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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政制与乡村社会结构的错离:以近代华北区制的变动为中心  
  作者:魏本权  浏览次数:364  发布时间:2008-08-04  文章来源:《中国农史》2008年第2期  
  [摘要]清末以来,在地方自治的背景下,华北各县境内形成了介于县制与村制之间的区制,成为近代华北乡村政治体制变动的一大特征。到1930年代中期,华北各县的区制随着地方自治的终结而废止。区制变动的深层动因不能仅在地方自治的困境中寻得解释,它实际上是外来制度安排无法楔入乡村社会的结果。因此,乡村控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导致的后果是区制的数度调整与变动,而没有形成稳定的乡村治理的r,z位结构。乡村治理的区住,应植根于中国乡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契合于乡村原有的社会、经济、政治乃至文化区位,而非仅仅是一纸政令下的外来强制性制度安排。与乡村社会结构的疏离与错位,是造成民国时期区制不断调整的内在深层动因。

    [关键词]社会结构;区位;区位结构;区制;华北地区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8)02-0115-10

    [收稿日期]2007—12—13

[作者简介]魏本权(1976—  ),男,历史学博士,临沂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史、乡村史研究。

 

Alienation between Grass Roots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Rural

Social structure: Centered On Borough System Change in Modern North China

WEI Ben-quan

( College of Society Deve]opment,Iin Yi Normal College, Lin Yi 276005 )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ocal autonomy from Late Qing dynasty, borough system was established between county system and country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every county of North China. This is an important character of rural political system change in Modern North China. Till to 1930's decade, borough system of North China abolished along with the end of local autonomy. But we don' t explain it within the bound of local autonomy's difficulties. In fact, this is the outstanding that external system arrange don't wedge into interior rural society. As a kind of compulsive system arrange, borough system adjusted and changed several times, and did not come into being a location structure of rural management. The location of rural management was not compulsive system arrange only, it should be born in county inside and based on Chinese country intrinsic circumstance - such as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factors etc. Alienation and Displacement between borough system and rural social structure, was the intrinsic reasons why borough system adjusted and changed repeatedly.

Key Words: social structure; location; location structure; borough system; North China

 

一、问题的提出与区位理论

 

清末新政以来,中国乡村的治理体制日趋复杂与多元,在县制与村制之间,逐渐衍生出区制与乡()制,从而填补了传统乡村治理体制中县制与村制之间的空缺。在华北乡村,这一历史趋向始于清末宣统年间,伴随乡村自治的展开与运作,出现了新的连接县制与村制的基层政治体制——区制(学区、警区与自治区等)。到1930年代中期,随着冀鲁两省相继宣布废止区制,实行乡镇制度,区制在华北乡村运作30余年后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特别是1930年代中期冀鲁两省废止自治区制,似乎与同期鄂豫皖诸省强化区制、变自治的区公所制为行政的区署制的历史趋向相背离,但是却又与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推行的“新县制”体制恰相吻合,与整个20世纪前期的区制变动的历史趋向相重合。

如若将以上基层政制变动的历史现象相互联系加以考察可以看出,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地方自治背景下,县域以内的区制,历经调整并数度变动,没有形成稳定的、以区制为核心的乡村治理的区位结构。

    对于此一基层政治体制的变动,学界一般认为,民国初年以后,成为政府最低一级组织,国民政府时期区级组织开始正规化,1930年代前后区级政权已经完全成为“县政权的分支机构”;②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政权渗透至少深入到了区级层面;③在新县制下,中国的基层政权从县下移到原来属于自治单位的乡镇,乡镇级机构由此被固定为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④目前学界关于区制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区乡政制演变的探讨,并从国家——社会关系角度解析演变动因。⑤杜赞奇更以华北地区为例,说明在国家政权建设视角下,区乡政制的演变还是一个“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过程,传统的官绅互动体制让渡于以土豪劣绅等地方精英为主体的“赢利型经纪”体制。⑥此外,由于此期华北各县的区制是在地方自治的宏观背景下运作的,因此,亦有学者在地方自治的困局中解释这一现象。⑦

上述学界的相关研究,实际上是在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框架下,说明区制的演变以及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即区制的设立没有达到强化乡村控制的目的,反而为赢利型经纪取代保护型经纪、国家政权内卷提供了契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仅探讨北京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区制的演变及其动因,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乡村政治体制暂不涉及。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5页;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82页。

    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国家与河南地方精英:1900—1937》,岳谦厚、张玮译,中华书局,2004年,第257页。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21页;王铭铭:《国家与社会关系史视野中的中国乡镇政府》,载马戎、刘世定、邱泽奇主编:《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53页。

    李巨澜:《略论民国时期的区级政权建设》,《史林》,2005年第1期。目前关于区制的研究主要还有从瀚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魏光奇、丁海秀:《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区乡行政制度考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郑起东:《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第7980页;王春英:《试论国民政府基层组织——区署建制在四川的推行及其影响》,《四川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李巨澜:《略论民国时期的区级政权建设》,《史林》2005年第1期。上述研究对于区制向乡镇体制的演变关注较少,本文则着力探讨这一演变的内在动因。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王奇生:《战前中国的区乡行政:以江苏省为中心》,《民国档案》2006年第1期。

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4196页。

 

    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以华北区制变动为例,从近代乡村治理的区位结构角度,对上述基层政治体制变动的内在动因进行考察。本文认为,区制变动的根源在于它同乡村社会结构的疏离。基于乡村控制的实际需要而造成的区制调整与变动,其中蕴涵着乡村政制变迁的深层动因:乡村治理的区位,需要置根于乡村特定的社会经济交流圈、税负资源承载能力、同质性的区域风俗文化等一系列要素,应根置于中国乡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契合于乡村原有的社会、经济、政治乃至文化区位;而非仅仅是一纸政令下的外来强制性制度安排;与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结构性要素的疏离与错位,是造成民国时期区制不断调整的内在深层动因。

区位理论自19世纪产生以来,在经济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运用日趋广泛,在经济地理学、区域经济学、城市社会学等研究领域,区位理论具有很强的理论阐释力。地理学认为,区位是地理空间的细胞,是地理空间内用于区际联系的最小地域单元。在区域经济学中,区位特指人类的各项经济活动所占有的位置或场所,区位论则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中的空间选择和空间分布规律的理论。本文尝试将区位理论运用于乡村政制变迁的研究,试图说明乡村治理的区位与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各因素之间的关联,探讨形成适度的乡村治理体制的区位因子(要素)由此,乡村治理的区位,即是县域空间内乡村治理的地域单元(行政区划);乡村治理的区位结构则是指各个地域单元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县域内各个地域单元之间的横向联系,以及外来区位(行政区划)与乡村固有的社会、经济、政治区位之间的关系。后者乃是本文探讨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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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旗:《区位:地理理论演绎的逻辑起点》,《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471页。

    李炯光:《古典区位论:区域经济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求索》2004年第1期,第14页。

    区位因子或称区位要素是指影响区位主体分布的原因。王黎昕:《从行为区位理论解析区位因素的新变化》,《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第6期,第175页。

二、华北地区的区制演变:1905—1934

 

区级组织的建立始于清末新政时期,初创于现代警察新制与新式学制关于警区与学区的划分。魏光奇先生认为,中国近代的区乡一级行政,是从教育、警察等单一职能性行政开始的,[1](p122)1905年后,随着华北地区近代教育与警政的推行,职能性的学区与警区开始置于县下。1906年,清政府颁布《劝学所章程》,规定:各府厅州县应就所辖境内划分学区每区设劝学员一人,任一学区内劝学之责,垂直隶属于州县劝学之所。”⑤学区的设置由此而始。如直隶广宗县1908全县分学区四,设劝学员四人;⑥山东临清县于1913年将全县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学区,每大学区又划分为五分区、城区及会乡警区的设置则以直隶为最早。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制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并通饬各属认真筹办,直隶大部分州县开始在境内划分警区。1907年清政府颁布《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各州县应将所管地方酌分若干区,各置区官一员掌理本区巡警事务1905年直隶青县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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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认为区级组织是界于县与村庄之间、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所建立的具有不同于前现代行政组织特点的行政组织。从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县组织法》、《区自治施行法》以及《剿匪区内分区设署办法大纲》对区的界定可以看出,区级组织具有正式行政机构区公所(区署)、经政府委任或选举的行政人员(区长、助理员等)、法定的财政经费以及面向现代化的自治或者行政职能。区制则是界于县制与村制之间,由国家法律正式确定的基层行政体制。

    《学部奏咨辑要》,第63页。

    直隶《广宗县志·法制略》,1933年。

    张树海纂:《临清县志·教育志》,1935年。

《清末筹备立宪史料》上册,第510页。

 

境划分为20警区;1908年广宗县办理警政,分划全县为四区,各设区官一人。

    学区与警区因新政而设,为警务与学务而立。及至清政府开始酝酿推行地方自治、继功能性的学区与警区之后,县域内的自治区(城区、镇区、乡区)作为近代基层政治体制的层级而设立。19081227,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县域之内始有自治区的划分。山东自治筹办处于19097月通饬各州县划分城镇乡自治区域,各州县自治区大约于宣统二年(1910)划定,但许多州县办理较迟,甚至许多州县根本未办。[2](p79-80)河北省除旧京兆属20县在清末办自治时划分了自治区外,其余100余县则纯以村为单位,只有警区而无自治区,只有村长佐而无区董,形成政务与警务恒多混淆,常将行政事务一诿警区巡官办理的局面。[2](p80)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地方自治的陆续展开,各级议事会议员的选举也被提上议事日程,选举区应运而生。19091227,清政府颁布《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规定选举区以本府厅州县所属城镇乡之区域为准。”[3](p43)

    作为县域之内政治体制设计的层级的,最早是在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提出。在关于城镇自治职员的设立问题上,清政府规定,“城镇有区域过广,其人口满十万以上者,得就境内划分为若干区,各设区董,办理区内自治事宜”。[3](p5)可以看出,是作为城镇自治区内的更小单元出现的。19141229,北京政府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县域之内的自治区域正式以名之。《地方自治试行条例》规定:一县之自治区域,得设四区至六区,其二县以上合并之县,得增至八区。”[3](p49)以下的自治层级,未予规定,这样作为地方自治地域单元的开始确立下来。

    杜赞奇认为,民国初年,是一自治单位,但1915年在袁世凯宪制改革之后,成为政府最低一级组织,并且,至少在理论上,它直接受县政权的严格控制。[4](P55)但从华北地区各县的县志资料可以大致看出,民国建立以后的运作不尽人意。如山东长清县清末兴划全县为十区,每区设乡议事会,议决全区应兴应革事宜,民国三年奉令停办,行政上仍按里措置,虽选举按区投票而习惯上里社向来名称终不可掩。”③《临沂县志》则谓:民国肇造,干戈迭乘,虽划分区保(十五区、一百零八保)而徒有其名,无所谓地方自治也。”④山东莒县于“民国二年冬,始由县议事会议决,分县境为三十六区。各区成立乡议事会,公推议长副议长,并由议会选举乡董乡佐,每区两人,三年春袁氏解散国会,修正省议会,各县以下自治一并废除,以后北洋军阀干政,山东省道,虽屡有自治筹备,自治督察,及各县自治筹备讲习所之设置,而莒县自治,卒未恢复。”⑤山东德县于宣统元年“将全县划分九区,……清末以迄民国初元,区名一仍旧称,自治事业终未举行。”⑥

华北地区县域以内的自治的实质性运作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建设成为其推进国家走向现代化的主要方向。就地方政治建设而言,⑦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必要环节是国家官僚政治控制向基层社会的扩展。[5](p192)就县以下基层政制而言,区级组织作为连接县制与乡制的中介而得以强化。国民政府初期,区级组织是在建立地方自治制度体系过程中产生的。l92891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县组织法》设计了县村里邻五级地方自治制度体系。稍后,19296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县组织法》,区级组织构成稍有变更,将地方自治组织体系调整为县乡镇邻五级,规定每区以2050乡镇组成。193077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县组织法》,依然采取县乡镇邻五级,惟每区以1050乡镇组成之。乡镇的划分则以户数为原则,凡县内百户以上之村庄地方为乡,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各村庄编为一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其不满百户者编人乡。但因为地方习惯或受地势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虽不满百户,亦得成为乡镇。乡镇均不得超过千户。”[3](p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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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瑞等修:《青县志·经制治》,1933年;直隶《广宗县志·法制略》,1933年。

    前引魏光奇、丁海秀文对清末民初区乡行政制度做了细致研究,认为清末民初县以下产生了新生的区乡行政以及由旧乡地演变而来的区乡行政和准行政。这种区乡行政的形成,改变了中国县以下不存在科层化行政的传统制度,构成了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李起元等修:《长清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277页。

范筑先修:《续修临沂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46页。

庄陔兰:《重修莒志》卷37《民社志》,莒县新成印务局,1936年。

李树德修:《民国德县志》,凤凰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4年,第150页。

揆诸民国时期文献,所谓地方政治建设包括省级政权以下的所有层面,包括省府合署办公、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县政府裁局改科、分区设署、推行保甲等,1930年代即有学者将之通称为新政运动,如张锐:《新政的透视和展望》(行政院行政效率研究会:《行政研究》创刊号,1936105)。本文在狭义的层面使用地方政治概念,要关注县以下区级组织的演变。

 

    在华北地区各县,1930年前后,县域以内的区自治在国民政府强化地方自治的大背景下开始运作起来,各县重行划分自治区域,设置区公所,从而使区级组织在实质层面上建立起来,成为连接县政与乡镇自治的中间环节。下表可以反映华北各省自治区划分以及区级组织运作情况。

 

 

从上表还可看出,华北各省的区级组织运行随着国民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调整而存废不一。河南省依三省剿总指令,实行分区设署”①之制,山东与河北在1934—1935年间相继裁撤区公所,改行乡镇制度,陕西则因旱灾停办,惟有山西,在阎氏主政状态下,区制尚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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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341229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制定《剿匪省份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豫、鄂、皖、赣、闽等剿匪各省实行分区设署制度,认定彻底改善区制,分区设署,实为目前之要图,以为县政确立下层之基干。”“区署乃为官治之行政机关,绝非向日之自治组织,以矫正往昔区制之观念。”(申报年鉴社:《申报年鉴》(1936)19366月初版,《政治》第237)1934年国民政府的区制改革是沿着两个路向演变,其一,废止区制,其二,分区设署;前者在于简化县下行政;后者则依据剿匪区域的实际而加强县下控制,这一改革取向在新县制下终结,新县制实行充实乡镇与裁减区署措施,随后,区制逐渐退出国民政府的基层政治体制。依据19341229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制定《剿匪省份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豫、鄂、皖、赣、闽等剿匪各省实行分区设署制度,认定彻底改善区制,分区设署,实为目前之要图,以为县政确立下层之基干。”“区署乃为官治之行政机关,绝非向日之自治组织,以矫正往昔区制之观念。”(申报年鉴社:《申报年鉴》(1936)19366月初版,《政治》第237)

 

    依据193433内政部咨各省政府《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和同年3月内政部令《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在训政时期之区公所,应认为县市以下之佐治机关,其一切进行事业均须受县市长之指挥监督;同时规定,地方自治团体组织系统采取县乡镇村两级制,仅在情形特殊之处可立特例,设区于县与乡镇村之间,为自治行政区域,”“现有县市以下之区公所,除在地域、人口、经济、文化等情况特殊之处,得立为特例仍继续存在外,余均一律取消”。[3](p198201202)这一政策转向至少表明,区级组织成为并非必设的一级地方组织,并设计为行政佐治机关,国民政府已经基本废止了自治运动。按此路径,山东、河北等省取消了区级组织,县与乡镇村之间不再存在中间层级的承转机关,简化地方行政组织体系,此一体制为随后新县制《县以下各级组织纲要》所认可并推向全国。

山东自19341116通令撤消各县区长。山东省政府因鉴于各县之区长三级制之不便,兹为便利起见,定自十一月十八日起,将各县所有之区长,一律取消,改定乡镇闾邻两制,乡镇今后将由县长直接管辖,现省府已令知各县准备奉行云。”①河北省于1934102531日召开全省行政会议,议决裁撤区公所制度,193411月河北省民政厅随即通令各县裁撤区公所。河北省关于依照中央颁行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及要点之解释,裁撤区公所一案,业经该省第一次全省行政会议议定,自二十四年一月起,所有区公所,限一月内一律撤消。”②作为过渡与衔接,河北省在裁撤区公所以后,暂时保留原有区界,各县设立自治指导员,总计全省共设自治指导员337人。山东则设立村长庄长加强乡镇建设,山东省各县区长自奉令裁撤后,改饬各县联合数村庄为一乡镇,凡附属乡镇之村庄,添设村长,或庄长一人,用资佐理乡镇长,以期促进自治工作之效率。”④自此,区级组织在冀鲁两省不复存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鲁甘通令撤消各县区长》,行政效率研究会筹备处编,《行政效率》第1卷第10期,19341116,第470页。

    《冀民厅通令各县裁撤区公所》,行政效率研究会筹备处编,《行政效率》第1卷第11期,1934121,第539页。

    《河北省设自治指导员》,内政部刊物发行处:《内政消息》第7号,第524(14)页,193521

《鲁各县村庄长任用办法》,内政部刊物发行处:《内政消息》第10号,第755(21)页,1935315

三、华北地区区制的特征

 

首先,清末民初时期,所谓县域之内的概念并不固定,而是泛指性的区域单元;它不是一级基层政治体制,而是举办因新政而兴的各类新型事业和地方自治事务的区域的总称,即所谓学区、警区、(保卫)团区、城区、镇区、乡区、选举区。这一时期的所谓区级组织,是因县域面积过于广大,而办理新政事务颇繁,若一切政事,皆直接于县,则双方将不胜其繁冗,故不得不设区的阶级,以便分而易治。”⑤因此,各种地方自治的区域单元设置,可谓是因事而设,或因警务、或因学务、或因自治、或因选举、或因团务,自然导致县域以内“区”的设立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出现各类“区制”混杂的局面,往往一县之内,数“区”并存。直隶青县入民国以后,“将全境划为五区,其初本为警务新章,后以比年政令纷繁,县府有事类多饬警局代为执行,以致警政区域几为全部自治区域”。⑥直隶井陉县民国初年“区制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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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昌:《河北省乡治概要讲义》,出版时间不详,第21页。

张凤瑞等修:《青县志·疆域志》。

 

一致,有警察区,有教育区,有自治区,区之大小多寡,各随其便利而划分之,彼此不相顾及”。①

    其次,的设置,以户口、地形、面积、交通、经济状况与人民习惯等因素为标准。揆诸文献,清末民初设区主要依据人口与本地方固有之境界。清末地方自治单位采城镇乡制度,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若境界不明,或必须另行析并者,由该管地方详确分划,申请本省督抚核定。”[3](p3)1914年12月29,北京政府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其所规定的设立自治区的标准仅是人口数量,“自治区以该行政区域管县若干,除该行政区域户口总额,为一县户口之平均额,再折衷以六区除一县户口之平均额,为一区户口之平均额,户口满一区平均额以上者,为合议制自治区,其不满一区之平均额者,为单独制自治区。”[3](p49)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户口与地形依然是划区的主要标准。1928915国民政府公布的《县自治法》规定,各县按其户口及地形分划为若干区。除因地方习惯或地势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外,每区至少应以二十村里组成之。”[3](p83)嗣后修正公布的《县组织法》再次规定:各县按户口及地方情形分划为若干区,除因地方习惯或地势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外,每区应以二十至五十乡镇组成之。”[3](p90)19293月,内政部公布《各县划区办法》,细化了《县组织法》关于划区的标准,确立了基于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状况、人民习惯的划区原则。“()面积按县之大小,定区之面积,其平原地方划区宜大,倘系近山沿海以及岛屿地方,得特殊划设,不限面积;()地形各区地形以整齐为原则,如全县地形参差,则依其形势之便利划分之。()户口户口稀少地方,划区宜大,户口繁庶地方,划区宜小;()交通交通便利者,划区宜大,否则宜小;()经济状况地瘠民贫之区,务须划区稍广,以期减轻人民负担;()人民习惯人民习惯相差过远者,不宜合区,如习惯相同,可以合办公共事业者,则划为一区,俾得共谋发展。”②如山东长清,划区之时,近城五里为城区,其余九区或以山川为界,或因其所在之古地而定名,或因其区内名山大川而定名。”③

    第三,区政运行并不顺畅,难以达到设计初衷而成为县政与村治之间的有效连接。

区级组织建制按照《区自治施行法》的规定,包括区民大会、区公所与区务会议、区监察委员会和区调解委员会。区公所作为承接上下的组织,实际上总是处于敷衍塞责境地而无法保障政令的推行。区公所职能至为繁多,举凡“户口调查及人事登记、土地调查、道路桥梁公园及一切公共土木工程建筑修理、教育及其他文化、保卫、国民体育、卫生疗养、水利、森林培植及保护、农工商业之改良及保护、粮食储备及调节、垦牧渔猎保护及取缔、合作社组织及指导、风俗改良、育幼养老济贫救灾等设备、公营业、区自治公约制度、财政收支公款公产管理、预算决算编造、县政府委办事项、其他依法赋予该区应办事项”,都须由区公所“分别自行或委托各乡镇办理”。[3](p141-142)而区公所一般约为57人组成,每一区公所设区长1人,区助理员12人,雇员1人、区丁23人。以此寥寥数人办理区内政务,每至延宕敷衍。昔有人谓区公所为字纸篓一语,譬喻虽谑,其事确然,……例如省府有一令到县,县府即以之转区,区长再令而下之,则如石沉大海,有去而无返,县府以之逼令区长,区长逼无可逼,只得闭门造车,以敷衍此令。”④区级组织限于人财两难,组织多不健全。河北临城县各区区长早经委定,惟因经费无着,区公所迄未成立,以致各该区长或赋闲在家或就差各局……”。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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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用舟等修:《井陉县志·疆域志》。

姚谷孙编:《县区行政法规解释集成》上册,上海大东书局1936年版,第49—50页。

李起元等修:《长清县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277页。

    罗天亚:《保甲与区政》,《行政研究》第2卷第6期,193765,第623页。

《训令临城县长讯将该县区公所勉日组织完备并召集地方士绅从速筹定区公所经费由》,《河北民政刊要》第一号,193110月,河北省民政厅编印,《公牍》第32页。

 

    完全移植进入基层政制的区级组织与县政府财政、教育、公安、建设各局也往往职能扦格冲突,无法协调。今各主管机关各自为政未能打成一片,……现时各县区教育仍归教育局自办未能与区乡公所共策进行,此不特于自治无裨,实于教育进行亦多障碍,如修治道路征用民夫,亦莫不然。”①区乡公所与各地公安分局也存在警区与自治区事务冲突。河北赞皇县即曾就公安分驻所应否受区公所指挥而请示省民政厅,处理乡间赌博等情事亦经常引起公安分局与区公所冲突,区长往往籍端私自干预诉讼。所在多有,不胜枚举。

    第四,区长群体素质优劣不一,无力担负“自治之专责”。区长群体是为国家政权认可正式进入乡间的自治职员,由于没有实行区长民选,区长均为委任,并接受36个月训练,始能履行职务,区长委任需回避本县原籍,选任区长具有教育经历与个人财产的限制,国民政府试图择取地方廉能充实区乡组织,然而却完全走向了反面。以1931712月河北省区长任免为例,在免去的67名区长中,共计辞职27人,调委23人,撤职免职13人,升任2人,病故2人。辞职区长占到402%,撤职与免职区长占194%,仅有373%的区长属于正常流动。由此说明区长并不是为人羡慕的职业,区长群体内部的混乱无序严重制约了区政的推行。河北濮阳第六区区长张茂椿,“声名狼藉,颟顸异常,平时蛰居家中养老,使其子琴堂代办,是以乡人有老区长少区长之称,实属最劣之员。”③类似事例各地所在多有,仍以河北1930年度被惩戒区长为例,盐山第三区区长唐学伶性情骄激,联合各区长争办团务,异常偏执,尤有私押村长,擅收捐款等事,业经专案呈准撤职;天津县第四区区长李祯怠忽职务,携带钤记并由财务局支领多数公款,放弃公务,已撤职

由上所述,自始而终,华北地区的区级组织是在地方自治层面上得以出现和运作的,它的存立也与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进程密切相关。表面看来,区级组织的存废是地方自治困局的反映,在地方自治停顿以后,华北地区的区级组织也走向了终结。但是,如果从外来政制与乡村社会结构关系角度去考察区级组织的存废,可以看出,在地方自治困局背后,隐藏着区级组织难以根植乡村的内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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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民国二十年七月至九月行政计划》,《河北民政刊要》第一号,193110月,河北省民政厅编印,《专载》第5页。

《河北省民政厅任免区长一览表》(19317193112),《河北民政刊要》第六号,19326月,《表册》第1117页。

《训令濮阳县长据报该县区长范秀山成绩最佳张茂椿声名恶劣应由该县地方分别奖惩由》,《河北民政刊要》第一号,《公牍》第1415页。

《各县被惩戒区长姓名表》(1930年度),《河北民政刊要》第三号(19321),《表册》第55—56页。

 

四、区制与乡村社会结构的错位

 

    在近代乡村治理体制的取舍上,国家的政制设计历经调整与变革,基层政制频繁更动,地方政制设计与运行绩效形成巨大反差。国家加强乡村控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并没有在县政与村治之间形成有效的衔接与连接管道,所导致的后果是区制的数度调整与变动。因此可以认为,区级组织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强化乡村控制的单向度过程,而应是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并非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而是一个国家与地方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其结果通常为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预先决定。”[5](p281)基层政制的设置与变动,同样受制于民国时期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与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结构性因素的疏离与错位,是造成民国时期区制不断调整的内在深层动因。

区制向乡镇制度的演变,就实质而言,乃是乡村治理体制中的区位调整与变动。那么,在近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形成稳定的乡村治理的区位?形成稳定的乡村治理的区位结构需要哪些要素?以下将从乡村治理区位与乡村社会结构的关系角度,以区制为例,探讨基层政制演变的内在动因。

首先,乡村治理的区位与集镇区的关系。我国经济区域最小单位是市镇,广大农民的经济活动,都是在市镇上具体地表现,”①乡镇是市场的载体,[6](p4)就乡村经济区位而言,市镇构成最低一级经济区域。杨懋春更是认为,一个生动的集镇区才是一个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或说我国的传统农村社会就是一个集镇区,亦属允当。”[7](p74)“农村间的相互关系并非建立于村与村间的直接来往,而多是以集镇为媒介”,集镇与周围的十余个农村因此构成具有“生态学性质的实体”——集镇区(或言乡村社区),互相依存。[7](P51)然而,在集镇区之上、政府划定的行政区,不是自然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或生态学发展的结果,因此与农村社会架构无法衔接。行政区与作为乡村政治中心的集镇[7](p65)的错位,使乡村治理面临诸多困境。

    其次,乡村治理的区位与乡村经济结构的关系。行政和经济中心的这两个等级系列重合或一致的程度,只有通过分析一个具体地区的市场结构才能确定”。[8](p10)施坚雅认为,行政层级越高,与中心地类型重合的几率越大;而在州县以下,行政结构与市场结构的结合方式存在根本差异:与行政结构不同,市场结构采取了连锁网络形式。正是基层市场对两个或三个中间市场体系的共同参与、中间市场对两个或三个中心市场体系的共同参与等等,使以各集镇为中心的小型地方经济连接在一起,并首先组成地区经济结构,最终形成具有社会广泛性的经济。[8](p39)乡村治理的行政区位则不同于网络连锁结合的市场结构,行政区位的边界、上下层级的隶属关系简单明晰。这样,乡村治理的区位与经济结构也就不能重合。

    第三,乡村治理的区位与乡村经济发展程度的关系。政治现代化必须与社会现代化的程度要相适应。乡村政治的现代化并非仅仅简单移植现代式的地方行政制度政府是社会的产物,受社会限制的。……政府现代化的程度当然应该在社会的现代化的程度之上,但是相差不能太远,太远了,不但徒劳无益,而且引起人民的怨恨。”②“做乡村工作的二大条件,就是经费人才二者的必须充分。区政的运作,与乡村经济资源的承载能力紧密相关。在绝大多数地区,乡村税负资源难以承载区政的有效运作。河北临城县各区区长早经委定,惟因经费无着,区公所迄未成立,以致各该区长或赋闲在家或就差各局……”。④河南各县区公所全年的经费,在11313648元之间,经费的来源,以前都是由区公所直接向农民按月摊派的;现在……仍有向农民按地亩摊派的事实。”⑤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区公所底经费在江苏已相当扩大,如常熟昆山每县每年在十万元以上,吴县亦有九万八千元,区公所已不是装门面的点缀品,从经费上看来,可以有实际的事业举办了。”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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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才:《南昌县合作社的新理论及其实施的经过与将来》,《农村合作》第1卷第12期,1936715,第53页。

    蒋廷黻:《我的行政经验与感想》,《行政研究》创刊号,1936105,第8页。

    凡澄:《办理区署的一点经验与感想》,《民间半月刊》第3卷第12期,19361025,第12页。

    《训令临城县长讯将该县区公所勉日组织完备并召集地方士绅从速筹定区公所经费由》,《河北民政刊要》第一号,《公牍》第32页,193110月,河北省民政厅编印。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8月初版,第73页。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7月初版,第62页。

 

第四,乡村治理的区位与传统权力结构的关系。传统中国基层的社会权力结构处于官一绅一民的良性互动之中,绅士成为官民之间的沟通中介。地方领袖或乡绅活动的空间,往往是集镇,“他们聚会的地方是茶馆、酒肆、店铺、或其他公共场所。他们所谈者,天南海北,无所不包,而地方上的任何重大事务更是无所遗漏。这些人多热心公益,在集镇的聚谈中,往往商谈到有利于地方的事项,一经倡导与策动,就很易付诸实行。”[7](p66-67)乡绅与地方领袖发挥作用的空间恰与乡村权力结构重合:各种各样的自发组成的团体和其他正式组织——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的董事会、宗教祈祷会社——都把基层市场社区作为组织单位。”[8](p49)在以集镇为中心的空间内,乡绅与地方领袖有效的发挥着官民中介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角色。

    然而区政的推行并没有考虑到乡绅与地方领袖的权力空间。其实乡村工作的指导人员极难物色,不但大学毕业生不愿下乡,就是中学毕业生愿下乡的也很少,而且愿意去的不见得都了解乡民的心理和乡村的情形。”①可见,外来的控制力量难以融入整个行政区内。与此同时,传统基层社会官民连接的管道在民国时期日益遭到“赢利型经纪体制”的侵蚀,国家政权建设与基层政治的无序失控同时发生,形成“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局面。“一切政令,推行到区,非被搁置,既改面目。廉洁努力之风,纵尽力提倡,亦仅到县政府而止。区以下仍为贪污土劣的剥削世界。”②

从乡村治理的区位结构角度,可以部分解释20世纪前期乡村治理的内在困境。出于强化乡村控制的需要,国家在县以下设置了区级行政(自治)组织,但是外来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如果不能与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权力结构融合,其结果只能是空有区划的外壳,而不能形成有效的乡村治理及其适度的区位结构。乡村治理的区位结构,应内生于乡村特定的社会经济交流圈、税负资源承载能力、同质性的区域风俗文化等一系列结构性要素的基础上,而非仅仅是一纸政令下的外来强制性制度安排。

因此,乡村社会的区划方法,仅仅依据户口、地形等单一自然环境要素,并不能将外来的行政区划楔入乡村社会内部。必须包容市镇经济圈、乡村经济发展程度与承载能力、乡村权力结构、宗教与教育等共同事业的范围等社会环境因素,方能将外来的制度性安排根植于乡村社会之中。

 

    [参考文献]

[1]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郑起东.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

[3]徐秀丽.中国近代乡村自治法规汇编[Z].北京:中华书局,2004

[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

[5][]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国家与河南地方精英:19001937.岳谦厚,张玮译[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小田.江南场景:社会史的跨学科对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7]杨懋春.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之演变[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0

[8][]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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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廷黻:《我的行政经验与感想》,《行政研究》创刊号,1936105,第7页。

杨永泰:《最近各省政治实施之总评述》,《汗血月刊》第3卷第4期,193471,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