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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道歉的积极作用
公开道歉,意味着相关政府部门要将失职的根源以及整改落实的时间、目标等广而告之,并不是简单地说一声“对不起”就完事。实际上,这既是一种敢于承担任的态度,也是一种提高行政效率的承诺。问题什么时候解决、解决到一个什么程度、民众满意不满意—由此,给予了公共一个看得见、摸的着的监督方向,强了对于政府职能的公共监督。西方教育界有句谚语,“先学会举手,才能有秩序发言。”先有道歉的细节举止,尔后才能养成善治为民的良好习惯,起码表明,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人的道歉,除了是一种姿态,一种态度以外,更多的也是一种压力。这说明,政府机构正努力尝试着从管理万民的公权神坛上走下来,与民众平等对话。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公开承认失职,也是一种“称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过失承担责任的职责。政府责任人就工作失职向社会和人民道歉,既反映了人民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和政治权利的尊重,对政府与人民公仆关系和位置的正确认识;也反映了现代政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人们由此对政府工作和某些不健全的制度的不满甚至信任危机(决不是说民众容易满足和被感动);明确的政府责任归属和承担也有助于政府从这类事件中真正吸取教训,改进政府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避免和防范工作。
政治道歉也是一种道义责任。民众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提高,社会和技术的进步,都在推进着一个高效、透明、民主和负责的现代政府的建立和完善。古人有言,人必知道(懂得道义)而后爱身,知爱身而后知爱人,知爱人而后知保天下。道义责任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而是政治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承担。只有强烈的道义责任意识,才能真正在内心生长出敬重生命、守土有责的因子。
(二)政治道歉的消极作用
政治道歉消极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制惩处机制的缺失。政治道歉如果出现在严重的职务犯罪定性之下,这就不仅仅是道歉、官德的问题,而是违法犯罪问题。如果此时只是道歉,给民众一种法外开恩,混淆视听的感觉,然后不了了之,岂不是于事无补,更加增长政客的嚣张气焰,给民众带来更大的危害。也就是说,事后诸葛亮式的道歉只不过是在道德层面上给政客加了道“咒符”,并且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或祛码。道歉作为道德性约束,不足以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的可能,也不足以威慑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的冲动。孟德斯坞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我们需要官员的道歉,需要官员真实意义上的道歉,需要建立在现代官员问责制度基础上的道歉。官员问责制度的基本要素,为人们衡量一个官员是否需要道歉的判断基准。具有实际价值的道歉,是法理政治制度中的道歉而不是伦理政治中的道歉;具有现代特质的道歉,则是边界清晰的道歉而不是边界模糊的道歉。官员道歉必须和防止官员公共职责的虚置可能联系起来,进而让官员道歉的边界清晰化!在法治国家,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监督,其中,就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制度。严格落实追责制度,对公务人员失职、读职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追责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每个公共权力行使者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时时提醒公职人员认真对待手中的权力,这才是防止公共权力被异化的治本之策。否则,政治道歉只是一种道德责任,成为永远无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上的一种华丽表演。一味地强调政治道歉,则有舍本逐末之嫌,使政治道歉“虚情假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道歉更应成为政治责任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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