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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兴国县长冈村樟树塘示范点为个案
四、村民理事会:运作始终
从第四节不难看出,樟树塘示范点村民理事会的选举是成功的,组织机能是良性的、健康的。然而,选举只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发挥其最佳的效能。那么,对于村民理事会这样一种新型的组织形态来说,她是如何运转起来的呢?
在兴国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文件中,村民理事会被解释为“在村两委领导下,发动群众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的群众自治性组织”。这一认识,在大体上将村民理事会的性质、作用进行了界定。首先,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抓手”,村民理事需要接受村“两委”的领导。在此,由于村民理事会并不是一级正式的行政机构,成员属于“义务工”,因此,村“两委”与理事会之间并非行政隶属关系,村“两委”并不能够通过行政命令达到其“领导”目的。在很多时候,村“两委”对理事会的“领导”是相对的,有时甚至是合作关系。其次,村民理事会的最主要的职能在于发动群众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的产生,本身就是在新农村建设陷入困境时的一项诱致性制度变迁,带有明显的针对性、“应急”性和实用性。而村民理事会的完善和成熟,也是以更快更好地发动群众参加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的。再者,理事会没有财政支持,属于民间组织。村民自治是当前我国农村政治民主发展的主流方向,村民理事会制度可以说是基层民主政治的一次实践检验,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价值。对于村民理事会而言,没有财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将会给开展工作带来不便,但却能非常有效的防止政府公权力对理事会的侵入,可以实现比村委会自治这一传统自治方式更大程度地保证其自治性质,从而确保理事会作为村民“代言人”的作用得以发挥。
(一)或有可无的《章程》
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行事的原则和规定,村民理事会也不例外。为了保障村民理事会的顺利运转,村“两委”、工作组共同拟订了樟树塘示范点村民理事会建设《章程》。《章程》内容见下表。该《章程》共分四章,12条。四章内容分别是总则、理事会的组织、理事会的权力和义务以及附则,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章程》第二章对理事会的构成、产生和改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主要就理事会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总体上,《章程》虽然对理事会的性质、功能、组织规则进行了规范,但显然还非常不成熟,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首先,《章程》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过于空洞的内容使得理事会在运作的过程中难以确定其职能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事会更多的依赖人格化的处理方式,缺乏明确的责任定位。其后果是,理事会要么大大咧咧,横冲直撞,“踩过界”、“过了火”,要么畏首畏尾,左顾右盼,放不开手脚。第二,《章程》将注意力集中在组织机制、选举机制的设计上,但在监督机制、惩罚机制等方面未作任何规定。这就是说,即使有理事有悖于《章程》内容行事,也无法在理事会制度中找到文本依据,最终只能诉诸于道德规范和村庄舆论的约束。第三,从《章程》内容来看,理事会的工作内容与村“两委”、工作组的职能并无明显区分,存在很大的交叉和重叠。由此可能造成的情况是对于一些相对容易的工作,喜欢“扎堆”,而一旦遇到难点问题就容易出现推卸责任、互相推委。另外,在缺乏明确的分工的情况下,理事会的工作很容易受制于村“两委”和工作组的干扰,难以保障理事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利于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问题还不止于此。自《章程》出台以来,村民和理事会几乎无人问津,按照一位村民的话来说就是,“这个《章程》一点用都没有,都是拿来给上面的人看的”,所谓上面的人,当然是指上级政府部门。多位理事会理事也说,他们压根就没看过理事会《章程》。如果说《章程》在樟树塘只是拿给上级部门做样子的,那么理事会依靠什么来内部管理呢?随着调查的深入,笔者得到了两点认识。第一,理事会成员均为新农村受益农户,加快新农村建设不仅对村民有利,也与理事会成员利益尤关,即符合“激励相容”原理。第二,樟树塘方圆几百米,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村民的行为依据道德约束和舆论约束已经足够强大。需要说明的是,在客家文化中,“脸面”对村民而言意义重大,对于村庄老人,特别是德高望重者而言,更是如此。由此看来,村民理事会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其运行机制大体还是基于村庄本身的处事规则。
图表 4

(二)网络化的联系渠道
为了明确理事职责、提高效能,理事会按照各理事成员的居住地为每位理事安排了5—7户的对口农户。以下为樟树塘建设点理事会成员联系农户安排表:
图表 5

由上图不难看出,通过联系对口农户的方式,每一位农户都与理事会建立了联系,“原子状”的村民一下子就组织起来。在图中,钟福章(村干部)作为总联系人,钟福来、钟福根(村组组长)为村组联系人,这与原来村庄治理格局下的社会联系相似。在各理事会成员的联系网络内,则主要依据“屋场”,由各成员负责住所周围几家农户的动员工作。在南方农村,特别是丘陵、山地等地区,由于地形多样、生产生活条件各异,为了最为有利地进行生活生产,常常形成几户、十几户或者是几十户人家依据地形聚居,形成了大小不一的“屋场”。在地理范围上,“屋场”与村民小组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一个村民小组下面可能是由几个彼此相连的“屋场”组成。一个户数较多的大“屋场”也可以单独成为一个村民小组。但一个“屋场”极少超出村小组的范围。据钟福嶂介绍,在理事会的选举过程中,为了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选择理事候选人时就考虑到尽量使每一个大“屋场”都能有人进入理事会。在理事会选举之后,钟福民等6户农户居住地相对独立,形成了一个单独的屋场,而该“屋场”却并没有理事成员。为便于开展工作,钟福民经村“两委”和理事会批准加入理事会,成为继钟华南之后第二个未经过组织程序加入理事会的理事。
对于按照“屋场”来组织农户的理事联系方式,笔者认为即符合农村的客观实际,也充分考虑了政府的施政能力。一方面,聚居在一起的农户之间交往较多,联系密切,沟通便利,有利于理事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上级政策信息、工作组任务更方便向农户传达。从理事会联系农户表的构成来看,村民理事会与原有村庄的治理格局重合较大,理事会通过已经内嵌于村庄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新农村建设对村庄的植入。通过这一方式,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农村地区的生命力更为旺盛,其推行成本大为降低,推动力量更为充分。联系表的建立,实现了理事会与农户的直接对接,使得理事会与农户真正连为一体。对于每一个农户而言。无论是在签定新农村建设协议书还是工程建设阶段,各个农户都可以与理事会成员取得联系,并通过其获得帮助,而理事会成员则负责协调与组织工作。由此可见,依赖原有的村庄治理关系,村民理事会在获得政府认可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了村庄的认可,成为强政府合法性和强社会合法性的民间组织,这或许是村民理事会能够在农村工作中成功的重要原因。
村民理事会在与村民联系的同时,还需要与村“两委”、工作组互动。在与工作组、村“两委”的协调中,钟福嶂的作用至关重要。钟福嶂今年61岁,从1984年开始在长冈乡农林水保站工作,2001年起作为“乡派村聘”人员任长冈村计生专干。17年的乡镇工作经历和6年的村庄工作经历让钟福嶂具备非常娴熟的工作技巧和经验。作为“乡派村聘”人员,钟福嶂不需要经过村民选举而自动成为村委会成员,但这并不表明他缺乏群众基础。恰恰相反,在樟树塘,钟福嶂是唯一的村干部,其各项工作均得了村民的认可和好评。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钟福嶂组织村民将原有的进村小路进行了扩修,道路宽度由原来的一米多扩展到现在的3米,不仅路面更平整,而且还通上了汽车,大大改善了樟树塘的交通状况。在樟树塘,钟姓是第一大姓,对于本宗族内的各种相关事务,钟福嶂均积极参与,族内产生纠纷,村民也都愿意让他调解。虽然樟树塘钟姓长期都没有族长,但在每年都会举行的一两次宗族会议中,钟福嶂都负责召集、组织、协调等重要工作,可见其在本族影响力和威望。正是由于钟福嶂在樟树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挂点”工作组需要依靠他积累起来的人脉和社会关系来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图表 6

上图是村“两委”、工作组、理事会的联系图。在图中,钟福嶂居于枢纽地位。作为村委会班子成员,钟福嶂参加村“两委”相关决策的制定,并负责将相关的信息向理事会成员传达;钟福嶂熟悉村庄情况,“挂点”工作组在工作安排,新农村建设事项上需要得到他的帮助和支持,而相关政策信息和奖补措施也都由他向理事会传达;对于理事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也由种福嶂向村“两委”和工作组通报。在钟福嶂的协调下,作为新农村建设“三驾马车”的村“两委”、工作组、理事会之间合作较为顺畅,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可见,在开展农村工作尤其是新农村建设这类大型的系统工程时,必须充分利用村庄精英的作用,藉此推动工作的展开。
将图表(6)与图表(5)合并,我们可以得到普通农户、理事会、工作组、村“两委”形成的四位一体的新农村建设联络网。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政府与农户之间的隔阂被打破了,基层政权的治理成本大大降低,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为减少,彼此的不信任感和猜忌也消除了。事实上,以上的联系网络不仅在新农村建设中能发挥作用,在许多其他村庄事务的管理中同样能够起到非常显著的作用。尤其在象长冈村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情况复杂的大村,通过增加村组一级的自治性群众组织,突破原有的村委会自治方式,对于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是具有相当启发意义的。
(三)内部执行的理事值班制度
“三清六改”是兴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从2007年1月开始,示范点内村民已全部签定了新农村建设协议书,“三清六改”项目随即在樟树塘迅速展开。为了便于联系,工作组与理事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均印发成卡片,人手一张。同时,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村“两委”和工作组根据理事会成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村民理事会值班工作制度。所谓值班工作制度,即从周一到周日,每天安排一到两名理事轮流值班,理事长作为总值班对每天的值班情况和新农村建设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的理事值班情况见下表:
图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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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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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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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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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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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福根 钟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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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福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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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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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福来 钟祥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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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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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寿林 钟寿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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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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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福 钟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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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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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发 钟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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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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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凤彩 钟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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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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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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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值班工作表将理事会成员的责任进行了细化,提高了理事会的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也保障了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有效执行。村民理事会共有14人,其中除周日外,每天均有两名理事值班(钟发银一直没有参与理事会运作,因此周一实际只有钟福根一人值班),周日仅钟福许一人值班,而钟福嶂则作为总值班。这一理事值班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理事会成员的具体情况而进行调整。对于村庄中的一些大型的新农村建设工作,基本上都是按照值班表,由相应的值班理事进行督促、检查。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理事值班制度在理事会内部运作中执行得较为严格,而在与农户和上级政府的沟通过程中则并没有体现出来。根据笔者的访谈,大多数农户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问题时,总是倾向于联系自己这个“屋场”的理事会成员,即按照第五节的农户联系表来反映情况,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情况,农户也会直接找钟福嶂或者工作组反映。这表明,农户对理事会的内部规定似乎并不关心,他们更多的是从解决自身问题的角度,采取最为简单易行的方法。此外,“挂点”工作组需要联系理事会时也大都不通过理事值班表,更多的是先找到钟福嶂,然后由钟福嶂向理事会和农户传达。
(四)不可或缺的理事会会议
在理事会的运作过程中,理事会会议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组织方式。会议有多种形式,视参与人员和会议内容不同而有所差异。就参与人员来看,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由村“两委”、“挂点”工作组成员参加的通气会,内容主要是上级政策信息的传达、上一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农户反映的问题汇总等。第二类是只有理事会成员参加的内部协调会议,内容主要是理事会内部工作管理、下阶段工作安排以及农户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等。第三类是有村民参加的讨论会,主要是将关系到切身利益的村民邀请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通过多种形式的理事会会议,政府、农户、理事会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的形成了农户与政府的双向互动。根据理事会的会议记录,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理事会会议的形式和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从2006年11月到次年2月,理事会有记录可查的会议共进行了7次,其中在11月到1月间举行了5次理事会会议。这几次会议均有“挂点”工作组参加,内容主要是就理事会组建、运作以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等重要工作进行布置和传达,目的是为新农村建设“定调子”,打基础。经过前期的工作布置,理事会顺利运转起来,理事会会议也主要以具体的新农村建设事务为议题,会议参与者限于理事会成员和农户。此时,工作组逐渐承担起监督、指导职能,而不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中。从这一点来看,在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施阶段,基层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介入并不明显,农户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得以发挥。
2007年6月份,笔者有幸记录了一次理事会会议的全过程。这次会议是在笔者6月来到长冈后的第三天恰巧遇到的。据钟福嶂介绍,这样的会议都是不固定的,只在有议题的时候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定在晚上9点,对于钟福嶂和理事会成员来说,这是一个常例。这天的天气不错,虽然依旧酷热难当,但总算还能感受到一些凉风。开会的地点设在钟祥福家。钟祥福的房子就在村头的大樟树下,是樟树塘的中心区域,而且他家客厅面积大,又是一个人独居,是一个开会的好场所。与会的人员7人,分别是理事长钟福嶂,副理事长钟福根、钟福来,以及钟祥福、钟福民、钟福许,和李建生。其中,钟祥福、钟福民、钟福许三人均为理事会成员,会议原来通知理事会成员李成发参加,但由于他身体抱恙,不能与会,最后是由他的儿子李建生代其参加。虽然说是理事会会议,但和平日里“吃茶”、聊天并没有什么不同。会议开始前,大家都非常随意,与会者散坐在客厅周围,丝毫没有拘束,也没有主次宾客只分。看来,理事会确实保持了农民“本色”,与我们印象中组织严密的会议差异很大。
在闲聊中,会议慢慢进入主题。此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有四项,一是村内两条“叉户道”的路基建设问题,二是道路延展占地带来的土地补偿问题,三是村口八字桥的路面整修问题,四是关于村民建房所用建材的占道问题。这四个议题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与修路有关。事实上,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三清六改”任务基本上由农户完成,村民理事会主要负责通知和传达工作。而在公共设施(主要是道路)建设方面则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其中当然也就少不了理事会从中组织和协调。
八字桥的路面整修问题是会议中讨论的非常激烈的一个议题。八字桥坐落在村口主道上,是一座石拱桥。据了解,八字桥在毛泽东主席来长冈调查的时候就已经存在,当时还是一座木板桥,由于年久失修,损毁严重。当年毛泽东主席在调查时曾特意嘱咐乡苏干部把桥修好,回去以后还多次过问修桥一事,留下了一段主席关心群众生活的佳话。今年5月份,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降临长冈,八字桥一侧的土方被冲垮,形成了一个大缺口。由于属于公共道路建设,工作组有意出资让村民来整修,每天工钱30元。对此,理事会成员各有不同的想法。有的理事建议把工程外包给别人,村民不参与,省得麻烦;有的理事认为农民赚钱不容易,让别人赚还不如自己赚,30元一天虽然偏少,总算也是钱;有的理事认为还是由本村出工做,但可以再和工作组谈条件,把工资调高点;另外有些村民则干脆认为,反正路还可以走车,修不修都一样……不一会儿,你一言我一语,整个客厅一下子全炸开了锅。且不谈争论的结果如何,单就理事会会议所展现出来的平等、民主的发言氛围,笔者就觉得非常难得,或许这就是所谓的草根民主吧。
另外一个热议的议题是村民建房所用建材的占道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许多村民纷纷赶在这个时候建房。为了图方便,一些农户便把砖头、石灰、水泥等材料堆在道路中间,以至影响路面通行。对于建筑材料占道问题,理事会成员的意见空前一致,就是必须让占道农户立即将建材挪开。会上决定,由钟祥福负责,通知占道农户三天内将建材挪开。数天以后,笔者发现主道路上的占道现象果然少了许多,虽然并没有完全杜绝,但显然理事会确实在樟树塘“说得上话”,其在村民中的公信力可见一斑。
理事会会议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要讨论还在继续,会议就不会停止。倘若理事意见一致,也许五分钟、十分钟就能结束。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是松散的,但通过这一松散的会议形式,理事会却为村民提供了一个信息沟通和博弈的场所,一个讨价还价的平台。透过公平、自由、民主的讨论,理事会能够大大减少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互信,也更容易达成妥协,实现博弈均衡,从而将农户组织起来。
五、村民理事会:作用评析
(一)“还政于民”
“村庄整治”是当前各地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普遍的模式。对此,有学者质疑,“村庄整治”实质上就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结果必然失败。笔者认为, “村庄整治”确实容易产生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但二者并不能简单等同起来。其中至少需要满足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政府主导新农村建设,而农民则被边缘化。换句话说,只要农户的主体作用能够发挥出来,政府对“村庄整治”的影响不深入到操作层面,那么“村庄整治”就能够为农户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客观而言,“发展生产”确实比“村庄整治”能带给村庄以更大的实惠,但就赣南等欠发达地区来说,薄弱的经济基础使得“村庄整治”具有更多的现实可行性。据笔者调查,至少在长冈附近几个开展过新农村建设的村庄,村民对新农村建设还是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许多没有参加新农村建设的村民,也都希望能够加入新农村。就笔者事后对长冈村的调查来看,其“村庄整治”的效果也还不错。看来,同样是“村庄整治”,其采取的方式不同,结果也就有可能不同,“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并不可取。那么,对于“村庄整治”在赣州新农村建设中的成功,是否能用村民理事会制度来解释呢?村民理事会的组建还农民以主体性了吗?
长冈村有17个村民小组,人口接近3000,而村干部仅6人(有两人在村“两委”中交叉任职),一般农户与基层政权之间的沟通谈何容易。04年机构改革之后,长冈村的面积翻番,治理难度加大。当笔者与新屋村民访谈,问及麦园、车岭等小组的情况时,大多村民都只是有所耳闻,对其具体情况都不甚了解。在长冈,村民只在自己生产、生活的范围内是一个“熟人”,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即使还是在一个村庄中,也已经不能算是一个“熟人社会”了。长久以来,长冈村民逐渐形成了对村干部尤其是其他村组村干部的不信任感,他们时常担心自己的行为被“上纲上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官民之分”的思想在长冈村普遍存在着。村民理事会的建立,在基层政权和农户之间增加了一个中间组织,打破了原宥的割裂状态。村民获得了一个被官方认可、能够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信息传递通畅的渠道。由于理事会是一个自治性的民间组织,官方色彩较淡,这就使得农户与理事会之间的沟通更加非正式化,常常在“吃茶”、串门的过程中就能达到非常好的沟通效果。同时,理事会的理事都是由本示范点的村民构成,对本村组的情况非常熟悉,更接近于“熟人社会”,也更能就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调解,并迅速达成共识。通过村民理事会,基层政权的行政压力减轻了,新农村建设更多地由理事会和村民自己来解决。通过理事会这一组织形态,村民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的体现,农民的主体作用更加突出,真正作到了“自己办自己的事,自己的事情自己办”。
当然,尽管村民理事会能够很大程度上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但这种作用却并不是没有阻力。在樟树塘,由于理事会具有明显的“应急”性和临时性特征,使得理事会与村“两委”、工作组之间的关系并非在机构职能的框架下来确定,而是更多的还是依赖于其成员之间原有的社会关系。不难理解的是,作为理事会理事,他们清楚的知道,仅仅出于新农村建设而成立的理事会并不能长期存在,一旦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关系解除,那么理事会成员又会复归到原先的村庄治理格局中。一方面,村民缺少在理事会框架下与基层政权长期博弈的条件,这就决定了在理事会运作过程中,理事们必须顾及他们与基层政权原有的社会关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基层政权似乎在与理事会的互动中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其“领导”身份更为突出。另一方面,理事会成员大多是村庄精英,他们在村庄中地位和威望取决于他们为农户能够带来多大的好处,他们也必须考虑一般村民的利益诉求。
这就是说,村民理事会的成立,确实能够调动农户的积极性,能够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但同时,由于理事会的运行需要以来原有的村庄逻辑加以推动,使得理事会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并不能够完全的发挥,或者说效果并不能达到最好。如果以上判断能够成立,那么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理事会制度长期化、固定化、规范化,即建立起村民理事会的长效机制,让理事会不仅仅是因为新农村建设而存在,而是真正成为表达村民诉求的渠道,从而将理事会的职能内嵌到村庄当中,成为村庄治理的内在机能之一。
(二)谁来吃第一只螃蟹?
在新农村建设初期,尽管绝大多数村民均对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政策表示欢迎,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总是持观望态度,不愿做“出头鸟”。即使有人带头搞新农村,各家各户的步调也常常不相一致,以致拖沓延误,进展缓慢。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要么是对政策不理解、要么对村“两委”不信任、要么是自己觉得“划不赢”,总之是人心难齐。樟树塘村民理事会的成立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情况,从而解决了“谁来吃第一只螃蟹”问题。
作为“发动群众参加新农村建设的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理事会的组织制度本身就要求作为示范点受益农户的理事成员带头参加新农村建设,这一点从图表(1)的理事会任职表中便可见端倪。在樟树塘村民理事会正式选举之前,理事候选人得以参选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带头参加新农村。倘若理事成员自己都不积极参加,可想而知还会有谁会参加新农村运动,拿理事钟福来的话来说就是“自己都不带头,哪个会跟稳你来搞(新农村建设)啊”,“自己都会冒(没有)脸面”。事实确实如此,12月1日,理事会在组建的当天就签定了新农村建设协议书,表明了自己的带头参加新农村建设的态度和决心。在“三清六改四普及”工作中,理事会成员也都走在了前面。作为理事长的钟福嶂在新农村建设中积极响应号召,带头搞新农村,“三清六改四普及”他一项不漏全部参加。钟福嶂家住主干道旁边,他原本只需按照规定建设2米5宽的“进户道”即可,但他却多花了几千块钱在家门口做成了一个5米见方的水泥坪,建成了樟树塘范围内唯一一个汽车可以“掉头”(即倒车)的地方,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便利,获得了村民的认可和赞扬。副理事长钟福根也不甘人后,他第一个拆掉了原来挡在路旁的自家牛棚。在他的带动下,周围十余户村民也拆除了路旁的牛栏、猪栏,大大改善了村庄环境和交通状况。此外,为了发展生产,他还花了12000元钱建成了全村第一个密集型烤烟房。可以说,村民理事会成立之后,理事会成员确实起到了带头作用,有效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对于理事们的“奉献”行为,我们该做何解释?他们这样做是理性的吗?对此,笔者认为,村民理事会这一组织制度本身客观上要求理事必须起模范带头作用,而支配他们行动的逻辑可能还是要从他们加入村民理事会的动机上来寻找。据笔者观察,村民加入村民理事会的动机是存在很大差异的,有的是迫于压力(例如钟福嶂作为示范点内唯一村干部而被指定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也是经过村“两委”做思想工作才同意参选),有的是为了巩固自己在村庄内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加入理事会后钟福嶂和两个副理事长都存在这种思想动向),有的是为了村民的利益(例如钟华南是因为胜群小组中没有理事,钟福民加入是因为自己那个“屋场”没有人参加),有的是为了确立自己在村庄中的地位(如钟寿林、钟凤彩等新经济精英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也有理事是为了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实惠(显然大多数理事都有这方面的考虑)。
此外,加入理事会之后,理事们的“带头”行为本身就具有了官方色彩,不存在“强出头”的问题,而且还是集体“带头”,而非单打独干。不过,笔者在与一些村民交流的过程中,曾经听到过村“两委”、工作组给理事会成员额外经济补贴的传闻,至于是否存在,笔者无从确证。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通过理事会这一组织形式,许多利益诉求各异的村庄精英集合到了一起。在理事会的运行机制下,理事会成员成为樟树塘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打响了新农村建设“第一炮”。
(三)“牵牵线,搭搭桥”
作为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一个中介组织,村民理事会成为联结二者的纽带与桥梁,用钟福嶂的话来说就是“给政府和农民牵牵线,搭搭桥”。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作为一项改造传统乡村面貌的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新农村建设涉及的部门广、项目多,各级各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数量大,内容杂。一时间,政策宣传成为新农村建设之初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组进驻之前,许多村民并不了解这些政策,因而对政策产生一些误解和歪曲,有些村民甚至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来骗我的钱的”。村民理事会成立以后,上级政策信息不仅获得了一条畅通的传递渠道,而且对其政策的接受程度也大为提高。对于一些村民来说,他们对自己不熟悉的村干部并不信任,也信不过那些“红头文件”,而是更相信村庄熟人。因此,通过理事会理事的传达和讲解,许多村民对政策信息的接受程度大为提高了。在樟树塘,一遇有新的政策信息,工作组、村“两委”都会第一时间向理事会传达,而理事会则按照农户联系表继续向农户传递,一条从上至下的信息“绿色通道”也在无形中建立起来。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农户对新农村建设政策更为清晰,大大减少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减少了政府在政策宣传中的成本支出。
从农户的角度看,作为村民理事会成员没,必须为村民的利益出发,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对于农户的相关利益诉求,村民理事会通常有两种渠道得到,一是理事会的理事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自己去了解,观察,一是一般村民在建设过程在中出现的问题向理事会集中反映。对于获得的相关信息,理事们通常都在理事会会议上汇总、整理,然后通过钟福嶂向上面通报。
在组织协调方面,政府和农户同样少不了理事会从中牵线搭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许多建设工程都需要政府和农户通力协作。例如,在八字桥的整修工程上,工作组负责运输沙石、结算工钱、提供伙食,而村民则负责出工。为了使工程进展顺利,村民理事会首先要求理事征求村民的意见,并确定好出工的日期,统计出工的人数。出工日期确定之后,村民理事会通知工作组在出工那天运送沙石、准备伙食。在出工当天,理事会为确保村民能够顺利出工,按照联系表由理事督促农户出工。在工程建设中,村民理事会还需要监督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同时防止村民怠工。在工程完工之后,相关的工钱结算由理事会与工作组协商。从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情况来看,八字桥建设工程进展的相对较为顺利,在一些“叉户道”的建设上,政府与农户的协作更为重要,而村民理事会承担的工作也越发的繁重。也正是在村民理事会的协调之下,樟树塘许多公共设施的建设都得以顺利进展。
(四)在纠纷产生之后……
总体上看,樟树塘示范点的新农村建设进行得较为顺利,工程进展较快,但这并不说明就没有出现过纠纷和矛盾。其中,钟家两兄弟因为土地补偿而引发的打人事件就曾经在樟树塘闹得沸沸扬扬,成为村民经常在茶余饭后的谈资。事件起因于一起修建“叉户道”时的土地补偿问题。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凡是愿意参加新农村建设的村民均需要建设从主道通到自家门前的水泥道路,道路路面需宽2米5,以确保汽车可以顺利通行。对于原路宽不足的,则需要加宽,这就需要占用村民土地,由于土地在面积大小、好坏程度、耕作距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土地补偿问题上极易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
钟家老大住在距离村中主道旁几百米的矮山脚下,从他家到主道原由一条宽不足1米5的沙石路连接。为了达到2米5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叉户道”需要拓宽1米,这将占用到钟老三不到1分土地(如图表8所示)。按照村里原先的补偿方案,需要补偿的土地,一般是从“公田”拿出相等土地补偿给出让方,并按照平均的产量补贴由于土地占用而带来的粮食产量损失。但对于这一补偿方案,钟家老三显然并不能接受。他认为,第一,他出让的土地是“秧田”(肥力最好的田),而补给他的那份田肥力远不如他现在的这块好;第二,由于肥力好,他的田是高产田,比普通耕地的产量高出许多,承诺包产的产量不足;第三,补偿的耕地距离他家和水源地很远,不方便耕种。对此,老大则不以未然,他认为现在农村基本上都不靠种田过活,即使是“秧田”,一分土地的产量差异也非常小,再说,其它占用土地更多的农户都没有什么意见。他同时认为,老三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两个一直以来就关系不好,他是故意在和自己过不去。就这样,双方为了土地补偿的问题常常闹得不可开交,在一次激烈争吵中,双方大打出手,结果老大头部负伤。
图表 8

由于关系到樟树塘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对此事非常重视。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理事会首先将有争议土地暂停施工。之后,理事会委托与钟家老大和老三关系亲密的理事钟祥洪和钟福荃分别与钟家老大和老三谈话,一方面了解事情原委,一方面也做思想开导。在钟家兄弟的纠纷中,关键的是土地补偿问题,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土地补偿方案是当务之急。为此,事件发生后数天,理事会就专门组织理事召开了一次理事会会议,议题就是讨论钟家老三的土地补偿方案。会议的商议结果是,第一,土地补偿面积不变,包产产量不变,第二,另外选择一块肥力相当靠近池塘(离水源近)的土地。同时,在会上,理事会还认为,钟家老三将钟老大打伤就是不对,必须承担钟家老大的医疗费用。会后第二天,钟福嶂亲自找到钟家老三,晓之以理,动之一情,也将理事会的决定转告他并征求他的意见。结果,钟家老三同意了理事会的调解方案,“叉户道”建设重新开工。尽管钟家老大的“叉户道”拖延了一些时日,但还是赶在硬化施工之前完成了路基建设。在樟树塘,道路建设是主要的建设工作之一,而由此产生的土地补偿问题非常突出,理事会的调解作用非常重要。
六、结束语
(一)村民理事会与新农村建设
2007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