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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参与状况
妇女参政是我国妇女翻身解放的标志,农村妇女参政是我国农村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妇女参政,从内涵来说包括民主参与和权力参与。妇女民主参与是指妇女作为社会主体行使民主选举、建议等的权利;妇女权力参与是指妇女直接进入国家及社会事务的各个管理阶层进行决策和公共管理,妇女权力参与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妇女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中国共产党一向推行男女平等,历来重视妇女的政治权利,并且采取了各种切实有力的措施来保证妇女参政。新中国成立后,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呈上升的状况,女性有了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较为充分地参政议政。从1988 年试行村民自治以来,到今年已有20 年。但是,纵观实施村民自治以来的情况,农村权力的下沉却导致了女性在村庄权力系统中被边缘化。“20 世纪90 年代,我国村委会中妇女干部的平均比例还能维持在40 % ,到2005 年,在真正搞‘海选’的地方,女村长、女书记几乎绝迹。”根据民政部2000 年全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资料统计:全国设有村委会731659 个,村委会委员3150432 人,其中女性493438 人。女性比例仅为15. 9 % ,平均每个村仅有0. 67 个妇女。村委会主任中妇女的比例更低。据不完全统计,村委会主任中妇女的比例仅为1 %左右。2004 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重为13 % ,全省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重也比2000 年降低了1. 1 个百分点。为什么农村的自主权力越大,村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反而不断下降?
二、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成员比例下降的原因
1. 传统文化中的性别分工和角色定位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传统性别文化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家长制的宗法社会是按照父权社会中的血缘亲疏来区分尊卑贵贱的,并由此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女性的活动范围被局限在家庭这一私领域,被排斥在政治生活的公领域之外。“贤妻良母”是人们对于女性的角色期待,女性的角色被定位在相夫教子上。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落实男女平等的政策,但是,由于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传统的性别分工和角色定位早已内化为人们意识的一部分,难以一下子根除。现代消费主义的文化又似乎从另一个端口为女性的社会角色确立了标准,并以此遏制女性参与社会、参与政治的期望。
2. 社会对性别平等认识的异化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把男女平等写入宪法,成为推行男女平等的最有力保障。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男女平等的认识本身就包含着性别的不平等,是以男性为标准来要求女性,推行的仍是以男性为主导的价值评价体系,将妇女解放与男性化等同起来。如“巾帼不让须眉”、“不爱红妆爱武装”,社会上并没有真正改变男强女弱的认识。国家权力的上收,村民权力也就增加了,同时也是传统性别文化获得制度内合法表达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妇女获选的概率自然就降低了。不仅如此,男性主导价值基础上的男女平等观还把妇女在农村权力系统中边缘化的原因归之于妇女本身的低素质和低能力。
3. 女性群体性别认同不足
在传统性别分工思想的熏陶下,农村妇女对于家庭的认同超过了对社会的认同和自身性别的认同,她们较多关注自己的家庭,权力意识淡薄,性别意识淡薄,农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加上女性嫉妒心理的作用,农村妇女投票时不会有意识地投给女性候选人,她们甚至对女性候选人持负面评价的态度。在农村,投票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在男性家长制传统的影响下,女性作为投票人的权利往往不能真正实现。即使自主选择候选人,农村妇女的“自我”也往往服从家庭的“大我”。
4. 女性自身素质的影响
我国的传统思想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部分家长也认为女孩子长大后嫁出去就成为别人家的人,没有必要花很多的精力为别人培养人才,加上生活所迫,农村妇女在受教育程度方面不如男性,总体偏低。据统计,2004 年福建省成人识字率为84. 8 % ,其中女性为77. 2 % ,男性为92. 5 % ,高出女性15. 3 个百分点;6 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 5 年,其中女性为6. 8 年,男性为8. 2 年,均高于女性的平均水平。由于女性文化素质相对处于劣势,导致妇女获得信息的能力较差,目光狭窄,接受新事物较慢,致使其决策能力、领导能力都不如男性。因此,妇女在获得村民的认同和支持方面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5. 妇女自身参与竞选不足
对于传统性别分工的认同, 以及生育这一女性特殊的人类再生产活动, 使农村妇女几乎承担了家里的所有家务劳动, 加上经济水平的限制和生活社会化程度较低, 农村妇女根本就没有精力参与竞选。社会参与不足, 交往有限, 导致农村妇女自信心不足, 制约了农村女性参与竞选。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下, 留守在家里的妇女劳动负担加重, 家务劳动、照看家庭、经济创收等压得妇女根本就没有参与竞选的念头。当前部分农村流行的喝酒、送礼政治结盟活动, 也使得许多想要参与竞选的优秀农村妇女望而却步。
6. 国家政策的模糊
为了提高农村妇女入选村委会的比例,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在1999 年颁布的《关于努力保护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以及2002 年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4 号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女性在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虽说各地具体情况不一样,无法规定具体的名额,但很多基层组织往往把“若干名”、“适当的名额”解读为“一名”,并且往往定位于妇女主任。
三、扭转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下降的对策思考
1. 将性别平等作为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要把性别平等提炼成和谐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之一,克服以男性为中心的思维定势所造成的选举过程中事实上的性别不平等。妇女首先要树立自信心,走出男人的阴影,克服依附心理,自觉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转化成为真正的“政治人”。男性要转变歧视女性的心理,客观地评价女性。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文化,需要各级党政部门、妇联、舆论单位利用一切机会和渠道,特别是要采用农民们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男女平等,使社会能够全面正确地评价女性,尊重女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 政府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妇女参政政策并加强督促
我国政府始终是妇女参政的主导角色,针对由于政策的模糊性及领导的性别偏见而导致的虚化、软化性别保障政策,我国政府应该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加以落实。首先,可以明确规定村委会中女性成员的人数或比重。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具体差异,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女性成员名额或比例的硬性规定。国家也可以组织工作队并责令各地组成工作组来具体考察落实情况,并把落实结果作为官员考核指标之一。其中工作组成员必须包括妇联的成员。
3. 农村妇女要积极参与生产分工
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运作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平等意识。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女性社会地位的沦落是从女性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被削弱开始的。家庭中的私人父权制与经济和国家中的公共父权制以各种方式相结合,产生了将妇女置于从属地位的支配体系。女性应该积极参与生产分工,掌握一定的经济资源,以提高自己在家中的地位,增强信心。农村妇女卷入市场化的过程就是个不断自我赋权的过程和强化平等意识的过程。
4. 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
女性参政的广度和层次关键取决于女性自身的素质,因此只有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才能不断提高其参政水平和竞争能力。对此,首先要保证女学生能够接受在校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妇联和民政部门可以通力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帮助农村妇女拓展视野,调整能力结构,提高她们接收新信息的能力、竞争力。利用各地党校、夜校等对妇女干部进行正规化培训。
5. 充分发挥妇代会的作用
妇代会要充分发挥妇女代言人的作用,为妇女争取权益并尽力保护妇女的权益,通过实实在在为妇女谋权益的工作获得妇女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把妇女组织起来,提高妇女的社会关联度。这样不仅有利于拓展自己的社会资本,也可以增强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博弈的资本。妇代会还要积极动员妇女参与村庄公共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注重培养年轻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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