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农村地区丧葬改革现状及其成因
摘 要:现行火葬制度,系政府强行的制度。强行推行这种制度可能导致不佳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重视传统土葬制度的价值,正视丧葬改革的制度设置缺憾,进一 步改进丧葬制度。
关键词:农村地区;丧葬改革;法律效果;成因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实行火葬制度以来,除极少数地区以外,广大的农村地区基本实行了火葬制度 ① 。全面推行火葬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一,节约土地使用面积,保护耕地;二,破除封建 迷信, 简化丧事。然而,由于种种缘由,推行这一制度困难重重,发生了很多暴力或非暴力、形式各异、荒谬无稽的行为,抗拒火葬制度的推行。我国现行的火葬制度,在农村通 行 的做法:人死后,亲属以各种手段逃脱死者被火葬的命运;无法逃脱的,将尸体送殡仪馆火化,然后将骨灰(盒)放入棺材中,入土安葬,堆砌坟头,甚至树立墓碑,依然按照旧 有风俗办理丧事。政府只关注遗体是否被火化,遗体的火化率是对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标准之一,至于火化后如何办理丧事,则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事,能使遗体被火化,已是万事大吉②。这表 明,虽然我国丧葬改革在表面上得到推行和实施,但就其结果而言,并 未达到改革目的,即法 律效果不佳。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现象的频繁出现呢?理由很简单,孟德斯鸠曾说过:“ 我们已经说过,法律是立法者创造的特殊的和精妙的制度;风俗 和习惯是一个国家一般的制度。因此,要改变这些风俗和习惯,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 用法律去改变的话,将会显得过于横暴③。”在此,我们不得不正视传统丧葬习俗的价值和追问我们一意推行的火葬制度 的利弊,探讨造成这种情况的精神性和制度性原因。
二、丧葬习俗的伦理性价值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生活习惯、风俗、信仰、文化等有所不同,甚至汉族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生活习惯、风俗也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就丧葬习俗而言,实行土葬是常规 而不是例外。土葬兴盛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广大中原地区土地肥沃丰富,自古以农耕为主,土地是生命之本,所以人死之后埋在地下,是使灵魂得到安息的最好办法,即“入土为安“ 。在我国久远的丧葬习俗中,受两大文化观念影响最深:一是灵魂不死的宗教观;一是慎终追远的孝道。灵魂不灭的宗教观念源远流长,即便是科学发展到如此高度的今天,也不能 完全消除 ,更不要说人之本性总希望我们的个体不要随着身体的死亡而彻底消失。因此要慎重恭谨地对待逝者的遗体,妥善地安置让死者满意,以便给生者以护佑。同时由于道教、佛 教、巫术迷信的流传杂糅,使得丧葬观念日益复杂和系统,丧葬仪式烦琐而神秘,世代相传影响深远。 慎终追远作为殡葬观念的核心,更具有丰富的伦理内涵。
首先,哀死思亲, 厚葬久丧。慎终追远的殡葬伦理的一个主要内涵即认真对待人生的结束。 以隆重而长久深厚的丧葬哀悼亲人的逝别。其次,视死如生, 视亡如存。儒家历来提倡孝道 , 他们把养生送死等量齐观, 送死的程序程度超过了养生。再次, 制丧方丧, 祈求幂福 。儒家同时吸收了佛道源于彼岸世界的思想, 所以为了让死者的魂魄顺利到达阴间,在那过上幸福、平安、奢华的生活, 后人除了在殡葬礼仪和风俗之中及之后对他们尽心, 还 想 出许多办 法全心全意地乞求先人能安享冥福。最后, 祭祀先祖, 荫庇子孙。希望通过先祖灵魂的关 照和保佑, 让子孙人口兴旺, 事业有成, 生活平安幸福, 无病之忧, 无灾祸之忧 。在这样的 殡葬伦理观指导之下, 形成了中国繁琐的殡葬仪礼和风俗④。
这种传统的丧葬习俗逐渐演化,带来了诸多弊端。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封建等级性强,上 自帝后丧仪,下逮士庶葬礼均根据死者生前的地位等级制定不同的礼仪;二是封建迷信色彩 浓厚;三是崇尚厚葬,浪费严重。
民国时期就曾针对传统的丧葬风俗中存在各种迷信陋俗及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 费等多种流弊,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旨在节俭丧事、消除迷信。尽管如此,社会丧葬礼俗虽 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变化甚微,大量的旧式丧葬礼俗仍活跃于民间。
这也说明了传统风俗、习惯的强大生命力。尽管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风俗习惯等一方面具有传承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变异性特征,而且,传承是在变异中实现的,有时社会环境 和物质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变异就无法传承,因此丧葬礼俗也是在演进中不断发生变化的。这 仍旧不能否认和掩盖传统习俗的巨大张力⑤。
三、丧葬制度的规范性价值
依据法律人类学的视角,社会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法律、政策、政府规章等,非正式制度包括禁忌、习惯、风俗、惯例、习惯法等。这种分类方式不仅 从性质上对制度进行了区别,也暗示了不同制度的产生方式、起源的不同。在制度经济学中,正式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国家有计划地行为。国家为了建立某种秩序或达到某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定、颁布法律、政策法规等规范并凭借外部权威保证这些规范得以实施,从而 构建起其计划所预设的秩序。非正式制度的产生是一种间接的自发自愿方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相互博弈产生的,或来源于传统,最终某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各种主体 中大部分的服从和承认而得到确立。传统丧葬习俗是在人们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 非官方性的,一种非正式制度。正是传统土葬这种非正式制度建立在我国广大农村人们的共同的文化经验、宗教信仰、人生哲学超验论解释的基础上,所以受到人们的支持,难以 被禁止。
哈耶克也认为,人的行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受其知之甚少的那些行为规则指导的,而这些规则乃是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活动中,经由文化进化而积累和沉淀下来的,为人们 所普遍接受的规则,这是一种“未阐明的规则”,与之相对的是人类理性智识建构的“阐明 的规 则”⑥ 。换言之,“未阐明的规则”并不完全是人之意图的产物,而是在一绝非任 何人 之发明,且迄今尚未完全为人所认识的,并且还在人能够用文字表达“阐明”的规则之前,就指导其思维和行动的规则系统中进行判断和确定的。因此,“未阐明的规则”优 于“阐明的规则”,而且“阐明的规则”也不能替代“未阐明的规则”及其所具有的意义。这意味着,不仅“未阐明的规则”比作为“阐明的规则”的国家法律制度更为古老,而 且也意味着立法者和国家的全部权威实际上都源于此前已经存在的,标示着正义观念的未阐明规则,而且,除非得到了那种为人们普遍接受或承认的却常常是未阐明的规则的支持 ,否则,即使是阐明的规则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适用⑦。传统土葬制度正是一种在同一共同体内,长期生活过程 中,经由中华传统文化的沉淀而逐渐生成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 “ 未阐明的规则”。它源远流 长,表明着人们对死亡内涵最基本的认同和昭示,展示了中华传统的丧葬伦理观念:“入土为安”。这就不难理解土葬制度这种“自生自发”的“未阐 明的规则”,为何能执拗抗拒国家推行的“火葬”制度,两种制度冲突的结果是造成一种 怪诞的形式上的妥协——火化—— 入棺——土葬。这表明“火葬”制度如何在这种传统习俗面前变得面目全非和扭曲变形的, 国家推行火葬制度的主要目的落空也不难以理解了。
四、丧葬改革的制度性缺憾
国家在推行火葬制度时是如此粗糙和急遽,不仅没达到其预设的立法目的,造成法律显现功能的缺失,火葬制度所滋生的法律隐性功能更没有考虑到⑧,即未能充分考虑该制度的 推 行可能造成的其他后果。法律的显性功能是法律的客观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或者说是立法者有意安排出来的;法律的隐性功能则是立法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 者是在立 法中无意产生出来的,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
火葬制度在农村的推行,不仅没 有达到节约耕地⑨、丧事从简等立法目的,即显性功能的缺乏,还出现了火 葬制度的隐性 功能,主要表现在:
1、丧葬成本的提高。较之于传统的土葬,现行火葬制度只是增加了火化这一环节,从经济 上 加重了农民负担,也即火葬制度的隐性功能是造成丧葬成本的提高。据估算,骨灰盒的价格自两、三百元至三、四千元不等;遗体运输费三、四百元;尸体整容费用几百元至千 元;火化费用几百元至千元。还存在着其他费用,如给司炉工的烟、红包等。且收费制度不规范。 这是一笔沉重的丧葬费!⑩
2、殡葬行业性垄断、服务质量差。目前中国的殡葬业市场,存在着价格紊乱、行业垄 断 、改革艰难、管理失调等严重的问题。由于没有一个健全的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导致殡葬业服务价格混乱和收费标准不一。因为行业垄断,殡仪馆便可以借机抬高收费标准,巧 立收费名目。“殡葬经济“的暴利不仅仅表现在成本和价格的悬殊上,还表现在人们在这种特殊消 费上的无可选择,体现在服务质量的低下以及消费者的无可奈何。
3、违背民族传统和群众意愿,易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重视殡葬改革、 大 力推行火葬,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全国平均火化率已经达到50.5%。但是,火葬政策从实施以来,却一直受到群众的抵触。即使是“无神论”者,也大多希望能将死去的亲人 遗体完整安葬。当然,对于陈旧落后的观念确有改革的必要,但就土葬方式的根本性质来说,并不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陈旧落后,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伦理及文化寓意是不可忽 视的。一位基层民政干部对我说:“群众认为殡葬管理是一项‘造孽‘的工作,剜坟掘墓啊。如果严格管理,就会破坏与群众的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如果疏于管理,又觉得自己是 在失职。整天处在思想矛盾之中。”要避免简单的以强力压制进行火葬,引起社会关系的紧张。
4、容易滋生腐败等不良风气。火葬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火葬,但仍有一 些 农民将死去的亲人火化后,运回故土安葬,而且堂而皇之地修坟立碑。也有的农民把死去的亲人直接土葬,通过打通殡葬管理人员,象征性地交些罚款了事。还有一些人采取伪 造死亡证明、伪造火化证、花重金贿赂殡葬管理人员等办法,达到将死去亲人土葬的目的。为了减少遗体存放费用以及亲属因之产生的往返交通、住宿费用,只得给殡仪馆的有关 工作人员送 红包或礼品等。这无疑助长了行业不良之风和滋生腐败。
以上现象更表明火葬制度还潜生出制度的消极功能,它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内部的关系紧张,分割社会内部体系的协调、降低社会系统的活力B11。
五、结语
上述分析说明,土葬具有伦理性和规范性价值,并且火葬确实存在一些制度性不足,这就 不难理解为何火葬改革效果如此之不佳。可以说,传统土葬制度是一种对社会的规训方式 ,火葬则是一种规训对另一种规训的改变和对抗,这就不难理解农村火葬改革为何如此艰难。当代社会丧葬观念也是多元的,有无神论者,也有有神论者,即使是无神论者,也存 有丧葬伦理观,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对其丧葬要求,特别是对农村地区不应简单 地以火葬作划一的要求。相信,随着政府部门对传统土葬制度的价值的重视和对丧葬改革的 制度设置缺 憾的正视,我们能够找到妥当的措施,消除现行火葬制度带来的弊端,将丧葬 制度的改革 和建设推向更为人性和合理的局面。
注 释:
①注: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此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改为《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也都制定了配套性部门规章和 地方性法律、法规。
②笔者曾向在安徽阜阳地区一名基层工作者了解到,该地区和河南交界,当地农民为避免自己亲属火葬,到河南掘墓盗尸替代火化的事情时有发生;福建仙游地区曾有报道说用猪冒充尸体火化的事,见2003年1月23日《湄洲日报》。据笔者经历,在家乡农村地区,曾有 老人过世以后,因害怕火葬,家属不敢办丧事,夜里偷偷将遗体埋掉。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59:371.
④于秀丽.生态殡葬录伦理观论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5).
⑤严昌洪.民国时期丧葬礼俗的改革与演变[J].近代史研究[J].1998,(50).
⑥⑦邓正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M].上海三联书店,2000:59-71, 73-74.
⑧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59-161.
⑨注:笔者认为,推行火葬与节约耕地是否具有直接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我们不太可能见到有人把坟墓建在良田或耕地中间,因为和耕地最有切身利益的是农民,每减少一分耕地 都意味农民本人的生存受到的威胁增添一分。制定现行殡葬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认为 土葬的方式将导致“死人与活人争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即使允许自由选择土葬或火葬,也仍有相当一部分不选择土葬。土葬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无需占用耕地。所以,土葬所导致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远没有那么突出。相比之下,各地政府大肆划定各种类型的开发区, 过度进行土地囤积,对耕地破坏性更是不言而喻。⑩姚盛悟.沉重的丧葬费[J].乡镇论坛,2005,(5):22.B1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2.
参考文献:
[1](德)魏德士.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5.
[2](美)戴维·波普尔.社会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R KESSING.文化人类学(台湾)[M].巨流图书公司,1992.
[5](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 2003.
[6]王启梁.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及法律的失败[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