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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近代农村合作运动——以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作者:刘纪荣  浏览次数:540  发布时间:2008-05-27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史论坛  
  内容提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整体上在逐步发展、壮大,运行基本良好;作为先后倡导与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两种外在的主导力量:民间社会团体与国家政权,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交相更替;民间社会团体从最初的创导者地位逐步淡出,而作为国家象征的政府机构却几乎沿着一条与民间社会团体相反的趋势伸入;在“此消彼涨”间,虽曾一度“相携合作”,然而,农村合作运动最终为国家政府所控制,在总体上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化”的态势,从而影响到整个农村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中国农村合作运动须有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及积极合作,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更有效解决困扰我国社会经济现代化发展又迫在眉睫的“三农”问题。历史上如此,现实中也因这样。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发展形态 一、引言 在中国近代合作运动史上,相对于全国其它各个区域来说,惟有华北农村合作代表了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由发生、发展到高潮的全过程。因此,考察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就具有某种整体意义上的代表性。学术界现有关这一历史研究领域的成果较多,如有从社会经济史角度对近代合作运动的整体分析(赖建诚,1990)以及专就民国时期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评价(潘劲,2002等);有先后就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的成因、过程以及政府与合作社及乡村社会关系等所作的深入研究(姜枫,1990;赵泉民,2007);也有对华洋义赈会或河北、山东等区域农村合作运动所作的个案描述和评价(杨菲蓉,2001;刘招成,2003;薛毅,2003;蔡勤禹,2005;等);李金铮(2000)、王先明等(2002)还就二三十年代华北乡村合作社的借贷活动及其资金构成来源等作了广泛探讨,并以此揭示了近代乡村社会变迁的一个侧面;潘培志(2006)、郝宏桂(2006)等就晏阳初、梁漱溟等历史人物的合作思想及其活动有过简要论述;关于考察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进程中的“国家化”以及阐释国家与社会力量在农村合作运动中的相互作用这一问题的成果似乎还不多见,陈意新(2001)在讨论“二十世纪早期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中对此略有提及,但未作详论;时至今天,依旧未见学术界相关的专题讨论。然而,近代农村合作运动的“国家化” 趋势是如何提出、演变、并得以逐步形成?这一发展趋势究竟有何利弊?对此后我国农村合作运动有何深远影响?同时,以民间社会力量为倡导、肇端于华北地区的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对我国当今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有何历史借鉴?对于这些事关历史认知与现实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学术界应给予充分的认识和总结,亟待作出客观解答并详加讨论。为回答上述问题,笔者拟在“国家与社会”框架下,力图就此作一专门论述,以求教于方家。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国家”所指,即世俗政权力量,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或民间社会,即游离于世俗政权之外的在野力量,特指具有一定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公共(益)事业的民间团体。在现代化进程中,“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的形成,即“国家”与“社会”的分解,是社会现代化 [2]的重要标志。从我国近代以来合作运动发展形态的自然演进的全过程来看,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似乎沿着一条具有内在规律性的轨迹次第渐进,分别历经了三个形式不同、内容有别、结果迥然相异、整体上却又是互为关联的发展阶段或发展模式,即初期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独立倡导的民间社会“合作防灾”实验,比较自然地过渡到由社会团体如在定县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在山东邹平的乡村建设研究院等,因缘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县政建设实验”,得以与地方政权联合实施并积极推行农村合作事业,从而开创出“社会与地方政权联合”的实验;但最后归结为由政府全面控制,国家颁布统一的《合作社法》及其“实施细则”,制订合作政策,规范合作系统,强力推行并严格限制社会团体独立性的国家权力“规范化”合作运动。在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的作用逐步加大,因而可以说,特定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之政治经济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农村濒临崩溃)中的农村合作运动,其发展的客观趋势似乎只能是“国家化”,即合作运动的“自上而下”。这不仅是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区别于国内其它地区的典型特征,也是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区别于西方纯粹“自下而上”合作运动的最根本之处。 二、民间社会的“合作防灾”实验 近代中国的农村合作运动最初发端于民间社会在华北地区的“合作防灾”实验。1920年,华北大旱,赤地千里。中外人士纷纷成立各种救助性机构。为统一领导、加强联络、协调管理,经反复磋商和筹备,各地华洋义赈会代表于1921年11月16日在上海集会,最终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社会救助团体,定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以下简称“华洋义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Famine Relief Commission,简称“CIFRC”),下设执行委员会,华、洋委员各半,由总干事(首任为美籍传教士,后一直由章元善担任)直接负责日常事务,并颁布《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章程》;规定在各地设立分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用人权,但须接受并负责总会的计划安排。这标志着华洋义赈会的正式成立。该会因机构广布,又汇聚中外民间力量,或被称为民国时期我国最大的专门赈济天灾的“民间性国际赈灾机构” [3]。 华洋义赈会从反复的救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救灾不如防灾”,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事半功倍。为此,该会“设法建立一种互助性的制度来,壮大贫苦农人的经济能力,从而摆脱高利贷的残酷剥削”,以实现灾后重建和农村经济的复兴;在经过周密的农村调查和研究后,决定在农村倡导德国“赖夫艾森”式农村信用合作社,首先以河北省为实验区,推行“合作防灾”新理念。 [4]1922年4月,华洋义赈会“执委会”下设农利分委办会 [5];1923年5月,农利分委办会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空白章程》,开始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城内福音堂倡设“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成为我国农村历史上第一个赖夫艾森式的无限责任信用合作社 [6];同年8月,农利分委办会议决设立合作委办会,专门负责农村合作社的设计与规划,由总会拨款五千元,作为设立农民借本处的试办费;11月初聘请于树德为合作指导员,农村合作运动从此开始。 [7] 华洋义赈会以“为协助农民促进农业建设,提倡合作事业”作为自己办理农村合作事业的动机和目的,并从一开始就制订了合作事业发展的具体步骤和方针,即《处理农村合作事业方针》,明确了办理合作事业的具体步骤是“三先原则”,即“先从信用合作社入手,逐渐提倡他种合作及联合会;先河北再逐渐推及全国;先办预备社,后转正式社。”在办社方针中,尤为突出的是对合作教育的规定:“相机办理合作教育,如讲习会及巡回书库等,并将关于各种合作、农村经济、农村改良及农村副业等事项之材料尽量汇集,编印定期刊物和专刊等藉供参考”,以增益社员的合作意识及合作精神,养成合作人才,奠定合作事业的坚实基础。 [8] 华洋义赈会对农村合作社采取“承认制”。先由各地依据章程组织合作社,规定一定的观察期,经该会派员调查、确认合作社为组织健全者,始才予以正式承认,并提供贷款之便利。1924年初,河北省内有两个信用合作社经调查后获得到“承认”,是为该会承认信用合作社之始。1925年7月,执行委员会决议拨款二万二千元给农利分委办会,指明以二万元扩充为合作社的借款基金,以二千元作为组织、宣传及经营合作事业之用,开始印行半月刊《合作讯》(仅有5期)。1925年10月,华洋义赈会设立“农利股”,作为合作运动的正式执行机关;该股的职责为合作社的调查、组织、承认,并区分合作社之等级与放款金额,以及负责其它有关信用合作社之事务。为培养农民自助自立的能力,农利股采取的组社办法可谓“别具一格”:首先让农民必须有自动组社的动机,其次要等该社提出协助要求,农利股适时寄给空白章程及各种表格,一般以通信方式而不是以直接下乡方式来指导、协助农民组社。这样既可以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又可以训练农民对合作社的组织能力。1926年1月,《合作讯》恢复刊行。随着合作社日渐增多,为提高社务经营效率,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效果,华洋义赈会实行“社务考成制”;1926年4月,合作委办会议定《社务成绩分等办法》,开始对合作社进行社务考核分等。 [9]至此,华洋义赈会倡导农村合作事业的制度建设告一段落。 由于形成了一套相当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华洋义赈会的农村合作事业得以稳步发展;到1929年,共有合作社818社(246个承认社、572个未承认社 [10]),社员总人数达21934人,社员股金达35688.25元,已承认社的存款、储金和公积金共计6882.52元,总资本额达45277.27元。详情参阅下表。 河北省合作事业历年发展情况一览表(1923-1929年) 年份 社数 社员数 社股 股款 资本总额 县数 1923 8 256 176 286 286 8 1924 11 450 462 735 3739 10 1925 100 2332 2100 3523 10281.82 24 1926 317 8032 6682 11703 31453.47 43 1927 561 13190 11954 20697.96 39349.32 56 1928 604 15031 16373 23930.8 34597.89 58 1929 818 21934 22324 35688.25 45277.27 61 资料来源:1、巫宝山:《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办理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放款之考察》,《社会科学杂志》(1936)第5卷第1号; 2、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十年合作事业大事记》,1933刊行;3、李文伯:《华洋义赈会与中国合作运动》,《南大半月刊》(1936)第109期。 面对农村合作社当时较为可喜的发展局面,华洋义赈会为进一步将同一地区的合作社组织起来,加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提出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组织区合作社联合会或联合社,得到了不少合作社的响应;1927年,安平县西南区、涞水县西北区、深泽县西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了三处联合社。 [11] 1930年以前,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创设的合作社组织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无所谓的“登记限制”;该会为使合作社取得合法地位,一面呈请农商部通令河北省各县对于合作社组织准予设立登记,一面印就呈文表格寄给各社填呈县政府登记。尽管如此,由于军阀混战及政权分割,当时的国家政权对华北农村合作事业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不仅当时的北洋政府曾下令“查禁合作社”,就连30年代前的河北地方政府对华洋义赈会的农村合作社也是取消极或限制的态度。 [12]这充分表明,“民间社会”实验形态的农村合作运动,最初几乎未得到国家政权力量的积极支持。笔者认为,或许正是由于乡村社会急需救治,而在当时弱势的国家政权——北洋政府无力顾及乡村社会救治的条件下,才有了像华洋义赈会这种民间社会性质的团体力量在乡村救治中的滋生和崛起,从而弥补了政府行为在相关领域的缺失或不足。应该说,这也是华洋义赈会这种“民间社会”实验形态农村合作运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真正历史缘由。 当然,华洋义赈会这种民间力量对于偌大的中国农村的贫困现实来说,是十分有限且难以满足广大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民真正需要的;农村合作运动虽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有效成就,在总体上却只能是一种无可厚非的“中农化” 趋势(陈意新,2005)。此后,随着南方的江浙两省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从1928年开始由地方政府力量主导农村合作运动的实验;在华北,河北省政府也自1929年始,由农矿厅将农村合作列为政务之一,并于1930年初颁发了《河北省合作社暂行条例》,由此,近代中国的农村合作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民间社会与国家政权联合主导的农村合作运动时期。虽然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华洋义赈会作为一支重要的民间社会力量,依然在积极从事河北、山东、陕西等省的农村合作事业的展开,并发挥了十分可观的历史作用;但就全国农村合作事业的整体形势来说,其行动作用及地位已不再在农村合作运动的主流之列了。 三、社会团体与地方政权联合实验 20世纪的20-30年代,紧随华洋义赈会在华北倡导农村合作运动之后,中国社会已有相当部分知识分子,在全国各地纷纷组织乡村建设团体,纷纷举办平民教育、乡村教育等各种建设性实验,掀起了“乡村建设运动”的潮流;并与国民政府的“农村复兴运动”及“县政建设实验”有局部性合流,均将举办农村合作事业纳入其中,企图以此达到“复兴农村、恢复经济”的社会建设性目标。据不完全统计,到1935年,这类有关的社会团体机构至少有一千余个 [13]。其中,在华北乃至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著者,当属晏阳初主持的河北定县平民教育实验和梁漱溟主持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这两个实验区的一项主要内容除了各自倡导的实验内容之外,其共同的一个内容就是组织、创建合作社,从而使得他们成为推动当地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尤为突出的是,当定县平民教育实验、邹平乡村建设实验转向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县政建设实验”时,就开创了由民间社会团体与国家政权有机结合、共同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新模式或新形态。这表明,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在发展形态上可谓进入了“社会与国家”联合实验的新阶段。这种新模式或新阶段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平教会”)最早于1929年提倡合作社为起点,至抗日战争爆发后被无可奈何地终结了(当然,战争外因并非导致“终结”的唯一因素,也有受国民政府控制、地方势力干预、内部资源不足等种种内在因素),却为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增添了崭新的内容。 (一)晏阳初与定县平民教育实验 晏阳初,平教会的创始人和定县平民教育实验区的主持者。他认为,农民有“愚穷弱私”四大缺点,首先需要采取“除文盲、作新民”的方针,对之进行四大教育,即文艺教育以救愚,生计教育以救穷,卫生教育以救弱,公民教育以救私;实施四大教育的具体途径是三大方式,即学校式、社会式和家庭式。其生计教育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在农业生产上,“应用农业科学,提高生产”;在农村工艺上,“除改良农民手工业外,并提倡其它副业,以充裕其经济生产能力”;在农村经济上,“利用合作方式教育农民,组织合作社、自助社等” [14]。可见,组织合作社是平教会进行生计教育、挽救农民贫困的重要措施之一。 平教会于1926年确定以河北省定县瞿城村为中心为试验基地。虽然,定县早有农村合作社的创立,但在平教会设立之初,因以平民教育为中心,并未注重农村合作;而早在1927年后,平教会即计划调查各种借贷组合及农家记账,制成各种农业经济统计表,以为创办合作社及各种农业经济组织之依据;1929年将实验区范围扩大为整个定县,开展以县为单位的大规模实验,开始进行系统的实验计划,合作事业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 [15]。最初,由于一般农民缺乏基本的合作事业认识与必要的组织训练,因此仅有少量为研究实验而设的合作社数处。1932年1月,平教会在定县指导成立了第一个合作社——高头村消费合作社;同年,派人考察江、浙、鲁、冀各地及定县本地华洋义赈会所办的合作社,着手县单位合作组织的设计与准备;1933年10月,定县被划为河北省县政实验县,并成立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晏阳初任院长。自此,平教会以“政教合一” [16]的力量推广合作社。为此,该会借鉴华洋义赈会的经验,先指导农民组设自助社,以为合作社的预备组织;同时还定期举办讲习班宣传合作大意,并对自助社职员进行专门训练,还与中国银行、金城银行等各银行接洽,在定县办理仓库抵押业务,设法谋求合作社的资金流通等工作,由此奠定了定县农村合作事业的基础。到1934年底,定县全县共有自助社276处,覆盖率占全县村庄的3/5 [17]。由于农民已能逐渐体会到合作社的需要,请求成立及改组者日渐增多,1934年底成立了50个合作社,至1935年6月,仅半年就增加到95个,社员三千多人,到1935年底,合作社增至130个,仅一年时间就翻了一番多 [18]。这些合作社除了少数单营的信用合作社之外,多为兼营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业务以“兼营”为主,可谓定县“县单位”合作事业之最为突出的特点。 此外,平教会还于1933年9月成立了县联合社,1936年3月成立了县联合总会,作为更高一级合作社的联络和经营组织。 [19]定县自创办合作社之后,三年之内,县里取息特重的印子房全部关闭;而合作社除发挥经济上的效用外,还取代了平民学校的毕业同学会,成为改良农业、技术推广的有效媒介。 [20]藉着合作社组织,将散漫的农民组合到一起,形成了乡村社会一股新力量,并用以推展各项乡建工作;难怪章元善在参观定县实验后指出,平教会“从办平教而办合作,将来更会以经济的组织——合作社——为中心发展村治” [21]。平教会创办的合作事业,已有力地说明了农村合作运动对改善农村社会经济的正面效能。 (二)梁漱溟与邹平乡村建设实验 梁漱溟为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和邹平实验区的主持人。他认为,中国的基本问题是文化失调,文化属性的破坏力是乡村破坏的最大力量;因此,晏阳初所论之“愚穷弱私”并非妥当;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除了消极的救济旧乡村之外,更紧要的是积极地创造新文化。这个新文化就是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精神为主,并融会西洋思想的某些精华。梁氏建设乡村的具体方案是,继承和改造中国古老乡约,建立乡农学校,培养乡村组织,走由农业引发工业的经济建设之路。实现此方案的手段,一是教育,二是合作。梁认为,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为社会组织细胞的“伦理本位、职业分殊”的特殊社会,提倡从农民组织入手,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合乎中国人的精神,无论是发展农业,还是抵抗外国的侵略和压迫,都必须走合作之路,以自觉自动自发原则建设合作社。 [22]可见,组织合作社是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山东省乡村建设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1931年6月在省主席韩复渠的支持下成立的,梁漱溟任研究部主任;研究院将邹平划为乡村建设实验区后,梁任实验区主任,这使邹平实验一开始就兼具官民的双重性质。在梁漱溟“乡建”思想的指导下,研究院特别重视合作社的实验。邹平县的合作事业,始于1931年研究院农场之推广美棉,提倡造林,指导养蚕等事;1932年秋,将最初推广试种脱子美棉的219户农民组成15个美棉运销合作社,成为研究院在邹平组织的第一批合作社。1933年7月,邹平、菏泽两县被山东省政府确定为“县政建设”实验县,均受研究院的领导;1935年,梁漱溟又相继担任了邹平实验县县长和邹平实验县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委员长,这些都为邹平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据统计,到1936年底,邹平合作社已有棉花运销、蚕业、林业、购买、信用、庄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