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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市场经济转型,农民开始有机会进城就业,亿万农民怀抱着美好的理想走出田间、走出乡村,进入工厂、迈入城市,希望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自己的新生活,实现自己的梦想。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1987),人的需求是有层次性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改善生活,这是一种正当的诉求,他们在农村时都是老实本分的,为什么进城后就变“坏”了呢?甚至有一部分做出了一些不法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规范,影响了城市的正常社会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引起了社会混乱(刘增禄,2006),这些都是和谐社会所不应有的,当下的政府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倾向于认为这是农民工的问题,是他们的思想道德问题(朱慧涛,2003),即农民的小农意识等劣根性,这些带有强烈偏见和歧视性的词语出现在各种媒体和学术期刊中,事实果真如此吗?还是另有隐情呢?如果是一、两个农民工越轨或者犯罪,那么我们会认为是他个人的人品问题,但是如果成千上万的农民工做出了不当行为,这就成为一个公众论题了,我们就不能指望在其个人范围内找出解决办法,因为结构已经解体了(米尔斯,2005)。
为了正确地表述问题和找出可能的解决办法,我们必须综合考虑社会文化和制度,而不仅仅是个人处境和品行的问题。如果不能够看到其背后的结构性根源,是难以真正理解农民工越轨行为的发生机理的。
有人认为,既然“犯罪……是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犯罪、越轨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伴生物,那么对其研究似乎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了。在我们看来,正如福柯(Foucault)研究疯癫是有其价值的一样,本文的主题也有其必要性。福柯通过对疯癫这一反常行为的历史考查,看清了社会制度和主流群体是如何排斥和隔离所谓的“异端行为者”(福柯,2003),历史经验证明:如果对这一过程、这一事实都尚未调查清楚,对其评论也只能是人云亦云,对其整治也可能会南辕北辙,适得其反。同样的道理,回到当下中国的农民工越轨行为,在认定其非正当性后,如果一味地打压,问题并不会得到解决,反而只会激化矛盾,使问题更加尖锐,从这些年的农民工犯罪率不降反升以及“严打”行动的短期性即可窥其一斑,可见我们对农民工越轨问题的根源还不是很清楚。
况且单纯的从农民工越轨本身来探讨农民工越轨是没有很大意义的,这是公安部门要解决的,作为社会科学所需要关注的是这一社会行为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毕竟越轨是一定社会结构下的产物,其数量与形态都决定于社会结构的性质,并且其形态也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有所改变(迪尔凯姆,1988)。所以“对于社会弊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
因此,重新审视农民工越轨这一社会现象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了。那么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如何呢?农民工进城务工,为何最后失范了呢?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农民工违背社会规范呢?其背后的结构性问题是什么呢?本文正是怀着以上问题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探究农民工的生存现状、越轨行为以及社会大环境,解读处于夹缝中的农民工越轨行为背后的制度逻辑,探求制度失范背后的结构和文化因素。
(二)文献综述
农民工是社会变迁的见证者,他们从乡村到城市,经历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变革,他们的生活受到的影响也最大。他们是这个时代的真正标志,他们的现状标志着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对他们的关注与研究对于理解当今中国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这也就是为何农民工研究一直都是一个热点问题的原因。
从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文献比较丰富。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简新华、张建伟,2005;宋晶,2005);从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陈平,2004)到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徐增阳、王洪江,2003);从流动人口的治理(黄晨熹,1999)到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汪明,2004);从对农民工生存生活状态的关注到组建农民工组织的主张(靳薇,2001;王义、许姗姗、郭开怡,2003);从农民工进城后的身份认同和心理意识问题到农民工进城的适应性问题(陈映芳,2005);从农民工劳动力的流动到“留城,还是回乡”的抉择(白南生、何宇鹏,2003),从农民分层到农民工的分层(陆学艺,2002;王春光,2005;夏国锋,2005)等等,都有很多人研究。
这些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农民工进城后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障碍,处境艰难。对于农民工越轨问题的探讨是一个很好的基础。
农民工进城打工却走上犯罪之路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刘增禄,2006),使农民工犯罪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石金平,2002),但是不能让外来人员犯罪的势头继续发展(朱克雄,1994),因而基本都是从解决现实问题出发,强调的是管制、打击、防控、治理和预防(丁金宏、杨鸿燕、杨杰、翁建红、张彬彬,2001;蔡杨蒙,2002a,2002b;王艳芳,2004;杨德敏,2004),更多是从外来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原因等实际问题来解读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葛磊,2001;商勇,2005),值得注意的一个地方是,近年来农民工越轨和犯罪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向――农民工采取“私力救济式”或“自救式”犯罪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刘雯,2006;尹明灿,2006),这不同于先前对农民工一边倒的批判和谴责,已经开始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审视这一问题(姚宏科,2006;刘俊俊,2007),把农民工犯罪和失范行为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解读应该是一个发展和进步,这也促进了对农民工问题研究的深入。
目前对农民工的越轨、犯罪和失范的研究主要是从三个不同的理论纬度上展开的:首先主要是从文化心理层面来解释的,在他们看来,越轨行为由于文化和心理冲突产生的,行为者背后文化逻辑上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了行为规范上的不认同,其主要观点来源于文化冲突理论(Cultural Conflict Theory)。比如:程同顺、王焱以天津市外来农村人口犯罪情况为例进行实证研究,在犯罪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提出外来农村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条件的差距和城乡文化冲突(程同顺、王焱,2004)。也有人从身份认同的角度来探讨农民工越轨行为,认为是由于农民工不认同城市文化和农民工的特定身份,产生越轨行为(周明宝,2004)。
其次就是从社会行为层面上来解释越轨行为,这部分论者认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是具有一定的行为动机和目标追求的,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发展机会,在控制弱化、社会解组情况下就容易滋生越轨和犯罪行为。对农民工而言,社会控制系统的弱化、规范真空等为其犯罪创造了条件(江立华,2002)。
最后是从相关性上来解读越轨行为,这是一种微观视角,主要是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来阐释,在这部分论者眼里人与人通过相互学习、相互习得来交换经验,在交往的过程中对对方形成固定的认知标识,这也就是文化传递理论(Theory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和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的主要观点。在农民工越轨行为上主要有:学习周边群体打牌赌博、看不健康书籍等,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不法行为,走上越轨之路(郭锐,2006;钱军、徐烨,2006)。将农民工贴上“越轨”的标签,使其从社区中隔绝出去,他们的生活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可能不得不继续扮演越轨者的角色,做出反社会的行为,而大众则倾向于把他们与越轨、失范和犯罪行为联系起来(朱晓阳,2004;徐 丹,2006)。
应该说这几个方面的理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侧重点,都能从各自的角度对部分越轨行为进行一定的解释,都有其合理性。社会问题毕竟是复杂的,农民工问题也是如此,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将有利于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更为透彻的了解。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以上农民工越轨行为研究大多都是从犯罪的角度来探讨,这样的视角首先就否认了农民工失范的合理性,而且,更多的是就农民工犯罪谈犯罪,遗憾的是没有关注越轨背后的深层次结构问题,当然也有人认为农民工自杀是因为权利得不到保障,没有公平的社会生存权,他们为了维护个人正当权益以“死”抗争(徐昕,2007)。认识到了公民权的重要性,但这也只是从法学的角度来阐述的,仍然缺乏制度、结构和文化等深层次的分析。
(三)本文研究视角
斯科特在《农民道义经济学》中讨论的是农民通过直接、明显的反抗和斗争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即生存伦理的抗争(斯科特,2001),而在《弱者的武器》中作者更多的是讲述农民如何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反抗来维护自身的利益(Scott,1987),这两本书很明显是从农民的视角来解读这一问题,而其上世纪90 年代的《国家视角》则是从一个宏大的角度来解读为何一些社会工程以美好的愿望开始而以失败告终(斯科特,2004),从其学术脉路可以看出作者的三部曲刚好完整的展示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视角,而这三本书背后都隐隐有一种关怀,即不是农民或者群众出问题了,而是制度和体制出问题了。
实际上,斯科特笔下的马来西亚农民的反抗也是一种失范行为或者说是越轨,不论是直接对抗还是背后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偷盗、装疯卖傻、诽谤、暗中破坏等等都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这一点在高王凌的《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也有揭示,其所指称的农民“反行为”(高王凌,2006)可与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相对应,他们有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农民受到了制度的不公正待遇,即农民之所以失范在于制度失范了,即制度失去了法律的正义与文化的正义(或者合法性)。因为按照生存伦理的理解,农民越轨是因为受到制度造成的生存威胁,而制度本应是公平合理的,当其失范后,社会正义的天平也就倾斜了,这时农民的失范行为不过是处于生存的边缘而做出的救命举动而已。换句话说,制度本来应该是正义的、公平的、具有合法性的,应该为所有的公民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如果制度没有做到这些则将失去其合法性,其作为约束个体行动的功能将被质疑,其规则本身将被认为是不可遵守的,因为对于“无良”的制度规范,大众完全有理由为其正当合法的权益、为了正义与公平采取非常规手段。
农民工作为底层群体,处于城市生活和乡村生活的夹缝之中,其失范和越轨非其本意,不过是制度和体制使然,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民工所处的制度环境一一做出评析,对形成其困境背后的制度逻辑作一详细解读,并探究制度失范背后的结构和文化因素。
(四)概念诠释与界定
概念是研究和论证的基本单位。不同的研究者由于受学科背景和研究视角的影响,他们所使用的概念在定义上不尽相同。故此,为了统一论域和文中叙述的连贯性,有必要对本文中的几个基本概念作一清晰的界定,以方便叙述与分析。本文中几个重要的核心概念是越轨、制度和农民工。
越轨的定义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认为它指的是某些错误的或者恶劣的、或陌生的、或违法的、或与众不同的”,越轨的主题可以是“耍无赖、诈骗、撒谎、不端、犯罪、偷窃、装病、投机取巧、不道德、不诚实、陷害人、贪污、腐化、心怀恶意、过失”,“越轨是被社会集团成员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动”。②但就其一般涵义而言,越轨(deviant)行为是指违反或者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aberrant)行为或偏离行为,但是本文所指的越轨行为不是泛泛而言的一般越轨行为或者失范行为,主要强调是农民工因为制度不公平造成其生存困境后所采取的一系列失范行为的,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一般性的越轨,此处不可能用穷举法把其一一罗列出来,只能点明其大致涵盖的内容,比如:上访、怠工、偷盗、自杀、谋杀等。
制度既是更广泛的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们日常决策和行为的媒介。制度既给人类行动强加了限制,又提供了机会。本文中的制度指正式的规则和法律,而不包括非正式的规则或规范。
农民工的概念比较混杂,关于其所指颇有争论,王和李(李培林,1996;王春光,2005)分别做过界定,不过我们以为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农民工指来自农村被雇请从事非农劳动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口;狭义的农民工则从其字面意思和社会现实问题两个方面来界定,指来自农村被雇请从事非农性的体力型或服务型工作的原农村人口。事实上,农村外出人员已出现了层化现象(唐灿、冯小双,2000;周汉平、方伟,2004),这些人中不乏上升比较快,在社会的阶梯中爬到了中高层者,他们按道理也是农民工,但这些毕竟是少数,相对于几亿流动人口而言,不过是沧海一粟。故而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农民工中的底层群体,也就是狭义上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是真正需要关注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于“农民工”这一称呼的指责颇多,本文中这一概念的使用并无它意,只是一个标识而言,指代这一特殊群体。
(五)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为主,结合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
本文中的材料主要以武汉市为主,一是从地理位置上来看,该市属于中部大城市,正处于发展转型之中,农民工数量有300 万之多,民工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研究成果对中西部其他地区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二是获取实证资料的便利。通过问卷和访谈的方式了解农民工的基本情况,这是我们分析的基础,因为只有对农民工的现状有了了解,才能对其行为做出比较客观的分析和判断,本文中所使用数据除了已注明来源的之外,其余数据均来自于此次调查。问卷采取随机抽样并对获得的数据通过SPSS 统计软件分析处理。本文的个案材料主要以公检法机关的材料和个人访谈的材料为主,兼以媒体上公开的相关案例为辅,如未注明出处的均为作者访谈材料。
此外,依照学术规范,笔者对调查的人名与单位名称作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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