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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是靠自己独特的组织原则和经营原则组织发展起来的特殊法人。其组织及其运营一直坚持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协作、限制出资配额、促进教育发展和剩余资金分配等原则。农协通过遍及乡村基层的组织网络,发挥着组织农民、支持农业、保障农民利益的作用。
(一)农协的运营原则1
1.层层建立的原则
日本农协的机构设置随行政设置也分为三级:以市、町、村作为经济区域,农民入股而组成的称为基层农协;以都、道、府、县作为经济区域,基层农协入股而组成的称为县级联合会:以全国作为经济区域,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的称为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为了协调各种农协和各级农协之间的关系,在县级和中央级都设立了农协中央会。中央会同其他联合会是平等组织,所需经费,由各联合会按事业量分担。联合会是开展专门业务的经济团体,而中央会是农协的行政机构,主要研究农协政策、检查监督农协工作、开展综合指导、举办教育宣传事业、协调农协内部的关系、统一农协主张、向政府提出有关农业政策上的意见和建议。
2.加入自由的原则
凡是想利用农协事业,并愿意参加农协的任何人,都不拒绝,也不强制参加。组合员退出农协,任何人无权阻止,只要在事业年度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便可退出,并退还全部股金。达到《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要求的农民,自愿向农协入股,利用农协事业都可成为所在地区农协的正组合员。准组合员不一定是农民,但必须是住在当地农协管辖地区内,自愿向农协入股,利用农协事业。准组合员有非农业户,也有事业团体单位。
3.民主管理的原则
40 多年来,各级农协始终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召开组合员代表大会,向组合员报告农协的工作,听取组合员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议农协的重大事宜。农协的干部实行选举制,从农协组合员中产生,职员实行雇佣制。基层农协决议各项决定,选举干部时,凡是正组合员均享有一票的权力,不受入股金额多少,加入农协时间长短限制。县级和中央级联合会,原来也是按一个会员—票的权力,1970年改为按业务大小和组合员户数确定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票数。
4.“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农协在业务经营上,与农民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如农协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采取代理形式,农协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是由组合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据统计,日本70%以上的基层农协经营上述业务是赔本的,而是用经营保险、信用业务的盈余来补贴这方面的支出。同时,农协不经营有损于农民利益的业务。农协还利用自己的技术推广网络,无偿向农民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5.利润分配的原则
农协与股份公司不同,其经营目的是为改善组合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合理的利润。为此,本着发展农协事业、兼顾组合员的利益、鼓励利用农协事业的原则,农协把股金分红额限制在—定的范围内——股金分红率,基层农协限制在7%以内,县和中央联合会限制在8%以内。按规定,基层农协每年的纯利润主要用于四个方面:25%作为发展农协事业的准备金;10%作为农协的积累金:7%作为股金分红金;45%作为组合员利用农协事业的返还金。除以上四项外的多余部分(13%),结转下年度分配。
6.综合经营的原则
日本农协开展综合经营,联合服务,尽量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基层农协无力进行的,就问县级、全国农协组织联合起来进行。目前日本农协不仅开展农产品的分类加工、委托贩卖、储藏运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还从事信用、保险、生产生活指导、文化娱乐等活动。
(二)农协成员及入会方式1
1.组合员
日本农协由组合员构成,组合员分为正组合员和准组合员两种;正组合员和准组合员又分为个人正组合员、团体正组合员、个人准组合员和团体准组合员。日本农协的组合员,到2000 年3 月已达到9,125,000 人,包括几乎所有的农民。正组合员的资格,《农协法》仅规定必须是农民,而由各农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农协章程中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正组合员应具备如下资格:一是从事农业的农民,一般为耕作0.1 公顷及以上的土地者和每年有90 天及以上从事农业者;二是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事合作社法人。正组合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可以参加农协负责人的选举和被选举,也要承担出资和交税的义务。在综合农协,平均每个会员的出资额为160,000 日圆(相当于人民币11200 元)。准组合员的资格规定一是虽达不到正组合员资格,但被本地居民中认可,可利用农协设施和它所提供的服务的农户和非农户;二是农协所在地,有关农业的合作组织或以当地农民为中心建立的团体法人。准组合员没有表决权或不能成为董事会成员。组合员构成,根据地域不同而呈不同分布。在农产区,正组合员会占到总组合员的70%-80%,但在城市区域的农协,正组合员人数会低于50%。组合员近年来人数变化趋势如下图:
2.组合员组织
组合员组织是联结农协与农户之间的经常性、中间组织,由组合员自愿结成,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律约束,其活动经费或由组合员会费或由农户赋课金列支,组织负责人也均为不脱产的组合员,其职能是在贯彻农协方针、指导农户生产生活、反映农户意见和要求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合员组织按照职能和性质,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自然村组织。是以自然村的农协组合员结成的群众组织,也叫“农户组合”、“农事组合”、“生产组合”等,其职能是组织本村农协组合员的生产生活活动,组织农协组合员各类会议,还具有一定的社会行政职能,是基层农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种是各种生产组织。是按生产方式和作物种类由组合员自主结合的生产小组。如“蔬菜生产部会”、“果树生产部会”等等,其职能是组织生产者之间交流,普及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统一农产品规格,组织农产品销售,提供有关信息,推广新品种,促进生产提高等。一种是妇青组织。是由组合员中的妇女和青年结成的组织,前者称为“妇女部会”,后者称为“青年部会”。
女性部会主要开展生活方面的指导、服务活动,如营养、保健、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青年部会一般由25—39 岁青壮年组成,主要开展农政方面的活动,反映农协组合员的意见和呼声,如提高粮价,反对农产品自由化等。1997 年,有1856个综合农协设置了女性部会,1348 个综合农协设置了青年部会,分别占农协总数的87.9%和63.8%。另外还有一种是与农协事业有关的各类辅助性组织。如文体之友会、保险之友会、退休金之友会、生活之友会等,即属此类。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开展旅游、文体、座谈、交流活动,丰富组合员的业余生活,提高组合员的生活质量。
3.农事组合法人
农事组合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合作团体。根据1962 年修改的《农协法》规定,农事组合法人具有农协正组合员的资格,因此它是基层农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事组合法人按照生产方式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经营农业共同利用设施或合作营农的法人,称为1 号法人;一种是专门经营农业的法人称为2 号法人;一种是前两者兼营的法人,称为1·2 号法人。根据农林省最新统计,2004 年农事组合法人总数为6597 个,其中1 号法人有2084 个,2 号法人有1099 个,1·2 号法人有3414 个,三种类型分别占到的比率为:31%,17%,52%。(如下图)农事组合法人由农户组成,每个法人拥有农户数不等。据日本农林水产省1996 年对2014 个农事组合法人的统计,人数10 人以下(含10人)的农事组合法人为1268 个,占63%;人数11—50 人的农事组合法人为503 个,占25%;人数50 人以上的农事组合法人为243个,占12.1%。这说明,小规模的农事组合法人占绝大多数。另据统计,加入综合农协的农事组合法人为1516 个,占77.5%;加入专业农协的为64 个,占3.2%;既加入综合农协又加入专业农协的农事组合法人为100 个,占5%。由此可见,农事组合法人绝大部分加入了综合农协。
(三)农协的指导业务
1.三级农协的分级业务指导
三级农协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的经营、组织建设方面进行指导、监督、教育等农政活动1。其中,基础农协的综合农协和专门农协中,综合农协占主导地位。根据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综合农协是以所在地区内的所有农业经营者为对象,综合进行关于社员的农业经营与生活方面的指导,经营销售,购买,信贷,共济保险,仓库,指导等各种业务。综合农协遍及日本的各个城镇村庄,它还设有便利商店和设施,为当地农民服务。专门农协是由从事如种植蔬菜、果树,饲养家畜,养蚕,园艺等特定的农业经营者组织起来的农协,其数量多,规模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生产资料的采购,一般不经营储蓄信贷业务。在日本基层农协,还组成了许多部会。比如:①生产组,即农协把经营同一种产品的社员组织起来,大家共同针对这种产品制定田间管理和销售,例如大米生长组、园艺组、家禽饲养组等。②农协青年部,青年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活动的青年的不同年龄,开展多方面的活动,包括学习活动、改善农业经营管理活动,对农协提建议和经验交流活动,农政活动,文体活动等。2001 年日本全国有87,000 年轻人参加了722 个农协青年部。③农协妇女部,妇女部的成员不仅要做家庭预算,还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妇女部为她们提供了教育,改善生活,健康咨询,消费和文化娱乐以及对农协提建议等活动。截止到2001 年12 月,日本约有1,230,000 名农村地区妇女参加了1117 个农协妇女部的活动。
以都道府县农协为会员组成的农协集团的内部,根据其不同的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系统:一是主要从事指导业务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JA 全中);二是主要从事经济事业的,和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JA 县中)相对应的“农协联合会”系统,如图5。
农协把全中作为日本农业合作社运动的核心,代表着日本农民和农协集团的利益。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全中的任务是对下一级农协的组织、业务及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各联合会之间的联系和调解纠纷,就农协和农业政策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与综合农协对口并以综合农协为团体会员的联合会主要有:①农林中央金库。负责信用事业、贷款、债券、存款、融资等。②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农产品的收购与销售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设施、燃料、生活资料的加工、采购与销售供应。③全国信联协会。即全国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负责农村金融活动。④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农村保险活动和互助事业,包括养老互助、建筑物更新互助、火灾互助、汽车互助以及突发事件的互助等。⑤全国厚生农业协同组合卫生联合会。三级层次为:全厚联—都道府县厚生联—基层农协。负责医疗、健康管理、检查诊断、食品生活的改善、老年人保障与安抚、医院建设等。⑥全国新闻报纸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信息、文化活动,办了《日本农业报》、《绿》等报纸和刊物。⑦农协观光。组织指导观光农业,为城市居民和中小学生提供“体验农业”的机会,组织农协会员旅游等。
除此之外,农协还办了自己的全国教育中心,培养JA 的中坚人才。另外,农协还设有日本亚洲农业协同组合振兴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代表进行培训和研修活动。
2.农协具体指导事业
农协指导事业是农协综合服务事业最基础的部分,其不仅限于农业技术的普及等农户的生产经营方面,也涉及到农户生活的方方面面,集政策性、计划性、生产性、流通性、经营性为一体,贯穿于金融、保险、购买、销售、加工以及设施利用等几乎所有领域。
在农协的发展历程上,农协的指导事业出现过多种分类方法。一种是将农协的指导事业分为两大类:农业生产指导和生活指导。农业生产指导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而对组合员进行农业政策的指导、生产计划的指导以及生产经营的指导;生活指导是为了提高组合员生活质量而进行的消费、保健、文化教育、娱乐等方面的指导。另一种是按照农协的事业进行的分类,即:按照产业结构分,可分为第一产业(农业产业)、第二产业(农产品加工)和第三产业(农产品流通);按照经济效益划分,可分为盈利事业(销售、购买、金融、保险、农产品加工、农业设施利用、旅游、房地产开发等)和非盈利事业(农业指导、生活指导、农村文化、医疗卫生,以及各种农政活动等)。
其中,农业指导又分为宏观指导和微观指导。所谓宏观指导,是按照政府有关农业政策,协助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农业振兴计划,通过对当地自然条件、资源条件以及生产条件的研究分析,为发展农业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实现各类生产要素最佳配置;所谓微观指导,是指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计划,结合农户实际情况对农户生产、流通等环节上的具体指导,以实现农户生产经营的最佳效益。
农协的指导事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政策性指导。按照政府振兴农业的有关法规,配合行政部门,确定当地农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农业振兴计划。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推进集团化经营和法人化经营”、“制定水稻种植面积压缩计划”、“指定当地农业补贴计划”、“有效利用当地资源,完善综合经济体制”、“针对日本农村混居化加速的趋势,建立包括农户与非农户在内的地域经济文化村镇”等等。
(2)组织性指导。按照合作组织的理念,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加强农协精神的指导,提高组合员合作意识,保障农协事业的发展。如“促进组合员积极参加农协活动”、“指导农户踊跃利用农协事业”、“培养农业骨干,强化农业接班人队伍建设”、“培育农协内部的专业性生产组织,促进生产技术交流”等等。
(3)计划性指导。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计划,结合农户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指导农户确立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生产计划。如:“指导农户对土地、资金、种子、设备、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以免过剩投资”、“指导农户进行规模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等。
(4)生产性指导。主要是对农户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提高农户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如“介绍和普及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指导以生物工程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改善施肥方法,实施病虫害防治”以及“通过农协育苗设施、幼畜繁殖设施、农产品分选设施、粮食烘干设施及化肥设施”等农业设施共同使用,促进农产品规格统一,提高品质,降低成本等。
(5)流通性指导。主要是指导农户以合理价格购入农业生产资料,以有利于农户的价格出售农产品,使农户从购销中得到实惠。前者包括指导农户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规格、性能、使用方法等;后者包括市场开拓、行情信息把握、现金结算、贮藏、分选、包装、加工、运输、设施利用等方面的指导。
(6)经营性指导。经营性指导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准确及时向农户提供各种信息情报,如气象信息、土壤信息、生产信息、市场信息、产地信息等,为农户经营提供参考;其二是指导农户学会经营分析、资产管理以及改善经营,其中包括农业贷款指导、农业记帐指导、税务指导等,其目的是指导农民通过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立最佳经营方案。
为了有效地实施指导,农协指导事业的管理分为组织体制和实施体制。组织体制主要按农协规模和生产指导活动的性质分为“专门性指导机构”和“综合性指导机构”两种。“专门性指导机构”是按生产指导内容和生活指导内容不同而设置的指导性机构。这种机构下设若干部门,各部门具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可就某一部门、某一业务进行针对性较强的指导。“综合性指导机构”不是按生产内容和生产部门设置的指导机构,而只设一个统一的指导机构,通过指导人员的业务分工来实施对有关部门和某项业务的具体指导。实施体制是按照事业内容进行管理,如在农业协同组合的官方网站上,农协的指导事业被进行如下图所示规定:其中:总括、总务班,负责农业协同组合法相关法令以及总预算。经济班的事务有:由农协进行的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贩卖事业,由农协进行的营农指导相关事业,农协的其它事业中、其它的班所未掌控之事业,专门农协相关事业,全农(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指导、监督相关事业。福利班的事务有生协(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汽油加油站等生活相关物资的采购事务、福利事务,以及对全厚连(全国厚生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指导、监督。年金班的事业有:农林年金制度(特例年金制度)相关事务,农林年金(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的指导、监督相关事务1。
从实践来看,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协同组织科对都道府县综合农协2005 年的统计资料,近年来农协的信用事业情况(如下表)总体来说,存贷金额均有所升高,但总存贷率成累年下降趋势。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协同组织科对都道府县综合农协2005 年的统计资料,近年来农协的共济事业情况(如下表)总体来说,成累年小幅上升趋势。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协同组织科对都道府县综合农协2005 年的统计资料,近年来农协的经济事业情况(如下表)总体来说,成累年小幅上升趋势。
不难看出,日本农协的指导事业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农协指导事业范围广,具有综合性。农协开展的指导事业,从农业生产到农民生活无所不包,针对农民的需要开展服务。这种服务的综合性,满足了处于小农经济体制下的日本农民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其次,农协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日本农协事业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正组合员、准组合员,还包括农协所在地的非农户(目前对非农户利用农协有具体限制说明)。农协不仅满足农户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满足农协所在地非农户的要求;不仅对振兴农业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重要意义,对整个农村地区经济文化振兴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农协指导事业具有非营利性。农协开办的事业,虽然有营利和非营利之分,但营利并非农协事业的最终目的,所有的事业,都是根据农民需求展开的。即便营利性事业,也只是收取少额手续费,以维持日常经营或填补非营利性农协的亏损,而且一旦有了结余,也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红。第四,农协经营具有集约性。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个体经济很难成为强大资本集团的竞争对手。日本农协的事业就是通过集约化经营和规模效益,把个体农户组织起来,实现经营上的集约化,以群体的规模与大资本集团抗衡。第五,农协指导事业具有系统性。农协的指导事业,依靠农协系统组织的优势,在全国乃至国内外形成系统的生产、加工、流通网络,形成三级农协在事业上的对口合作、相互补充。这种事业的系统性,大大增强了农协经营上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最后,农协事业开展的方法以指导为基础。农协的事业,就是根据农户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服务活动,通过合作的形式和组织的力量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问题。指导,是农协事业开展的基本方法。农协的指导事业,就是把农协的各类事业有机结合起来,使农协的单项事业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完整服务体系;通过指导事业开展,把分散弱小的个体农业引向专业化、集团化、产业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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