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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由来
由于10 年文革的影响,20 世纪70 年代末的中国社会状况、经济条件处于相当危险的境地,物质匮乏、人民生活水平低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已经错过了几次发展机会,离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急需迎头赶上,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才能实现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毕竟“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在经过“实践大讨论”后,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结束和公社的解体,市场经济浪潮的到来,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实施激活了农村的发展。然而,好景不长,农村的发展由于既有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不可能取得很大的突破,而农业税费却不断增长,农民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很大增长,按照农民的话说,都被“三提五统”给“吃”了,与此同时,农村的消费水平却不断提高,子女教育、医疗费用、人情世故、日常生活开支等都是沉重的负担,单纯靠种地已难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这些又都是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必需面对的。此时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有所松动,城市中出现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可以允许农民进入的“自由活动空间”(李强,2004),农村“推力”(农村收入水平太低、农村缺乏好的发展机会、农村太穷等)和城市“拉力”(外出见世面、城市收入高等)的整合促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找到合适的工作(李强,2002),于是大量农民开始转让耕地,甚至抛荒,进城打工寻找新的生存之路(杨振杰,2005;2006),这一点从农民工外出打工原因的统计可以看出,农民工进城打工的目的直接和间接的都和经济利益相关,大多数人都是为了直接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这些是他们农村的家庭所急需的,他们外出打工就是为了缓解家庭货币支出的压力,预备婚丧嫁娶、医疗费用、子女教育等大的开销,寻找个人发展机会。
同时农民工在安排家庭的日常生活消费时,要顾及传统的“面子”观念,因为“面子与荣誉相连,是一种个人的心理满足,是他人给予的社会评价”,对于“爱面子”的中国人而言,丢了面子比丢了命都严重。乡村社会中的“面子”不仅影响个人在其关系网络中的地位和声望,而且成为了一种道德资本,悄然影响着农民的消费行为(吴晓燕,2006)。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必须要考虑的就是社区认同和社会地位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国家发展、个人生存和发展、社会面子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走上了外出打工之路。
然而农民进城并没有获得城市的认可,虽然“身体”进城了,但是“身份”还是在农村。1985 年7 月公安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颁布了《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城镇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必须申领《暂住证》。其针对的主要群体就是进城的农民,于是,在中国大地出现了一个日益庞大的特殊群体――农民工。
(二)农民工城市生活现状
1.农民工分流情况
时至今日,农民工的历史已有20 多年,已经经过几代的转换了,然而他们的身份却依旧。农民工中一部分因为年龄原因会回家养老或者继续种地,而一些幸运儿当上了白领或者自己创业当上了老板,有较丰厚的收入,已经能够通过购买房产或其他方式获得城市户口,即便不加入城市户籍,他们也有能力承担城市生活的“附加费”(这里指农民工进城后比城市人口花费更多的地方,比如子女的借读费、赞助费、房租等),这部分人已经不再被二元隔离制度所羁绊了,他们属于农民工群体中的“精英”,而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准入条件仍然是可望不可及的,他们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还在为养家糊口而奔波,这也就是本文论述的主要群体,即狭义上的农民工,或中下层农民工。
这部分还没有回乡,也没有机会转为城里人的农民工们的处境是极为尴尬的,他们现在实际上处于一种“进不了”、“退不回”的两难境地,他们想“进”却进入不了当地生活圈,现有的制度并不容纳他们,他们难以融入当地社会;另一方面,“退”又不愿回原来的村庄,他们已不适应农村生活,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已经或多或少不习惯乡村的风俗习惯了,农村也难以容纳他们。如果他们长期得不到当地社会的认同,很可能成为赵树凯笔下的“问题民工”。
2.农民工与市民收入比较
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的差距相当大。根据武汉市统计局的调查统计,2005年和2006年武汉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1542元和1820元,同比增长18%,同期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649元和686元。而农民工2006年的平均月收入为929元,比2005年的人均893元增长了4%,且仍有5.6%的农民工月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情况下,农民工平均每人每月的固定支出是423元。可见城市居民的纯收入是农民工的2倍多,应该注意的是,农民工的收入是供一家开支,其收入即便不是家庭的总收入,也占家庭收入的大部分,这一点从很多乡镇发展所谓“打工经济”即可见其一斑,而且城市居民都享有社会保障,而农民工几乎没有什么社会保障,那么实际上的家庭收入差距应该比现有数据所显示的更为严重。
3.农民工城市生活的困难与障碍
农民工与市民的收入差距巨大,固然是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在工作机会上的差异,统计显示农民工在城市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障碍是工作不理想――“找不到好的工作”(29.7%)、“工资太低”(44.5%)和“不能享受和城里人同等待遇”(29.5%),这一问题在2005 年文化部、中宣部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做的一项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调查中也得到了验证,在相关的问题中,如“农民工的困难或苦恼”这一题中40.9%的农民工选择“找不到稳定的工作”,在“农民工最大的心愿”这一题中,44.5%的农民工选择“有稳定的工作”,40.3%选择“挣很多钱”,而其他的比如子女教育、受歧视等问题则不是很明显。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马斯洛,1987),生存是最基本的需求,而生存就得先工作,工作问题是生存的前提要件,这也就容易理解,为何有54.7%的农民工“认为农民工进城后违法犯罪的原因”是“找不到工作,生活所迫”,25.7%的人认为是由于“社会不公平”造成的,当他们谋生的手段被剥夺了后,他们很有可能走上社会的反面,违反既有的社会规范,出现越轨。
表2-1: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障碍(限选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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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频数│有效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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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好的工作 │256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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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太低了 │382 │4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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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看不起我 │127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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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不起病 │167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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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没地方上学 │38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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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亨受和城里人同等待遇 │253 │29.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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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对象 │39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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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文化生活 │109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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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没人管 │66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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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59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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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俨然已经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在付出辛劳的同时,理应得到合理而及时的工资等劳动报酬,以维持基本生计并养家糊口。如果农民工的工资无故被拖欠,基本的生计无法维持,那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在现实中,由于农民工和资方地位不平等,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极易遭受强势者如发包方、建设方等的无端损害,而农民工、用人单位之间又缺乏平等有效的沟通平台;另外农民工缺乏组织性也导致其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分散的、缺少文化知识的农民工受制于先天不足,个体维权的声音很弱、力量很小,根本无法与强势的企业相抗衡。农民工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更重要的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引导并依法解决。统计显示:75.1%的农民工什么组织也没有参加,仅有8.3%的人参加了工会组织,12.3%的人加入了老乡会,3.1%和2.2%的农民工分别加入了教会和帮会(具体参见表2-2),可见大多数人都游离于制度化的组织系统之外,纯粹是单独行动,遇事也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支持。这也就是为何农民工的工资一再被拖欠,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的体制内的表达机制和组织的支持有很大的关系。
表2-2:农民工参加组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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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的组织│频数│有效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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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没有参加 │644 │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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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72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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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乡会 │107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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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 │27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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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会 │19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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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39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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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协商对话、沟通无效以及法律难以积极有效保障或者是法律不保障的情况下,如果社会救助和支持系统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是能够缓和紧张气氛的,农民工不至于走上极端的越轨之路,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当前中国的社会救助和支持对于农民工而言,几乎等于零,一方面是政府和公共机构缺少对农民工的救助和帮扶;另一方面,城市社区和市民对外来民工的排斥形成了城市居民和农民工之间的隔离,使农民工难以从社区和市民那里获得支持。这也就难怪农民工在处于绝望境地时会失范了。
4.农民工满意度
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一个题目让农民工对自己的职业和工作、经济收入、子女教育、居住条件、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文化生活、社会地位、政治权利以及政府的公共服务等10个方面的满意情况做出一个判断,从1到7代表从不满意到满意的不同程度,除了婚姻家庭这一项农民工普遍比较满意(58.8%的受访者选择的 5-7,代表比较满意)外,其他方面均不是很满意,其中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文化生活、社会地位、政治权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均不超过20%。我们设计这个题目的目的是希望了解到他们在遭遇如此多的不幸之后会有什么看法,这些想法将影响他们采取什么行动。同时也正好说明农民工对于其遭遇的不幸是有感觉的,不是麻木的,并且形成了自己的观点,他们已经不再逆来顺受了。他们基本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政策和大的社会环境不合理制约了他们的平等发展机会。
表2-3: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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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当前现状的主要原因│频数│有效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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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合理 │162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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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不合理 │169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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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力差异 │202 │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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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的问题 │185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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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80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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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41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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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越轨行为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说,贫困给工人的选择只有“慢慢地饿死,立即自杀,或者随便什么地方见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只要有可能就拿走,干脆说就是偷”。①列宁也指出:“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贫困。”②农民工为了改善生存状况而进城务工,现有的体制障碍把他们排斥在正常的城市生活之外,使其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圈,其基本的生活也难以保障,他们中的一部分出于生存的考虑采取了一些违规手段。
1.农民工越轨基本情况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外来人口的犯罪所占比率由1979 年的3.5%上升到2002 年的85%。2006 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来自本县市以外的流动人口占41.2%,与2005 年基本持平,参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占47.4%,同比上升1.5%。③同样,根据武汉市统计局和公安局的数据显示:近6 年来,武汉市每年的犯罪案件都在10 万件左右,而外来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的犯案率基本都在50%上下,部分区统计的治安案件中,农民工犯罪所占比例甚至高达70%以上。武汉市W 区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 年,外来人口被该分局劳教或刑拘的有153 人,占犯罪人员总数的42%,犯罪形式多为“两抢一盗”。
这些可查的数据都显示出农民工越轨行为比较严重,如果算上没有统计到的农民工越轨行为,数量将比现在更多。实际上,本文更关注的是因为制度原因造成的农民工越轨行为,即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工们所做出的反抗,农民工为讨薪而自杀、跳工地塔吊、卧马路之事频频见诸于报端,而为此绑架工头、老板或者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有更为过激的行为,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