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发展的基本过程。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城自治”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法制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是国家按照宪法规定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重大成就,是新疆维吾尔族人民和各民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
一、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
1、民族自决
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创建至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时期,根据列宁主义民族自决原则,有关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是: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民族自决、联邦制方式团结各族人民。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至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不然:这些地方不独在历史上为异种民族久远聚居的区域,而且在经济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因为中国本部的经济生活,己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幼稚时代,而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还处在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以这些不同的经济生活的异种民族,而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统一的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也就是“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提出:“以革命的方法建立真正平民的民权,取得一切政治上的自由及完全的真正的民族独立”,“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决议案》。这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我国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决议分析了中国民族问题的阶级根源、历史根源和少数民族遭受民族压迫的现状,声明“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而主张他们的彻底解放”;指出少数民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同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剥削,有着共同的命运,他们应当联合起来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共求解放;重申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倾向。为了使这些政纲法律化,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和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又专门阐述了“苏维埃的民族政策”。他列举了少数民族被压迫的事实后指出,蒙古等少数民族“都受着帝国主义和中国历来封建皇帝与封建军阀的剥削和统治”,少数民族内部的统治阶级也与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相勾结,压迫、剥削少数民族人民,甚至直接投靠帝国主义,把少数民族地区变为殖民地,“这是少数民族过去与现在生活的实质”。他深刻地阐明:“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民族的压迫。”“共同的革命利益,使中国劳动民众与一切少数民族的劳动民众真诚地结合起来了。”他指出:“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的革命力量,使一切被压迫民族得到自由与解放,是苏维埃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少数民族的解放“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在全国范围的胜利,同样是各少数民族的责任”。
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制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以后,由于中国各民族团结抗日的需要,加上要反对日本利用民族自决口号策动蒙奸、回奸成立依附于日本的傀儡政权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讲到民族自决问题时,不再提独立的权利,更多的强调和探讨统一国家内的民族自治的问题。1936年2月9日,张闻天给张国蠢等的电报中,对张国蠢等对政治决议的增修意见,逐一作了答复,其中一条是:“民族自决已为党的十大纲领之一,抗日纲领重在中国自己的民族独立,所以主要是联合一切被压迫民族实行抗日。" 1936年5月25日,发表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宣言中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我们根据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民族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
从以上规定看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所主张的“民族自决”包含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加入联邦的权利和建立自治区域的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削弱和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封建政权的统治,是在国内还存在民族压迫、中国人民尚未取得全国政权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应该说,建立联邦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政治主张。
2、民族自治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中共中央确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开始从推翻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到谋求与蒋介石国民政府联合抗日的重大策略转变前后,就相应地改变了对国内民族问题的提法,在仍然承认少数民族自决原则的同时,提出了民族自治的口号。这时中华苏维埃政权直接碰到了处理同西北地区回族人民的关系问题,感到民族自治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1936年5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就说:“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
1936年10月,在豫旺地区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一豫海县回民自治政权。
1937年8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公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全国人民的总动员”一条下有这样一款:“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
1938年9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举行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在会议决议和毛泽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关于我国民族关系的以下问题:“第一,允许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该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
毛泽东在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指出:“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中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自秦朝起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到了近代,才逐步变成了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中国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己有长久的历史,对祖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在中华民族的几千年的历史中,产生了很多的民族英雄和革命领袖。所以,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民族。”从上面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肯定了:第一,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二,我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成员,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第三,中华民族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遗产,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酷爱自由。文章还同时指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趋向是统一、团结。这就是我们党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统一、团结基础上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础。
1940年4月和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先后拟订《关于回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这是当时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工作的指导文件。抗日战争以来,各地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团结抗日的民族政策,动员和组织各族人民积极参加抗日斗争。共产党员马本斋领导的冀中回民支队在战斗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内蒙古人民、朝鲜族人民、海南岛黎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在开展抗日游击战争,建立抗日根据地的斗争中,作出了巨大贡献。新疆各族人民,特别是各族爱国青年在来新疆的共产党员的教育和指导下,也积极开展了支援抗日前线的活动,使新疆成为抗日战争的巩固的后方基地。这两个提纲为党中央和毛泽东系统地完善地提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奠定了基础。
1941年11月发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这个纲领中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
从1945年起,在筹组内蒙古自治政府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付诸实践。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籍工作人员,在晋察冀中央局和东北中央局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粉碎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企图把内蒙古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阴谋,在深入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团结大多数,说服一些人放弃了以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代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企图和要求所谓“高度自治”、“独立自治”的错误主张。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这是我国根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成立的规模较大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区。10月23日,中共中央确定的关于内蒙工作方针中明确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求过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通过深入的研究,认为我国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①。其主要理由是:一是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二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除西藏、新疆等少数地区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汉族都要少。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少,但分布区域很广,超过中国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三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革命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至此,中国共产党最终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二、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三、一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此种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立民族自治区,应视具体情况及有关民族的志愿而决定”。“依据当地经济、政治等需要,并参酌历史情况,各民族自治区内得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及城镇。各民族自治区内的汉族聚居区的政权机关,采用全国一般的现行制度,无需实行区域自治;但自治区内汉族人民特别多的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纲要还就“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在总则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城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②。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法制化。刘少奇在作宪法草案说明时对为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一)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所以我们的国家能够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族平等的精神来解决民族向题,建立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合作。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样,就能够消灭历史上残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不断地增进各民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经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建立了国内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新关系,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抬、经济和文化的事业开始逐步发展,人民生活开始逐步改善。我国已经成为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三)一百多年以来,我国各民族,包括汉族和各兄弟民族在内,共同遭受了外国帝国主义的压迫。帝国主义者曾经进行各种阴谋,破坏我国各民族间由于长远的历史而形成的联系,企图实现他们的“分而治之”的侵略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中国各民族都从帝国主义压迫下得到了解放,但是帝国主义者仍旧在处心积虑,妄想分离我国各民族,借以达到他们的重新奴役我国各民族的目的。面对着帝国主义者的这种侵略阴谋,我国各民族都必须提高警锡,不要给帝国主义者进行这种阴谋以任何机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要求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这是基于民族平等的原则建立的。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它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自治机关和自治权利
1、自治地方
1952年9月10日,新疆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会议正式宣布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包尔汉,副主任高锦纯、赛福鼎、贾库林。会议决定新疆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在土地改革后实行。1953年4月2日,中共新疆分局召开第20次常委会,赛福鼎传达了中央对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指示:(一)新疆有13个民族,其中又以维吾尔族为主,因此,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或以后,维吾尔族必须主动照顾其他民族。同时,由于哈萨克族自治区内也有13个民族成份,因此,哈萨克族也要照顾自治范围内的其他民族。这样,才能有利于民族团结,使各民族都没有意见。(二)必须贯彻,+滇重稳进”的方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还可以拉长一点时间,不要着急,以做好工作,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不仅要照顾各民族目前的聚居情况,而且必须照顾将来的发展条件,以利于各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的发展。必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三)中央认为:1.新疆名称不改好,行政地位相当于省级,属中央领导。2.伊犁应划入哈萨克自治区内。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步骤应由“自下而上”改为“由小而大”更为明确。省级自治区不一定在1954年5月成立,应看具体情况,下半年成立亦可。(四)为照顾柯尔克孜族将来的发展,应在该民族自治区附近,适当划给一部分农业区。(五)训练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所需要的干部,只能限于领导骨干,一般干部需要长期培养解决①。4月13日,中共中央对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又作出重要指示:(一)在新疆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极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为把准备工作做好,可在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以后,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在此基础上再筹建全省范围内的民族区域自治。(二)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进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中,必须强调爱国主义教育,这在新疆有更为重大的实际意义。(三)维吾尔族在新疆如同汉族在全国一样,是主体民族。因此必须使维吾尔族干部如同汉族在全国范围内团结、帮助、照顾各少数民族一样,来团结、帮助、照顾新疆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既要注意到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又要照顾各民族自治区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不仅要自觉地使各少数民族人民在经济上享有平等权利,而且要使他们从事实上真正体验到维吾尔族对自己的帮助和照顾。
1953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新疆建立全省的以维吾尔族为主的自治区外,可以建立其他民族的各级区域自治的单位,计有行署级1个,专署级4个,县级6个,区级6个,乡级5个,共计22个单位。其实施计划为:(1)新疆省建立以维吾尔族为主的自治区,其自治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2)哈萨克族自治区。甲、以伊犁、塔城、阿山三个专区建立以哈萨克族为主的相当于行署级的自治区。乙、以木垒县及奇台县的哈萨克族聚居区建立一个相当于县级的哈萨克自治区。丙、以镇西县建立一个相当于县级的哈萨克自治区。(3)柯尔克孜族自治区。甲、以阿合奇县、乌恰县及乌什县、阿图什县、蒲犁县、英吉沙县的柯尔克孜族聚居区建立相当于专区级的柯尔克孜族自治区。乙、以特克斯县建立一个相当于区级的柯尔克孜自治区。(4 )蒙古族自治区。甲、以和靖、和硕、焉奢三县建立一个相当于专区级的蒙古族自治区。以温泉、博乐、精河三县建立一个相当于专区级的蒙古族自治区。乙、以和丰县建立一个相当于县级的蒙古族自治县。丙、以额敏县、乌苏县蒙古族聚居区和昭苏县蒙古族聚居区,各建立一个相当于区级的蒙古族自治区。丁、以承化县喇嘛台蒙古族聚居区建立一个相当于乡级的蒙古族自治区。(5)回族自治区。甲、以迪化、乾德、昌吉三县建立一个相当于专区级的回族自治区。乙、以焉誊县建立一个相当于县级的回族自治区。丙、以伊宁县二、三、四区相连的回族聚居区建立一个相当于区级的回族自治区。丁、以都善县一区一乡回族聚居区建立一个相当于乡级的回族自治区。(6)塔吉克族自治区。甲、以蒲犁(柯尔克孜族聚居区除外)建立一个相当于县级的塔吉克族自治区。乙、以皮山县七区三乡及叶城县六区七乡、三乡,各建立一个相当于乡级的塔吉克族自治区。(7)锡伯族自治区。甲、以宁西县建立一个相当于县级的锡伯族自治区。乙、以霍尔果斯县的锡伯族聚居区建立一个相当于乡级的锡伯族自治区。(8)达斡尔族自治区。以塔城县阿西勒乡为主,并就划人其他两个乡,建立一个相当于区级的达斡尔族自治区。上述自治区的建立可分五步进行:第一步,建立乡区级自治区,与基层普选相结合;第二步,建立县级自治区;第三步,建立专区级自治区;第四步,建立行署级自治区;第五步,建立全省以维吾尔族为主的自治区。1954年3月4日,焉省回族自治县成立;3月2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成立;6月2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成立;7月1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成立;7月14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成立;7月1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成立;7月17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成立;9月10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成立;9月17日,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成立;9月30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成立;11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成立。
1955年1月20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发出了《关于省级自治区的指示》,指出:为了做好建立全省自治区的筹备工作,从2月份起,要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向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群众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宣传教育;进行过渡时期国家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的宣传教育;进行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各民族、各阶层人民了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建立全省自治区的重大意义;使自治区的建立成为提高人民群众爱国主义觉悟,加强民族团结,发挥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特别是推动当前生产建设事业的动力。
1955年2月28日中共新疆分局就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问题致电中央。提出: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经过长时间酝酿,认为还是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好。4月16日,中共中央复电新疆分局,电称“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问题,中央同意你们所提意见,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务必深入地进行教育工作,除继续防止和克服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外,亦须注意防止和克服维吾尔族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中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中央指出:维吾尔族是新疆地区的大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应该更加注意照顾其他少数民族,以利进一步增强新疆各民族的团结,进一步发展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1955年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及《关于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定》。会议选举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等37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其中维吾尔族19人,占51. 35%,汉族8人,哈萨克族5人,塔塔尔族2人,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各1人。同时选举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7个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10月1日新疆乌鲁木齐各族各界群众6万余人在人民广场举行盛大集会和游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赛福鼎·艾则孜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建立。至此,新疆的13个民族中除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满、达斡尔族因人数过少,而且分散,不适合建立自治单位外,其他少数民族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总人口占当时自治区总人口的83Yo0董必武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嘉庚先后讲话。董必武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又一伟大胜利,是祖国各民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是国家按照宪法规定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重大成就,是新疆维吾尔族人民和各民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他说,爱护和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先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同时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大家的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在我们伟大祖国和各民族人民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亲切关怀下建立的,是在祖国大家庭中各民族人民兄弟般的帮助下建立的,是在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互助、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建立的。我们完全相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之后,新疆各民族人民一定能够更进一步地加强新疆各民族内部和新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这是建设自治区和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最坚强力量。
2、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的政权机关”,具体来说,就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基本原则。1954年《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依据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这条规定表明,民族自治机关的建立和组织均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别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就一般的规定而言,民族地方自治机构在设置上是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权力中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当时的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本级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这种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议行合一原则,也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基本原则。
(2)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1954年《宪法》的第六十八条“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隶属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决定于各该自治区的行政地位。1954年《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0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六章规定对自治机关与上级人民政府的关系规定得更加具体:(一)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并帮助其实现;(二)上级人民政府应足够地估计各民族自治区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使自己的指示、命令既符合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道路,又适合此种特点和具体情况;(三)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不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自治区的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五)上级人民政府应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介绍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情况;(六)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民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
3、自治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利。这些权利应包括两个方面:
(1)拥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1954年《宪法》第六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根据1954年9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些职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其二,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