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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女性的政治参与意识既直观地反映了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素质和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农村青年的政治参与水平。因而研究农村青年女性政治参与现状,对提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水平,加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以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5年暑期社会实践分队在湖北省广水市采集的756 份问卷及访谈材料为基础,旨在结合实际对农村青年女性参政问题作一简要说明。虽然是管中窥豹,但求可见一斑。
一、当地青年女性政治认知情况
政治认知是指关于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执行者以及政治制度的输入和输出的认知和信仰,政治认知的对象一般包括政治象征、政治典则等。它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政治事务认知和关心的程度。在有关政治象征方面,我们选择了“现任国家主席”和“现任国务院总理”为参照指针。从表1 可见几乎所有青年女性都能正确回答,这表明在政治象征方面农村青年女性认知程度较高,对国家总的政治局势较为关注,我们认为这与她们所受教育和宣传媒体的发达有关。
在有关农村的政治典则方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疑居于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地位,但接受调查的青年女性中只有27. 1 %表示知道;与之相适应35. 4 %的青年女性表示知道所在村的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实施已有十余年时间,它对村委会选举若干问题作了制度安排,是村委会选举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低认知率表明:一方面由于历史的沉淀和民主法制不健全,加之官僚主义等原因,使农村民主流于形式,农村青年女性对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也缺乏了解的兴趣;另一方面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有把民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保证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农村青年女性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淡薄,必然会对她们民主观念的产生和民主权利的争取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当地青年女性政治参与程度分析
政治参与程度是指公民在政治参与中的深度与广度,具体说就是指公民政治参与规模的大小与参与方式的多少。民主的广度是由公民是否普遍参与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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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知道村规 │知道“村组法”│ 参加过 │参加过 │知道现任│知道现任│
│百分比 │民约的内容│ │村委会选举│村民大会│国家主席│国家总理│
├──┼─────┼───────┼─────┼────┼────┼────┤
│% │35. 4 │27.1 │66.1 │65 │99 │98 │
└──┴─────┴───────┴─────┴────┴────┴────┘
(1)民主选举参与情况分析
衡量政治参与程度的基本指标是投票率,投票率高则政治参与的程度高,反之则低。表1 资料显示:有66. 1 %的被调查的当地青年女性参加过村委会的投票选举,没有参加过选举的比例为33. 7 %。较高的参选率表明当地大多数农村青年女性已经意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并能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
不过,这种高参选率并不表明她们有较强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从表2 可见在高达66. 1 %的参选率背后隐藏的是仅为36. 9 %的自动参与率(即自己想参加) 。不少的人选择了“村里要求”或“大家都去我也去”,从中不难发现其当地青年女性在选举参与上动员参与和消极参与色彩仍然较浓。这表明当前农村青年女性缺乏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主体意识,她们中部分人的政治权利意识尚未觉醒,对自我社会功能的认识不足。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一些农村青年女性在村庄选举中的依赖性和从众性已有较大改进。如表3 所示,当问及投票时如何决定时,75. 9 %的青年女性选择了“自己决定”,这不但与10. 3 %“听丈夫或家人意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与其它年龄段妇女形成了显著的差别(30 岁以上妇女自己做主总体比例约为50 %) 。这表明由于新一代女性适逢改革开放,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自身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相应的权利意识也更加具备,她们政治自主倾向也更加明显。
表2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原因
┌─────┬────┬───┬────┬──┐
│项目 │村里要求│ 自己│大家都去│其它│
│比例 │ │想参加│我也去 │ │
├─────┼────┼───┼────┼──┤
│% │33. 1 │36.9 │27.7 │2. 3│
└─────┴────┴───┴────┴──┘
表3投票如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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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自己决定│听丈夫或│听同伴│听乡十│
│比例 │ │家人意见│意见 │部意见│
├──────┼────┼────┼───┼───┤
│% │75.9 │10. 3 │1 .7 │12.1 │
└──────┴────┴────┴───┴───┘
(2)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参与情况分析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灵魂,村民自治章程定,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必须由村民参与。
民主决策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公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到政治中来。我国的村民自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逐步培养农民自主、自立意识、使农民具备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充分行使国家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各项义务。但在实践中,农民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主体意识缺乏,参与意识非常淡薄。在我们此次调查中,农村青年女性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环节上都相当欠缺,无论是参与率还是发言率都极低。
公民参与政治活动频率是测量政治参与程度的又一指标。调查结果表明(见表4)在参与率上,每次都参加村民大会的青年女性只有20. 5 %,而几乎一半的人参与频率小于1/ 2。这表明当前绝大多数青年女性并未将村民代表大会置于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高度,相反她们将参加村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种被动的义务,因而在参与率上明显偏低。从访谈情况来看,这主要是由于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部分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从自己意愿出发,在某种程度上仍干涉、甚至操纵村务管理,村治还不能充分反映村民意愿,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青年女性的“政治无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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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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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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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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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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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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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都没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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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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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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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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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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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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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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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是本村全体村民自治权利的最高体现者。只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村民都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对关系全村利益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在参加过村民会议的青年女性中很多人放弃了这项权利,多数只是参加开会,在会上不发言或很少发言。调查结果显示(见表5) ,分别有72. 9 %和18. 8 %的与会女性在村民会议上“很少发表意见”和“不发表意见”,两者相加比例为91. 7 %。这说明绝大多数农村青年女性在村务民主决策和管理中放弃了话语权,以旁听者和局外人角色参加村民会议,在村民会议上很少有所作为或无任何作为,对村务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很小。从中也反映出了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的弱化以及部分农村存在村民自治行政性强而自治性弱的特点。
表5发表过意见吗
┌────┬─────┬──────┬─────┐
│项目 │不发表意见│很少发表意见│有意见就说│
├────┼─────┼──────┼─────┤
│% │72.9 │18.8 │8.3 │
└────┴─────┴──────┴─────┘
同时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农村青年女性为何在村民大会上不发表意见进行了调查。表6 表明有40. 5 %的被调查者在回答“您在村民会议上不发表自己的意见的原因”时选择“没意见”,在所有选项中居第一位;选择“说了也没用”的占18. 9 %,居第二位;两者相加达59. 4 % 。这反映了当前农村青年女性的政治效能感比较差,并由此导致其对自身影响村务决策和管理的能力自我评价比较低,对参与村务管理还存在一些心理上的障碍。究其原因可能是基层民主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农村妇女在参政现实中的边缘化状态的双重作用使她们怀疑和低估了自己的参政能力。
表6小发表意见的原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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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没意见│有意见小敢说│说了没用│十部说了算│小了解村里事务│小想管村里事务│比例│
├─┼───┼──────┼────┼─────┼───────┼───────┼
│% │40.5 │8. 1 │18.9 │10.8 │13.5 │2. 7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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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监督参与情况分析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是农民民主自由实现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村级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遏制村干部腐败的重要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同时对一般村民而言村务公开制度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村务公开的信任程度在一带程度上反映了农村青年女性对村级政权的信任程度,从表7 可见对本村村务公开持积极态度(“很信任”、“比较信任”) 的约占40 %,而消极态度(“不怎么信任”、“完全不信任”) 却占60 %,这表明在总体上她们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是很低的。结合访谈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部分农村存在村务公开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的缺陷;同时存在部分村干部以权谋私的现象,从而导致农村青年女性对村干部的不信任。有一名被访者对笔者说“村务公开栏根本没起到作用,村干部以权谋私,上面写的很多不是事实”。另外,笔者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对待村务公开上中年以上妇女持肯定态度者明显高于青年女性,我们认为这与青年女性由于年轻的缘故其思想比较偏左,看待问题不够理性全面有关。
在最关心的村务问题上,青年女性特点还是比较显著的。从表8 可见他们对“村财务状况”、“村干部报酬”比较关注,这与她们对村干部不信任是密切相关的。而另外几项其他年龄段妇女较关心的村务,却并未得到青年女性的足够关注,如“承包地的调整”、“宅基地的分配”和“计生指标”,我们认为这与青年女性年龄和农村从夫居的风俗有关。特别是那些未婚未育的女性,对这些就更少关注了。
表7对村务公开的信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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