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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民自治的启动、发展是和《村组法(试行)》的颁布实施相伴随的,围绕这部法律的贯彻,以实现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推行村务公开为重点,逐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真正达到村民自治。
全省确定的村民自治示范县24个、示范乡镇385个、示范村8656个。经过几年的工作,目前河南己建成命名的村民自治模范县13个、模范乡镇250个、模范村3320个,分别占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总数的54%、65%和38%,获得民政部命名的村民自治模范县7个。1999年4月民政部在河南许昌召开了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十五年来,河南省村民自治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宣传、试点阶段(1987年n月至1992年H月)。这四年是河南村民自治启动的关键时期,在民政部门主导下,围绕((t寸组法(试行)》的宣传,村民自治在河南开始了最初的启动。1988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民政厅代拟的《关于认真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宣传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了大张旗鼓的((t寸组法(试行))}宣传学习活动。在此基础上,1988年7月省民政厅制定了贯彻《村组法(试行)》试点方案,方案要求各地选择一两个经济条件好、领导班子团结、规模适当的乡镇进行贯彻《村组法(试行)》试点。当时省里确定的试点单位是驻马店地区的汝南县。试点的内容主要是:
“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组织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组建村委会,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确立村委会的自治地位,理顺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党支部、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建立村民会议制度,确保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按村委会担负的任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办好本居住地区的各项事务;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村委会干部的报酬。川”’试点工作分“五步”进行,第一步成立领导小组,第二步宣传发动,第三步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第四步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第五步总结检查验收。
1988年11月19日省民政厅在试点地区汝南县召开贯彻《村组法(试行)》试点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了试点工作经验,确定了“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坚持依法办事,在巩固、完善、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路子,总结经验”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扩大试点的要求,明确没有试点的地方都要认真组织试点。到1990年8月,河南省已有2270个村贯彻了《村组法(试行)》,试点单位汝南县还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0年召开的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搞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村委会要认真贯彻《村组法(试行)》,深入开展村民自治。这对河南的村民自治工作产生了极大的推动。1991年下半年到1992年上半年,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小康村建设,《村组法(试行)))在河南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贯彻,1991年底河南省组织了第一次全省性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全省有19050个村依法进行了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活动在河南全面启动。1992年8月25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为全省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地方法规的保障。同年11月,省民政厅又在汝南县召开全省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全省的村民自治工作。此时河南己有38285个村贯彻了《村组法(试行)》,占村委会总数的80%,这些村按照法律要求初步实现了村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二个阶段:稳步推进阶段(1992年2月至1996年7月)。这一时期河南的村民自治,围绕《村组法(试行)》和河南实施办法的深入宣传,重点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省里明确要求每个市(地)都要有固定的示范点。为了推动工作,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搞好村民自治示范村、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和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建设。要进一步活跃基层民主生活,健全村民、居民自治制度,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要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基本环节的要求,实现村级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充分体现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并明确力争经过3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分期分批达到这个目标。河南省人民政府也及时部署了河南第二届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求组织任期届满和尚未实施《村组法(试行)》的村进行村委会选举,并抓住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机遇,建立健全村委会及下属组织和村里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重要事情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是要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务的透明度。制订村民自治章程,使村务和村民的行为都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三是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到1995年底,河南第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全省有45242个村完成了换届选举任务,占村委会总数的94%。在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一次选举成功率达到95%,选民参选率为85%,与此同时还有385000个村民小组也完成了换届选举任务。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河南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驻马店、南阳、许昌、郑州、平顶山等市(地)都普遍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为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南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方案》,方案明确了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标准和原则,提出要抓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方案确定:到“1995年底,全省建成1—2个村民自治示范县,每个市、地初步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每个县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到本世纪末,每个市(地)、每个县(市、区)、每个乡(镇)均建成符合标准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实现每个市、地建成一个以上村民自治示范县,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以上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以上村民自治示范村,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开展,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重视。1996年初,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新野县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他们认为新野县以落实《村组法(试行)》为突破口,全面实行村民自治,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为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河南省委、省政府向全省批转了这个报告,强调力争用两年时间,把新野县的经验推广到全省广大农村。河南省政协也把贯彻((t寸组法(试行)》、实施村民自治,作为政协1996年议政的两个议题之一,并派出专人到驻马店、南阳、许昌三个市地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专题调查,他们在给省委、省政府的调查与建议中指出:“依法实施村民自治,是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与政治双重丰收的唯一正确途径,……颇值得各地加以仿效。”“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到1996年7月,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河南得到广泛开展,全省有10个市(地)、50多个县(市)1000多个乡(镇)、8326个村全面开展了村民自治,其中驻马店地区192个乡(镇)、2910个村全部达到了河南制定的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村的标准。村民自治在河南产生了广泛影响。
第三个阶段:全面实施阶段(1996年12月至1999年4月)。这一时期,围绕村务公开和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河南的村民自治出现了一个高潮。1996年7月,河南原省委书一记李长春到受到温家宝肯定的辉县市调研,对辉县市推行村务公开的做法给予了进一步的肯定,认为这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要求在全省广泛推行这一做法。李长春的这一行动对全省影响很大,当年的10月份,就有洛阳、新乡、焦作、开封、商丘等市(地)全面开展了村务公开工作。1997年元月,当年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对村务公开工作做了具体部署;2月河南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该文件指出推行村务公开要同执行《村组法(试行)》、实施村民自治结合起来,依法建立村民代表会、民主理则组、村务监督组,建立以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村务管理制度。不久,《河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发布实施,该办法强调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推行中必须同村民自治相结合,建立完善各项制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村民参与决定村中的大事,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村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乍管理制度的通知》下发后,河南省委、省政府又及时专门发文贯彻,提出争取用两三年时一间,在河南农村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真正实现依法建制、依制治村、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到1999年初,河南省实行村务公开的乡镇2121个,占乡镇总数的99%,实行村务公开的村40954个,占村委会总数的97.5%,村委会、村民组建立不同类型的村务公开栏14多万个,不少乡镇还尝试实行了乡级政务公开。
1997年底,河南省第二届村委会任期届满,省政府利用全省广泛开展村务公开的时机,及时安排部署了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规定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于1998年4月开始,到1998年底结束,全省村委会要统一时间、统一届期,全面展开,所有村委会都要换届。文件强调,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要抓住全省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把村民自治引向深入,一是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二是要把村务公开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三是进一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这次选举是河南历史上第一次所有的村实现村委会直选,农村基层干群学法、用法达到了空前的程度,选举本身在一些重点环节上实现了突破,主要表现在: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全部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预选的方式确定;所有村实行了直接、差额选举,杜绝了村民代表或户代表选举;普遍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划票间,实现了秘密写票。这次选举到1999年2月底基本结束,全省共有46731个村委会完成了换届选举任务,占97.8%,其中一次选举成功的村41279个,占88.3%,选举不成功的村1008个,占2.1%。全省共登记选民5198.1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4591.6万人(含委托投票),选民参选率88.4%,比上届增加了3.4个百分点。这次换届全省选出村委会成员212710人,比上届减少13553人;在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干部占36618人,比上届增加了1.2个百分点;连选连任的141314人,新当选的71396人:在选举中,候选人实行“海选”产生的村27626个,主任实行竞选的村38205个,所有的村都实现了差额选举和秘密写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全省有372554个村民小组也及时进行了换届选举,占村民小组总数的92.7%;有47074个村建立、健全了村民代表会议,占97.5%,选举产生村民代表2006837人;有46862个村修订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制定了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委会目标责任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等川’。与此同时,河南省民政厅还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和《河南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方案》,对各地申报的25个村民自治示范县进行了检查验收,命名了13个河南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向国家申报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7个。在1999年4月全国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上,河南有7个县被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命名数列全国第二。
第四个阶段:深化提高阶段(1999年4月至今)。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河南许昌召开以后,河南的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这就是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提高。对此,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河南召开的贯彻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大会上,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就指出,要以这次全国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在河南召开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继续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使河南的村民自治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在具体业务工作上,强调要重点依法健全村委会直选、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三项制度。为了使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注下,省社科院、信访局、民政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河南省村民自治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南的村民自治工作主要是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运作,通过抓制度、抓规范、抓运作、抓实效,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广一泛深入开展村民自治。
省民政厅在工作安排上把村民自治作为重点,并对村民自治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采取的措施做出了规划,提出用一、两年时间,使全省每个市(地)建成一个以上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每个县(市)建成一个以上的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以上模范村,工作基础好的一市(地)建成两到三个村民自治模范县、每个县(市)建成五个以上模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20个以上模范村,全省要建成17个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规划要求各市(地)要制订出木地区村民自治工作发展规划,对未来五年乃至2010年的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安排,加强规范化管理,把村民自治工作逐步推向深入,建立一套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局、省民政厅也非常及时地联合组成班子,对《河南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了20多稿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新的《河南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这个新办法已于2001年9月29日经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从200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从2001年下半年到会玲于年咔于丹至2002年6月,河南又进行了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河南贯彻《村组法》10多年来,坚持不懈地抓村民自治工作,使这项工作从不被人认识到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从最初的几个县、个别市(地)到全面推行,他们的主要做法:一是依法抓好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二是狠抓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村务管理规章,并逐步实现这些制度的规范化、经常化运作;三是加强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强力推行村务公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四是广泛开展示范活动,全面推动村民自治工作。在工作中,河南从上到下加强了领导,通过层层召开会议,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大力培训乡村干部,广泛宣传《村组法》和实施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具体帮助基层干部和村民讨论制定实施方案,使村民自治的各项法律规定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河南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制度创造:
第一、新野县在选举中心会场或分会场设立秘密划票间的做法。1994年7月至1995年底是河南的第二届村委会选举年。为了规范这次选举,1994年12月省民政厅在新野县举办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培训班,民政部政权司官员专程讲课、指导工作,并在新野县的上港乡第一次就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划票间、实现秘密写票进行试点。试点产生了良好示范效果,新野县第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80%的村采取了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划票间的做法。这一做法也同时辐射到该届河南其他地方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30%左右的村在1995年河南第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采用了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划票间的做法。1998年进行的河南省第三届村委会选举中,《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在选举中心会场和分会场为选民提供单独划票的场所,并将这一条的实行情况,作为村委会选举验收的重要考核目标。河南率先在选举主会场或分会场设立秘密划票间的做法,后来推广到全国,并被写进修改后的《村组法》(第十四条)。
第二、汝南县老君庙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河南村民自治在试点阶段就已经开始关注建立、完善各项村民自治制度。1990和1991年他们在试点单位汝南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依法建制的试点,重点是指导试点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组法(试行)))等法律,制订内容涉及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诸多内容的《村民自治章程》。章程针对农村存在的“热点”问题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章程由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拟出初稿,提交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然后由村民代表将草稿带给自己所代表的10户村民征求意见,之后反馈到村委会修改,并提交到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最后发给农户执行。老君庙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自始至终得到了省、地区民政部门的关注,并进行了重要的文字修订和技术处理,1991年下半年这个章程的初稿经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在村中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修改,老君庙村村民代表会议1992年9月21日正式通过了《老君庙村村民自治章程》‘35’。这是河南最早的《村民自治章程》,得到了河南省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在1991年底召开的全省村民自治汝南现场经验交流会上推广到全省。从此,被成为“小宪法”的《村民自治章程》在河南农村广泛出现,成为依法建制、依制治村的重要手段,极大地丰富了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内容。
第三、辉县市实行的村务公开的做法。河南的村务公开最早是1988年村民自治时开始的,内容主要是则务公开,范围也仅限于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影响也比较小。1994年4月,辉县市党委、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具体做法是:1、规范公开内容,明确六个方面公开(主要是则务管理、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农民负担、电费收缴、奖售与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等六个农民关注的问题);2、严格公开程序,明确了公开的具体运行办法;3、完善公开制度,确保公开的持久进行:4、健全公开组织,确保公开、公正、公平;,5、加强对公开的监督,保证公开的落实。辉县市的做法引起了中央的关注,1995年12月,温家宝对辉县市在农村基层实行村务公开的做法进行了专门考察,充分肯定了辉县市村务“六公开”的做法。1996年12月原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也专门撰文,肯定村务公开的做法。河南省委、省政府在辉县市经验的基础上,于1997年2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农村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这个意见强调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同执行《村组法》(试行)、实行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在公开程序土,坚持实行村务公开事项由民主理则一组或村务监督组先行审核,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统一公布,使村务公开由单纯的办理结果公开,延伸到村务决策和村务办理过程的公开。1997年12月,河南省还专门颁布了《河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全面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监督管理。当时全国都还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河南的这些做法极大地丰富了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内容。
第四、许昌市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做法。1995年第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许昌市委、市政府抓住民主决策这条主线,全面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市政府制订出台了《许昌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许昌市村民代表会议规程》,对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了规范,其内容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规范了村民代表的条件、产生办法和职责,明确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联户选举产生,5至15户推选一名,每村不少于30名;二是规范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特别提出了建立民主理财组和村务监督组的做法,由这两个组织对村务实施监督;三是规范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确定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四是规范了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主要是五条原则,即保证国家法规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保证完成上级政府任务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五是规范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推广“一建议”、“二列席”、“五不批”。“一建议”,即乡镇安排涉及村民利益的工作,建议由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具体落实办法;“二列席”,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镇包村干部列席;“五不批”,即村里新上集体经济项目、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宅基地规划使用、奖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集体公益事业的兴办,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不子审批。这是全国第一个在一个地区范围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运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这一做法使村民自治由单纯注重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发展到选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重,并为此积累了一些具体的经验和做法。
许昌市的做法引起了民政部的关注,1996年n月民政部政权司派员对此进行了专门考察,1999年4月民政部在许昌市召开了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会,许昌市也以《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题做了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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