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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的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历程中,有两大事件值得一提,一是“杨集改革”,另一个则是“潜江现象”。有趣的是,二者都发生在湖北省。前者,使一些热心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事业的人士,对中国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倍增信心;后者,则又使他们认识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主民”政治传统的社会发展民主步履维艰。很显然,对于中国农村基层的民主化的客观认识,必须鉴之于对这两个事件的综合、辩证的分析;要想深入了解当前乡村民主发展的问题、主要障碍及其根本性原因,以后者为例进行分析或许更有意义——表面上看来,后者似乎是一个反面的案例,如果真正能够从这个“反面”的案例中认清当前乡村民主发展存在的问题的症结,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持续发展,无疑却又是一件善莫大焉的事情。
一、潜江现象
在今年即将举行新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向媒体爆出一个惊人消息:自1999年9月至2002年5月,该市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及个人违规宣布停职、降职、改任他职、精简或免职的就达187名,占总数的57%;另外,还有432名民选的村委会副主任、委员遭遇类似命运。而且,这619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被非法撤换以后,接替他们职务的无一是经过村民依法选举的,而全由乡镇党委、政府、党总支、村支部书记等组织或个人擅自指定、任命。涉及269个村,占全市329个村的81.7%。
这一消息得自于姚立法对全市所有村委会的一次普查。为了这次普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5岁的姚立法起早摸黑,深入乡村,自费3000多元,历时3个月。
姚立法总结说,这些民选“村官”之所以被非法撤换不外乎是:民选“村官”上任后,要查账的、公开理财的,基本上会被赶下台;不积极配合收税费的、手段不硬的,下台;另外,不是乡镇干部亲信的,往往被架空或闲置一边。而冠冕堂皇的理由通常是“工作能力差,完不成任务”、“搞内耗、与村支书闹不团结”等。[①]
事实上,除了上述肆意撤换民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外,潜江市在1999年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中,就大量存在违法操作行为,以及乡镇组织或村党支部干预、阻挠村民民主选举的现象。根据姚立法在此次换届选举后不久对全市300多个村委会的调查,“全市329个村,95%以上的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代表的产生上都是违规操作的;95%以上的村在投票程序上都没有做到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并在选民证上标明已领选票的标记;95%以上的村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上,都没有做到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已在本村的选民(除老弱病残等)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例如,竹根滩镇董滩村,在1999年9月换届选举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绝大多数村民完全不知道;选举日,有的人一人填写了近100张选票;流动票箱只有一人护送,且护送者是“正式候选人”;选票汇总后,没有唱票、监票、计票,而是由有关人员清点一通后,就公布了选举结果。
又如园林办事处马家台村,在1999年9月28日选举中,选民不是凭选民证和委托证领取选票的,本身选民证上没填姓名,未加印;秘密写票点设在主席台上,但选民大都不知道,没有一人在此写票;最荒谬的是,礼堂明明只有576个座位,其中空席、小孩占位不少,大会竟宣布实到982人,收到选票1502张。
另外,在1999年9月28日选举日这一天,浩口镇许桥、汪湖村,老新镇三台村,熊口镇瞄场村,杨市办事处蔡湖村,周矶办事处莫沟、周矶村,张金镇蔡台村等许多地方的选举会场都发生了选民起哄、抢选票、砸会场、殴打市乡驻村选举指导组人员事件而中断选举。其主要原因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是依法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不是“海选”,而是官定的;发放选票和流动票箱投票有人作弊;村集体亏损巨大,换届前离任村委会成员未依法审计等。[②]
上述现象被一些传媒纷纷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民政部和湖北省领导对此现象也极为重视,湖北省人大和民政厅还派出了专案调查组到潜江市进行核查。就整个事件所表达的意义而言,它已经远远地超出潜江市和湖北省,而成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进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典型案例,难道它果真不幸为某些人所言的村民自治是“假民主、真麻烦”作了一个注解?
二、乡村关系
“潜江现象”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乡村关系问题。自从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自己社区的领导人以后,乡村关系就势必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潜江市在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之所以有大量的、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很显然有人在试图操纵选举,而当地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无论如何也难辞其疚,他们与整个选举事件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如果不是因为他们的纵容、默许或公开的阻挠、干预,是根本不会出现如此众多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公然置民意于不顾。其中,董滩村的选举最为典型,由于镇政府的直接阻挠,这个村直到2001年5月5日才最终进行了重新选举[③]。如果说,在村民选举中,有些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没有直接、公然地干预、阻挠民主选举,他们在随后的肆意撤换民选村委会干部中却逐渐露出马脚甚至可以说是原形毕露。有些虽然表现为党总支或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甚至是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个人之间的冲突,与乡镇组织的背后支持、纵容是分不开的,因此可以说,无论是在村委会选举上或是在整个村民自治中,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乡村关系的调适问题,村两委关系实质上是乡村关系的一种“投影”、延伸。
实行村民自治以后,乡村关系的调适之所以是一个最主要的问题,首先是由于村委会和乡镇政权组织的权力来源不同。乡镇组织是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政治体系的基础部分,他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上级组织——目前的乡镇党委、政府不但其领导人事实上是由上级组织直接任命或指定的,而且,即使是一般的办事人员其人事管理权也是直接掌握在县级组织部门手中。——像湖北京山县杨集镇那样“海推直选”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四川步云乡那样“直选”乡长的乡镇,目前毕竟还是屈指可数。由于乡镇组织的权力来自于他的上级组织,他就必然会“眼睛向上”,更主要地奉行上级的意旨。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全体村民,因此,他必须以民意为依归,以村民的利益为主旨。一旦村民的利益与乡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村委会势必会因为维护村民的利益而不得不得罪乡镇组织。在目前发生的大量乡村冲突案例中,大部分都是因为收缴税费而引发的。
例如潜江市浩口镇新剅村何先贵自1999年经“海选”担任村主任以来,被4次免去村主任的职务,5次复职。其中,就有两次是由于未能及时完成镇里的秋征、夏征任务而被免职的。在2001年6月中旬的夏征资金结账大会上,何先贵因为新剅村完成的征粮任务排名全镇倒数第二而被镇里要求“在大会上作检讨”。然而,新剅村之所以“钱收不上来”,是因为村民使用了镇里强行推销的种子后减产,和镇里违规收取道路集资款及电网改造费,以及有些农户因为村里欠他们的钱要求抵交。大会第二天,指导组总支书记就在村支书家开会宣布:“经总支研究,报镇委同意,老何下去休息,财经工作由支书一肩挑。”何先贵之所以没有及时完成夏征任务,显然他是同情农民的遭遇,考虑到了农民的利益。与之相反,一些由乡镇政府直接任命、指定的村干部,则更容易听从乡镇的指挥,而极少自觉以村民的利益为重。例如,潜江市渔洋镇七一村主任秦绪明被撤换后,镇里任命了新的村委会,其中,新任村主任、治保主任此前均有劣迹,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在2000年的秋征中,他们暴力征收农业税费,打伤多人。又如,杨市办事处金银河村主任姚述荣被撤换后,办事处任命彭某担任村主任,彭上任后因为“贪功”在夏征中“一季征全年”,引发农民不满;彭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村组集体林木,激起群众愤怒,引发多次集体上访。[④]民选“村官”与官定“村官”的两种表现,极好地说明了权力的不同来源是乡村关系紧张乃至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
类似的情况,并非仅仅发生在潜江市一个地方,在全国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并时有发生。例如,河北安国市药市办事处东各堡村主任王起峰就是因为“不配合乡政府工作”而停职。2001年7月19日,办事处政法书记来村,给村支书和村主任分配了催收提留统筹的任务,要求在2日内完成4户的收缴工作。会计给村支书指定的4户都是对村集体有陈欠的农户,结果村支书完成了其中的两户催收任务,而分配给王起峰的4户全是村集体欠农户的钱,农户要求抵交,结果王起峰一户也未完成任务。两天后,王即被办事处停了职,由乡党委指定他人主持村委会工作[⑤]。又如,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秦守华就是因为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而被镇党委、政府暂停了村主任职务。据村民们说,“三提五统”有7600元的征收任务没有完成,是因为秋收还未开始;种植桑园工作没有完成,也不能怪秦守华。村民刘志喜说:“从1992年到现在,我们吃了不少亏。过去镇上让村民花钱买了小鞭炮高的桑苗,刚种上就干枯了,只好拔了重栽,来回折腾了三次,光苗钱就花了近千块,也没见活一棵。现在再让种桑苗,谁干?”[⑥]再如,湖南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蒋石林之所以被镇政府“罢免”,是由于他上任以后处替村民的利益着想而“得罪”了镇领导。村民们说,以前村里干部一年要吃喝一两万,但是蒋上任后规定村干部不得吃喝,镇里来人只能按每人4元的标准开支超支自理,让一些人很是“不痛快”。以前,村组两级干部也算“管理人员”,人员工资向村民分摊,群众有意见,蒋就向镇领导反映,镇领导说蒋无权干涉,但他还是硬顶着调整了所谓“管理人员”的工资。真正触怒镇领导的还是,蒋石林“擅自”减少村民的负担。爷塘村村民原来每户必须一年给镇里上交72.03元“屠宰税”,蒋上任后将它改成每户征收50.02元。镇政府有关领导大怒,认为屠宰税的征收额是由常宁市“减负办”定的,蒋根本无权私自更改,此举暴露出他“只顾逞个人英雄主义,讨好村民而不顾原则”的品质问题。蒋石林则认为自己既然是村民选出来的,就应该维护村民的正当权益:每年镇里是按照全村总户数的85%向下分摊屠宰税的,但按照国家的政策,屠宰税只能是谁养猪谁交税,没养猪的就不应当交税。为了缓和与镇里的矛盾,他还是执行了“上面”的标准,每户只不过少交了20元。除了屠宰税外,镇里要求爷塘村收交的“水费附加”、“教育附加”进展缓慢,“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保证金”又被村里“打了折”,这些原因最终使镇政府“罢免”了蒋石林的职务[⑦]。
由于权力的来源不同以及各自的利益、立场不同,乡村关系难免出现紧张、冲突。要想调适乡村关系,改变乡镇的权力来源是最根本的举措。如果乡镇政府的领导人由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组建乡镇政府,就会从根本上化解乡村之间的矛盾。步云乡的实践就是一个明证。我们建议上级决策机构尽早推行乡镇长直接选举,进一步加大乡镇政权组织体制的民主改革力度,推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其次,既有的政府间压力型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村关系的紧张和冲突。目前的乡村冲突大多如上文所述的那样,是围绕着农村税费的征缴而展开的,因为农村税费直接关乎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潜江市的许多民选“村官”之所以被撤换,也是由于他们农村税费征收不力以及没有按照乡镇的要求征收到位。从整个事件看来,乡镇政府始终处于被声讨的不利位置,无论是各种传媒还是上级各级政府对潜江市乡镇组织的做法都持一种批评的态度。难道所有的一切罪责都应该归咎乡镇政府吗?
“我们也承认直选村官是好的”,潜江市浩口镇一位干部说,“海选村官是一个进步,一般来说,老百姓满意的村干部,乡镇也满意”。同时,他又指出,乡镇通过村里向农民收多少钱,基本上都是按照上面的要求进行的,至于这些收费是否合理,他们是“不能评论”的。他还坦言,目前的乡镇处境非常艰难,不是向农民多收钱的问题,而是很多该收的钱都没有收上来。乡镇要负担教师工资和干部工资,还必须清偿数额庞大的各级债务,主要都来自于农村税费。“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你乡镇干部的面前能不考虑吗?”他认为,在这样的逼迫之下,乡镇干部衡量一个“村官”的标准,除了工作能力及作风外,必须包括“能不能将该收的款项收上来”。
我们不能认为这位镇干部的看法一点道理都没有。事实上,农民的负担问题虽然表现在下面,其实根子却在上面。从整体上而言,它与我国城乡之间不对等的二元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医疗、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如农村基础教育、民兵训练、优抚和计划生育等),也由农民来负担、供给。在这种城乡分治的结构之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最基本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财政收入。
而从政府间的纵向关系上而言,它是由上下级政府之间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承包式“经济—政治”体制综合作用引起的。在我国的地方政府中,上级政府往往将各项经济、社会和政治任务、指标逐一分解下达给下级政府,并与之签订“责任书”。这些任务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往往是上级政府考核、评价和衡量下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其中,最严厉的一种考核方式莫过于“一票否决制”。这样一来,就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自上而下地形成一种压力型体制。仅以政府间的所谓“分税制”财税体制而言,由于在确定各自的“分税”项目、上交比例以及具体的结算方式上,都是上级组织单方面起主导作用的,下级政府始终处在被动、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因而,它始终是有利于上级政府,以保证上级政府收支为基本前提。而且,这种偏重的财政体制是与上下级政府之间既存的政治结构、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从而在体制上进一步削弱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谈判能力,以至上级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政治优势地位和绝对的政治权力随意平调下级的财政资源。其结果必然是优势财源被上级政府所垄断,劣势财源则分配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超收不可多得,减收却依然保持较高的上缴基数不变;与此同时,却是财税不断向上集中,各种事务却逐渐向下“落实”。处在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境遇最糟,他们在完成上级的财税征缴任务之后,乡镇财政的制度内收入已所剩无几。可怜的乡镇财政制度内收入在乡村公共品生产和供给方面尚且付之阙如,还要承担大量自上而下交办的各项事务(其中有不少事务本不属于乡镇政府)。这就迫使乡镇政府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自谋财路,并刺激和加剧了他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毫无疑问,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必然会转化为农民负担问题。客观而言,将农民负担等问题完全归咎于乡镇政府确实不公正[⑧]。而在此种偏重的压力型体制下,乡镇组织自然会以是否能够完成他们交代的工作任务以及是否听从他们的指挥来评价村干部。而民选的“村官”由于他们的权力来自于村民,他们在执行乡镇政府的工作任务时,就不得不有所“顾忌”,即尽量避免与村民的正面利益冲突,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此一来,却又不得不得罪乡镇政府,民选的“村官”难免不与乡镇政府发生冲突。
很明显,这种压力型体制不单存在于县乡政府之间,几乎在每一上下级政府之间都存在一种支配性压力关系。因此,调适乡村关系的关键,不仅在于乡镇一级适时推行民主改革,还要对整个政府间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造和治理,即在政府间进行分权式体制改革,在各级政府之间基于宪政理念建立新型的民主合作式关系体制。
第三,村的自主性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维权机制,也是当前乡镇组织得以干预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乡村之间展开的“博弈”中,村委会的弱势地位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潜江市之所以发生大面积的撤换民选“村官”事件,足以说明这一问题。面对乡镇的撤换,极少有人主动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事实上,即使有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合法抗争,未必就能顺利讨回“公道”。潜江市张金镇西湖村王知海的个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1999年9月的西湖村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中,王知海以64%的得票率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在选举中,该村老百姓强烈要求清查、公开前两年的村财务。王知海当选后,积极履行他在竞选中的承诺,开始清查村里财务,清查涉及镇里的干部。张金镇得知后,很快下令解散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不久,上任不到3个月的王知海接到镇选举委员会颁发的文件,以“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个人当选村主任拉选票”为由,宣布他“当选村主任的资格无效”。并同时指定村里一名副主任代理村主任职务。自此,王知海开始了“漫无边际”的上访。仅在潜江市民政局、经管局、检察院、人大、政府等有关单位上访就达数十次。2000年8月和10月,潜江市民政局两次给市政府专题反映村主任被乡镇政府随意撤换的问题,其中就提到王知海一事。其中一份报告认为:“我们在张金镇选举委员会下发的文件中,并未看到王在换届选举中采取了 《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中列举的不正当手段,……张金镇的做法,是一种长官意志支配下否定选举成果的错误行为。”对这份报告,潜江市一位副市长当时批示:“拟同意专题研究,迅速采取措施解决。”但是,纠正一事始终不见落实。在姚立法的建议下,王知海对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但潜江市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应由当地政府机关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王再次上诉到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直到最近,通过姚立法的调查报告,引起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后,王知海才回到了他本来的职位上,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确实出乎意料![⑨]
几乎所有依法抗争者都经过了曲折而艰辛的历程。又如,山西临猗县角杯乡西张村主任张宗仰被乡党委、政府非法停职后,曾向县领导几次反映,都没有得以纠正,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司法能够帮助他讨回“公道”。一开始县法院并未受理,认为当初的停职文件是由乡党委、政府共同签发的,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就面临一个问题,即乡党委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乡党委则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张宗仰又上诉到运城市中院,中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宗仰继续向省人大、省高院申诉,终于得到省高院的积极回应,认为这件事明显违法,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应当立案,并发函给运城市中院,要求将角杯乡政府立为此案被告。尽管张宗仰最后打赢了“官司”,但是令他遗憾的是:操纵整个事件的主角是乡党委,而他却不得不通过起诉乡政府而讨回公道。[⑩]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意义。如果当初是乡党委单方面做出停职决定,试问,张宗仰是否能够依法讨回公道呢?在我国,党组织事实上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但是有关的法律并未认定这一点,由此便产生了事实与法理的悖离问题。在张宗仰的个案中,法院部门显然绕了个弯谨慎地回避了这个问题。如果以后各地乡镇以此效尤,以乡镇党委的名义非法撤换民选“村官”,法律方面的维权机制是否阻塞呢?对于这一现实问题,必须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11]。
村的自主性不足以及村委会的弱势地位,还与既存的村庄权力机构有着莫大的关系。事实上,在村庄权力结构中,村党支部的权力更大,他在相当的领域挤占或侵占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社区治理权力。目前,在许多地方,都明确强调村委会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而村党支部的权力往往又是直接来源于乡镇党委,如此一来,乡镇党委就可以“合法地”通过村党支部来“领导”村委会,达到实际控制、支配之目的。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由于在村庄社区内,延续了政权组织的党政二元结构的传统模式。村两委关系的冲突,实质上是村民自治与这种传统的党政二元结构模式之间的冲突。从村民自治这一视角来看,村委会是一种社区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套用党政二元结构模式,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在山东威海市、烟台市、济宁市、日照市涛雒镇等地农村,村民们创造的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制”或“公议制”,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它更加符合村民自治的本质精神。非常明显,全体村民才是村庄治理的最终主体,村委会是它的代理人,村党支部从本质而言也是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通过村民“公决制”或“公议制”将能极大地化解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权力冲突问题。
三、制度创新
从“潜江现象”这个案例分析来看,无论是进行乡镇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改造政府间的压力型体制,或是改革和优化村庄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都亟待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创新。这三个方面,无论是哪一方面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都会阻碍我国乡村民主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诺斯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12]。从目前而言,无论是从乡村民主发展的角度或是从国家的基层政权建设(state building)角度来看,预期的净收益都超过了预期的成本,应时进行制度创新都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如果说当初的村民自治更主要的是一种自愿性、内源式制度创新,那么乡镇政治体制改革、政府间压力型体制的治理以及村庄权力结构的根本性优化,则更主要地依赖政府的制度安排或外在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林毅夫指出,“统治者只有在下面这种情况下才会采取行为来弥补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足: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预计的边际费用。”[13]在当前的乡镇政府运行体制中,存在大量的人浮其事的收费机构,这些机构的生存都是倚赖于向农民收费,维持这些机构的运行,只能加重农民负担,与国家争夺乡村有限的资源,要想改变这种局面,显然只有进行乡镇的政治体制改革,而要保证乡镇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又必须同步进行政府间的体制改革,从而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体系,无论是从政府税收的净收益、还是获取民众的政治支持以及其他的经济、政治收益,都是合算的。
——在乡镇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由于乡镇组织处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独特位置,因而具有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双重人格和性质,他不应仿效上级国家政权而建设成为一级纯粹的、完备(完全)的国家政权组织,而是应该及时顺应社会转型、基层民主发展以及政府治理变迁的要求,进行“乡政自治”(self-government of township government)改革,即实行乡镇长直选、重新配置“乡政”权力,建立和扩大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新型的民主合作机制,提升“乡政”在社区治理中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简言之,就是将“乡政”改革为“官民合作”组织。
——在政府间的压力型体制治理方面,尽快依据宪政要求,进行政府间的分权式改革,明确划分上下级政府间的权力限度或范围,在合理规划政府间权力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确立政府间的民主合作机制。既有政府间的适度分权,又有政府间的积极合作,才能彻底消除传统的单一的支配性政府间关系,真正改善政府间的关系体制,充分体现我国政府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达成“统一、效能、法治”的目的。从总体上而言,这种政府间体制将不但极大地调动各层级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还有利于整个政府向现代治理的转型,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governing capacity)[14]。
——在村庄权力结构优化方面,要进一步凸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发挥村庄民主治理的决策和监督作用。村两委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二者权力的“并轨”,从而化解二者的权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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