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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农民维权能力发展态势分析  
  作者:贺青, 李强彬  浏览次数:469  发布时间:2008-08-20  文章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现代民主国家都通过法律赋予其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 但是对权利的法律性规定并非权利的实现。这对正处于转型关键期的当代中国来说, 各种利益关系交错复杂, 公民的维权活动也日益频繁, 尤其近年来我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更是突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农村的全面发展, 农民维权能力的高低实质上是农民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要表现。由于历史与现实的一些限制因素, 我国农民权益的保障相对来说还比较弱, 各种农民权益的侵权行为还比较突出, 这也是近年来农村中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制度内维权能力的提高是化解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途径, 这需要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治理理念的转换等等。

一、维权能力考察的主要标准

所谓维权能力, 是指公民以个人或组织的方式, 采取行动有效维护、追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能力的综合表现, 既包括对受损权益的追讨, 也包括使非制度化的权益制度化。应该说, 在国家制度供给不变的情况下, 公民维权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他们权利实现程度的高低。维权能力越强, 则其权利实现的程度也就越高。衡量维权能力的强弱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权利意识。主体的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作为独立主体的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和要求, 以及对他人同样的认识、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具备权利意识是权利主体维权活动开展的前提, 也是维权成功的心理条件。权利意识的强弱会影响到权利主体维权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是主动还是被动。同时, 由于经济层面的维权目标是相对具体且易于实现的, 而政治层面的维权目标则更具抽象性, 其目标实现对维权者能力的要求也就更高。因此, 当维权主体的目标指向由经济转向政治时, 说明其维权活动向更高层次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推进, 我国农民的权利意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经济层面和政治层面的维权活动呈共进状态。

2.主体掌握维权资源的多寡。要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权利, 必须具备和有效利用一定的资源, 包括政策法律资源、人力资源、大众传媒资源、经济资源, 以及与维权相关的信息、时间、机会等等。如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政策法律资源, 而权利主体若能以法为依据进行维权, 则其维权成功的概率会大为提高。

3.维权技能的高低。由于人们所在的具体社会环境、受教育程度、个体领悟能力等方面是不同的, 因此在应对社会问题的能力上也会有高低之分, 这种能力的高低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影响到维权的最终效果。维权技能主要体现在基本的法律技能( 包括事实调查能力、法律文书的阅读与草拟能力、诉讼技巧等) 、社交技能( 包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沟通能力等) 、谈判技能三个方面。

4.维权群体的组织化程度。这主要是指维权主体是否通过结成和参与组织, 以组织行为的方式来实现权益目标, 维权群体的组织化包括了对成员个体目标的整合与行为方式的调整。由于组织的影响力和可供利用的资源一般都远高于成员个人, 因此通过组织化的方式维权具有较强的优势。

二、当前我国农民维权能力的发展态势

( ) 权利意识渐增。

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农民权益就总体而言, 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从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来看, 我国历史上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 使本就缺乏主体意识的中国农民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依附性。在这样的体制环境下, 中国农民在自身的利益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时, 往往选择的是沉默和忍耐。因此, 我国传统农民权利意识淡泊, 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民的维权能力的实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特别是和谐社会的提出, 在全社会要求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大环境下, 我国农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 农民在维权活动受挫后, 他们开始从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来认识和理解自身的命运, 并表现出群体意识的觉醒, 实现了由个体权利观到集体权利观的发展; 其次, 农民维权目标也从单一的、具体的权利维护, 转向普遍的、抽象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和争取, 实现了由“议题式维权”到“法定式维权”的发展,这成为农民权利意识发展的标志性变化; 再次, 农民维权的积极性也有了明显提高, 由“消极维权”逐步转向“积极维权”; 同时, 维权方式由“ 暴力维权”向近年来的“ 理性维权”转变, 这是我国农民权利意识提高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 ) 更有效地利用维权资源。

1.对政策法规的善用。过去, 由于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农民权利意识缺乏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广大农民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意识, 对自己行为的目标和方式也缺乏系统思考。一些农民遇到有争议的问题, 不懂得利用法律资源维权, 往往意气用事进行非法抗争, 引发了不少悲剧。作为受害者的农民, 被迫通过制造骚乱、群体暴力之类的恶性事件解决问题, 这种行为本身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外部效应。在政府将这种外部性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而采取的行动中, 往往将维权本身也扑灭了。

而随着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法制宣传的推进、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大量农民长期的城市务工经历等等, 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选择“理性维权”。例如, 2005 3 , 无锡某村农民在受到侵权后, 冷静地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状告国土资源部, 该村4 位农民代表在未请律师自行辩论的情况下赢了官司。这不仅说明他们相信法律,敢于用法维权, 而且还善于以法维权。在权益受损时, 维权农民们拿着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直接到违反这些规定的机关或政府部门与负责人交涉, 以实现权益的追讨。由此可见,目前农民抗争不再停留在拥护党的政策和要求党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层面, 而是进一步扮演了监督政府是否执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释、宣传并执行中央政策的角色。尽管现阶段我国农民法制观念和意识在整体上层次还比较低, 但上述事实不能不说是我国农民维权能力提升的重要表现。

2.维权人才的积累。维权人才的积累是维权活动得以实现的重要动力, 在我国农村的维权活动中, 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了优于以往的人力资源发展环境。首先, 农村教育的发展使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得到改善, 这不仅为农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生长提供了有利环境; 同时, 大量受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农民, 特别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技能的农民, 为他们自身的维权活动提供了人力基础。其次, 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造就了一批较传统农村而言具有先进思想观念和技能的新时期农村精英。目前, 我国农村平均每年外出学习、务工、经商的人员人数众多, 这些人在城乡交流过程中开阔了眼界, 更新了观念, 学到了新的知识技能, 自身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回到农村后, 大多数都成了农村社会的中坚力量, 他们为本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值得一提的是,农民维权活动也在改造农民自身, 他们从以法维权中获得了政治体验, 培养了其领导人的政治智慧, 产生了一批农村维权精英, 同时也在提升农民整体的政治诉求。现存的各类农民维权组织则恰好扮演了“维权学校”的角色, 传播了维权观念、培训了维权人才。

如果说上述三方面的人才积累是农村自身的人力资源改善, 那么, 知识精英的加入则应算作农民维权活动的“外援”。知识精英们加入到农民维权活动中( 以法律人士为主) , 他们有的为农民维权撰文助威, 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到维权过程之中。他们与农村维权人才的合作, 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将农民维权能量的集聚又推进了一步。

3.对大众传媒的借助。虽然农村对大众传媒的认可和依赖程度远低于城市, 但大众传媒仍然在农业知识推广、政策法规的了解、信息获取等方面影响了广大农民的生活, 乃至观念。农村受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维权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此间, 大众传媒表现出的政治社会化功能正日益显现。在面对大众传媒的态度上, 我国农民正表现出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配合的趋势。从媒体报道看, 有少数农民工精英已经开始利用媒介传播的力量表达这个群体的思想、情感及利益诉求, 如联系媒体记者报道农民工的生存状况、独立开办关于农民工话题的专题网站、开通倾诉心灵烦恼的民工热线等等。他们开始熟练地应对大众传媒的采访, 并主动借助传媒争取社会舆论支持, 向政府高层传达心声, 团结同类群体, 以增强其权益实现的可能性。

( ) 维权技能在长期的维权实践中得以积累。

较为娴熟的技能是维权成功和增强维权信心的关键因素, 维权技能并非与生俱来的, 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积累和培养。教育本来有助于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能力,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优质教育资源缺乏, 多数农民所受教育程度较低, 再加上社会交往简单和低收入的经济状况使他们将生活的主要精力放在谋生上, 对自身权益的态度往往是不清楚有哪些权益, 在遭到侵权时也常常不知道怎么去维护。农村在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困难也限制了农民维权技能的提高。

幸运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组织逐步开展了以保护农民经济权利为主要为目的维权培训, 为农民维权技能的提高提供了较为正式的途径。如无锡惠山区在钱桥镇挂牌成立农民维权学校以帮助农民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识假辨劣能力, 帮助农民增强维权意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政府举办知识讲座向农民群众讲授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商品的质量鉴别、真假分辨方法, 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通过大量参加组织化的维权活动, 农民加深了对现实维权规则的了解, 提高了维权技能, 尤其是以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的各类农民组织日益发展为农民提供了更多机会和条件参与到组织合作、谈判交流中去, 这有利于培养他们的法律技能、社交技能以及谈判技能,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 ) 组织化维权的方式得到发展。

农民的早期维权活动主要是以维护自身具体的、现实的权益为目标, 这使得农民之间形成有效且统一的维权目标相对困难, 外加对其他社会主体力量的估计不足, 结果是农民在维权活动中“各自为政”, 而这也直接致使农民维权的低成功率和低水平。某村农民维权代表中的核心人物曾指出,“刚开始时, 我们维权都是以个体为主, 自己写控告信, 然后跑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也有的人进行暴力对抗。但是, 个体维权者往往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权势阶层, 或者是强大的家族势力, 在这些人面前, 个体抗争的结果常常是遭受到更大的权利侵害, 有时甚至是灭顶之灾”。在维权经验的积累中, 农民开始意识到团体的力量, 并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保护自身的基本合法利益。“农民个体维权效果小、成本大, 而集体维权则更理性、更有建设性”, 并且, 组织也为农民进行交流搭建起平台, 有利于维权经验的总结、维权资源的共享和维权能力的提高。

近几年来, 一些地方的农民开始告别“一盘散沙”状态,自觉团结起来抵制地方社区组织的种种不法行为, 形成了一些有组织的集体维权行动。这些农民自发成立的组织, 从名称上看大体有“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有的不设具体组织, 只有“减负代表”、“减负骨干”等等。如安徽省阜阳三合镇南塘村农民自发成立“农民维权协会”就颇为典型。该维权协会的《章程》上写着: 该维权协会以“以理性维权、科学致富、文化启蒙”为活动内容, 为农民利益向社会呼吁, 倡导农民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如实反映农村问题、农民问题、农业问题的现实状况, 为政府在农村的工作献言献策。目前, 这种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 在当地已发展到了11 个村。不仅如此, 甚至出现了地区间维权组织的联合趋势, 如湖南省现有的一些减负组织, 就出现了所谓的“联网”。

通过成立组织以实现维权目的的方式在近年来的城市征地拆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征地引发的矛盾使农民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我国农民早期的维权活动更多表现为一种议题式的抗争活动, 具体的事件与具体的诉求决定了它的多发性和分散性,目前全国已拥有全国性社团2000 多个,几乎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 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组织。而相对于中国庞大的农民群体而言, 仅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的地方性农民协会就显得力量过于单薄, 更不能承担起推动中国农民权利发展的重任。而组织化的维权方式更有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 因此,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农民维权的组织化方式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 政府应加强指导, 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维权方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 确保农民以合理的方式, 维护和实现自身正当权益。

三、当前我国农民维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的路径

农民维权能力的发展不论是对农民权利的保护, 还是农民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的提高, 以至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三农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当中, 农民作为相对较弱势的一个群体, 虽然他们的权益维护和实现已得到党和政府高度的重视, 农民维权的能力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但总体上来讲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在农民维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其一, 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进一步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体制,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 为农民创造和提供更多的维权资源及其有效利用的经济社会条件。农民权益的维护不仅仅是针对其他主体的侵权行为,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要解决体制层面的不公, 为农民的维权活动提供制度内的法律、法规性支持。体制和政策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的平等实现, 而早期的一些制度和政策性壁垒还未完全打破, 这些都束缚了农民权益的实现和农民维权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农民维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需要更深层次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如城乡二元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等等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这些都决定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实现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其二, 通过法制宣传和公民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政府应进一步鼓励社会以维权讲座、维权培训班等形式,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予以农民具体的指导, 并完善制度内的维权诉求渠道和提高其合法性, 减少制度外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