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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协的资金来源及使用  
  作者:蔡杨  浏览次数:331  发布时间:2008-08-31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任何组织的存在和运转均需要一定的资金和资源。日本农协得以有效运行也与其相对稳定的资源支持分不开。

(一)农协的资金来源及收益

农协的资金筹措包括两个途径:一是自有资金;二是外来资金。

1.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包括组合员的股金及按法律规定将部分利益转为的法定准备金或任意准备金。而这部分利益的来源则源于农协的业务收入。而农协的业务收入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向农民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二是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费用(赋课金)。其中农协的手续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销售业务手续费:销售业务手续费以23 种农产品平均销售额计算,其标准由农协理事会决定。

b、购买业务手续费:购买业务手续费为11 种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均值,其标准由农协理事会决定。

c、金融业务手续费:其包含在存贷款利息之内。当农协把组合员存款转为对他人贷款时,或把组合员存款作为余额运用时,其手续费从该组合员获得的利息中提取。金融业务存贷利息标准及手续费标准均由农协理事会决定。

d、保险业务手续费:其包含在保费之内。当农协与农户签定保险合同时向农户收取。保费标准由各农协理事会决定。

除了各项手续费之外,农协业务收入还包括向农户征收的各种事业性费用(赋课金)。根据《财务处管理基准令》,农协可以向组合员直接征收事业性费用(日语称为“赋课金”)。该费用一部分用于农户生产及生活指导事业;另一部分用于各种农政活动。有关事业性费用(赋课金)的征收标准,《财务管理基准令》里无统一规定,均由各农协理事会根据本农协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提交农协总代会表决。

2.外来资金

外来资金包括:A 组合员存入农协金融部门的活期或定期存款;B 农协从县级农协组织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C 农协由县级农协组织及有关客户接受的开展业务用的预付款;D 负债性准备金。如退休准备金、价格波动准备金等。这些准备金主要用于将来的费用支出。

具体从2005 年日本农协的收支平衡表来看,资产构成主要包括信用事业资产、共济事业资产、经济事业资产、杂资产、固定资产、外部出资、延期税金资产、再评相关的延期税金资产、延期资产等9 类。其中,信用事业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包括系统存款、系统外存款和让渡性存款)、短期贷款、商品金钱债券、商品有价证券、金钱信托、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地方保证债、金融债、短期社债、社债、外国证券、股券、受益证券、贷付有价证券)、债务保证抵押、其他信用事业资产(包括未收收益、金融派生商品、延期防御性损失、其他资产等)。共济事业资产包括共济贷付金、共济未收利息等。固定资产有土地、减价偿还资产、建设预备费用、无形固定资产,合并特别费用等。

3.收益及资金来源特点

从收益来看(表7),2005 年农协的收益中,事业总收益达到2 020 286 839 千日元,其中,信用事业收益1 025 775 362 千日元;共济事业收益602 532 208 千日元;采购事业利益3 621 459 501 千日元;销售事业收益497 336 792 千日元;农业仓储收益30 838 563 千日元;宅地等供给事业收益34 521 735 千日元;指导事业收入34 434 567 千日元。显然,从毛收入来看,采购与信用事业收入最多。不过,由于采购费用支出多,其净收入并不多。净收入最多的是信用服务和金融投资获得的收入。

不难看出,农协的资金来源广泛。其中,绝大多数是农协通过自办的金融及投资所获得的。从农协的资金的筹措来看,自有资金是农协健全稳定经营的基础。自有资金主要来自组合员股金,虽然每年以分红形式向组合员支付利息,但其利用成本比外来资本低得多。而且,只要农户不退出农协,其股金就可能长期为农协所用,具有相当稳定性。因此,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扩大自有资金比例十分必要。按照《财务管理基准令》规定,农协及联合会自有资本比例应高于固定资产与外来资本的总和,并高于固定资产额的140%。在外来资金中,组合员活期与定期存款虽不属于自有资本范畴,但它要比纯粹的外来资本利息低,所以利用其成本也相对较低。吸引组合员存款,有利于农协的资金筹措。因此,组合员存款也应该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一定比例。

(二)农协资金的支出及其方式

农协的资金运用主要包括:向组合员及地方公共团体提供贷款、用于农协开展各项事业、用于农协固定资产投资(如仓库、超市等)、向农协县级组织等投资、通过农协的组织系统存入县级农协信用联合会、投资有价证券等。从2005 年日本农协的支出来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为了维持组织自身运转的管理费用;二是为农民提供购销和服务的成本支出;三是协会为投资所支付的成本支出。在这些成本中不仅包括直接的劳务成本,也包括利息及亏损等损失。从管理费用来看,支出包括人工费、业务费、各种税务负担、设施费及其他费用。在所支出的经营成本中,购销及加工所支出的费用最多。

在经济往来中,农协通过服务获得收入,并支付相应的成本,并由此获得利润,维持协会的正常运行。除此之外,农协也通过金融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这种借贷及收支相抵也形成协会的债务。从全国农协的资本和债务(见表8)来看,债务主要包括:信用事业负债、共济事业负债、经济事业负债、设备借入金、各项杂债、各抵押担保金、延期税金负债、再评相关的延期税金负债等相关的支出。其中,“信用事业负债”包括储蓄金、让渡性储蓄金、债券贷借贸易引进担保金、借入金以及其他信用事业负债。共济事业负债包括共济借入金、共济资金、共济未付利息、未经过共济附加收入、共济未付费用。“资本”部分包括:放出资金、循环出资、再评价公积金、法定准备金(资本准备金和利益准备金)、土地再评价差额金、剩余金(包括任意公积金、当期未处理剩余金等)以及股券等评价差额金。

从实践来看,长期以来,农协资金依然有限,很难满足指导事业对经营的需求。因为农协的指导事业本身是非营利性,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其费用支出一般通过征收的赋课金、政府的农业补助金等方式弥补。而赋课金多半也只是象征性收取,而却不仅用于农协生产指导,也用于农协生活指导及有关农政活动。因此,农协收支逆差一直居高不下。

根据农林省统计资料,平成5 年(1993 年)到平成16 年(2004 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图所示:

按照《农协法》规定,农协生产的营余金按下列程序分配:a、农协内部提取法定准备金,也叫公积金。法定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营余金总额1/10 以上。法定准备金属于强制的,其目的是用于填补各类亏损和支出。b、农协内部提取任意准备金。关于任意准备金比例,《农协法》没有明文规定,由农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任意准备金的提取,对充实农协自有资本具有重要意义。c、教育资金。该资金转入下一事业年度,也称为教育事业转存金。其提取比例按《农协法》规定,应高于盈余金的5%d、分红。分红按组合员利用农协事业的多少及组合员出资金额而定,按《农协法》规定,盈余金分红必须在年利8%以下,并不得超过政令规定的比例范围。由于日本政府指导标准为7%,所以实际上一般控制在7%以下。e、以上分配结束后,如有余额,可作为未分配余额转入农协下一事业年度。

从农协的资金运用来看,通过农协系统存款比较安全可靠,因为对外部提供贷款存在风险,甚至可能危及农协的经营。但是,如果一味考虑资本运用的安全性,就往往忽视对资本市场的开发与对组合员需要的开发,从而使农协对外贷款缺乏活力,造成对外贷款下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协力图把握组合员的潜在需求和资本市场动态,扩大资本利用途径。同时,农协应逐步完善贷款业务体制,以保障资本安全高效运转。

日本政府对农业及农协组织高度重视,在资金上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日本政府把推行农业政策所必须的经费(人员经费、材料费、补助费、补助金、委托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交付给执行政策的地方公共团体、法人、个人或者其他团体,以求农业政策的落实。补助金农政包括两个部分内容,一是无偿的财政性投入,二是有偿的政策性融资。无法回收项目投入靠财政,能够回收的靠政策性金融。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由政府出资组建的金融机构,向政府希望发展、但在商业性金融市场上难以筹集资金的产业部门融资。政策性金融与普通商业性金融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融资期限比较长,可达20 年甚至是30 年以上,二是利息低,甚至可由财政贴息。日本政府靠这种政策彻底解决了农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对于农协的支持有的是通过农民获得的,有的则是通过农协直接获得的。而国家支农资金有的是直接由政府和银行发放给农民个人,但大多是通过农民协会向农民发放。根据相关法律和金融政策,日本设立了农业投资资金,它们被称之为农业制度资金。在农业制度资金中,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成立于昭和28 年(1953 年)4月,是由国家全额出资的负责农林渔业到食品产业投资的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现在日本全国有22 个分店,280 家业务委托金融机构,平成15 年(2003 年)融资额达3411 亿日元,融资余额34429 亿日元,其中农业52%,林业28.2%,食品业17.2%,渔业2.5%。该资金贷款额度大,偿还期间长,比较适合于大额投资项目。半个世纪来,通过长期、低息资金的融资,支援生产基础设施的整备和改善经营的同时也为食品的稳定供给以及国土环境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农业现代化资金”是为了谋求农业现代化经营,由各都道府县政府贴息,农协等民间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者和法人进行贷款。贷款额度:个人1800 万日元,法人2 亿日元。偿还期因贷款用途而异,一般为720 年。贷款用途为除获取农田之外的,农业现代化经营的广泛的事业。政府贴息因贷款用途和额度而异,一般额度越大贴息越高。各市町村及金融机构也适当贴息。“农业改良资金”是由国家、都道府县财源借出,农协或者都道府县发放,不收取利息。贷款对象为农业者、法人及农业者组织团体。贷款额度:个人1800 万日元,法人5000 万日元。贷款用途:新作物、新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流通以及经营农业所需的长期周转资金等等。“就农支援资金”的贷款对象是有一定技术和经营能力,愿意从事农业,积极性高,并按照《就农促进方针》制定了《就农计划》的就农希望者。它包括“就农进修资金”,其贷款用途是掌握农业技术必要的进修资金。贷款额度:到农业大学学习,每月5 万日元;到先进农家实习,每月15 万日元;指导进修200 万日元(只限于18――40 岁的人)。偿还期:18――40 岁的12 年,条件不好的地区20 年;40――65 岁的7 年,条件不好的地区12 年。该项资金由农业振兴公社发放。“就农准备资金”贷款用途是从事农业资格的取得、从事农业前的调查、搬迁住所等从事农业准备的必要资金。贷款额度:200 万日元。偿还期与就农进修资金相同。该项资金也由农业振兴公社发放。

“农设施等资金”的贷款用途是开始经营农业的时候购置机器、设施等所必须的资金。贷款额度:18――40 岁的,经营第一年2800 万日元,2――5 900 万日元;40――65 岁,第一年1800 万日元,2――5 900 日元。偿还期12 年。该项资金农协发放。各种制度资金的申请手续较为简便,一般分为四个步骤:首先申请人做出资金计划书,如果自己做计划书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区域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帮助;资金计划书做好后交到融资机构的服务窗口;融资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资金计划书后,会同有关融资机构和担保机构进行审查,为申请人选择最适合的资金种类;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不予贷款,融资机构要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