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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改后发生的土地买卖和租佃、雇佣、借贷等关系,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克服生产生活的困难。但这却使一部分人担心农村将走向资本主义,党内也围绕土改后的农村去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至取消“四大自由”。细致探究苏南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的流动及政策,目的是超越简单的现象描述,深入考察经济制度变迁中农民私有权利、市场效用的变化。
[关键词]苏南土改;生产要素;个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S-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0-4459(2008)02-0085-10
[收稿日期]2008-02-18
[作者简介]张一平(1978— ),男,历史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
The Fluxion of Rural Productive Element after Land Reform in South Jiangsu
Zhang Yi-p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Abstract: Many scholars have paid attention to the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alteration after Land Re- form. The land marketing and tenancy, employ, debit and credit are favorabl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But some people were afraid of capitalism arising. A controversy spread within the party for country development until the four liberties were canceled. It reflects the acquaintanceship of the CCP for landownership and prop- erty and can provide current land transform with useful reference.
Key words: Land Reform in south Jiangsu; productive element; individual economiy
苏南土地改革后,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农村出现了中农化的趋势。但由于农户在生产资料、劳动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农民内部出现了一些分化。土改后发生的这些土地买卖和租佃、雇佣、借贷、贸易关系,是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克服生产生活困难的。但这却使一部分人担心农村会走向资本主义,党内也围绕土改后的农村去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950年春天围绕东北富农问题、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合作社问题的两次争论,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土改完成后,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①争论的结果是立即否定私有制并向社会主义过渡。1951年12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虽然肯定了土改后农民有“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两种积极性,但主要还是提倡“组织起来”,以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的困难,②并于1953年2月修改后成为正式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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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95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501页。
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提出把实现“一化三改”作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并认为“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和“确保私有财产”三句话,是背离总路线的右倾表现。①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在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谈话中,指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②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确保’字样。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化要大合作社才行。大合作社也可使得农民不必出租土地了,一、二百户的大合作社带几户鳏寡孤独,问题就解决了”。③由此可见毛泽东对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持保留态度,并希望通过合作化来阻止资本主义的扩张,消除农村的阶级分化。
就苏南农村而言,土改后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买卖、土地租佃、雇佣和借贷,但这都是正常范围内的生产要素流动。基于此,我们必须对这些情况作一深入探究。④综合考察土地买卖与租佃、雇佣、借贷等关系及政策背景,目的是超越简单的现象描述,深入探究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透析制度变迁中的农民私有权利、市场效用的变化。
一、土地买卖
(一)土地买卖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土改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⑤1951年3月2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在通报中称:“凡已领土地证的土地房产,如有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转移情事,概按契税条例办理领契完契手续,不再发土地证,亦不再收土地证费”。⑥而1951年苏南区委在《土地改革后土地买卖办法(草案)》中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地主不得自由买卖土地和将分得的土地赠送他人。而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出租土地出卖时,原佃户有买田的优先权,如为非原佃产买进者,买主应有履行原契约之义务。不得随便退佃,如发生纠纷,可由当地农民协会从有利生产出发负责调解之。凡买卖土地在廿亩以上者,不论属何阶层,均须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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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81—82页。
②“四大自由”,指土地买卖与租佃自由、借贷自由、雇工自由、贸易自由。最早是由邓子恢在1948年提出,1949年6月至1952年,他在担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二书记、中南军政委员会代主席,实际主持中南区工作期间,在大小会议上也多次讲过“四大自由”的内容。特别是在他主持制订的1950年至l952年每年一次的《关于发展春耕十大政策》中,都有保证雇佣、借贷、租佃和贸易自由的内容。参见王丰:《邓子恢与“四大自由”》,《中共党史研究》1995年第6期。
③《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17页。1955年10月9日毛泽东又指出,“四大自由”是明显的资产阶级的纲领,是一条明显的富农路线,而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一个最后彻底消灭农村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消灭富农阶级的斗争,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15页。
④目前而言,莫宏伟的研究最为详细地叙述了土改后苏南土地、雇佣、借贷的情况,但他着眼于静态的描述,并未揭示政策与实践之间的变动关系,考察时限和材料都有待扩展。见《苏南土地改革研究》第十二章“土地改革后的苏南农村(1950—1952)”,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⑤《土地改革手册》,新华书店华东总分店,1950年,第18页。
⑥华东军政委员会通报:《为解释土改地区土地买卖及转移手续适用法令的疑义》,1951—3—24,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70—长—140。
农民协会证明,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①这些条例的颁发,确认了农民土地权及其买卖的合法性,具有保护产权的意义。
(二)土地买卖情形
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法》也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由于各种原因,苏南在土改后出现了一些土地买卖现象,详述如下。
据江苏省委农工委的调查,1951—1952年度(1951—9—1至1952—8—31)宜兴前红乡、武进胜东乡、太仓新建乡、溧水乌山乡均有少量贫中农出卖土地。②江阴县夏港乡土改后发生土地买卖关系11件,内有房屋买卖2件,共卖出8.9亩土地,4间屋。③无锡县安镇区全区土地变动情况较多,出卖土地的有富农14户,中农149户,贫农453户,土地23户,其他22户,共计662户,出卖土地574.178亩。④另据统计,1952年至1953年10月,无锡县土地买卖共4298.987亩,房屋1861间,其中卖出户9082户,买进户8934户。土地典出典进共573.496亩,房屋185间,其中出典户692户,承典684户。在出卖中,贫农占54.5%,中农占27%,富农占2.1%,工人占1.1%,地主占0.17%,其他占15.13%。⑤无锡全县自1953年1月到6月,就有3976户(贫农2004户,中农1258户,雇农35户,其他679户)卖出或转移土地6761亩。⑥由此可见,土地买卖的件数较多,出卖户主要为贫、中农,但交易数额很小,户均土地少当是重要原因。
农民大多是由于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据1952年至1953年10月无锡县的统计,贫农出卖房地数中有88%是因生活困难而卖掉的,10%是由于婚丧病疾等卖出的,2%是由于转业失业、卖远就近以及受到灾害而卖的。中农出卖房地户有45%是由于生活困难而卖的,54%是由于婚丧而卖的。富农主要是因婚丧与疾病而卖的,地主卖地主要是由于疾病及死亡等特殊情况而卖的。⑦无锡农民中有句俗话叫“十年风水轮流转,百年土地转三村”,“一年亏空十年穷,烂河泥里搬石头,越陷越深”。出卖土地户,除极少数系好吃懒做或打算卖地经商外者外,主要原因有:家底空、吃口多、受高利贷剥削,负债累累;缺乏劳力,生活困难,不善经营土地;受水、旱、火、雹等自然灾害侵袭,无法抗拒;因生病死人、结婚、造屋等开支而出卖土地。⑧无锡县蠡涸区塘南乡土地改革后,全乡卖出户共41户(贫农19户,中农18户,富农1户),卖出原因为生病3户,困难(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困难,完不出粮等)24户,有利生产14户,懒汉1户。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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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土地改革后土地买卖办法(草案)》,1951—11—2,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1951年4月1日苏南区委在处理土地悬案的指示中,也禁止地主出卖、赠送土地,见中国共产党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编《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224页。
②《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1953—2—20,第122、141、207、192页。
③《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④《安镇区土改后阶级分化土地变动情况》,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5—81。
⑤《无锡一九五一——九五三年三年工作总结》,1954年5月,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l—1—27。
⑥《城乡资本主义剥削和农村阶级分化的情况》,1953—11—25,锡山区档案馆档案:81—1—12。
⑦《无锡一九五——九五三年三年工作总结》,1954年5月,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27。
⑧《城乡资本主义剥削和农村阶级分化的情况》,1953—11—25,锡山区档案馆档案:81—1—12。
⑨《无锡县蠡涸区塘南乡土地改革后“借贷”、“租佃”、“雇佣”和“卖买”的情况调查报告》,1952—12—9,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5—65。
还有的是思想上有顾虑而将田卖出。如江阴县夏港乡小土地出租者徐琢庆认为留田不如培养个得力有用的儿子,甚至有农民以修理农具为名卖田。所卖的田范围与数量都不大,田价较混乱,每亩约在7—10石米,基地房屋较值钱。①或者是远田卖掉再买近田;或是离婚后将田卖掉;部分是想把田卖掉转到工业上去(被称为资本主义思想)。②有的是不重视农业生产想去城镇,更有甚者怕实现共产主义而没收归公。③
买田户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土改后的翻身户,劳力强,经营得法,生活上升者;二是家底好劳动力强的富裕中农和中农,这是多数;三是职工家属买田,想养老传子孙;四是富农和个别地主也开始买田。④
尽管如此,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分散,土地买卖范围和数量都是有限的,⑤属于正常的人地调整,并非土地集中。卖田者主要是劳力不够或由于病灾等因素,这是在任何时代都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发家的农民经营更多土地,或职业转移的农民出卖土地,均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发展,实不必担心这种“两极分化”。
(三)对土地买卖的认知
土地买卖关系较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出于对土地的珍惜,希望种田致富,自然很少有人卖田。另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刚由政府分配,产权不像自由交易得来的那样自主。地主与二流子知道土改和发证时已经宣传过,分得的一份土地在没有劳动改造前,没有出卖、出典、赠送等自由。富农与富裕中农,一般不买进也不卖出,不买进是因为自己已有足够的土地,怕露富。一般的贫雇中农才分到土地,认为没有正当理由卖田总是不大光荣。干部一般也说:“土改后田是可以卖的,不过总要有一个正当的理论。”⑥
土改后农民一般都意识到劳动生产的光荣性,土地出卖是不正当的,⑦尤其是对土改中分得的土地,看得更重。如吴县胡巷乡宅基村副村长杨阿泉说:“土改分拨你的土地,好卖格(意即不好卖),分拨你去卖,那(又)是破坏”。贫农杨水良说:“毛主席帮我伲创家当,再卖他,简直是败家精。”太平村村长胡锷分析土改后土地买卖很少发生的原因时说:“富农自己土地不改掉就算好,那里还肯买地;中农田够种,贫农也都分到田,这样买田的人就极少;过去农民卖田是被迫无法时才卖,现在粒半头的账少了,欠了账暂时还可以不还,那个肯轻易将田卖掉”。中队长杨子惠说:“刚刚土改,政府又没章程,那个会想到卖田,差不多的我伲也不许他卖,现在发了土地证,望后去大概这些事要多了。”⑧
由此可见,土改刚结束充满着力田发家的氛围,谁要卖田容易受到不劳动、破坏生产的非议,会立刻招来舆论的制止,生产已经不单是个人的致富问题了。但是土改后并不能保证农民因特殊缘故,如病、亡、灾、祸等带来的困难全部得到解决,当时苏南区委的一份报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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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②《湟里区典型调查农村中自发资本主义思想表现及土改后农村阶级分化情况调查报告》,1953—11—14,武进区档案馆档案:1—1—26—34。
③《安镇区土改后阶级分化土地变动情况》,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5—81。
④《城乡资本主义剥削和农村阶级分化的情况》,1953—11—25,锡山区档案馆档案:81—1—12。
⑤《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土改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调查研究(附土改后新建立租佃关系的调查情况)》,1951—9—24,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⑥《土改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调查研究(附土改后新建立租佃关系的调查情况)》,1951—9—24,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⑦如土改法中强制地主、二流子进行劳动,无特殊原因不得买卖土地。这构成了对普通土地买卖的制约。
⑧《陆墓区徐庄胡巷乡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调查》,1951—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在今天刚开始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社会中,还不可能在农村中,使分散的农民个体经济上发生的困难,必然会出卖自己的土地(或其他办法如借贷、出租、抵押等)。但这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并不能成为普遍性的。相反能随着今后农民组织(如伴工组等)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在生产等经济上的部分困难,也可逐渐获得解决,而使土地出卖的现象逐渐减少。因此,我们估计目前农村中,虽然农民思想上,对土地买卖还存在着一些顾虑,因而买卖关系的发生较少,但即使将来政府对土地买卖政策上有了更具体的规定,农民顾虑完全消除,土地的买卖关系有了增多,但这种增多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且随着农民经济上组织的健全而逐渐减少,农村土地关系的变动的速度将因而不会很大。至于以转入其他职业大量农民投入工厂所造成农村经济的变化,这是将来的事,目前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大量土地买卖关系还不可能形成。①
这份报告承认农民由于困难而出卖土地的合理性。因为农民分得土地后如得不到土地出租与出卖的自由,必然会因特殊困难而将少数土地生产搞坏,对生产不利。同时只有给予这种买卖和租佃的自由,才能兑现土改赋予农民的土地产权,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报告认为这主要是分散的农民个体经济所造成的,而解决的办法是建立和健全农民组织,通过集体来调剂劳动力和土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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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土改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调查研究(附土改后新建立租佃关系的调查情况)》,1951—9—24,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二、土地租佃
1951年10月5日,苏州地委农委在关于土改后租佃关系的意见中指出,②必须深入宣传华东农业生产十大政策中的“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及财产不得侵犯”,及土改后农民对土地有出租、出典、买卖等自由。要求新建立的租佃关系立即订立租约,旧的租佃关系修改或重订租约,订立年限一般不短于三、五年,同时固定租额,租额一般为总产的20%,最高不得超过25%。并规定发生灾害给予减免,业佃双方按收益分担公粮,废除押租、预租及劳力租,提倡定租和分租,订立租约最好通过乡村,以便掌握。质言之,政府希望通过订定租约和租期、租额来稳定租佃关系,其目的是出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考虑,以便佃农敢于施肥、积极改良土地,不因租佃频繁变动而影响耕作。
(一)租佃特点
土改以后租佃关系普遍减少。土改前无锡县江溪乡有灰肥田、借种田、抵押田、押租田四种租佃形式,土改后基本只有借种田一种。据105户的调查统计,土改后并没有新的租佃关系建立,相反的只有收回租田情形。③1951年江阴县夏港乡退佃抽回的就有35件,主要是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两者即有20件。④退佃原因主要是怕担剥削名,收租米不好听。工商业家小土地出租者怕二次土改,收回由自己雇工经营保险。而贫农分到田,不愿种租田了,怕田种不熟又要分担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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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共苏州地委农委: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租佃关系的情况及意见》,1951—10—5,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9。
③《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81—1—13。
④《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出租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和资金的匮乏,如太仓县沙溪区洪泾乡土改后新建立的12件租佃关系中,因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部分土地的有7件。承租者一是贫雇农劳动力较强或较多者,二是中农在土改时调剂出较多土地者,劳力有多余。①据无锡蠡涸区塘南乡7个村的统计,出租户共52户,出租原因主要是因疾病或年老,或者是土质差产量低,有的是想减轻公粮负担。租进户中向国家租的有10户(贫农7户,中农3户),向私有业主租的有109户(富农2户,富裕中农10户,中农52户,贫农45户),是因自己劳力强或水旱田少而租进的。②奉贤县砂碛乡沈陆村土改后发生新的租佃关系4户,共租出土地6.62亩,其中土改中分得土地,但因缺乏劳动力无法耕种而出租的有2户,还有2户是离婚后女方把个人分得的土地出租。④可见租佃的最主要作用是调剂劳动力。
土改后新建立的租佃关系,租额大都没有确定,主要是看政府对公田的租额如何处理,或视公粮的多少,或看通例,再行决定租额。④租佃形式也有变化。无锡县江溪乡借种田收回后,小土地出租者中1户雇用亲戚耕种,4户采取包工耕种,中农收回后1户自己种,1户包工耕种,形式上已变成一种包种田。其性质与出租田类似,将田包给雇工,承种一季稻,每亩工资5斗。⑤江阴夏港乡退佃后,新建立了几种经营方式:抽回自种;分种分收,佃户出人工,业主出田,肥料种子对出各半分收,业主负担公粮;各收各的,如小商人吴惠成将5亩田收回出租给贫农季汝嘉耕种,将5亩田分为两块,1亩归佃户,4亩归自己,肥料种子各用各的,佃户种的1亩田收获归自己,但要给业主种四亩田,其收获归业主;还有的收回来转租给亲友种,以便于收租。⑥无锡蠡涸区塘南乡租额有三种⑦:平半分,业主交粮,佃户出工,稻柴由出肥料者收,这种占多数;代交公粮而不交租,产权属业主,可随时收回;或者固定租额,一是每亩交稻50斤,公粮由佃户负担,二是几年租额一起算,如蒋学林向富农唐金安租2亩田,租期5年,交租米5斗。
(二)限制“剥削”:对租佃的认识
无锡县江溪乡出租土地后,习惯上满三年六熟后方可收回,且讨回较难。出租者怕被说剥削,特别是减租后租额低,包种田或雇工种比收租米合算。同时在讨回租田时,往往容易形成纠葛。⑧吴县陆墓区徐庄乡新民村一般富农都想卖掉出租田,主要是怕收不到租。勇仁村6、7、8三个组57户,有90%是做竹器的,解放前主要靠做竹器过活。土改后他们绝大部分人都分到了土地,但因不敢出租,只好自己勉强种下去,部分人觉得种田是一种负担,放给人家种又怕说是剥削。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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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土改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调查研究(附土改后新建立租佃关系的调查情况)》,1951—9—24,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②《无锡县蠡涸区塘南乡土地改革后“借贷”、“租佃”、“雇佣”和“卖买”的情况调查报告》,1952—12—9,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5—65。
③《奉贤县砂碛乡沈陆村土改后的情况调查》,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53。
④《土改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调查研究(附土改后新建立租佃关系的调查情况)》,1951—9—24,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⑤《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⑥《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⑦《无锡县蠡涸区塘南乡土地改革后“借贷”、“租佃”、“雇佣”和“卖买”的情况调查报告》,1952—12—9,锡山区档案馆档案:81—5—65。
⑧《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⑨《陆墓区徐庄乡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调查》,1951—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还有的地方由于解放后一般农民对富农以上的成份不交租,贫雇中农之间也交得很少,农民担心租出后收不到租。土改前保留下来的租佃关系全部都是糊里糊涂照老样,未加任何新的租约和规定,新建立的大部分是写了租约,但都没有规定年限、租额,仅写的“×××将×地×亩田租给×××耕种,交公粮和交租米多少都听政府统一规定。”①无锡三蠡乡土改后讨田风气比较普遍,主要是农民对租佃政策认识不明确,常因租额争吵,当地政府具体执行也更难,所以情愿讨回雇人种。②
当时工作队提出开展买卖与租佃自由有利生产的教育,使农民消除买卖就是非法,出租怕人说剥削,租佃年限和租额都听政府统一规定等思想,然后乡农委员会在原有习惯的基础上,研究出一般买卖价格和租额的水平,定出最高最低的范围,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就由买卖双方、租佃双方,根据土地面积、土质、远近、种植的不同农作物等具体情况,协商定出不同的买卖价格和租额。但是实际情况表明,农民对租佃政策始终存在顾虑,而基层政府也很难给业佃双方提供一个满意的租额标准,对租佃的干预涉及到惯例、人情、收成等许多具体问题,无论是“乡长说一声”还是发布章程,调解处理都有很高的难度。政府主导了租佃关系的变革,但不可能担负监督业佃双方的长期责任,农民既期望政府参与维护秩序,又怕租佃自由受到干预,因而产生了不稳定的生产情绪,导致激励效应难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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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陆墓区徐庄胡巷乡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调查》,1951—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②《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81—1—13。
三、劳动力雇佣
1951年1月30日华东军政委发布的《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第七条规定:“劳动雇佣自由,工资原则应根据两利原则和政府法令双方协议。”③苏南区委在《土地改革后农村劳动雇佣关系暂行办法(草案)》中制订了更详细的规则。④
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周全,但是由于土改中把雇佣关系作为判别剥削的重要依据,加上土改后土地更加平均化,雇主与雇工均大为减少,同时造成了工资的降低。雇佣关系的低落也使得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不到有效利用。
据1951年10月至12月苏南农委对青浦、南汇、金坛、溧阳、句容、高淳等6个县12个典型村的调查,雇工尤其是长工和月季工较土改前普遍减少,只有日工略有增加,1950年雇人人数占总人数的2.37%,而1951年雇人人数仅占总人数的0.84%,雇出人数由1950年的2.56%减至1951年的1.11%。长工工资与解放前比较降低25%左右,全年工资为稻1000~1200斤,在较贫苦或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如句容县王家村长工工资较解放前减低50%,全年工资仅为稻700斤。⑤武进县宜南乡夏庄选区145户(地主6户,中农21户,贫农116户),解放前有42户49人全部是长工,1953年只有4户4个人在外做短工。⑥武进县梧岗乡八选区富农陈杏生,1952年请雇工一年,工资5石米,1953年请一个雇工,气力很大,但工资只有3石米。⑦常熟县南丰区扶海乡土改后富农和部分中农不敢请工,如富农沙某养牛不敢请长工(过去请的),牛草每天由人送来。⑧他们凭着对土改中阶级划分的理解,感觉到“剥削”是不好的,请了工怕“算剥削账”,怕评地主,因而尽量少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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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华东军政委员会办公厅编:《华东政报》1951年第3期,1951—2—15。
④参见《土地改革后农村劳动雇佣关系暂行办法(草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永—146。
⑤《十二个典型村调查情况综合汇报》,1951年12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242。
⑥《湟里区典型调查农村中自发资本主义思想表现及土改后农村阶级分化情况调查报告》,1953—11—14,武进区档案馆档案:1-1-26-34。
⑦《焦溪区梧岗乡阶级分化和资本主义思想总结》,1953—11—15,武进区档案馆档案:1—1—26—38。
⑧《常熟县南丰区扶海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1951—10—20,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1。
江阴县夏港乡的劳动力在土改前后均有多余。土改前全乡使用田4026亩,有主要劳动780人,附带劳动792人,如果将一个主要劳动加一个附带劳动全年可耕作6亩田,则4026亩田只要671人,多余109人。土改后全乡使用田4114亩,有主要劳动力772人,附带劳动815人,再照上述计算,仍多43人。全乡土改前雇人长工4人,牧童1人,日工3630工,雇出长工7人,日工2419工。土改后,雇入长工1人,日工3561工。全乡雇人数与雇出数土改前人超1211工,土改后人超1525工,主要是劳动力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如四村劳动力多余,但偏于江边就无法出卖剩余劳动。①农村剩余劳动力除部分向外找工作外,主要是放在农业的精耕细作上,这样有利提高农业生产,但是劳力更加密集使用,就降低了单位劳力的生产率。
对于土改后雇佣关系的减少,苏州地委农工委提出要动员农民深耕细作,加强技术指导和加工施肥,提高生产,并深入宣传十大政策第七条,即允许富农经济发展、劳动雇佣自由。根据劳资两利原则协商工资,从生产上说明道理,使富农敢于雇工。雇工工资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一般成年工人每年工资要能养活一人到一个半人。主雇应平等相待,教育雇工搞好生产,提高工作技术,并采用奖励制。因雇工勤于耕作,或改良耕作法,以致产量提高,且超过一般产量者,应予奖励,以鼓励雇工积极生产。②
总之,国家希望在限制剥削的前提下使农村的雇佣关系正常发展,以便劳力得到充分利用,提高生产力。然而这种劳动力的市场调剂受到农业外产业水平的限制,以及农民对雇佣本身合法性认识的阻碍(怕当作剥削处理),崇尚劳动的宣传鼓励了更多的劳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来,形成了“精耕细作”的过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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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②苏州地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雇佣关系的情况及意见》,1951—10—5,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64。
四、资金借贷
解放之初,百废待兴,物资紧张,政府没有明确宣布借贷政策,对旧有债务关系一般也未作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富农明讨暗要,想要追清债务。普通的农民债主则心神不定,认为所放之债是劳动挣来的血汗钱,同时又怕讨债被人喊剥削,存在想要又怕要不到的心理矛盾。由于不了解政府对债务的处理态度,地主不愿借债给农民,工商业者、富农及部分富裕中农也怀疑观望。1949年发生水灾后,贫苦农民盼望借到粮食渡过难关,但中农富农的剩余并不多,为了调剂这有限的资源,在强制分配地主财产的示范效应下,强借也成为默认的行为。这样立据、出利息的自由借贷没有了,只有农民私自之间三升、五升的移借,数字很小,范围不广,纯为互助互济性质。
鉴于新解放区借贷的混乱状况,1950年10月20日政务院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利倍于本者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已达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两倍者,得于付利满两倍后解除债务关系;付利已达两倍以上者,其超过部份亦不再退回。凡在中途改换新约的债务关系,在另立新约时将欠付利息累计在本金之内者,其累计数无效,仍按债权人原借出之本金清理之。另外规定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解放后成立的一切借贷关系,包括地主借出者在内,其由双方自由议定的契约,均继续有效。③这些规定在新区得到了部分实施,④但债务问题没有作为土改重点,前述的强借又带来了不良影响,以致土改以后苏南农村的正常借贷普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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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苏南土改情况》第4期,1950—11—7。
④《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首先是借贷范围缩小,数量少,时间短,借贷由公开转入地下状态。据苏南农委调查,1951年青浦、南汇、金坛、溧阳、句容、高淳等6个县12个典型村土改以后借贷均在暗中秘密进行,借贷数量较土改前少,时间也短。金坛圩埂、汤庄二村相互有借贷关系的户口,仅占二村总户口的19%,且绝大部分是借入户。①无锡江溪乡、三蠡乡第三村、常熟县扶海乡等地土改后借贷关系基本停顿,少量的自由借贷只凭信用不需利息,一般是几斗米的临时性小借贷,且各自保守秘密。②有的借贷关系还行,但范围比解放前缩小,在关系上仅限于亲戚朋友或极可靠的人。贷出者主要是工人或一些小土地出租者,一般不暴露其利息及数字。③负债者怕讲了下次借不到,债主怕讲了大家都要借。④也有的怕借出去收不回来,因此普遍产生怕露富思想。⑤由于农民对借贷政策存在顾虑,加上借贷“地下化”,所以实际借贷应该更多一些,但仍然处于不正常的状况。
其次,借贷手续简化,利息普遍下降,甚至干脆不付利息。据苏南l2个典型村调查利息一般是二三分,有的干脆不要利息,个别地主就用来投入商业。另外,生活比较富裕、购买大农具而借贷的占多数,生活困难的贫苦农民则不易借到,因借出户深恐贫苦农民还不起债而出卖土地,影响不好。⑥江阴夏港乡贫农吴玉生1946年借中农徐同庆2石米月利100%,共付息9.6石米,解放后就没有再付本息。⑦互助性质的借贷无利息,还有一种是将近秋收时农民之间为了解决暂时食用的小困难,而进行临时性的暂借,新谷一收即行照数奉还。⑧无锡江溪乡土改后的借贷大多是一言为定,不用中保,不做手续,不计利息,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借出户以中农为主,资金来源是家庭有人在外做工,或是副业收入有积余。⑨在宜兴云溪乡,同一村中亲朋邻舍间的移借较普遍,期限较短,无票据,无利息,以实物还实物,主要是借作口粮。⑩有的农民要求政府规定利息范围,根据习惯每石米一年还稻350斤。
再次,废除债务和强借混乱了正常的借贷秩序,使农民产生了种种顾虑。放债的怕借了不还,怕被指为剥削,提升阶级成分,或怕借开头大家都来借;中富农“怕富”,而有部分贫农存在“穷光荣”的思想,“今朝出个毛泽东,人欠欠我才算光”。⑾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富裕中农以上农民反映:“终归要政府有个保障,借贷才得沟通。‘千日不还,万日不赖’(指负债户)的脾气实在太坏了。”⑿但是政府也很难阻止不守信的行为,一般对有信用的勤俭农民比较容易沟通,好吃懒做的二流子则不易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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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十二个典型村调查情况综合汇报》,1951年12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242。
②《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常熟县南丰区扶海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1951—10—20,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1。
③《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④《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⑤《苏南宜兴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2—9—16,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70—短—216。
⑥《十二个典型村调查情况综合汇报》,1951年12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242。
⑦《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10—1,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短—333。
⑧《吴江县城厢区浦西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报告》,1951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⑨《市镇地主多余房屋的处理、土改后借贷、租田、买卖田的情况》,1952—12—11,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7。
⑩《宜兴徐舍区云溪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材料》,1951—9—23,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苏南宜兴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2—9—16,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70—短—216。
⑾《吴江县城厢区浦西乡关于农村借贷关系调查报告》,1951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3006—长—267。
⑿《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当时调查中普遍强调的是要沟通农村借贷关系,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借贷政策,通过处理旧有债务,澄清群众模糊思想,加强群众政策认识,发扬互助精神,“建立友爱的新借贷”。①其实这只是看到了表面的原因,实际上借贷的壅塞不仅仅是借贷政策的缘故。借贷的不正常与“自由借贷”政策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关键在于按《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来理解,容易把正常的利息收入视为非劳动所获,而非风险收入,将借贷当作只是一种调剂有无的互助手段(如地主的债被废除之后,引致部分农民不想还债,而强借更是带有均平的意味)。特别借贷数量超出一定范围以后,更易拔高其牟利的非法性,而忽视了资金自身收益带给债主的激励作用。放债的人要求政府作保障,强调政府干预和维护借贷,这样的保证,既可以起到保护契约的作用,也便利了国家意志的越界。其实这与土改中的阶级划分又有密切关系,乡村中的有限资源最易显眼,借出分明是富余的表现,收取利息是剥削的标志。为了不成众矢之的而被提高成分,多交公粮,因此有能力借的人也趋向减少借贷,或者干脆就不外借。这也正符合传统乡村中“财不露白”的古训。
然而,当时农村还比较贫困,由于生病死人等意外灾害、青黄不接缺少口粮、缺乏生产资料、起房造屋一时短缺等种种因素,缺少资金的农民必须通过借贷来调剂生产生活。贷的需求仍很旺盛,但借的来源却相对减少,仅仅靠干部出面借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以致苏南部分地区出现了“高利贷”。②“高利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家底薄,经济力量脆弱,非经济作物区没有副业,每年只靠二季农作物,周转缓慢;同时解放后产量提高,部分农民收入增加,将游资出借。“高利贷”引起了地方政府的注意,并被认为有两大危害:一方面促使阶级分化,阻碍生产发展,另一方面高利贷有助于资本主义思想的发展。③因而提出要进行严厉打击加以消灭,并从严处理放贷的干部。但是农民听到政府宣布的高利贷偿还办法,既欢喜又顾虑,他们说:“政府真是照顾穷人,但是以后遇到困难恐怕借不到了。”这正是农村面广人多,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表现,也说明了出现民间高息借贷的原因。农民的投资意识正源于原有的商业氛围,包括贫雇农也不例外。
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已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④由于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的流动带来了农民个体经济的变动,国家认为农村正朝着资本主义道路走,越是富裕者越想走资本主义道路,这违背了土改的初衷。而土改是为了生产致富,实现中国人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后来到了1955年,毛泽东甚至认为,农村分化将破坏土改基础上形成的工农联盟,穷的分了土地还是穷就不相信共产党,富的因为要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受到限制也不愿跟着共产党走。⑤而要根绝资本主义,就必须消灭土改后形成的个体经济,取消“四大自由”政策,实行合作化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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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无锡县江溪乡土改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调查报告》,1951—10—20;《农村阶级经济情况调查报告——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12—10。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3。
②《武进县农村高利贷调查报告》,1953—11-8,武进区档案馆档案:3—23—1—5。《城乡资本主义剥削和农村阶级分化的情况》,1953-11-25,锡山区档案馆档案:B1-1-12。
③《武进县农村高利贷调查报告》,1953-11-8,武进区档案馆档案:3—23—1—5。
④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95页。恩格斯也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见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0页。
⑤《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96—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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