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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河南省村民自治启动、发展过程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现实中的村民自治主要是在行政权力这个外生变量主导下进行的,其更多地表现为新形势下政府对农村基层的一种治理方式,或者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事实上这也是村民自治被政府关注、接受的关键。因此,可以说村民自治虽然包含一定的民主成分,但它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它只是一种新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所以从国家宏观政策上考量,在现行体制的大格局下,村民自治的推行应当考虑各种变量的作用,尤其是不同地域乡村社会的实际,稳步推进其现实过程。为此,必须在三个方面予以加强:
第一、不断强化农民的公民意识,积极培育自治力量。河南村民自治的实践印证了一个道理,就是在小农经济的土壤里不可能诞生“民主自治”。村民自治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大力培育自治力量,让农民群众真正学会自治。要做到这些,根本上还是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之不断完善和成熟,让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由理念化为人们的习惯,变为现实的行动,使之能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进行彻底地改造,实现真正的“文化大革命”,促进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形成,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打下坚实、牢靠的基础。为此,就必须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综合教育,强化公民意识。要在全面提高农民群众文化素质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特点,采用农民愿意接受、简单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有计划、有步骤、深入持久地进行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使自主意识、主体地位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公德意识等理念入耳、入心、入脑,把农民群众培育成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人格的“公民”,使他们真正能够有效监督国家权力。要达到这一目标,还必须依法持续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的直选,不断进行民主实践,修订、完善尚嫌浅表、局部和粗糙的选举规则和程序,最大限度对农民进行实实在在的民主培训,并使村民自治真正由民主选举层面扩展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层面,建立起一整套严密、规范的民主规则和民主程序,还要通过一次次的选举、一次次的村务决策,引导农民的民主实践,增进农民对政治体系和民主程序的了解,传授公民政治知识,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技能,使民主的理念成为人们的习惯,使民主的技能成为人们自然而然的行为,使民主理念和制度内化为农民自己的价值体系,形成现代公民文化。当农民学会了民主的规范和政治游戏规则,接受了民主的信念,养成了民主的行为习惯,并能够运用民主规则和民主程序争取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村民自治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主自治”,村民自治才可能健康发育并成长。
第二、改变村委会行政化倾向,使村民自治回归本位。从河南村民自治运行的实际看,问题出现最多的地方均在乡镇一级政府,不支持村民自治的力量在乡,干预村级选举最多的是乡,村委会行政化的根本原因在乡等等,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下乡镇政府。在现实乡村治理结构中,乡镇政府实际处于一个非常微妙的地位:作为农村最基层的政府,乡镇根本没有成为一级完备的政府,它没有相对独立的决策和司法机构,甚至连基本的施政能力也在逐渐弱化,因为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的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电力、林业、水利等,均由上级政府垂直领导,乡镇没有这项职能,只能配合做工作,处于协调、沟通的地位,不能真正独立行使并完成一级政府的权力。由于受所管辖范围各种资源的限制,加上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使得乡镇政府除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外,主要的是在筹集财源,解决在编、在岗不在编人员的吃饭问题,找钱养人、找钱生存,成了乡镇政府的主要目标,出现了“以费养人”、“以罚养人”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负担的日益加重就成了不难理解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实行费改税后,乡镇竭力筹集的则源先上缴、后返还,而这又是有一定周期的,这就使乡镇政府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村民自治行政化的问题,甚至农村基层出现的各种问题,就必须重新整合乡村的政治资源,改革农村基层现行管理体制,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具体就是:第一步先撤并乡镇,使小乡镇变为大乡镇。第二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修订现行《宪法》,重新规划设置政权结构,撤消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把乡镇原来管辖的范围,划分成不同的管理区,由这些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管理区”,来管辖按传统习惯、地理位置、经济区域划分成立的管理区。同时要加强为民服务的中介机构建设,将原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机构重新整合,成为名符其实的服务中介,这样不仅可以改革现行农村基层的治理结构和方式,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较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也可以把村委会逐步从乡镇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从事属于村庄范围的事情,落实《村组法》设计的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自治回归本位,实现由形式向实体的转变。
第三、正确对待村民自治,促使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分析河南村民自治发展进程,不难看出现实当中的村民自治既有别于制度设计的原形,也异乎知识界过度的期盼。然而从战略层面上审视,村民自治在现有基础上的推进和完善,本身就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村民自治的成长和发展,需要有成熟的制度构造和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更需要不断地推进、不断地实践,并在这个过程不断修订、完善,从这个角度上说现实当中的村民自治要做的还很多。从认识层面上看,乡村的推进力量必须充分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和习惯,学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形式实现对农村基层的治理,不能把村委会直选等同于村民自治,也不能把村党支部自治或村委会自治等同于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只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这四个民主的全面实现,刁一可以称得上是实现了村民自治。从政策层面上看,必须对《村组法》进行全面修订,尤其是要确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决策中的重要地位,1998年通过的正式法对村民代表会议这个行之有效的代议形式没有给予肯定,结果使村民自治在推行中必须不断地召开村民会议,提高了工作难度,加大了工作成木,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同时还要对村委会选举的具体细节,特别是程序、规范上的内容做出规定,完善相关程序,形成系统的、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规和技术。从操作层面上看,要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在继续指导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建立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同时,要着重研究和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问题,特别是要研究新形势下村党支部的生成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分工合作制度、村委会换届交接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村内重大事务决策制度、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促进村民自治规范化,确保村民自治的健康、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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