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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公有,平均分配的体制,刺激人口增长及人地矛盾恶化,而家庭承包制实现了经营权的私有化。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保持农地公有的前提下,使农户获得了使用权,按劳分配成为主要的分配制度,这样把农民追去个人利益的要求合法化,很大程度上释放了农民的本性,这是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探索实践反思的结果,是遵循人性与社会规律的回归。与人民公社时的农地制度不同之处在于 :农户代替小队、大队成为农地经营主体社会活动单位、权益主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取代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相同之处则是农地依然公有,但是农户相对于大队、小队、人民公社,其利益主体范围缩小,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大集团行动的困境,有效克服搭便车行为。
自1978 年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制下,法律上有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有的归村民小组所有,全国各地土地的调整方式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大部分地区仍然奉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做法,继续奉行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频繁调整土地成为普遍的选择。
(一)频繁调地与人地关系
1.调地机制与人口增长
改革后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既然农地归集体所有,随之而来的就是村庄集体成员对集体农地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为了实现集体成员的权利,集体必须根据社区既有的资源禀赋与人口变化,对其适时做出调整。周期性的平分土地成为大家都能接受且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
从调整土地的方式上来看,村庄之间平分土地的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①土地按全村所有人口均分;②所有土地都按劳动力均分;③人口劳动力各半。这是在农户层次上,土地权利的再分配。根据我们对7 个省的调查显示,除内蒙古绝大部分按劳动力分配土地以外,其他各省主要以人口为标准分配土地,这显示了土地分配的平均主义性质。

从土地调整的频率来看,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78 个村子的调查,浙江的样本村由于非农收入的份额较高,它们土地再调整的频率也最低,46.7%的村子没有进行过土地的再调整,30%的村只调整了一次;与浙江和吉林区相比,在另外两个地区,江西和河南的非农收入来源还很低,其土地调整的频率也较高。包产到户以来,江西有36.4%的村调整过一次,45.4%的村调整过三次;在河南,30%的样本村调整过一次,70%的村调整过两次。同时,村庄的资源禀赋程度也对土地调整的频率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同样为农区的吉林,由于他们拥有较高的人地比例,农户要求调整土地的意愿也相对较低,30.8%的样本村没有调过地,69.2%的村只调整过一次。频繁调整土地一方面表明了农地承包权的易变性,另一方面也为新增人口获得土地创造了制度性的条件。
更为严重的是,频繁调整土地与人口增长之间相互强化。在频繁调地的地区,农民最大限度的提高土地生产率,不惜进行掠夺性开发,不注意对土地的保养,因为对土地的投入,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起效;另外,经常调地也制约了当地种植结构的调整,农民只能种植粮食,蔬菜等短期作物,而无法种植经济树木等多年生植物,无法规模经营。这些对土地本身的影响又直接制约着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于是这些地方的经济则更依赖于粮食蔬菜等精耕细作的小规模种植与经营。种植与经营结构的单一化阻碍了外界的经济往来,也阻碍了商品化内容的多元化,这些又进一步制约就业结构的单一化,从农且从传统小农进一步强化了土地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重要性,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自然强化。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民想获得相应或更多的土地以获得基本生活来源或货币的收入,力图获得更多土地或相应土地的愿望与要求则成为频繁调地的动力;另一方面,顾及农民意愿与社会稳定的政府把土地视作社会保障资源,削肥补缺,对土地变动推波助澜或等闲视之。两者合力,土地频繁调整成为可能。在土地作为收入来源与社会保障两方面的作用得到加强时,土地之于农民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如何得到更多的土地,至少是维持自己基本生活的土地成为农民考虑的重要内容。在全国频繁调地的地区,大部分都是依据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调整一次就是平分一次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可以通过这样两个途径获得更多的土地:(1)增添人口,一是多生孩子,二是生儿娶媳。我们说家庭增添人口本身的目的可能不是为了多得土地,甚至不是为了得到土地,但他们至少不会顾虑多添人口的土地问题,因为三到五年就可以为新增人口争得一份土地。这在客观上不利于计划生育、少生与优生,同时也强化了生男不生女的传统观念。生养女儿不但无法使家庭劳动力有所增加,反而在嫁出去之后,使家庭总的耕地面积减少。(2)租种土地。土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并且频繁调地增加了租种人的风险,租种集体或他人的耕地成为次要选择。
新增加人口的家庭又会以“土地是集体的”为名,再要求调整土地,依此反复,直至土地减小到无法再分。“由于改革以后村庄结构条件(包括自然禀赋和收入来源的结构)的变化,农民对土地成员权的需求的密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方面,在一个村子里,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地之间的比例会越来越恶化,土地的稀缺程度因此也越来越高。在一个村子的经济结构变化不大,土地的经济重要性仍很大的前提下,一个村子的人地比例关系越高,村子里要求依成员权进行土地再调整的呼声也越高,因此,其土地再调整的频率也越高;相反,如果一个村子的人地比例相对较低,由于土地再调整也存在很高的交易费用,这类村子的土地再调整频率也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变化也会对土地调整的频率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因为,经济结构的变化,会使农民受益来源的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带来农地收益重要性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我们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农民接受并主张调整土地,如下图:

在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制度隐蔽地刺激人口增加,因为农户新增人口能够扩大家庭的工分和口粮收入,而每个新增人口所可能减少的土地边际收入是由集体即全社区成员共同分担的。而80 年代初包干到户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结构,它只是将经营权私有化,但是这种私营权也是不完全的,以阶段性的均分土地承包权为主要特点。“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36这样,土地公有刺激人口增长的机制仍然存在。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以承包制为标志的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确实对农村人口产生了影响,家庭承包制在改革的初期的确削弱了农村地区的人口控制。研究发现,在控制住其他社会经济变量影响之后,在不同时期,较早实行承包制改革地区的生育概率高于较晚或未实行改革的地区。这种差异在1982—1984 年比1979—1981 年有所增加,而在1985—1987 年却比1982—1994年有所减少,有的甚至发生逆转。这表明,农村承包旨在前期(1982—1984)削弱了较早实行改革地区的生育控制,而在后期(1985—1987)却相对加强了这些地区的生育控制。
其中的机理可图示为:
2.调地机制与人地关系
(1)土地日趋细碎化与平均化。人地矛盾恶化,在中国农村,受“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的影响,极端平均主义在土地的分配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大部分地区,土地分为优等田、中等田、劣等田,在分配土地时分别根据各户的人口或劳动力平分,这样田少块多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分布的显著特点,这使本来小规模的田地更加细碎化,一家五六亩的土地可能由十几块田地组成。人口增添后的土地平分又进一步把细碎化的土地推向极致。在这种状况下,人地矛盾不仅体现在家庭人均土地亩数上,也体现在分散地块上的劳(劳动力)地比例上。
(2)不利于非农转移。如上所述,土地为农民及新增人口提供了收入来源与生活保障,土地作为农民的“根”,植于农村,既是农民的营养来源,也是无法迁徙的束缚之所在。一方面农民有自己的土地提供生活保障,可以解决温饱问题,没有必要非要移居城市或从事其他行业;另一方面,自己的土地成为在外谋生、定居城市所考虑的最大的“机会成本”,农民首先考虑的是能否定居城镇,其次考虑定居城市意味着抛弃土地带来的一切保障。农民进城的种种制度性障碍暂且不论,单就他们在城镇中的就业艰难程度、不稳定与生活保障的缺乏而言,弃田居城似乎是天方夜谭。于是,“离土不离乡”的打工潮蜂拥而起,这种方式既可以谋得一定的农业外收入,也可以获得土地收入保障与农村居所。即使在外失业也不至于流浪街头,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农民的理性与智慧。但是从城市化进程与非农转移的角度来看,上述倾向无疑是与之背道而驰的;农村人口不断增殖,却紧紧束缚于有限的土地上,耕地在减少,人均耕地更是速减,农业人口增殖而不转移,人地矛盾在城市化与非农化意义上也在加剧。
总之,家庭承包制下人地矛盾得以持续的制度性根源依然是农地公有制。正是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农地分配的平均主义性质及其带来的外部性,导致了农民超生的偏好与非农转移的困难。于是,人地关系在村庄范围内、在农地细碎化的过程中恶化了。
(二)罗村个案考察
笔者2004 年寒假对位于华北平原的山东省济阳县罗村进行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民意愿调查”。该村是典型的以农业为主业的村庄,以粮食种植为主,全部是旱田。该村自在家庭承包时全部是按人口平分,并且这种调地方式成为一个惯例,每3-5 年就调整一次土地。如下图所示,仅1996年以来,该村至少调整过2 次土地。村民已经习惯和认可了这种调地方式,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应该根据人口变动调整土地”, 农民调整土地的理由,主要是土地的集体性质、分配的公平性以及保障功能,正是由于农地的不断调整,导致了农地的细碎化与人地关系的紧张。从土地承包到现在土地块数看似无太大变化,4-7 块的从61%增加到62%,并且7 块以上的从12%将为0,4 块以下的从21%增长到35%,似乎拥有众多地块的家庭数减少、较少地块的家庭增多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乐观。
调查中发现,拥有7 块土地以上的家庭减少,主要是平均化的土地分配所致,这与家庭人口数的变化是息息相关的:原先7 口以上大家庭减少,占12%;而4-6口的中等规模家庭增多,占到70%之多。农地块数随家庭人口数的减少而减少。人地关系还在农地平均化和人均耕地面积上恶化了,户均耕地主要集中在5-10亩,人均耕地则在1.7-2 亩之间。同时,农民也把土地分散性、零碎性作为土地承包制的主要问题,53%的村民认为土地承包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土地太零碎、太分散,不便于统一规模经营”,这正是人地关系在劳地关系的意义上恶化的明证。
罗村是自家庭承包制以来频繁调整土地的典型村庄。该村农民本着“土地是集体的,人人应有份”的社区集体成员观念,赞同并支持根据人口的变化状况调整土地,以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以及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这种对“共生”的诉求却导致了在农地占有上的“共贫”:4-6 口人占有5-10 亩土地,人均耕地1.7-2 亩,零星分散在4-7 块土地上。人地比例与劳地比例都在这种频繁平分农地的规则下提高了。虽然大部分农民注意到在这种规则下,“地太零碎、太分散,不便于统一规模经营”,并认可农地的私有化(如下图所示),但是人口的增长与平分土地的惯例依然在向前推进,并在各自的意义上恶化着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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