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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选参政既是男女平等、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也是建设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农村妇女占我国妇女人口70%以上, 她们参选参政对促进社会进步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 由于农村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以及农村青壮年男劳力的大量外出打工, 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中老年妇女已经成为,并在以后很长时期都会是农村生产生活事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 鼓励农村妇女参政议政, 尤其是参选村“两委会”班子, 既有明显社会意义, 也越来越有现实紧迫性。长期以来, 我国党和政府不仅积极鼓励妇女在国家层面参政议政, 也大力支持妇女在社会层面参与基层自治, 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但从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现状来看, 形势并不乐观。据不完全统计, 2002 年第5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后, 全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16%, 女主任仅占l%左右。陕西省情况更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全省当选的女村委会成员仅占9%,女主任仅占0.6%。在2005 年9月开始和当年底结束的咸阳市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我们市妇联按照省妇联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 在动员支持农村妇女参选参政、进入村“两委会”班子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首先争取市委在第6 次村委会选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妇女参选参政的具体指标, 其次是培训了全市240 多名县乡村妇女干部和民政干事, 最后就是在最终选举过程中, 会同市民政局主要领导逐县区检查落实, 从而使全市村委会班子中的妇女成员数大大增加。其中长武县216 个行政村选出女主任3 名、女副主任9 名、女委员176 名,有女委员的村委会比例较上届增加70 个百分点。但总的成果仍难以让人满意, 全市3643 个行政村中, 女支委880 人, 占不到支委总数的10%; 女支书87人, 占2.4%, 与妇女占农村人口比例以及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很不相称。
究其原因, 既有妇女自身因素, 也有社会环境因素, 既有思想观念束缚, 也有客观条件制约。
一、传统家庭模式和思想偏
见束缚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在农村, 男主外、女主内和“男主女从”, 是大多数家庭的生活模式。受此影响, 大部分农村妇女都有出嫁随夫思想, 凡事总把男人推在前面, 领到选票后也多按丈夫意愿办, 多数男人也都认为妇女天职就是做家务、管孩子, 热衷社会活动和公共管理是不守本分。尤其是一些边远村落, 女人过多地投身“外边”公共事务, 家庭也会被村民耻笑。在这种社会环境下, 一些有能力的妇女即使想参选参政, 参与村务管理, 也会受到家人及亲友阻挠。
二、从夫而居的婚姻家庭习
俗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活动。我国农村社会的传统习惯是妇女结婚后从夫而居, 这就使她们失去了以往在娘家多年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影响力, 而要在婆家村里树立威信和影响, 则往往很难很慢。特别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农村生产大都是单家独户作业, 村民间的沟通交流很少, 新嫁入的妇女更难被村民所熟悉, 许多村民甚至多年叫不出嫁入本村的妇女的名字。尤其是在一些宗族观念较强的村庄, 大多数村民更是不可能投票支持一个外姓妇女担纲本族利益代言人的。因此, 农村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候选人往往不如男性候选人那样更容易被多数村民所认可和支持。
三、自身素质缺陷常常使农
村妇女在参选参政中处于劣势。当前, 我国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 农村生产生活事务也日趋复杂, 要求村干部不但要有为村民办事的热情和品格,也要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知识和本领。然而在农村,“出嫁的女子, 泼出的水”等重男轻女思想严重, 许多多子女家庭最多让女儿读完初中就强行让女儿辍学, 有的困难家庭甚至根本不送女儿上学, 人为地剥夺了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造成农村妇女整体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 明显低于男性。此外, 大部分农村男子都有过走出家门“打工、经商、办企业”经历, 增长了不少见识, 而妇女则多数常年留在村子务农管家, 与外界交流少, 见识缺。这些素质缺陷, 无疑会使作为女性候选人在与男性竞争中处于劣势, 即使当选了, 也多处理后勤等琐碎事务, 难以真正参与决策。
四、政策法规粗糙宽泛难以
有效促进妇女参选参政。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 以及《民政部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 号)等政策文件, 对保证妇女政治权益都有规定, 应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促进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制度框架。然而, 大多数已有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 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贯彻运用。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有“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比例”的规定, 但却没有一整套可操作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使严肃的法律规定演变成了只起倡导作用的政治口号。
—些地方党委虽然在促进妇女参选参政方面探索实施了一些有效举措, 但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 更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 因而不能广泛推广。更多的地方党委, 尤其是一些基层干部, 则对制定具体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存有顾虑, 动员妇女参选的具体措施不得力, 从而使法律规定期望的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效果难以很好体现出来。
以上这些因素, 有些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 也需要很长历史阶段才能克服, 有些则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很快就能解决。我们要从实际出发, 借鉴先进国家经验, 按照先易后难、加快推进的工作原则, 不断清除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社会障碍, 努力探索促进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有效途径, 努力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到更高更好水平。
首先, 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妇女参政议政的社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妇联组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 深刻认识重视支持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积极为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搭建平台, 创造条件, 争取把更多的优秀农村妇女送入农村“两委会”班子。一要进一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落实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努力消除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的传统社会观念。二要大力宣传优秀妇女典型, 提高社会对女性价值的认同度。三要帮助广大农村妇女增强自信, 参与竞争。尤其对已经当选的女村官,要大力扶持她们在强村富民中发挥作用, 帮助她们解决工作困难, 从而增强更多女性的信心和勇气。
第二, 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妇女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选举成功与否, 只有不断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要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制定农村妇女教育规划, 采取季节性和经常性、单项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的方法, 组织农村妇女学习文化技术和政策法规。各级财政要拨出专门预算用于农村妇女教育,给参加农函大、农广校学习, 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农村妇女发放学费补贴。在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 加大“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教育救助项目力度, 保证贫困女生受教育权利。二是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经常性举办乡村妇联主任培训班, 并在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中大力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帮助农村妇女增强“四自”、“四有”意识。三要组织妇女广泛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提高妇女社会影响力。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下, 要想成为村民的代言人, 首先就要成为农村致富带头人, 在群众中树立起较高威望。农村妇联组织要鼓励广大妇女要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踊跃参与农村妇女“学科技、学经营、比成绩、比贡献”竞赛活动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 以自身努力和奉献来赢得社会认可, 从而为有效参选参政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 努力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实行强制性妇女参政比例是国际上促进妇女参政的一条最成功经验。法国、阿根廷、菲律宾等14 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妇女参政的比例, 朝鲜、南非、墨西哥等31 国家(或地区)在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制定妇女参政比例。1939 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曾规定: “各级参议会应有25%的女参议员”。然而,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都体现了鼓励妇女参政的精神, 但没有具体的比例。各级妇联组织一方面要积极呼吁中央完善有关立法,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协调争取有力政策, 以弥补法规不足。如在陕西省妇联争取下, 陕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妇联就联合下发了陕( 2005) 25 号文件, 规定了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具体比例。我们咸阳市妇联也争取市委、市政府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 对妇女参选参政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省、市两级的农村妇女参政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
最后, 尽力改善妇女参选参政的选举操作水平。各乡镇党委要认真对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 依靠政策力量, 做好导向工作。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团体, 在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和村委会换届工作中, 尤其要采取相应措施, 来促进农村妇女参选参政。首先要善于发现人才。在酝酿妇女候选人时从严掌握标准, 始终提名本村最优秀的妇女, 以扩大村民的认可支持度。其次要对妇女骨干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妇女骨干竞选准备、竞选演讲水平以及参政后的工作能力。最后就是在提名候选人、确定候选人、讨论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等关键环节, 乡村妇联一定要参与进去, 及时发现和化解不利因素, 促进妇女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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