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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妇女参政障碍中的文化和传统因素研究  
  作者:魏宪朝,栾爱峰  浏览次数:738  发布时间:2008-07-01  文章来源: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年第6 期  
   

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的今天,社会性别意识已成为世界性发展的主流意识,社会性别研究也逐渐被学术界所重视。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传统的农业国,农村妇女占全国妇女总数的75 %和农村人口的一半,她们是中国社会一支庞大而特殊的群体。因受传统习惯和观念的束缚,农村妇女的政治地位尤其是参政比例却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目前仅占16 %左右。这不仅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影响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农村妇女参政何去何从,将是中国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据民政部日前透露,目前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计划用法律明文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村民代表中有适当女性名额。

我们认为,从社会性别角度出发研究“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这一课题,有助于引起社会更多关注和优化妇女工作举措,为农村妇女参政创造一个平等的发展机会,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为保证本课题进行的系统性和科学化,我们在研究中使用了以下四个相关概念:农村妇女参政。妇女参政是指妇女群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和权利,包括民主参与和权利参与两个方面。农村妇女参政是指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资格和权利。

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一种社会自治制度。作为一种直接的民主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会性别。这是区别于男女的自然性别而言的,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规范中形成的性别规范、性别角色以及两性的行为方式。它强调男女之间的角色差异不是由生理性别所决定的,而是后天文化习俗影响的结果。

先进性别文化。这是与落后性别文化相对而言的,是指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先进性别文化倡导男女平等相处、相互尊重、共同进步、协调发展。它是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内容。

一、农村妇女参政问题的研究现状

对于农村妇女参政的影响及制约性因素的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两种态度:一种是持肯定的态度,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妇女是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她们发展水平和地位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作为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村妇女,已经成为村级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成为农村“三大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实践证明,农村妇女参政不仅有利于妇女自身发展和利益的维护,也有利于村级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做好农村的各项工作。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妇女参政还可以培养优秀的女干部,充分体现民意,加快农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防止政治上的男性专制和独裁。另一种是持消极态度,认为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低、管理能力差,过分强调或硬性规定妇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不仅不利于体现民主,反而会造成具体选举中违背广大人民的意愿,选出参政、议政能力低的女性代表,不利于村级事务的管理。

() 几种因素:有的学者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分析,认为影响农村妇女参政的决定性因素是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低下。他们指出,不少农村地区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政策“, 嫁走不取,娶来不分”的土地政策实际上是在男人之间进行土地分割。这样,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就被剥夺了,而土地是农村人最主要的资源,妇女在农村经济地位的丧失,自然会在村庄事务中失去发言权。有的学者则从妇女自身的素质来分析,认为当前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不适应基层民主发展的要求。

() 本文数据:今年5 月份,我们在“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中国村民自治与法律维权案例式培训研究项目———的调查问卷中对农村妇女参政情况设计了两个问题:

26.“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您的看法是□男女平等,妇女可以通过竞选担任村干部,法律没有必要做出特别规定□有必要特别保护妇女担任村干部的权利第一选项的有578 ,65. 5 % ,第二选项的有140 ,15. 9 % ,其他占18. 6 %

27. 对于妇女参加村干部的竞选,您的态度是

□支持(121 ,13. 7 %) □无所谓(91 ,10. 3 %) □反对(48 ,5. 4 %)

您反对的理由是(可以选一个或一个以上选项) :

□妇女缺乏当干部的能力(23 ,48 %)

□妇女应当照顾家庭(19 ,39 %)

□其他,此选项要说明理由(19 ,39 %)

“其他”选项所占比例较大,39 % ,但问卷能说明理由的不多,主要是他们是在田间地头,书写起来比较麻烦,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回答我们的问题。

本文以社会性别角度为出发点,从文化和传统两个方面论述中国农村妇女参政的障碍。首先,我们从农村妇女参政的重要性切入,分析农村妇女参政的现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了制约农村妇女参政的两个因素,:文化和传统因素;最后,我们提出了为解除障碍而应采取的初步措施。

二、我国农村妇女参政的实况分析

民主是保证公民权利得以平等实现的形式,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村民自治是直接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的实践是实现乡村社会民主的前提条件,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参政程度是完善中国民主政治的要求。我国农村妇女占全国妇女总数的75 % ,占农村人口的一半,这“半边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我国农村妇女参政的重要意义

1. 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和谐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是两性的平等,由于中国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实现农村男女平等又是重中之重。另一方面,村民的参政意识、参政程度是农村政治文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样,占人口一半的农村妇女的参政意识、参政程度是农村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农村妇女参政有利于提高农村政治民主化的程度,促进政治文明的进步。

2. 促进了妇女地位的切实提高。随着农业生产的女性化,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村级事务管理的后备军。农村妇女被选入村委会,并成为其中的一员,不仅可以打破传统的男尊女卑的偏见,促进男女平等,而且有利于维护妇女自身的权益,增强妇女的自信心,从而展现妇女的聪明才智,提高妇女的地位。

3. 促进了村级事务的有效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和大批男性外出打工已成为既定的事实,农村妇女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村庄的核心力量,经济政治女性化是农村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突出表现。农村妇女利用她们的母性和母爱不仅教育和感化了子女,而且也提高了她们在村庄中的威望,从而为管理村级事务铺平了道路。农村妇女参与村务的管理,不仅维护了村庄的政治稳定,巩固了村民之间的团结,而且填补了男性外出打工留下的空白。

() 我国农村妇女参政的已有成就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为其参政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 年代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男性外出打工,农村妇女成为村庄的顶梁柱,经济获得了独立,因此,在村庄中的政治地位也相对提高。经济地位的提高,为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同时也为妇女参政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后盾。

2. 打破传统观念,大力宣传动员,从而使农村妇女参政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据资料显示,1997 年参政的女性比1994 年增长了15. 6 %。在国家动员、大力宣传教育下,农村妇女参政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妇联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通过书写标语,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多媒体等宣传工具,就妇女入选村委会做了大量的宣传,并使群众了解妇女参政的重要性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村妇女冲破世俗、敢于展现自我、接受挑战,从而增强了权利意识,有许多农村妇女走上了领导和管理岗位。

3. 经过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农村妇女参政能力在增

,自身的综合素质已经有了很大改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妇女的价值观念在更新、思想在不断解放,她们有的能以积极的心态、饱满的精神参与村委会选举,并在竞争中获胜,从而成为村务管理的骨干。为适应职位的需要,广大农村妇女干部通过各种形式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接受继续再教育。据统计,农村女性人口的文化教育已平均达到了初中水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2. 3 %。不仅如此,她们还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选举的程序、了解村中各项工作,从而提高了她们的参政能力。据迁西县妇联提供的资料显示,1999 7 - 8 ,这个县的妇联利用相对农闲季节,举办了有1500 人参加的“农村妇女骨干参与意识培训班”,每村都有3- 5 名年轻、有文化的妇女参加培训,全县17 个乡镇划分为10 个片区,每天一片区,共培训10 场。其中心内容是增强参与意识,提高参政能力,经过教育和专业培训,农村妇女不仅提高了自己,而且为她们进入村委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许多当选的女村委会成员已经表现出了较高的综合素质。她们年轻有为、能力突出、贴进群众、管理有方、敢做敢为,赢得了上级和群众的好评。

4. 有关农村妇女参政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主张在逐步法律化、制度化,一系列保障农村妇女参政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82 年修改的《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1992 制定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1998 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1995 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妇女参政的明确目标:积极实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要有女性。1999 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规定,要确保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的管理与决策。可见,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基层民主中的性别问题,并出台了相关政策,从而保证了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2004 8 13 ,20 多名中国农村妇女干部在北京获得了民政部首发的《农村妇女参与委员会选举手册》,这标志着中国政府首次将社会性别问题纳入了基层民主建设的日程。

5. 一些地方“女村官”所占比例的提高,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吉林省梨树县、河北省迁西县、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在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具体操作中,为保证村委会中有一定比例的女性,他们通过选前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