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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作为半边天的农村妇女,既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参与程度的提高,浙江农村妇女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但其民主参与程度无论与男子相比还是与自身的经济参与程度相比,却明显逊色,差距较大。在已进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44965名村委会成员中,村委会妇女成员3960 名,只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8.8%。
为了深入了解浙江省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的状况,2004 年省妇联课题组在全省范围内选取杭州、湖州、丽水、温州四个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调查分两部分进行。一是访谈,二是发放问卷。访谈直接深入到基层,跟村委会主任、支书和村妇代会主任作了面对面交流,从中了解到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的许多真实情况。同时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1 份。通过调查,对农村妇女掌握政治知识的程度,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以及影响农村妇女参与民主的原因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把这次调查结果和2002 年换届选举情况相结合,可以看出我省妇女参与民主的总体情况。
一、浙江省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的主要特征
浙江省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4年11 月在余姚市牟山镇、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试点的基础上,于2005 年春节后在全省全面铺开。到今年4 月底止,全省已有13405 个村委会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占全省35178 个村的38.11%(其中金华99.3%,温州83.4%,湖州41.9%,绍兴32.6%,嘉兴23.8%,台州23.8%,宁波11.8%,丽水7.7%,杭州3.5%,衢州2.5%,舟山1.2%);全省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占46%,选举一次成功的占52%。根据课题组对面上情况的了解,结合访谈和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并结合上一届选举情况,我们发现当前浙江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总体上处于中等水平,但行为比较被动
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了解情况看,大部分人都是了解一些,很了解和不了解的比例较低。从全省看,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了解分布是:了解一些的占72.65%,很了解的占6.36%,不了解的占20.99%。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了解分布是:了解一些的占81.63%,很了解的占7.17%,不了解的占11.20%。对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情况的了解分布是:了解一些的占77.09%,很了解的占12.01%,不了解的占10.90%。从参加选举活动的情况看,自始至终参加的只占19.08%,参加部分活动的占62.76%,没有参加的占18.16%。从对投票的重要程度的认识,全省来看,只有45.21%的人认为重要,认为一般的占49.24%,认为不重要的占5.55%,从妇女掌握的政治知识,对村领导的了解程度,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以及对投票重要性的认识来看,都处在中等程度。除了对村里是否需要女干部持肯定态度外,对其他选项既不是很积极,也不是太消极,都是知道一些,了解一些,参加一些。选举行为比较被动,好多出于应付心理,且容易受别人左右。
(二)农村妇女自主意识开始觉醒,权力意识明显增强
农村妇女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比较关心国家时事和社会发展,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引起重视。对妇女在政治社会中的作用相当重视,希望有自己的代表加入政治队伍,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这从对村里是否需要女干部这一选项中可以看出来。被调查者认为村里需要女干部的比例高达81.74%,大大高于参加选举的比例。同时,妇女们对选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也有比较深的认识。农村妇女都认识到“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惯深深影响着妇女的民主参与行为。从全省来看,回答这一选项的所占比例是60.54%,被调查的其它各市也都在50%以上,丽水表现得最为突出,比例高达72.58%。也认识到选举活动中的不公平行为——家族势力的作用,贿选行为的泛滥成了自身参与民主的重要障碍。妇女普遍认为在海选中拉票不如男子,这成了第二位的原因,全省回答这一选项的比例是37.24%。这说明海选活动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选举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也说明海选这一民主形式在初期对妇女并不有利。这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丽水市和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市表现得尤为明显。丽水的比例高达49.50%,而温州则高达53.92%。在对“没有关系和靠山”的这一选项中,丽水市表现得比较突出,比例高达42.81%,这说明丽水的关系网络显得较为重要,人治色彩明显。
(三)精英妇女民主参与程度较低
1.农村妇女进村两委领导班子的比例偏低,职位轻微。妇女担任村主任,村支书的人员极少,选入村委会成员的妇女所担负的任务大都是妇女、计划生育、财务会计工作。换届选举后,全省39188个行政村中,有女村委的村13641 个,占总村数的34.80%,全省39184 个村党支部中,有女支委的村9891 个,占总数的比例只为25.20%。与全国相比,我省村两委女性比例处于下游水平。这与我省的经济发达程度很不相称。根据全国妇联的有关资料反映,全国有女村委的村平均比例在76%左右,比浙江省高出42 个百分点,有女支委的村平均比例为42%,比浙江高出17 个百分点。
2.从近几年看,妇女进两委的比例还呈不断下降趋势(见表1)。全省各地第五届村民委员会中共有女委员16232 名,有女村委的村委会比例为40%,换届后,下降到34.80%,幅度达5.20 个百分点。从各市情况来看,温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等市妇女进村两委人数都有明显下降。
3. 各地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趋势。妇女进村“两委”班子比例最高的要算嘉兴、湖州和舟山。其次是杭州、宁波、温州、绍兴,较低的是金华、衢州、台州、丽水(见表2-4)。
从表2-4 的情况看,分布比例令人深思。作为省会城市杭州市,副省级城市宁波市,农村妇女参政的比例竟然大大低于嘉兴市和湖州市,而经济排位并不在前的舟山市,农村妇女参政的比例很高。
二、浙江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程度低的主要原因
1.传统文化的浸渗,影响妇女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态度。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女性角色的塑造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贬低女性价值,使之成为男性的附庸。第二,将妇女排出在社会、政治之外。这些规范将妇女定位于“主于内”的角色。新中国的成立,虽然使广大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转变,改革开放更使农村妇女走到了经济第一线,但“传统是历史的惰性力”,它毕竟具备强大的渗透性和延续性。
2.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下,制约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第二届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浙江项目组的抽样调查,农村妇女不但文盲率高,达22.9%,而且在受教育者中,半数以上集中在小学。因文化素质较低,使得妇女的政治认知程度低,对政治典则、选举制度、选举程序了解较少,影响投票的积极性和准确性;导致妇女获得信息能力差,目光狭窄,接受新事物慢,对村民自治这种新的民主形式理解和接受能力低;同样也导致自信心不足,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自卑感强,对男子和社会依赖性强,政治辨别能力低,政治态度模糊,政治效能感低。
3.选举竞争激烈和选举行为不规范,增强了农村妇女参政的难度。
自从实行“海选”以后,我省农村妇女的参政水平出现逐年降低的局面,这是“村民自治”初始阶段的必然现象。“海选”是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选举出来的,这给所有选民提供了一个平等参与的机会,但由于村内情况的复杂性,使得选举的竞争也变得异常激烈和复杂,不规范行为也大大增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民主选举跟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村民对候选人的考虑,除了人品、素质外,带领大家致富的能力成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经济能人的脱颖而出,自然给妇女造成压力,增加竞争的难度。
(2)“海选”使家族势力重新抬头,对妇女参政是一种不利影响。宗族、家族内往往把男子作为代表推荐出去,极少认为女子能担当起一族利益重任的。
(3)“海选”使一些地方出现贿选现象,“贿选”的行为人以男子为主,妇女很少参与,加强了妇女的弱势地位。
4.从夫居的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了农村妇女在村民认同上处于劣势地位。
按照中国的婚姻制度,妇女在区位上只是一个随从者,这对农村妇女参与村级竞选极为不利。在婚姻关系缔结前,男女双方作为独立的个体都有各自所属的村落环境,在这个环境里,人们之间相互熟识,各自拥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妇女婚后到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以前的社会资源失却,新的社会资源需要重新确立。在获取族群的支持方面明显逊于男性。
5.妇女多重角色的担当使政治参与感到力不从心。
目前,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担当了多重职能。她们首先要扶养孩子,侍弄家务。相夫教子是她们的本行。其次,她们还要参加生产劳动,为家庭赚取一定的经济报酬。在这样的前提下,妇女再要承担社会角色,参政议政,领导村里工作,就必须比男子付出多倍的努力。再加上妇女天然的生理、心理特点,要跟男子去平等竞争,显然是力不从心。
三、提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对策思路
1.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农村妇女参政的认识。
要从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妇女进村“两委”比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始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十五”时期《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也把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和能力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之一。因此,首先要对各级领导加强思想宣传和教育。一是从优化领导班子性别结构达到男女资源优势互补的需要出发加强宣传;二是从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关系,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的需要,特别是占农村人口半数的妇女的需要出发加强宣传;三是从妇女是推进民主化进程和促进社会公正的关键高度来加以宣传。
2.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公共政策和立法支持。
从表面上看,为农村妇女参政已经提供了许多政策和法规。但问题是这些法规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把一些政策条令具体化。例如,可以在候选人中把男女分开规定一定比例,也可以在选举过程中规定女选民应到的人数比例。为了让妇女有更高的参选意识,可以适当拉开“两委”委员和妇代会主任的收入差距,防止妇女出于保底心理只停留在妇代会主任的竞选上。
3.充分发挥妇联在农村妇女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有专家提出,提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最佳路径是加强培训。作为桥梁和纽带,妇联应该承担起这一任务。可以开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她们的各项素质,加强妇女群体健康人格的培养和教育;尤其要组织政治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班,及时向妇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让妇女掌握保障自身多方面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参政的主体意识。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妇联要积极发挥主动性,做到提前介入,主动站位,积极协调,全面参与。县乡两级妇联主席应该积极参与县乡方案的制订,并且要从维护妇女利益代表妇女利益出发提出建议和意见。要采取一些符合农村实际的措施,为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解决后顾之忧。可以逐步推行一些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措施,如开办幼儿园和托儿所,减轻妇女的家庭负担,帮助她们处理好家庭和事业的关系。
4.做好培养农村后备女干部的工作。
由于比较利益的差异,村内的政治职务及带来的相关利益不足以吸引拔尖精英,第一层次的精英许多都外出创业和在企业工作,尤其是具有现代意识的高文化素质的年轻人,他们的注意力不在村内。妇女也是如此。留在村内担任妇代会主任或“两委”干部的往往是年纪较大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 后续干部储备不足,队伍结构显得青黄不接。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党委和妇联要加强对年轻妇女的培养。可以在文化程度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女青年中发展团员、党员,让她们参与村内的一些辅助性行政事务,使她们有一种荣誉感和归属感,然后带领她们慢慢成长。
5.规范选举行为和程序,使基层民主合法化。
第一,建好村民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应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使选委会成员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第二,制订规范的竞选规则。一是合法。要把合法的拉票行为规定得清清楚楚,把禁止拉票的行为规定得明明白白。要帮助候选人采取正确的竞选行为,自觉杜绝使用贿赂、威胁利诱、不切实际的承诺或实施人身攻击等不正当的竞选手段。二是公开。要为候选人提供竞争的机会和条件,使候选人由地下活动变为公开竞争。三是公平。在竞选规则面前,所有候选人一律平等,能够公平竞争。第三,建立合理的竞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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