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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高利贷及其治理的历史审视:1957—1966年  
  作者:杨乙丹 高德步  浏览次数:376  发布时间:2008-08-17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农村私人借贷有较大发展,高利贷活动也比过渡时期普遍。导致这一时期农村高利贷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借贷需求增加、借贷资源相对减少以及借贷风险和成本的提高等共同促使这一时期借贷利率居高不下。由于当时政府没有把农村高利贷看作是这一时期的特定经济现象,而主要是采取了强制的政治手段和群众运动对其进行打击,最后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

关键词:农村金融  高利贷  政治打击  治理效果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几个突出问题:(1)农村借贷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衡,少数人占有了大部分可资借贷的农业剩余;(2)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农村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取的借贷较为有限;(3)农村私人借贷较为盛行,高利贷长期存在。这些问题长期制约着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如何规范农村私人借贷,限制高利贷的发展,引导私人借贷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各时期政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考察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7—1966)农村私人高息借贷和高利贷问题,并对政府的治理措施做出了一些评判。

 

一、全面建设时期农村高利贷的基本特征

 

    建国之后,我国农业基础薄弱,资金和物资较为短缺。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大力引导和发展农村互助组织,集中有限的剩余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提倡在农民之间调剂有无,允许农村自由借贷的存在,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不加限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借贷困难的压力,同时还抑制了高利贷在农村的蔓延。在1957年以前,农村高利贷虽然存在,却为数不多,不普遍,利率也不很高”。①但是,到了1960年以后,农村私人借贷活动有了很大的发展,高利贷也趁此机会大量发生,有些甚至利率高得惊人。这一时期,农村高利贷明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地域广、范围较宽、借贷额较小

    1963年底农村工作部对河南、湖北、广东等省的调研中,发现这3个省都已经较大范围的发生了私人借贷和高利贷。1964年,农行总行对河北、山西等10个省36200个公社进行调查,大部分公社都有不同程度的私人借贷问题。例如,在对山西、吉林等省的调查中,借高利贷的一般占总农户的10%到20%,放高利贷的3%到6在灾区,借高利贷达到总农户的40%到60”②。由此可见这一时期高利贷发生地域之广、范围之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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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载卢汉川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湖南省出版事业管理局1986年,第428页。

农行总行:《关于打击高利贷斗争的情况简报》(1964年11月20),载《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429页。

 

但是,这一时期的私人高利贷在借贷额上并不太大。例如,据农行总行1964年的调查,贵州松桃县九龙公社地主杨正旺,1962年以来,对80户放高利贷,获暴利4000余元,平均每户摊利息50元,当时的高利贷月利息率一般为5—6%,甚至高达20%,也就是说借100元的高利贷一个月要付利息520元,由此可见每个农户单次的借贷额不会太高。事实上,当时大额借贷一般发生在公社或生产大队,用以购买种子、化肥、农具等生产资料。例如,1963年汉阳新隆区高庙公社高利贷一万六千多元,其中仅生产队投资即达一万一千元,利息都是大加二可见当时大额贷款一般发生在公社或生产队,单个农户的贷款额一般较小。

    ()借贷利率高低不均

    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主要是友情借贷、正常私人借贷和高利贷。友情借贷主要以帮扶为目的,其利息率几乎为零。正常私人借贷的利息率一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当时,对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曾经提出月息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高利贷;月息不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正常借贷,而这一时期国家规定的农业贷款利率为48‰—72‰(见表1)。由此可见,在友情借贷的零利息和高利贷一分五厘的利息之间,还存在着国家规定的借贷利息。

 

 

    由于国家规定了一分五厘的界限(也就是15%的利息率),在此之上的利息率就自然成为高利贷了。据调查,当时高利贷的利息率从15%到80%不等,有的甚至更高。1963年底,邓子恢带领三个工作组,听取了河南、湖北、广东省人行分行的汇报,并收集了武汉、沙市、广州、汕头、韶关、湛江市及汉阳、广宁几个公社的高利贷调查材料。调查显示,各地借贷利息一般月息是五分、六分(即借款一百元月息五元、六元)、大加一、大加二(即借款一百元,月息十元、二十元),有的高至大加三、大加四,不等。标会月息利息也很高,如十元的标会,按投标低者先得,贫困户因需款甚急,往往投标数只收六元、七元,但下月还款却要十元,实际上借款七元,还利三元或四元。”②另据1964年中国农业银行的调查,山东齐河县一个生产大队的放贷利率月息高达36%到80

    从上述调查数字可以看出,由于受地域限制以及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一时期私人借贷的利息率高低不均,从0—80%不等。至于一些受灾地区,利息率可能更高。

    ()参与人员复杂且具有层次性

    当时农村放贷人员较为复杂。当时的调查表明,农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地、富、反、坏,有资本家,有新兴资产阶级,有富裕中农,有人少劳多的中、贫农,有工人,有转业军人,有退职回乡工人,也有干部、党员”;从放贷的资金来源看,大体上靠剥削来源(包括地、富、反、坏、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而放贷的户数占23%,资金占70%;靠历年积累而放贷的户数占62%,资金占15%;靠下放转业补助费而放贷的户数占15%,资金占15%。因此,这一时期农村放高利贷者虽然人员复杂,但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地、富、反、坏、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等虽然人数较少,但放贷额却占最大部分;普通农户、工人、转业军人、干部等虽然人数多,但放贷额却较小。

与放贷人相比,借高利贷和参加标会的人,在农村一般是贫、下中农,小手工业者、小商贩、也有投机倒把开地下工厂的,层次性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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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

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

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

 

    ()形式多种多样

    我国农村私人借贷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资金和粮食上,这种借贷内容的构成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历史地看,我国是一个小农经济根深蒂固的国度,农民的生活水平长期被固化在维生的状态。在借贷中,资金和粮食是可以转化的,粮一钱钱一粮的转化在各历史阶段均能体现出来。

1953年,我国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之后又推行了粮票制度,粮票逐渐从无价证券演变成第二货币,成为除人民币之外使用最广泛、价值最稳定的中国第一票”①。粮票的特殊地位使私人借贷具有了新的偿还和借贷内容。这_时期,农村私人借贷的活动形式主要是:借钱还钱、借粮还粮、借粮还钱、借钱还粮,以及借粮食还粮票和借粮票还粮食等。当然,传统的收抵押品这种形式也存在。

()实物借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全面建设时期,实物借贷占了相当重要的比重。农行总行在19641月《关于打击高利贷斗争的情况简报》中指出,当时实物借贷很普遍,许多私人借贷是借粮还粮。此外,还有以家畜为对象的放贷,例如,云南云龙县白石公社白石上村贫农张正翠向五队队长张跃中租来一口仅三个月小母猪,饲养了十八个月,小母猪长成,生了一窝小猪,张跃中又将母猪收回”。②

    农村地区的实物借贷历史较为久远,这是由小农经济决定的,有其客观经济和社会根源。即使在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程度发展的今天,实物借贷在农村私人借贷中也占有较大部分。

    ()借贷资金主要用于基本生活性开支

    对于需要借贷的农户而言,其借贷需求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基本生活性需求、基本生产性需求和一般经营性需求。基本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生老病死、教育、住房以及突发性灾难引起的生活资源的暂时性短缺等。基本生产需求主要是农业生产所急需的投资,如种子、化肥、农药、一般生产机械等。一般经营性需求主要是从事非农业经营的农户因货币周转困难或扩大经营规模所产生的货币需求,当然,也包括投机性的借贷。农户不同层次的借贷需求的弹性有很大的不同。基本生活性的货币需求弹性极小,贷款利率的高低一般不会影响到借贷的规模;基本生产性的货币需求弹性也较小,但当借贷利率过高的时候,便会影响借贷的规模。相比前两种而言,一般经营性货币需求的弹性较大,如果借贷利率高出其经营的利润率时,借贷关系一般不会发生。

邓子恢在1963年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当时农村高利贷借入者把借贷资金(和实物)主要用于治病、买口粮、买衣着、修房子、丧葬、结婚、生小孩、交学费等基本性生活开支,少量的用于铺张浪费、请客、迷信、买手表、收音机、缝纫机等;对于小商贩而言,其借款则多用于投机倒把,获取更多的风险收入。这种借贷行为,符合农户借贷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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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中国转型中的制度结构与变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页。

    农行总行:《关于打击高利贷斗争的情况简报》(1964年11月20)

 

二、农村高利贷发展的原因分析

 

    导致这一时期农村高利贷有较大发展的因素是多元的,我们可以从借贷资源的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需求方面的因素

自然灾害的发生,农民生活资料的减少和生活成本的增加。1959—1961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成灾面积分别达到97%、153%和l86%,之后的1962年和1963年又分别达到119%和143,远远高于之前的年份,这几年的平均成灾面积也是建国后最高的。自然灾害的大面积发生,影响了农业产出,“1959年起,农业生产突然出现了连续三年的剧烈滑坡,谷物产量在1959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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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计划司:《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15%,1960年和1961年的谷物产量只及1958年水平的70%。”①粮食产量的绝对下降,使农民生活资料大幅度减少,农民生活成本显著增加。虽然从建国到全面建设时期我国农业已有较大发展,但是农业基础仍然很薄弱,农业剩余也极为有限,加上当时农村内部的社会分化,富农和一些特定人群在经济能力上远超过贫下中农,农村内部本来就有限的经济剩余相当大部分集中在他们手中。另外,当时受灾面积较大,需要借贷的人口众多,而农业剩余又较为有限且分布不均衡,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借贷资源的稀缺性。在此基础上,借贷利率有所提高也是不可避免的。

    公共食堂制度的解体和农村有效需求的扩张。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展开,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展现共产主义的美好前景,农村普遍推行了公共食堂。在公共食堂制度下,人们的食物消费虽然较少受到限制,撑开肚皮吃也的确在一些地方推行。但是,农民饮食需求的多样性被强制取消了,绝大部分农民只有在公共食堂消费食物的义务,而没有消费公共食堂之外食物的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公共食堂是严格排外的,不允许家庭小灶的存在。无疑,公共食堂在限制农民饮食的同时,还压抑了他们食物需求的多样性。

    随着三年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大量非正常死亡人口的增多,国家开始对农村政策进行反思,并作了一些调整。1961年之后,公共食堂制度逐渐松弛并被废除,家庭生活开始恢复,农民饮食多样性权利得到肯定。在此情况下,农村食物消费的有效需求大大扩张,并带动了其他方面需求的扩张,为农村私人借贷增加了新的动因,也为农村借贷利率的提高作了铺垫。

    ()供给方面的因素

    首先,对农村自由借贷的限制。建国之后到1954年,国家对农村自由借贷是鼓励的,并认为,在自由借贷刚有萌芽,信用合作尚未开展,农民日常困难还很多,则还不宜于过早限制利息,要提倡自由借贷”,“农民自由借贷,实物计算,利息较高,但比没有借贷好”②。在国家的支持和提倡下,这一时期的农村自由借贷有了很大的发展,例如,1954年,江苏省3个村当年农贷、预购定金和信用社贷款的总数是6767万元,而私人借贷则为4108万元,私人借贷占贷放总数的37%强;吉林省3个县3个村当年农贷、预购定金和信用社贷款的总数是21699万元,私人借贷有5988万元,私人借贷占总借贷的21%强但是,到了1954年,国家开始逐渐加紧对农村自由借贷的限制,认为“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私人借贷,如继续让其自流地发展,必然会走向高利贷剥削的道路,特别是在农村已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这种借贷关系是不应该再予一般地提倡了,而应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信用合作社,配合国家银行农贷工作,去代替私人借贷”。④之后,农村自由借贷逐渐被信用社取代,信贷来源受到了限制。

    其次,加紧对农村财贸和信贷的控制,停止实行全额信贷。为适应和推进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10月,国务院在西安召开了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拟定了两放、三统、一包的财贸管理体制。在这种形势下,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信贷计划管理权限等都下放到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获得了很大的借贷权力。19591月,又实行了全额信贷,把过去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化为银行贷款。上述政策实行以后,很快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19594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收回了农村基层财贸机构。19614月,又停止实行全额信贷。19623月实行的《银行六条》收回了银行下放的权力,严格信贷管理和加强信贷的计划性,并不准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这样,国家就严格地控制了信贷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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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召开第七次区行行长会议的情况向中央的报告》(195210),载《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187页。

《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188页。

《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188页。

 

第三,加强农业资金的管理。加强农业资金管理,是贯彻《银行六条》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的重要内容。1962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长期无息贷款和短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期限、用途和使用顺序,并规定:农业资金必须贯彻执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投放和贷款都必须遵守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的原则。

 

 

上述几个方面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农村借贷资金的发放。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全面建设时期,农村贷款基本稳定下来,农户贷款也在10亿元上下徘徊。这样,由于资金供给来源的受限,农户从正规金融部门的借贷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只有从私人那里借贷,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借贷的利率。

 

三、对农村高利贷的治理及取得的效果

 

    农村高利贷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和调剂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社会影响。据邓子恢1963年的调查,当时高利贷者的逼债情况相当猖狂,对到期还不起债者,有拿取衣物、粮食、猪、鸡抵偿的,有逼令将公债三折抵偿的,有拆房搬屋抵偿的,甚至有打人逼死人命者”。而许多实物高利贷是放粮收粮,发生了同国家争夺粮源的现象,例如,“陕西醴泉县烽火公社兴隆大队有12名蜕化变质的干部用粮食放高利贷给贫、下中农和刘家大队,麦收后派小学教员到各村催债,并且派人在粮站附近拦截刘家大队送征购粮的大车,逼迫用征购粮还债此外,还有利用高利贷做投机生意的,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活动。

    客观地说,当时高利贷活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有限的,并没有在更大范围内冲击到正常的农业生产和生活。但是,当时却把高利贷活动提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认为“高利贷活动是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在金融方面的反映,是对贫农、下中农进行封建剥削的行为,是农村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②,并进一步指出放高利贷者已经演化为一个“新的剥削阶层——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定位之后,从1963年开始,有关部门逐步运用了经济、行政和政治运动等手段对农村高利贷进行打击。

    ()经济手段

    1.整顿信用社,明确信用社的使命。在《一九六三年银行工作安排》中,人民银行提出了整顿、巩固、提高信用合作社的要求。1963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批的《关于整顿信用合作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中指出: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农村的阶级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高利贷的活动也是时起时伏的,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依靠信用社,组织农村资金的余缺调剂。随后,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在国家银行的领导下,依靠贫农、下中农,联合中农,开展存款、放款的信贷活动,帮助有苦难的社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向高利贷作斗争,同时支援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

    1964年,国家提出信用社的整顿要和四清运动相结合;1965年又把信用社的整顿纳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并强调在组织路线上要依靠贫下中农管理。这样,农村信用社就成为打击高利贷的强大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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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总行:《关于打击高利贷斗争的情况简报》(1964年11月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1963年10月21),载《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426—427页。

 

2.支援贫下中农,设立无息贷款专项资金。当时借高利贷的主要是贫下中农,如果高利贷盘剥贫下中农的问题不首先解决,贫下中农用来改善经济地位的钱,也只能是高利贷盘剥的不义之财”,①为了解决他们的信贷问题,争取他们对打击高利贷的支持,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了信贷投放,1964年发放的社员个人贷款最高达29亿元,据各地统计有80%以上是支援贫下中农的。到了l965年,国家又根据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确定了重点帮助3%—5%的贫下中农困难户。

    此外,随着农村中四清运动全面展开,为适应当时阶级斗争的需要,中国农业银行设立了支持贫农、下中农困难户的无息贷款。19654月,农行总行向国务院财贸办建议“从各省现有生产费用贷款资金中拿1800万元,作为无息贷款这笔贷款交由当地信用社代为发放,贷款期限一至三年,收回后不再周转”②。经国务院财办批准,从全国各地生产费用贷款资金中划出5000万元作为支持贫下中农困难户得无息贷款专项资金,此项贷款的用途,均以解决生产困难为主。

    3.建立农业资金小组和农业银行,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经过三年灾害之后,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支援农业的资金也有大幅度的增加。1963年,财政、信贷支援农业的资金共安排了607亿元,比1962年增加125亿元,约增长26,此外,短期农贷可用指标有145亿元,预购定金3亿元,国家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65亿元,比1962年增加了5亿元,约增长84

    为了使支农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支农资金的管理。19637月,国务院转批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各级农业资金小组,加强农业资金管理的报告》,决定设立农业资金小组;同年10月,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农业银行,具体分管农业方面的金融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行了对支农资金的统筹规划、严格计划、加强监督等措施。当时,国家规定的支农资金使用原则是:无偿投资集中使用,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帮助特殊困难而又没有偿还能力的生产队发展生产;长期农贷重点使用,照顾一般,主要是帮助商品粮、棉主要产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短期农贷要根据生产队生产费用不足的具体情况,合理发放。对于灾区口粮贷款,规定只能用于购买返销粮,不能作其他用途。此外,人民银行总行在《一九六三年银行工作安排》中还要求各级银行必须在各级党委和农业口统一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对农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支农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加强,一方面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制止了以前资金使用中的流弊,一定程度上间接地打击了农村“高利贷”活动。

    4.实行农贷基金制度,稳定农业贷款。大跃进时期,农贷资金的使用出现了很多问题,利率不稳定、随意变更还款期限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完善农贷制度,根据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从1965年起实行农贷基金制度,把现有的社队农贷指标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由各省在不打乱长短期界限、不随意变更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加强资金管理,加速周转,多收回多贷,少收回少贷。农贷基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农村贷款利率,规范农贷资金的使用。

    5.整顿来会、标会。来会和标会在旧社会就已经存在,是一种合作性质的资金组织形式,从事资金的吸储和贷放,一部分是属于群众互助性质的,但也有一部分从事高利贷活动。在全面建设时期,农村地区的高利贷资本有一部分来源于此,在打击高利贷的过程中,它们也成为被整顿的对象。1963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市支行《关于来会、标会的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说:对于来会、标会,应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取有效办法适当解决对于流弊很大的,应以实际事例向群众反复宣传其危害性”。此后,来会、标会等金融组织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对农村放贷的能力逐渐萎缩。

    ()政治和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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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景淫:《在第三次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的报告》(1965年1月10),载《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431页。

《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367页。

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六三年银行工作安排》,载《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320页。

 

1.政治教育。为了取得积极的打击效果,针对不同阶层,普遍开展了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在农村地区普遍宣读《双十条》,宣扬阶级斗争和政治路线问题。当时贯彻的政治教育原则是:对贫、下中农的放债行为,主要从阶级教育人手,通过忆苦思甜的回忆对比,教育他们翻身不能忘本,不能剥削阶级兄弟;对富裕中农则是教育他们认识到放高利贷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行为,要教育他们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此外,还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切实贯彻执行阶级路线,纯洁组织,整顿干部队伍,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和阶级斗争的教育”。①

    2.开展群众运动。为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打击高利贷活动,1963年起,在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运动主要采取相互揭发、私下访问、跟踪追击和“集中力量搞臭高利贷者”等方式。开展群众运动贯彻的基本原则是,“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经营高利贷为职业的和与投机倒把分子相勾结的高利贷者。在打击高利贷的群众运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依靠贫农、下中农组织,团结百分之九十五的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共同对付社会主义的敌人”。②

    3.实施行政取缔。在整顿农村信用社中,对于混入信用合作社组织中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实行了坚决的清洗;对于四类分子放债和一贯放债情节恶劣者,采取了坚决的行政打击。此外,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还发动了公安、法院等部门,对高利贷放债者严加惩处。

    ()高利贷打击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上述政治教育、行政取缔和经济替代等措施的综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高利贷活动的蔓延,但是,在不同地区所取得的治理效果有明显的不同。

    根据农行总行1964年对山西、河北等8省、65县、1600多个生产队、53万多农户的调查,当时对农村高利贷进行打击的地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1963年冬至1964年春在点上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四清运动的地方,以及专门组织队伍重点打击高利贷的地方,经过政治教育、行政取缔、经济代替,高利贷活动暂时有所收敛。但是,到了196445月份的青黄不接季节,有些地方的高利贷活动又以更加隐蔽、更加狡猾的形式进行活动。从调查的数量上看,这类地区约有3700个公社,占10。第二类是在基层财贸口小五反以及银行部门整顿信用社和宣读《双十条》的同时,对少数突出的高利贷活动进行打击取缔,并做了一般的典型调查和宣传教育,这类地区约有12万个公社,占33。第三类只是在宣读《双十条》时,讲道打击高利贷的问题,高利贷活动的气焰,仍然很嚣张”,这类地区“约有2.05万个,占57因此,对农村高利贷面上的打击并没有取得太大的效果。面上的高利贷活动没有刹住的同时,点上的高利贷打击活动效果也不明显,突出地体现在农村高利贷在很多地方又重新活动起来。例如,湖南沅江县梅山公社6个生产队因去年旱灾严重,今年借高利贷的有66户,占总农户157户的418%,月息高达10%到22;山东齐河县大黄公社因连续3年水灾,今年青黄不接时,3个生产队有50户借高利贷,占总农户80户的62%;另一个收成好的大队,放高利贷的有75户,占总农户167户的44%,月息高达36%到80;云南大理县马九邑公社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刚结束,到九月份才三个月,又发现4户放高利贷的,共放出高利贷1780多元。”④即使到了1964年底,农村高利贷活动还是较为普遍的,据估计,当时放高利贷的约占农户5%左右,借高利贷的约占农户10%到15%,在灾区还要多一些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对高利借贷和高利贷的治理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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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恢:《信用合作社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使命》,《红旗》1963年第23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1963年10月21)

农行总行:《关于打击高利贷斗争的情况简报》(1964年11月20)

    农行总行:《关于打击高利贷斗争的情况简报》(1964年11月20)

中国农业银行:《一九六四年工作简结和一九六五年工作安排》,载《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第431页。

 

 

 

四、几点思考

 

    ()全面建设时期农村高利贷蔓延的内在逻辑

    建国之后,国家虽然重视农业的发展,并加大了对农业的投资力度,但从1953年开始,我们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确立了工业化发展的战略,为了推动工业发展,国家不得不把更大的力量投入到工业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工业部门的投资只能主要依靠农业微薄的经济剩余。这样,农业部门一方面不得不为工业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源,另一方面还要挤出自身发展的积累。自然灾害多发和行政指导失误是1958—1961年我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特点,三年自然灾害大跃进造成了农业剩余的大量流失,很多地方连基本的维生都保证不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些许的借贷资源就成为广大农民力争获取的维持基本生存和生产的对象。因此,这一时期本来就很薄弱的农村借贷资源在受到供给和需求的双重挤压下,其稀缺性进一步得到固化,放贷利率具有了进一步提高的客观基础。

    建国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农村借贷领域实行的是支持私人自由借贷的政策,但是,在农村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以后,私人自由借贷逐渐受到限制。特别是在1963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面开展之后,受政治气氛的影响,农村私人借贷受到了更大的限制。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之后,农村取息的私人借贷随时可能成为政治打击的目标。这就促使农村私人借贷(除友情借贷)更多地采取口头契约、小额放贷和短期放贷。口头契约一般不需要担保和抵押,从而提高了借贷者拖欠债务的概率。小额放贷和短期放贷本身就意味着交易费用的增加和风险的增大。

    农村社教运动之后,取息的私人借贷不得不以更隐蔽的形式存在,从而出现了五放五不放的作法,即:放外地不放本地;放小额的不放大额的;放短期的不放长期的;放嘴紧的不放嘴松的;通过介绍人放不直接放。事实上,由于受政治气氛的制约和国家对私人高息借贷的限制,放贷者的这些放贷原则无疑是理性的。但是,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氛围下,这种理性只能成为被政治打击的口实。

    上述分析表明,在全面建设时期,农村借贷资源稀缺、私人借贷风险和成本提高以及农民借贷需求的增加共同导致了这一时期高利贷的蔓延,也是高利贷屡禁不止的内在逻辑。

    ()能主观地确定高利贷利率吗?

    事实上,高利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区域内,人们承受借贷利息率的能力是有很大差别的。一般而言,当借贷资源的供需矛盾缓和时,人们对利息率的承受能力会降低;反之,人们对利息率的承受能力会增强。此外,人们对利息率的承受能力还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剩余较多,可资借贷的资源也较多,人们对借贷利息率的承受能力较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剩余少,借贷资源有限,人们对借贷利息率的承受能力较高。这也是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高利贷较为盛行的重要原因。1964年中国农业银行对山西、吉林、江苏、山东、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等8省的调查显示,这些传统农业省份的高息借贷都较为普遍,这说明农业省区的农民对高借贷利息率的承受能力较强。对高借贷利率的打击和取缔,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

    因此,在对农村私人借贷利率进行管制的时候,要考虑到农村地区的资金供求矛盾和农户对借贷利率的承受能力。主观地划定一个利率标准,对超过这一标准之上的利率进行严格管制,有时候不但不能解决农户借贷困难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农村借贷问题的恶化。此外,在政府不能有效地为农村地区提供资金支持的时候,刚性的管制利率很可能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融资困难,导致农业生产的萎缩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农村私人借贷是多种形式并存的,真正的高利贷并不占主要地位。借贷利率较高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并不完全是高利贷。当时放贷者虽然“地、富、反、坏”较多,但他们基本上不是职业放贷者,这种活动并不是一种纯粹追求利润的商业行为。当时人们对10%、20%甚至更高的借贷利息率还是能够接受的。从结果上来看,也并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问题。此外,当时对高利贷的判断仅仅是划定了月息一点五,这种主观决定高利贷的方式其本身的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早在1953年邓子恢就对这种主观地划定高利贷利息率的办法有所批评,他说:规定几分利是高利贷,几分利不是高利贷,用意是好的,但如没有国家的农业贷款之增加和信用合作事业之发展相配合,则其实际效果不大”,①至于此后大规模的政治打击和群众运动没有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这也有其历史必然性。

    ()单纯的政治和行政打击能否消灭农村高利贷?

    关于高利贷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以下论述:(1)高利贷资本存在需要至少有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职能上得到发展;(2)货币转化为高利贷资本,是为了牟取利润,要作为资本使用;(3)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高利贷资本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4)高利贷同消费的财富相反,它本身是一个资本的产生过程。②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高利贷是一种经济现象,有其内在的运动规律。

    历史地看,我国是以小农立国的,小农分化一直较为严重,地主、农村富裕阶层占有了绝大部分农业剩余,这种农业财富占有的不均等本身就为高利贷的发展做了铺垫。从政府方面来说,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政府财力也较为有限,其支持农业的意愿和能力本来就是脆弱的,因此,各时期的政府很难为农业提供足额的借贷资源。在需求上,农村中有限的借贷资源面对的却是占社会成员绝大部分的、随时面临破产和生计困难的小农近乎无限的需求。市场价格的变动、自然灾害的发生、政治上的风吹草动等只要发生,不可避免地要伴随着农村借贷资源供需矛盾的急剧扩大。供给的有限性和需求的近乎无限性使农村借贷资源长期处于稀缺状态,稀缺性使得农村借贷利率一直居高不下,也促使高利贷活动长期普遍存在。

    全面建设时期,对农村高利贷的治理主要运用的是政治和行政手段,一方面,采取群众运动的形式,对放高利贷者进行政治定位,对其人格进行政治侮辱,地、富、反、坏的称谓和搞臭是那个时期打击高利贷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对一部分放高利贷者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这种打击方式并没有找到农村高利贷的根源,也不可能彻底铲除高利贷。这一时期打击的实际效果证明了这一点。

    ()面对农村高利贷应该怎么做?

    全面建设时期对农村高利贷的政治和行政打击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农村高利贷的认识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认为农村高利贷是一种经济现象,更多地为农村高利贷蒙上了政治和行政色彩。在这种认识的引导下,一方面导致对农村高利贷的治理产生了很强的路径依赖,即每当高利贷有所抬头的时候,往往局限于采取政治打击和行政取缔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我们探寻采取更有效的经济手段来治理农村高利贷。此外,主观地确定某个利率就是高利贷,本身就忽视了高利贷的动态性,毕竟,“把利率高低作为区别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唯一标志是不妥当的,不能作为决策依据”。③因此,对于农村高利贷应该主要采取经济手段治理,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对于其破坏社会生产力的一面,才应该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要合理有效地消除农村高利贷,首先要增加借贷资源,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地区的融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坚持多予少取的原则,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力度,建立高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控制农村地区的借贷需求。此外,要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私人借贷提供有利的交易环境,降低私人借贷的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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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子恢:《在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3年4月30),载《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1—676页。

常明明:《私人借贷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关系研究》,载《中国农史》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