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农业能在20世纪中期取得较大发展,离不开农协提供的各种服务。农协弥补了土地私有和分散经营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生产的局限性,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他们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通过服务,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同城乡结合的大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
(一)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
在近百年的实践中,农协基本上将所有的家属经营的基本单位农家都组织了起来,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按地域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市町村层次、都道府县层次和全国层次1。基层农协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农民入股而组织起来,称为“单位农协”;以基层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都道府县级组织,以都道府县级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全国一级的组织。这两级组织按其所经营的业务不同分为两大系统,即主要从事指导业务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全中)”和主要从事经济事业的“农协联合会”系统。而且,每一级农协组织都与本级行政组织相对应,关系密切。全中下设生产、生活、总务及金融四个委员会,分别与都、道、府、县中央会的农协经济联、共济联、福利联和金融联进行对口联系,从事县联合会力不能及的经济活动。全中是农协的综合性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是对下一级农协的组织、业务及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各联合会之间的联系和调节纠纷,就农协和农业政策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都、道、府、县农协设有各种联合会,只对市、町、村农协进行业务指导,是一种联合协作的关系,从事基层农协力不能及的经济活动,不具有行政命令权,从而保证了基层农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农协联合会分为两种:
(1)与综合农协对口并以综合农协为团体会员的联合会。主要有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农”;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全国信用农业协同组合协会,简称“全信联”;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共联”;全国厚生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厚联”。《农协法》对农协各类各级组织的业务范围规定的十分详细,不准交叉经营,上级农协不得剥夺下级的权利,各级农协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组合员及各级监察部门的监督。各会具体分工如下1:
全中——县中央会——基层农协:综合指导及农政活动;
全农——县经济联——基层农协:粮食等农产品的购销、加工及生资供应;
全信联——县信联——基层农协:农村金融活动;
全共联——县共济联——基层农协:农村保险活动;
全厚联——县厚生联——基层农协:医疗卫生活动。
(2)与专门农协对口并以专门农协为成员的联合会。专门农协是以特定的农畜产品销售为目的,由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家组成,主要存在于养蚕、畜产、园艺等专业领域,数量多,规模小。从20 世纪60 年代到90 年代中期,日本专门农协的数量在全部农协中所占的比例始终在50%以上。
基层农协分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种。综合农协是以本地区的农产为对象,开展营农各项事业。现在日本农村每个市、町、村都有综合农协的事业,但并不是一个市、町、村一个农协,而是按经济区域,按有利于竞争的原则设立的。专业农协是以特定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开展农产晶贩卖和技术指导业务,它和综合农协一样,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的,什么品种生产集中,就设立什么样的专业农协。为了协调各种农协和各级农协之间的关,在县级和中央级都设立了农协中央会。中央会同其他联合会是平等组织,所需经费由各联合会按事业量分担。联合会是开展专门业务的经济团体,而中央会是农协的行政机构,主要研究农协政策、检查监督农协工作、开展综合指导、举办教育宣传事业、协调农协内部的关系、统一农协主张、向政府提出有关农业政策上的意见和建议。三级农协组成了完备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
日本农协自上世纪90 年代实行改革后,原来的市、町、村一都、道、府、县一全国三级组织体系改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提高农协的规模和实力。按照农协的改革方案,日本基层农协到 1999年已减少到1580 个,到2006 年为止,单位农协总数只剩下3346 个。全国基础农协的数量变更如图2 所示:
(二)农协内部的组织结构1
1.组合员大会(简称“总会”)
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分为正组合员和准组合员两种。自愿入股农协的农民可成为所在地区农协的正组合员。准组合员不一定是农民,但必须是住在当地农协管辖地区内,自愿向农协入股,利用农协事业。准组合员有非农业户,也有事业团体单位。
组合员大会是农协全体正式成员参加的会员会议,也是行使组合员民主权利,决定农协各方针和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前者在每个事业年度内定期召开一次,由正组合员全体参加,通过并审议上一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决算书及下一事业年度的工作计划;后者是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并经1/5 正组合员同意情况下召开的临时性大会。根据《农协法》规定,组合员大会可就下列事项做出决议:修改或变更农协章程;合并或解散农协;开除农协组合员;设立、变更及废除有关事业章程(如:保险、信用、宅地及国内汇兑交易等);修订每个事业年度的事业计划;农协经费(课赋金)的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存贷款利率的最高限额;组合员信用支票、贴现率;作为农协县级联合会或县级中央会设立的发起人,对成立筹备委员会予以表决;审议事业报告书、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处理方案;农协加入或退出县级农协联合会或县级中央会的决定;农协干部的任免;农协清算人的任免。
近年来,随着农协的合并,农协规模不断扩大,组合员人数不断增加,召开组合员全体大会越来越困难。因此,《农协法》就此规定,正组合员人数超过500 人的农协,可以设置组合员代表大会制度,以代替组合员大会行使职权。作为组合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人数必须占正组合员总数1/5 以上。如:正组合员1000 人的农协,出席组合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保证在200 名以上。代表按组合员代表大会选派程序由所在地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得超过3 年;组合员代表大会的权限及运营程序与组合员大会基本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组合员代表大会本身没有选举权,也不能就农协解散及合并进行表决;有关上述重要事项,必须在组合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再由全体正组合员投票表决。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组合员的民主权利。
2.理事和理事会
农协的理事为农协的干部,由组合员大会以正组合员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理事受组合员大会的委托,按照组合员大会确定的方针,代表农协执行各种业务。有关理事的资格和条件,《农协法》做出如下规定:理事定员为5 人以上,其中2/3 的理事必须为正组合员;理事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农协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事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及农协的职员;理事必须遵守法令法规,忠实屡行其职务;理事玩忽职守时,应对农协负有连带损失赔偿责任;理事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给农协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理事任期一般为3 年。理事的权限大致可分两种。一种是代表权;另一种是执行权。代表权是指理事在不违背组合员大会决议前提下的行为和责任,原则上均构成农协的行为和责任;执行权是指理事在执行家协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权限。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一般为5 人以上。理事会是农协的常设领导机构,其职能是按照农协组合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并实施农协的各项方针、措施,以保障农协各项事业的顺利运行,农协的重大问题均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由主管理事具体实施。
理事会设一名理事长(也称为“组合长”)、一名常务理事和一名专务理事。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农协法人代表,代表农协行使组合员大会赋予的各种权限;常务理事和专务理事也各有明确分工;理事长不在时,其他理事可以代替理事长行使职权。
3.监事和监事会
农协的监事为农协的干部,由组合员大会以正组合员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监事是对农协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务;监事会是对农协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有关监事的资格和条件,《农协法》做出如下规定:每个农协必须设2 名以上的监事;监事不得经营和从事与农协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事业;监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给农协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要负赔偿责任;监事的任期一般为3 年;监事不得兼任农协或农协职员。《农协法》就监事的职责做出如下规定:监督、检查农协的财产状况及理事的业务执行情况;如发现农协财产或业务执行出现问题时,必须向组合员大会或行政部门汇报;针对上述情况,必要时可召集组合员大会;审查理事提供的各项业务报告(如:业务报告书、财产目录、资产负责表、损益计算书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并就此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报告。此外,《农协法》还赋予监事一些特殊职能。如:农协签署任期合同时,监事代表农协一方;当农协与理事发生法律纠纷时,监事也代表农协一方;农协在无人履行理事职责时,或理事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予召集组合员大会。
4.参事
参事是农协的业务总管,代替理事执行农协的日常业务,具有与理事几乎同样的权限。参事不是农协的干部,而属于农协的职员。参事不由农协组合员大会选举产生,而由理事会半数通过后决定。有关参事的权利义务,《农协法》也有明确规定。如:①参事不得经营或从事与农协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事业;②关于参事的解任,规定在征得1/10 以上组合员同意之后,方可向理事提出解聘请求等等。
5.各业务部门及其经营
日本综合农协的业务部门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金融、保险、营农(销售、购买及生产指导)、生活及总务等部门。由于每个综合农协情况有所不同,机构设置并非千篇一律,但就其业务范围而言,其机构设置基本大同小异。这种机构的设备与县级农协联合会及全国农联合会形成业务对口关系。下面仅就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及职能做一简介:
金融部门:主要向组合员开展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及各种资金运用业务,通过农协区域内的金融网点及营业所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综合农协的金融部门与县级农协信用联合会及农林中央金库,保持对口业务关系,并接受其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管。
保险部门:主要向组合员提供保险服务。与县农协保险联合会和全国农协保险联合会保持对口业务关系,并接受其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管。
营农部门:主要面向组合员开展农产品的销售、流通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业务,农业机械、农业设施的使用业务以及农业生产指导等业务。该部门下设仓库、选果场、农产品集散地以及农机站、作业所等,向农户提供各类生产流通服务。综合农协的营农部门与县级农协经济联合会以及全国农协联合会保持对口业务关系,并接受其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管。
生活部门:主要向组合员开展购物、医疗、保健、文体、福利、卫生等方面服务业务。该部门下设商店、医院、加油站、康复中心、婚姻介绍所、殡仪馆等生活设施,满足组合员全方位生活需求。该部门与县级农协厚生联合会及全国农协厚生联合会保持业务对口关系,并接受其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管。
必须明确的是,各科室均由课(室)长负责;各科室下设系,各系有系长负责;系下设主任职员及一般职员。由部长到一般职员均属于农协职员,而不是农协干部。
(三)农协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日本农协自成立以来,不仅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日本经济发展及社会政治也有重大的影响。其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1.生产指导
农协通过营农指导协会与官办农业推广体系讨论并协调农业推广事宜。营农指导员则是活跃在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普及员。营农指导员以农协组合员及其家属为对象,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农民以指导。指导业务涉及农业领域的方方面面,但以担任蔬菜、耕种畜产指导为主。此外,有些农协还自办研究所、信息中心,使研究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由于营农指导员会根据各个农家的实际情况,与其研究、制定农业生产与经营计划,推广新品种和新的作物栽培技术;为农家购置农机和设施提供咨询,并在会计业务、税务知识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向农民提供产销信息和相关服务。
2.产品销售
销售是农产品得以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在日本集中销售农产品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农协统一收购会员户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冷藏、集中上市销售,销售的方式有直接销售、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上交当地政府由政府分配销售等,一些农协还直接办市场、零售企业、加工厂进行销售。农协通过统一进行市场谈判和集中销售,防止中间商压质压价、也能够促进农协与中间商之间形成计划销售体制,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赖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避免各组合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农民的利益。避免农产品的地区市场分配不均,促进农协形成合理的销售网络,使农协的生产更有组织性和计划性,避免盲目生产,既保证了市场有稳定的供应,又确保农民收入稳定。
3.集中采购
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据组合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与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通过集中采购,使加入农协的农民得到实惠。农协也将接受农家委托作为自身的业务,举办或设置了许多农民个人无力购置的大型设施,包括粮食加工、育苗、育种、贮藏、饲料加工设施、农机具服务站、汽车修配站、机械服务中心等等。农协提供的各种社会化服务,有利于促进农业的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要素利用的规模效益。
4.信用合作
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紧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密切配合。日本农协对资金的组织和信贷非常重视,要求农协会员将闲置资金存人自己的信用组合,如存入商业银行则视为背叛行为。为保证资金的顺利组织,农协狠抓资金的投放和信誉,坚持服务的宗旨,保证将资金充分用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两大领域,确保信用工作真正成为会员办事的金融组织。
5.金融服务
农协办的信用事业在组织农业生产资金方面承担着重任。农家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农协是他们获得帮助的主要资金来源。农协面向农村的贷款主要是农协通过自己的金融系统吸收的大量流动资金。例如,农协信用系统通常以略高于私人银行利率的优惠利率吸引农家存款,并以优惠条件面向农家发放贷款。因此,农协集中了日本农家的大量闲散资金。并且农协在积极吸收存款的同时,也积极地向农民发放贷款。农协所办的信用业务使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的日本农家能以较低的利息互相融资,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6.社会服务
另一方面,日本的农业虽相对比较发达,但在国民经济中也显软弱,极易受到市场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所以,日本农协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日本农协的福利事业包括医疗保险、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农协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有的还建立自己的医院,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保证。还投资兴建许多农民婚丧等大事所需的基础福利设施,为农民提供服务,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7.权益保障
日本农协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也一直被日本农民视为其利益的代言人。20 世纪60 年代以后的高速工业化时期,农协通过其政治力量促使政府不断提高对粮食(主要是大米)的收购价格,还促进了政府对农田基本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这些都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由于各个农协都有众多的会员,代表农民的利益,反映农民的呼声,因此在日本政党选举中有时起到很大的作用,对于日本政府一些统筹城乡发展的涉农政策的出台和维护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此不难看出,日本农协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农民生活中也提供广泛的服务。此外,农协不仅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也是政治利益的代表。作为重要的农民组织和政治力量,农协长期被视为自民党一些党派的票仓,对政党选举及日本政治产生重大影响。凡到过日本的外国人,几乎都会惊讶当地食品价格的昂贵。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东京食品价格比世界其他主要城市高出25%—100%。如此高的食品价格与日本农业的保护政策分不开,而这种保护政策的支持者和守护者正是农民及其农协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