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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认为,韩国新村运动对中国农村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一是要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到农村发展项目的执行中来;二是村庄之间为了获取发展项目应展开竞争;三是项目管理中要允许适当的分权行为;四是要认识到非经济激励的重要性;五是应发挥村级中介组织的作用。
关键词:韩国新村运动中国农村发展启示
韩国新村运动的目标相对明确,它不只是单纯地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还确立了一种能够增加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制度安排。然而,收入增长的制度化并不能完全通过正式的组织或法律法规来实现。为此,农村居民必须以某种建设性的态度来接受那些来自政府的变动不拘的行政指令。在制度化的韩国新村运动中,中国似乎可以从中获得不少的经验。
农村发展项目中的自我决断力
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告诉我们,村民的积极参与对农村发展项目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发展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村民自治,则村民的参与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发展中国家,人们普遍认为村民缺少为发展项目进行技术规划的能力。因此,在这些国家比较普遍的情形是,由政府来设计农村发展项目并将其强加于村民,这样便忽视了农村的实际需求,这使得农民对这些强加的项目根本就不买账。在村民参与和政策功效之间存在着矛盾。决策的基准既不是发展项目的精确度,也不是逻辑理性,而是看其是否合法。实际上,村民的自我决断力才是发展项目的原动力。
对于上述矛盾,“一揽子方案”也许是一种妥善的解决办法。从当局提供的多种针对农村地区的项目中,农民可以选择那些对他们有实际价值的方案。这种制度的前提是假定村民比“局外人”更了解他们自己的村庄。如果村民被赋予了自主选择发展项目的职责,他们就会选择那些他们认为在成本、收益、技术、资源可获得性,以及与其他项目的联系上最优的方案。他们会根据自己的理解来选择方案。当然,他们不一定能够选择出最佳方案组合。因此,要想获得公共援助,对“一揽子方案”的选择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检验被选项目的可行性。村庄之间为了获取项目而展开竞争“一揽子方案”中的每一个项目都在经济、技术以及产品交易等方面获得了政府援助。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村庄的表现越出色,它能获得的政府援助就越多。当局每年都按照预定标准对村庄在新村运动中的表现进行评估。村庄被分成三种类型:初级阶段型、自助型及自给自足型。评估时如果某一村庄获得了较好的分数,它的类型便可获得升级。在新村运动中,每一个村庄都对邻近的村庄开放。村民的参与程度越高,其所在的村庄在新村运动中就越成功,新村运动也就越能惠及所有村民。一旦村庄之间的竞争成为新村运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村民们就会变得更加愿意去服从政府下达的与村庄发展战略有关的指令。
在新村运动的早期,村民们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参与热情,这种局面直到在“一揽子方案”中引入竞争机制时才被打破。当看到表现好的邻村从政府援助中获益时,村民们的态度改变了。当多数村民积极地参与到村庄绩效提升时,新村运动也就被证明是富有成效的了。
竞争会引导村民们去选择那些在实施上更容易成功的项目。因此,他们将以一种逐步累积的经验去挑选最佳项目。对于这些项目而言,确保万无一失是最重要的因素,同时,还要避免无谓的尝试。当成功的经验越积越多时,村民们也就学会了如何使项目获得成功。
发展资源的有限获得性使得村庄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政府确定投资方向。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集中力量,支持那些在新村运动中表现得更有竞争力、更积极的村庄。项目管理中的分权行为如前所述,要想获得公共援助,村庄对“一揽子方案”的选择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检验项目的可行性。这些可行性检验由地方政府来执行。在韩国,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特殊的分权行为跟集权化公共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某种来自上级的分权。
新村运动之初并没有考虑到分权。在新村运动的早期,农民对新村运动项目的集中执行并不太感兴趣。地方政府只是被动地为农民提供激励。它们对农村的燃眉之急根本就不了解。由于对资源分配没有任何权力,地方政府的激励常常徒劳无功。因此,新村运动最初并没有什么动力。地方官员向中央政府表达了他们的这种失望之情,而中央政府别无选择,只好按照地方政府的建议重新试验。可以说,正是地方政府的失望情绪推动了制度化的进程。
随着地方分权的推行,地方政府官员在可行性检验中能够更好地考虑到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们的需求和能力。每一个地方政府在与村民的交往中,都采取了各自独特的管理模式,这使得新村运动的项目更能适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更能增强项目管理的创造性。此外,由于凭自己的判断力来进行决策,地方官员在新村运动中也就越来越有责任心了。地方官员的自发介入改变了新村运动的前景。地方官员的介入越积极,地方政府与村民的关系就越融洽,新村运动项目获取成功的机会就越多,地方官员也就因此而得到更好的政绩评价。地方官员意识到他们的政绩与村民们在新村运动中的积极参与程度息息相关。村民们也同样认识到,自身生活条件的改善取决于同地方官员进行合作。
非经济激励的重要性
在发展中,有限的资源对个别农民而言就意味着有限的物质奖励。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可利用的资源必须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这种投入并不能够产生直接、迅速的经济效益。然而,新村运动通过激励和援助行为调动了地方资源。合作项目生来就容易产生在全社区范围内分配利润的共有产权。一些会带来收益的新村运动项目需要集体行动,其大部分所得被设立为用于所有村民的大众基金。尽管针对个人的奖励额度并不高,新村运动的奖励体系似乎还是对村民们起到了激励作用。参与集体活动比追求个人奖励更具吸引力。通过积极地参与村庄事务,即使有时并不能按劳取酬,但村民们的积极性却被充分地调动起来了。事实上,村庄的带头人是没有报酬的,这在激励村民参与村庄事务方面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村庄的带头人一般是农事的教员或某种新活动的组织者。他们的工作动力主要来源于社会的认可和公众的尊敬。此外,对于村庄带头人而言,还有一项激励,那就是,如果他们被推选为本月的最佳村庄带头人,就有机会见到总统。要知道,能见到总统将意味着有很多好处,它可以增强村民的自豪感,同时也为带头人增加了提升社会地位的机会。来自社会的认可为村庄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对于这种德高望重的带头人,村民们也会给予更加积极的配合。
新村运动的动机也是值得借鉴的经验:农村发展的激励体系必须反映出农民对利益的追求,这一点在高度自发参与成为必要条件时显得尤为重要。其关键因素是农民对“激励”的理解。他们也许会认为:参与新村运动将会改善他们的生活,而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为农民设计的激励体系一定要简单明了,以便他们能够对自己的利益作出便捷的估计。
在利益的估计中,因贡献而获得的酬劳远没有公平感来得重要。从短期来看,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可能就是看与村庄的带头人或政府官僚的关系如何。显然,村庄带头人致力于农村发展时考虑得更多的是大众而非其个人的利益。农民对带头人的评价是依据日常生活而非综合性的分析。带头人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他们的日常表现及其与农民的关系。因此,激励并不仅仅是物质奖赏。更确切地说,他们创立了一种“能量再造”体系,可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动力。这种激励体系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之上,它反映了韩国文化中村民集体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
村级中介组织的作用
大多数的韩国农村还存有多种民间自发的社团组织。这些社团既不是正式的政府体系,也不是官方组织。有些是不定期的兄弟会,如青年俱乐部或主妇小组。还有一些则是有着某种明确目标的社团,如俱乐部、自助农协会和自愿护林员等。因为它们在农村发展部门与村民之间起到了一种协调的作用,所以这样的社团被称之为“中介组织”。
在韩国新村运动中,这些中介组织是村级项目的实施者。这些自发的社团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新村运动项目之中的。在项目实施时,政府的农村发展部门并不需要为这些中介组织支付酬劳。作为项目的实施者,中介组织有很多政府部门无法企及的优势。它们在政府部门与地方百姓之间架起了很好的桥梁。这些中介组织的领导者通常都是村中的精英。他们能毫不费力地了解政府官员的意图,并将这种信息以村夫俗语传达给村民。中介组织是村级发展制度化的工具,没有它们的自发参与,农村的发展项目也许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村庄中通常有多个中介组织,万一有的组织运转不灵时,另一个组织可以起而代之并继续发挥带头作用。的确,在发展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同一村庄的中介组织之间常常为了领导权而展开竞争。因此,新村运动的设计者会鼓励村民们组建那些已经消失的或不活跃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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