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公告
  最新公告 请您为中国农村研究网投上...
最新公告 百村讲坛第4期通知
最新公告 历年考题见中国政治学网
 
热点新闻
  热点文章 中国农村研究通讯2007...
热点文章 “新三农”问题的社会矛盾...
热点文章 当前乡镇改革的几种模式(...
热点文章 农村改革30年——农村巨...
热点文章 中国的新农村应该是这样的
热点文章 中国农村研究通讯2007...
热点文章 十七大报告解读:强大经济...
热点文章 中国农村研究通讯2006...
热点文章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苏南农...
热点文章 新农村建设提出始末
 
推荐新闻
  推荐文章 孙立平
推荐文章 王铭铭
推荐文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
推荐文章 全国村级选举情况及下一步...
推荐文章 百村讲坛第2期通知
推荐文章 2008年首期“百村讲坛...
推荐文章 塘镇: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
推荐文章 如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
推荐文章 论剑:崛起进程中的中国式...
推荐文章 党内民主制度创新:一个基...
 
  清代村域水权纠纷:习惯法与地方秩序(上)  
  作者:王荣  浏览次数:428  发布时间:2008-08-25  文章来源:ccrs  
 

20世纪初以来,关于中国水资源问题的研究发生了两个层面的重要转变。第一,研究视野开始从“治水社会”转向“水利社会”。此前的水利研究,多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技术的研究,这一点在古代遗存洎今的大量的史书、方志以及私人著述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自1957年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集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一书出版以来[①],中国水利史的研究出现了新的转变:学者们开始赋予“水利”新的意义,尝试把水利放在社会发展的历史之中来进行考察,并从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对自己水利与社会的各种看法。人们的关注焦点正逐渐从“治水社会”转向“水利社会”。正如行教授所言:“从‘治水社会’转换到‘水利社会’,进入我们视野的是一片水阔无边广阔无垠的学术领域。”[②]第二,研究方法开始从“大历史”转向“小历史”。魏特夫在对中国水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实现研究进路创新的同时,其理论也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判。“魏特夫将所有的现象融为一体,当作自己论点的支撑,将‘治水’这个古老的神话与古代中国的政治现实完全对等,抹杀了其间的广阔空间。”[③]宏大叙事式的“大历史”理论的缺陷引起了学者们的反思,正如杨念群所说:“目前许多历史著作行文叙事总是宏阔而不细致,概论式的判断比比皆是,本质主义式的断语草草形成,里边惟独看不到日常生活状态下人的踪迹,人变成了冷冰冰的趋势与规律的符号表征”。[④]这导致了人们试图在研究方法上进行转变:人们越来越趋向于用一种“小历史”的微观分析来弥补“大历史”的宏大叙事导致的空泛化、抽象化的不足,试图实现一种“小历史”之于“大历史”、“小地方”之于“大社会”的解释力。这一趋势,表现为近年来区域社会史特别是区域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当我们更多地把目光投注到区域水利社会这一层面时,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观察基层水权运行的情况及其所投射出的各种利益主体的互动及其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显然,对水权纠纷的研究无疑是研究区域水利社会的一个很好的角度,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关系在这样的场景下显得如此真实与清晰,基于此种互动与关系的研究也显示了它独特的说服力。

对于传统时期的水权纠纷,一些学者曾进行过极为重要的研究。有的是从村庄家族对水利资源的争夺与控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如弗里德曼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⑤]有的是从水利纠纷发生的原因的角度进行研究,如王培华的《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纠纷的个案考察》;[⑥]有的是从水资源的管理与运作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如邓小南的《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有的是从人口、资源与生态环境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如行龙的《从共享到争夺:晋水流域水资源日益匮乏的历史考察——兼论区域社会史的比较研究》;有的是从水资源权利的角度进行研究,如赵世瑜的《分水之争:乡土社会的权力、象征与公共资源——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⑦]有的是从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如田东奎的《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⑧]等等。不难看出,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者们对传统时期的水权纠纷投入了更多的关注,他们很好地利用了当地的水权纠纷——“水案”,对区域水利社会进行了研究。“水利共同体”是这些讨论中多次涉及的一个核心概念。邓小南在其文章中引用了王锦萍的观点来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说明:“使用同一水资源进行灌溉,以水渠为纽带彼此连结,承认共同的使水原则,负担相应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渠务自治组织,可以被视为一‘水利共同体’”。接着他又说明:“共同体中的成员在利益‘均沾’的同时,也面对着无尽的利益冲突与调节”。[⑨]不过从中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学者们似乎更为关注作为“水利共同体”的自治组织,而对作为共同体基本单位的“农户”在水权纠纷之中的活动关注得并不多。这也表现为:对地方志的大量使用以及其采用的案例多为发生在县域、灌区内部或者灌区之间、村庄之间的纠纷。当然,这与学者们所研究地区的特殊水利生态环境有关。

在水权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方面,研究者们进行了辛勤与重要的工作。早在清末就开始进行,此后在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又得到继续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就搜集了大量的有关水权的资料,有《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出版;[⑩]日本占据台湾时期,曾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开始台湾地区进行了惯行调查,有《台湾私法债权编》发行,其中收集了当地大量的水权契约与水权纠纷档案;[11]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日本满铁株式会社在华北地区六个村庄进行的调查也搜集了许多该方面的资料,有《中国农村惯行调查》问世;[12]近年来学者们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如麦吉尔大学的丁荷生(Kenneth Dean)教授、厦门大学的郑振满教授编纂的《福建宗教碑铭汇编:兴化府分册》,[13]法国远东学院的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教授、吕敏教授及北京师范大学的董晓萍教授等编纂的《陕山地区水利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14]河南省渑池县水利局退休干部范天平搜集出版的《豫西水碑钩沉》。等等。[15]另外,现存的各种诉讼档案也记载了大量的水权纠纷。这些资料,为我们研究乡明清以来的乡村水利运行状况与水权纠纷提供了极为宝贵的依据。

与以往的研究侧重发生在水利共同体内部的村庄之间的水权纠纷不同,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清代乡村社会农户之间的水权纠纷。作者在这里采用了村域水权纠纷的研究视角。村域水权纠纷包括发生在村庄内部或村庄之间的水权纠纷。这并不意味着作者试图否定以往学者关于水利社会的一些观点,比如:宗族或者水利共同体在区域水利社会以及水权纠纷之中的功能与地位。相反,本文是以水利共同体的概念为基础来进行讨论的,只是试图使自己的视角变得更为微观,努力尝试还原一个较为接近真实的纠纷发生场景,来探讨农户在水权纠纷与地方水利秩序之中的活动与作用,同时也涉及到自己对村庄在水利社会之中的功能的一些看法。而水权习惯法,也是本文研究中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首先,作者将探讨清代农户之间的水权纠纷是如何产生的?农户面对水权纠纷将如何选择自己的解决方式?然后,作者将探讨水权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最后,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说明,来初步探讨水权习惯法在清代地方水利秩序中的作用。

一、村域水权纠纷:利益与冲突

本文在试图描述村域农户之间的水权纠纷时,采用的资料是作者搜集到的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收藏的清代内阁大库档案以及黄册档案有关水权纠纷的部分,共计192件。这批档案的时间范围,起于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止于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跨度约220年;地域范围涵盖20个省。相关档案数量最多的5个地区依次为:广东省34件、福建省32件、江西省24件、湖南省19件、江苏省17件。[16]192件档案,无一例外都是涉及人命的刑事档案。其中一些档案,在进行刑事判决的同时,还附带有针对水权纠纷的民事判决。虽然这些档案所记载的纠纷都涉及人命,但是由于绝大部分的档案都对整个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从而使得我们可以从中较为清晰地观察到这些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所采取的态度。[17]这批档案为我们生动地展示了发生在乡民社会更微观层面的水权纠纷。

就纠纷发生的范围看,发生在村庄内部的水权纠纷124件,占样本总数的64%;发生在村庄之间的水权纠纷17件,占样本总数的9%;发生地域不详的水权纠纷51件,占样本总数的27%。[18]这说明:在清代的许多地区,发生在村庄内部的水权纠纷,是村域水权纠纷的主要来源。在农事活动中,与农户有着直接密切联系的,无疑是村庄内的其他农户的活动。利益冲突导致的水权纠纷,常常是在村庄内部的农户之间发生。“田亩相连”、“阡陌相连”、“田邻”、“地邻”、“共使一水”、“公共池塘”是档案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关键词。档案中记载的涉案农户,许多或者是阡陌相连,或者是共使一水。而且田界相交,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拥有共同的水源。

发生在村庄之间的水权纠纷,只占样本总数的大约14%。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纠纷很少见或者基本不会发生。如果几个村庄共用同一水源,一旦发生利益冲突,田户间甚至村庄之间也会发生纠纷。如乾隆13年发生的一起案件:“翟柱住村居上,洗亚甲住村居下,两村田亩均藉汌水灌溉,汌内横筑土陂,中留一口泄水下流。乾隆十三年九月初四日,洗亚甲经过汌边,私开陂口放水流灌己田。翟柱见而向阻,致相争论。翟柱拔取木桩向打,洗亚甲用扁挑横格,中伤翟柱左胁殒命”。[19]

就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分布看,涉及纠纷的人员,基本上是男性,明确涉及女性的只有2例。一例发生于乾隆11年左右,[20]湖南耒阳县的贺惟方,因无服族弟贺惟玉挖其田放水,贺惟方持锄阻挠,贺惟玉的妻子阳氏奔护贺惟玉。在冲突过程中,贺惟方用锄头打死了阳氏。阳氏并不是这场纠纷的肇端者,她介入纠纷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丈夫。[21]另一例发生于乾隆5年左右,湖南衡阳县的资世仁,因为资召美私自将公共水塘的水放干,而与资召美家发生口角,冲突中资世仁打死了资召美的妻子罗氏。[22]可以看出,在清代女性不是村庄水权纠纷的主角,虽然她们也会偶尔介入到纠纷之中,但是起主要作用的更多的是家庭中的男性。这同时也意味着,在清代社会,女性一般不下地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就纠纷双方的关系来看,朋友之间发生纠纷的计6件,占样本总数的3.1%。如四川田户潘登鳌与李先悰,“素好无嫌”,该村有堰沟一道,向系公共灌溉。乾隆六十年四月十五日,潘登鳌往田放水,正好李先悰先已在彼放灌,声言堰水不多,不许潘登鳌分灌,由此引发冲突,潘登鳌殴伤李先悰致死。[23]下面,我们将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纠纷来进行一些考察。据档案统计,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纠纷共有35例,占样本总数的18.2%。其中,五服之外的亲属纠纷有22件,占总数的62.9%,五服之内的亲属纠纷有13件,占总数的37.1%。在这13件纠纷之中,还有3例是发生在亲兄弟之间的。如乾隆三年左右的一起案件:“广平府永年县人董绍文,因其弟绍庆将其介绍童工遣回不满,欲分开浇水,然为使用水斗,兄弟起衅,绍庆殴伤其兄致死”。[24]如果换一种观察角度,我们会发现:亲属之间的水权冲突,往往发生在旁系亲属之间,如果兄弟之间发生水权纠纷,往往是因为他们已经分了家,他们要灌溉的田地属于各自的小家。而直系亲属之间发生水权纠纷的案例,在档案中没有发见。(见表1)因此,笔者认为,农户是村域水权纠纷的基本单位。

 

1  亲属间水权纠纷情况统计表

案犯姓名

籍贯

当事人双方关系

刘赖子

湖南衡阳府耒阳县

(有服)小功服叔侄

李义贡

湖南长沙府湘乡县

(有服)小功服兄弟

查德详

湖南沅州府芷江县

(有服)堂兄弟

杨纶

湖南常德府桃源县

(有服)小功服兄弟

毛书林

湖南直隶郴州宜章县

(无服)郎舅

贺惟方

湖南衡阳府耒阳县

(无服)族兄弟

贺若昌

湖南

(无服)族兄弟

柏大梗

湖南桂阳直隶州

(无服)族兄弟

刘言彰

湖南

(无服)族兄弟

文佑俊

湖南长沙府益阳县

(无服)族叔侄

宋平儿

湖南辰州府沅陵县

(无服)族叔侄

唐广新

广东广州府三水县

(无服)族兄弟

何亚六

广东惠州府河源县

(无服)族叔侄

赖昌茂

广东惠州府河源县

(无服)族祖孙

邝定伯

广东广州府东莞县

(无服)族亲

张亚五

广东

(无服)族兄弟

叶缙

福建漳州府诏安县

(有服)叔侄

陈地

福建泉州府同安县

(无服)族兄弟

巫保

福建汀州府宁化县

(无服)族叔侄

陈有烈

福建福州府连江县

(无服)舅甥

李王

福建泉州府晋江县

(无服)族叔侄

刘闰芳

江西吉安府庐陵县

(有服)亲兄弟

李华邦

江西南康府星子县

(无服)族兄弟

谢阶升

江西赣州府会昌县

(无服)族兄弟

牛正邦

安徽凤阳府定远县

(有服)堂兄弟

梁企康

安徽凤阳府寿州

(无服)族叔侄

毕大狗

安徽庐州府合肥县

(无服)族祖孙

洪永金

浙江严州府淳安县

(无服)族叔侄

周育贵

浙江绍兴府诸暨县

(有服)小功服兄弟

刘远礼

四川重庆府铜梁县

(有服)族兄弟

梁见鸿

四川

(有服)小功服叔侄

史茂长

江苏江宁府漂阳县

(无服)族叔侄

杨奉祖

甘肃直隶秦州秦安县

(有服)小功堂叔侄

董绍文

直隶广平府永年县

(有服)亲兄弟

朱柝

不详

(有服)亲兄弟

 

下面,本文将依照档案叙述的事实,按照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从三个方面对村域水权纠纷进行阐述。它们分别是:因灌溉权引起的纠纷、因过水引起的纠纷、因取鱼权引起的纠纷。

 

(一)因灌溉权引起的水权纠纷

因灌溉权引起的水权纠纷,是村域水权纠纷的常见类型。农作物的种植,是乡民主要的生产活动,而灌溉乃田地之母,农户的一年的收成如何,基本上由灌溉用水充足与否决定。因此,灌溉用水权是农户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权利,在农户的生产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这类纠纷,又可细分为因用水次序引起的纠纷、因用水量引起的纠纷。

1.因用水次序引起的水权纠纷

用水次序引起的水权纠纷,常常表现为上田与下田之争。由于水流自上而下的自然特性,村庄的灌溉顺序一般是“自上而下”,“由远及近”与“自上而下”相结合,施行轮灌。[25]在保证用水公平的前提下,上田先灌,再灌下田。打乱用水次序的行为,往往是纠纷的导火索。特别是下田欲打破灌溉习惯,或者先行灌溉,或者与上田同时灌溉。如果上田不允,就可能发生纠纷:

 

文逄先殴死胡永吉案(雍正十三年 江西吉安府卢陵县):文逢先与胡永吉有水圳一道,六姓公共灌田,自上而下,相沿已久。某日,罗仁恕不待胡永吉等在上之田灌满即往放水,适胡永吉见而拦阻,致相争角。[26]

这起纠纷的原因,是下田不待上田灌满即行灌溉,上田见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

 

赖照海殴伤余井龙身死案(乾隆十四年 江苏):赖照海与余井龙,各有田亩相连,赖田在上,余田在下,共一圳水灌荫。向应上田灌足,方灌下田。某日,余井龙将圳挖洞,使水尽流下田,赖照海见而争论,余井龙举棍向殴。[27]

这起纠纷的原因,是下田未待上田先灌,即私挖水圳,使水尽数流入自己田中,导致上田无水可灌。因此产生冲突。

 

先上后下的用水习惯,是以保证水源,使下田有水可灌为前提。如果上田只顾自己灌溉,待自己田中灌完,下田无水可灌,也会导致纠纷:

 

谢阶升殴死谢万纯案(嘉庆十年 江西会昌县):谢阶升有田与谢万纯田亩上下毗连,谢万纯之田在上,谢阶升田亩在下,向藉山水灌溉,各在田旁挖缺开放,上流下接。嘉庆十年五月十一日,谢万纯因田内水少,将缺口堵塞蓄水。适谢阶升挑柴路过,见伊在下之田无水灌溉。令谢万纯开放,谢万纯不允,致相争闹。[28]

这起纠纷的原因,是上田因“田内水少”,所以堵塞水道,以致下田“无水灌溉”。

 

2.因用水量引起的水权纠纷

由于水量分配引起的纠纷,往往针对公共水源的灌溉权而产生。由于水量有限,每户的灌溉水量都有一定的限制,这被称为“水分”或者“水额”。许多地方实行“点香计时”的办法,就是试图对用水量进行公正分配的制度。这种分配办法,其目的在于避免田户之间的争端,同时,也能够防止“公地悲剧”的发生。但是,在实际灌溉过程之中,对水资源的过量攫取,常常会打破这种公正,当事人因为各自的利益发生纠纷:

 

陈国立殴死陈六仰案(康熙四十七年 浙江金华府义乌县):陈六仰堂侄陈汉宫有水塘一口,与国立均属有分。国立请君位将塘水尽行车入己田,陈汉宫见而情急即往呈立田内开掘将水放入己田,君位与汉宫争闹,六仰独至塘边欲打碎国立水车,国立持木棍打伤六仰太阳耳根等处,伤重越二日殒命。[29]

这起纠纷的原因,是一田户欲将共有水塘的水尽行车入己田,由于另一田户也有该塘的灌溉权,自然不允,纠纷由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