扩大群众参与、增加民意基础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在不同程度、不同层次上引入了竞争机制。但是,这些探索基本上(有意识地)都是在现行的乡镇选举制度框架内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或提名环节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创新,最终的正式选举仍然是一种间接选举方式。

3.直选。中国大陆农村地区最著名的乡镇长直选是1998年底四川遂宁市步云乡的乡长选举。[7]步云乡的这次乡长选举大致经过了以下五个程序:(1)参选者公开报名,(2)通过预选产生乡长正式候选人,(3)候选人展开竞选活动,(4)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长,(5)举行乡人民代表大会确认选举结果,当选乡长宣誓就职,发表施政演说,同时由当选乡长向乡人大主席团提出副乡长人选,由乡人代会投票选举。

步云乡这次乡长选举的整个程序的设计都贯穿了直接选举的理念,尽管在个别环节上也试图与现行的某些法律规定相衔接,体现了设计者的良苦用心和改革者的智慧。即便如此,它还是遭到了比较严厉的批评。例如,《法制日报》在步云乡直选不到20天后即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民主不允许超越法律”,指责步云乡此次直选“违宪”。这篇文章认为,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存在的问题并不是选民不能直接选举各级政府的行政长官,而是在很多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没有真正贯彻民主原则,流于形式;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法组织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切实保障广大选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杜绝各种搞形式、走过场的“民主选举”,严禁各种侵犯甚至剥夺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不是在直接选举的问题上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另辟“蹊径”[8]。表面上看来,步云乡的直选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某些条文,但是它却符合我国宪法的根本精神,我国宪法在总纲中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实,每一项改革都是革故鼎新之举,必然会破除一些不合理的陈旧的条规、体制。试问,从集体经济到家庭承包、从人民公社到重建乡镇政府、从计划经济到市场化改革以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哪一项改革不是打破“禁区”?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

推行乡镇长直选不但条件日渐成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乡村社会政治转型、基层政府治理的内在要求,它既符合乡村人民经济和政治上的权益,更加符合国家的利益——从消极意义而言,它是国家整治日益加深的农村基层政府合法性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从积极意涵上来说,它又是国家重建农村基层法理性权威的有效途径,从传统的控制型管理主动地转变为民主合作式治理[9]。事实上,一些地区的改革实践,已经无可争辩地对此加以证明。

二、颠倒的程序:公民权与代表权的悖离与冲突

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两票制、“公选”或是三轮两票制、“海推”都是建诸于群众和“群众路线”这类理念之上的,其一致的地方都是在一定范围内扩大群众的参与、增加民意的基础,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组织力量和经过组织精心挑选的“代表”的投票;即使在“海推”这种将提名权完全交给选民(群众)的选举方式中,公民的(提名)投票最终还是服从于“代表”的投票,也就是说,即使获得全体选民投票最多者也不一定被“代表”所认同,因而在实际的选举中就经常出现这样看似正常的现象,即选民提名得票第1名的候选人往往在正式的“代表”投票选举中落选,对于这种现象似乎大家都没有什么异议,已经安之若素了。

当然,这种现象,从群众和群众路线概念出发或者从间接民主的逻辑这一视角来看,的确是正常的。以三轮两票制为例,最初是全体选民投票提名初步候选人,这些初步候选人再经过缩小范围的乡村精英和群众代表(或“基本群众”)的筛选,最后则是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来最后抉择。从全体选民→乡村精英、群众代表→人大代表,似乎是一个上粗下细的漏斗一样,起着各种过滤作用。这个过程,也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公举”路线,符合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逻辑。但是,如果从公民和公民权的概念出发或者从直接民主的逻辑来分析,却是匪夷所思的。可是,最令人吃惊的是,对此却鲜有人注意到二者之间的根本性的分野。假如我们从后者的视角重新检视某些选举创新,看到的却是另一副被颠倒的景象:通过各种范围的民意测评、考试乃至选民投票产生的人选,最终则要经过选民选举(或推举)产生的有限数目的“代表”(或“精英”)来取代他们自己(而不是由他们自己直接)决定由谁当选。

有一点大家并无异议,那就是,无论是社会主义民主还是资本主义民主,都必须首先建诸于公民和公民权这类概念之上,如果没有人民权利至上的观念,是谈不上什么民主的。根据这一基本理念,在乡镇选举制度创新上,理应将被颠倒的程序再颠倒回来。换言之,乡镇领导人选应该在乡镇人代会或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上产生,然后提交全体选民投票正式选举。这样做,不但符合现代民主的逻辑,也节约选举的成本。当然,在这个总体程序下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选举方式存在,通过实践来检验孰优孰劣。

1998年步云乡的直选基本上是合乎这个逻辑的。今后可以在步云乡的经验上,把在联席会议上预选和最终产生候选人这一非正式机制加以制度化,即将候选人的预选环节交给乡镇人代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这样做可以首先缩小参选者范围,控制参选人数,并极大地节省选举前期的动员、组织、提名等成本,将整个选举的重头戏放在竞选环节即争取选民的选票上,而不是它的本末倒置。只有这样才使选民体认到选举的真正价值,在选举中得到真切的民主训练。因此,再次颠倒回来的选举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即(1)参选者报名,(2)举行人代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3)竞选,(4)选民投票选举。

2001年底的换届选举中,步云乡为了避免违宪的指责,将直选乡长改为直选乡长候选人(事实上却是一种“海推”)。表面上看来,似乎坚持了“直选精神”,实质上则是从“公民选举”向“群众推举”的倒退,根本上有违上述公民和公民权的基本理念。

也许有人会认为,乡镇长由乡镇人代会选举改为由乡镇人代会提名不利于乡镇人大权威的提升。然而,在一贯的做法中,将民主选举视为基层人大的一个主要权能,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基层人大的地位,实质上却使之沦为一种表决仪式。相反地,在乡镇长直选中,将预选和候选人的确定权交给乡镇人大,不但不会降低乡镇人大的地位和权威,实质上则有利于乡镇人大的建设。乡镇人大的主要权能应该体现在“议”上,而不是所谓有其名无其实的“选举”上;所谓“议”就是对乡镇社区范围内重大事项进行“议论”,并做出“决议”;同时,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评议”,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简而言之,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主要是加大乡镇人大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将决策权真正交给乡镇人大,将监督权切实落实到位。

基于此,应该合理精简乡镇人大代表,有利于他们经常性地举行会议;乡镇人大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但乡镇政府人员不得兼任乡镇人大代表,而且乡镇人大主席亦不可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人大主席表面上似乎提升了乡镇人大地位,实则不利于乡镇人大独立地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为了主动调适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民选的村委会主任应该成为乡镇人大的当然代表,使乡村关系纳入良性互动的制度化轨道。

三、联合竞选制:一个初步设想

在上述的各项乡镇选举制度创新中,始终没有解决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之间因为权力来源不同而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诚如张锦明在一篇文章中所坦言的那样,步云乡民选乡长谭小秋由于是人民直选的,这种权力来源的改变使他更加接近选民的利益,由于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的权力来源的不同,使二者之间难免会发生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于是,“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的一致性”这个建国几十年来在实践中一直都没有很好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不可避免地摆在他的面前,这样的挑战,对于一个特别的谭小秋来说,未免太严酷了[10]。实际上,即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别通过“海推”(或两票制、两推一选)和直选产生,也无法避免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许多乡镇,书记和乡镇长往往是“面和心不和”,由此衍生了许多问题,制约了“乡政”运行的实际效率。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选举制度的改革、创新解决这一问题呢?

我认为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选举制度创新来解决。在这里,我大胆地提出“联合竞选制”(或称之为“联选制”)改革设想[11]。所谓“联合竞选制”,简单地说,就是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和乡镇长候选人联合起来竞选。具体程序为:(1)参选者报名,(2)分别举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代会预选,按照一定的差额确定党委书记、乡镇长候选人,(3)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与乡镇长候选人相互自由“联合”,组成不同的“竞选班子”,(4)以“竞选班子”而不是单个候选人展开竞选活动,(5)选民投票选举“班子”。

至于乡镇党委、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可以与正职领导人一样同时通过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代会预选、提名产生候选人,然后由正职候选人在这些副职候选人中挑选自己看中的人选,组成“竞选班子”进行角逐;也可以在正职候选人组合“竞选班子”时,由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与自己联合竞选的乡镇长候选人共同协商提名副职候选人;还可以由当选的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共同协商提名副职候选人,分别交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很显然,“联合竞选制”不但可以协调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利于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的团结合作,加强整个乡镇党政班子的凝聚力;同时,这样做,还可以实现乡镇领导人的直选,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的直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直选在一开始就是一种可控的行为,因为乡镇领导人选是经过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精心挑选的。另外,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联合竞选”,还可以省去乡镇党委与乡镇人大分别选举的许多环节的工作,大大节约了乡镇领导人选举的成本,让乡镇领导人将主要精力真正投向乡镇治理的各项事务中去,而不是被各种形式的选举搅得人心惶惶,无法安心工作。

总之,乡镇选举制度创新必须统筹考虑,最好能够与“乡政”的权力结构优化、提高“乡政”运行效率等结合起来,不可单就选举制度本身论好坏。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卫平、邹树彬主编:《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案例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月第1版;

2.、李凡、寿慧生、彭宗超、肖立辉著:《创新与发展——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11月第1版。

[1] 关于“乡政自治”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拙作:“乡政新论”,《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笔者主张实行“乡政自治”的具体理由,亦可参见拙作:“中国大陆乡镇政府何去何从?”,《二十一世纪》20036月号。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228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第92122条的有关规定。

[3] 参见“关于人代会‘联合提名’问题的探讨”,《法学》1999年第8期;转引自黄卫平、邹树彬主编:《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案例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月第1版,第179页。

[4]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9条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329)第4条之规定。

[5] 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6] 邹谠:《中国革命再阐释》,甘阳、何高潮等编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3015页。

[7] 当然,还有比步云乡稍早二十几日的四川眉山市青神县南城乡的乡长直选。由于它没有对外公布而极少为人所知。参见李凡:“中国选举的最新发展”,http://www.world-and-china.com/05/0502031501.html

[8] 查庆九:“民主不允许超越法律”,《法制日报》1999119

[9] 关于这些,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精辟的分析、较为系统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言。

[10] 张锦明:“步云乡直选的背景、过程与效果”,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1014

[11] 这个设想直接得益于辛秋水先生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创造的“组合竞选制”经验。关于“组合竞选制”,可以参见吴理财:“村委会要竞选组阁”,《社会》1998年第7期;或者辛秋水主编:《中国村民自治》,黄山书社1999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