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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增收与“超国民收入分配”(下)  
  作者:王荣 何娅  浏览次数:378  发布时间:2008-09-01  文章来源:ccrs  
 

二、“超”:幅度范围

纳入社会财富整体分配的小农,收入增长幅度不断扩张,但这种扩张却是有条件进行的,受到一定生产力水平的约束,即增长幅度的上限与下限制衡着社会化小农的收入。

(一)量化幅度

第一产业的增长速度已经不再是农民收入增长幅度的上限,但并不意味着失去了极限约束,只是约束边界扩大了。

1.下限: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应高于第一次产业

从农民利益层面来说,传统小农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受制于农业而与其他产业相脱节。因此,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不仅局限于第一产业,而且必须低于第一产业的增长速度,否则消费大于积累,再生产循环受阻。在社会化小农阶段,货币支出压力增大,增收成为农民生产的第一要务,农业如果仍然维持简单再生产水平,生活不但难以维系,发展更是遥不可及。因此,生存环境的变化,迫使人们想方设法寻求农业之外更多的增收途径,即低于甚至是等于第一产业增长速度的收入变动不能满足社会化条件下农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从社会、国家利益层面来说,维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运行,为城市和工商企业提供产品市场都需要农民有较强的货币支付能力。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物质积累与市场开发,许多产品的销售在城市已接近饱和,或因竞争激烈、广告成本过高而无法在城市打开市场,这就需要向更为广阔或更为合理的市场转移。我国农村的个人购买力虽然普遍低于城市,但由于人口优势及收入水平的改善,农村整体购买力不断提高,蕴藏巨大商机。生产与消费的有机结合,从而能够引发新一轮的经济发展浪潮,因此,必须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从政治利益层面来看,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迫近0.46,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日益拉大,成为经济建设中的不安定因素,随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家庭“因病致贫”、“教育致贫”时刻挑战小农脆弱的抗风险能力。“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民收入分配如果不能有效将农民纳入非农产业,历史教训将会重新上演。

不同层面的利益考察,表达了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而需求的满足关键在于农民增收,并且以高于第一产业发展速度的水平增收,由此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与增长。

 2.上限: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身份得到重塑的社会化小农,不再是简单的粮食生产者,他们与社会其他成员互为影响,互为制约,这一共生性决定了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上,要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农业之外财富的分配。

社会财富(国民收入)主要来自三大产业。因此,由三大产业构成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速度决定了农民增收的幅度空间。如果农民收入超越该范围而过度增长,一方面,超出了有待分配的国民财富的承受能力,无法保证来年国民经济的持续运转;另一方面,导致城乡之间资源的非平衡流动,出现逆经济发展规律现象,即资源流向投入回报率较高的农村地区,阻碍城市化进程。因此,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在高于第一次产业的同时,还必须以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作为幅度上限。

农民增收幅度的确定,结合1978-2005历年的数据,得到国内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5.61%12.25%[①],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的幅度范围为[15.61%12.25%],因此,经测算所得的12.55%的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并不是对国民收入的超分配,相反,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当然,随着未来发展变化将呈现不同的幅度范围,但就现有速度来看,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质化幅度

农民增收并不是农民个体单方面的经济行为与心理愿望,也不是单靠农民自身努力就能做到的,作有社会的主体之一,农民增收受到社会其他主体和社会环境的配合与约束:

第一,社会约束。农民增收离不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经济发展更是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良好的政治秩序、执政水平、思想观念,是体制稳步运行、机制高效运作、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国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法制社会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日益深入,为农民增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环境。同时,要看到,道德、伦理、法律等社会方方面面虽然约束着行为主体,但实际上却是行为的有效保护者。因此,如何在约束下成就最优,才是正确的考察视角。

第二,积累约束。国家、社会和个人对农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是对农民发展权利最基本的保障。但投入的大小多少是有底线的,受到一国财富积累水平的约束。如果收入增长过速,即消费大于积累速度,短期内农民会受益,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社会再生产得不到保证,增收只是昙花一现;如果消费远低于积累,一方面无法提高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违背了农民增收的初衷。由此可见,国民收入中消费与积累的比例关系,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高低,只有合理、可行的积累水平,才能发挥出积极的增收效应。

第三,制度约束。投入是保证农民增收的基本前提,但产出水平才是最终获利的衡量标准。如果说前者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实力,那么后者则取决于一国制度的完善程度。解放初期,为了支持城镇及非农产业的发展,国家通过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方式,从农村获得了大量廉价的生产资料。经过几十年的积累,社会财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得到突破性的改善,二、三产业格局基本建立,并具有相当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农村的发展却相对落后,与城镇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而今,是国家政策必须偏向农民的历史时期了,也是国家有能力扶助农民的时候了。制度方面,由于政策落实、资金监管、人员配备、基础建设滞后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农业有限投入低出产率的不利格局。因此,在加大对农业投入力度的同时,也要注重最终的利用效率,避免低效率损耗。投入与效率作为质的约束,从更深层次上决定了农民收入增幅的大小。

第四,生产力约束。生产力决定了社会发展的进程,只有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的政策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任何逆生产力水平的行为,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将自食其果,并最终由广大农民承担。所以,要吸取历史上“大跃进”、“浮夸风”的教训,实事求是,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促成社会的最优发展,推动农民持续增收。

不同的约束条件,反映了农民增收的多元化需求,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应当看到,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是量化约束与质化约束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对现实有清醒、理性的认识,才能促成收入的突破性增长,有效缓解“三农”问题。

三、“超”:突破极限

除了在宏观上受到量化与质化幅度的约束外,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在微观上还要遵循相应的极限约束。但是特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定的突破与超越。

(一)非“逆城市化”的超越

从理论上来讲,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城市收入的增长速度,不然就会出现逆城市化现象。这种理论现象的存在是绝对的吗?笔者认为,在一定的环境下有着质疑的空间,也有着突破的可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会流向报酬率高的部门或行业,或者说会向投入产出高的地区转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报酬率在农村高于城镇,那么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会流向农村,甚至土地也会转向农用。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城市化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经济越发达,城市化水平就越高。由此推断,如果农民收入增长的幅度大于城镇收入增长的速度,那么人力、物力、财力都会流入农村,出现逆城市化现象。当然,速度并不决定一切。近年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不平等程度日益加剧。2005年,城镇、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分别为10493.03元、3254.93元,城乡收入比达到31。因此,即使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城市,在短期内仍然无法超越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经测算,近年来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3.5%,比农村高出0.95个百分点,即农民收入增速至少还有0.95个百分点的上升空间,否则城乡收入分配格局只会走向更为严重的不平等。

由以上分析可知,逆城市化在我国暂时不会出现,因此,必须抓住这一机遇,提高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实现非“逆城市化”的极限超越。

(二)剩余劳动力阻碍下的生产率突破

依据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二元经济发展模型推断,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的首要任务是向工业部门提供廉价劳动力,并且在剩余劳动力输送完之前,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很难得到提高。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分析剩余劳动力的时候,除了给予定量分析外,还必须结合定性考察。

农业生产率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劳动力数量是其中之一,黄宗智也曾对此提出了“内卷化”这一概念。我国农业单位劳动生产率低下,一方面是由于农业生产中存在隐性失业,即剩余大量劳动力。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相对落后,农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进而影响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与普及。革命家加上制度的不完善,共同影响了农业投入产出的效率水平。因此,即便剩余劳动力没有完全转移,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仍然有不断提升的空间,农业依靠自身增收指日可待。

 

四、“超”:多元扶植

综观以上分析,农村超财富增长分配并没有否定马克思分配理论,而是对其的丰富与发展。国家与社会应该积极配合这种发展步伐,多元扶植,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农村:

第一,加强政府支持与保护。农民“超”财富分配的部分主要来源于二、三产业的新增财富,因此,国家要全面支持与保护农民参与非农产业财富的分配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第二,鼓励农民走出去。鼓励更多的农民外出打工,获取更多的非农收入,弥补农业基本收入的不足,并通过引导其兼业经营参与二、三产业新增财富的分配。

第三,鼓励企业走进来。通过采取适当的政策引导或者市场方式达到二、三产业反哺农业这一目的,并不是违背市场等价交易的原则。乡镇企业的发展可以减少农民的负担;龙头企业可以通过稳定的产业化链条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这种对农业的反哺,不仅是对工业化初期,农业支持工业的一种回报,也是工业为了本身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投资方式。与此同时,加强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业增加值,进而增加农民参与分配的财富。  

第四,鼓励农民就地自强。农民增收关键还在于农民自强,发展农业生产。因为农业,特别是粮食是基础性产业,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弱质性和稳定性,这种产业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需要通过超本身财富增长的分配,才能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因而一定要尽可能高地提高农业的收益率,稳定其作为收入来源的基础性地位。

第五,保证农业投入“质”、“量”合一。农业投入产出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向。因此,要通过生产率的提高,使农村获得要素流动的主动权,遏制“马态效应”的愈烈趋势。

第六,发展农村基础教育。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对农村人力资源的投资是最为公平、最为有效的支出,也是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最不会引起城镇异议的支出。因为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同样也是为城镇或非农产业培育高素质的就业后备军,对农民而言,则是彻底摆脱贫困、发家致富的最根本途径。因此,教育兴农应当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娅,郭勇.中国收入格局:整体与局部反差的经济学解释[J].求索,2007(01).

[2]徐勇,邓大才. “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构建[DB].中国农村研究网,2005.

[3]中国统计年鉴(历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4]邓大才.农民增收的极限约束与跨越路径[J].经济学家,2004(03).

[5]邓大才.论农民增收的极限[N]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02

[6]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8]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2000.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2005级政府经济学专业学生)

 



[]利用平均增长率公式计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