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资金非农化的市场逻辑
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上述四个特殊的问题,使得农村的信贷条件远比城市恶劣,金融是配置资源的主要工具,在纯市场逻辑支配下,农村资金必将离农而去。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两类农村金融组织行为,来探讨由此形成的市场逻辑。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或曰机构性放贷者,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安排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主要是农村的自然人(如地主、商人、店主或农民本身)以及他们组成的难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组织(如私人钱庄、合会组织和互助安排等)。
(一)正式金融机构对四大问题的处理
上述四大问题,对正式放贷人来说难以处理。
实际上,正式放贷人往往缺乏关于其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Debraj,1998),抵押物也近乎无效[i],原因是银行与农民具有明显的非同质性(周立,2004b)。更多的研究[ii]也证明,在处理农村的特质性成本与风险上,正式放贷人往往无能为力。而Debraj(1998)又说明了,在帮助人们平滑化其消费方面,正式部门的运行能力很差。原因是正式放贷人没有信贷执行机制确保没有还款保证的非生产性贷款回收。这就是设置在农村的金融机构要么在农村发放难以收回的放款,从而累积风险,要么只是将农村作为动员储蓄的部门,不对其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二)非正式金融安排对四大问题的处理
而对于非正式放贷人而言,则有处理四大问题的优势。
对于第一类问题——信息不对称而言,由于农村的非正式放贷人往往和借贷人生活在同一个地域,并存在除信贷联系之外的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甚至血缘、亲情等,这样,他们往往拥有比任何商业银行好的多、多的多的信息。“贷款信用需要时间才能建立起来:与相关放贷者互动的平均时间接近7年。正是由于通过长时间的接触所带来的信息与监督方面的优势,传统村庄借贷人在放贷方面要比正式部门的放贷机构有优势。他们可以(而且也确实)利用关于借贷、偿付能力或过去信贷记录方面的信息,来控制贷款规模大小,他们往往在收获季节直接到农业收获的现场,从而及时地收回贷款。而一旦还贷看上去有些问题时,村庄放贷者就会通过运用社会压力或威胁未来不再放贷,从而对贷款人施以强大的压力” (Debraj,1998)。Hoff and Stiglitz(1997)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农村信贷市场常用的三种工具:抵押物要求(collateral requirement)、用益权贷款(usufruct loans)和轮换储蓄与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ROSCAS),Debraj(1998)还分析了信贷筛选(screening)、信贷配给(rationing)、声誉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s)、市场互联(market interlinkages)等措施,表明了非正式信贷安排在克服信息不完全问题的优越性。
对于第二类问题——缺乏可抵押物而言,农村地区总是存在那种“合适”类型的非正式放贷人,愿意接受农民的抵押物。比如,与农民土地相邻的大地主,或许对于将这一小块土地作抵押感兴趣,当一个劳动力(借贷人)无法归还贷款时,雇主也可能愿意接受劳动力作抵押。因此,当正式银行无法有效接近贫困的借款人时,非正式放贷者(地主、商人、店主)可以干得更好(Debraj,1998)。通常情况下,非正式放贷人对抵押物的要求要灵活得多。在缺乏抵押物或不要求抵押物的条件下,非正式放贷人也能很好地控制风险。
对于第三类问题——特质性成本与风险而言,非正式放贷人可能在风险管理能力上没有更多优势,但在降低成本上却有许多方法。比如,对于农户居住分散带来的管理成本,他们由于居住地域更接近,采用的交通与信息获取方式更为灵活,几乎没有成本。同时,他们除了放贷之外,往往还有生产或贸易上的联系,可以经常的互通信息和进行小额资金往来,相对于银行来说,他们的成本大大节约。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他们可以通过季节性利率浮动,以及签订生产与贸易订单方式降低,这也是正式放贷人无法做到的。至于由于农业自然依赖性或信用文化原因导致的地区风险,互联性交易、统筹基金以及收回抵押物等方法,也使得非正式放贷人在应对风险上灵活得多,关系融资、检验性贷款、信贷配给、市场分割等措施,也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对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尼日利亚等国的研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外部人缺乏借贷者信息,加上普遍流行放贷人要求把其土地产权证交出,并代为储存直到还贷为止的情况,村庄放贷人往往能建立并保持一种内部联系紧密但相互之间隔离的个人客户团体,并对后者施加较大的权力(Debraj,1998)。可见,市场分割对管理风险,降低成本很有作用。
对于第四个问题——非生产性借贷而言,非正式借贷人优势更为明显。正式放贷人所放的贷款大多有“流动信贷”的性质,只能用于常规生产周期内的运营资本融资。而那些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即由于疾病、家庭危机,或一笔昂贵的结婚花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时期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必须依赖村庄借贷者(Siamwalla et al,1993)。实际上,非正式部门可以通过互惠交易(如亲戚朋友间的高度个人化交易,往往无息,而且及时满足消费急需时的刚性需求)、统筹基金贷款(如农村合作社、信贷联盟、轮换储蓄、信贷合作社,以及其他由成员拥有和运作的自助性组织发放的贷款)、互联性交易(涉及农作物分配和劳务交换的生产性互联和农作物交换的贸易性互联)等,满足农村急需,而又常常出现的消费型信贷需求。
通过上述基于问题的分析可见,由于非正式放贷人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上的能力远远大于正式放贷人,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iii]。
但是,农村的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世界银行(1989)指出,非正式信贷往往不能提供长期贷款,还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这为正式金融和半正式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半正式金融业务是指介于非正式金融业和正式金融业之间的“灰区”的金融安排,其普遍形式就是小组贷款计划(以小额信贷为主)和合作金融机构(以社区合作社为主)。实证研究表明,利率高低可能不是非正式放贷人的主要不足,因为高利率未必是非正式信贷交易的常规,家庭间贷款利率相当低,由商人放出的低利率甚至零利率贷款,也并非不常见(见Floro and Yotopoulos,1991;Kurup,1976;Udry,1994)。融资能力的限制可能是非正式放贷人最大的弱点,这使得非正式放贷人放贷的周期不够长,金额不够大,加重了农村本已存在的信贷配给现象。
(三)农村资金非农化
由以上基于农村金融市场基本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市场有了和城市工商金融市场迥异的特征,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距离完全竞争市场相当远”(Besley,1995)。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村小型企业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信贷配给现象(Stiglitz和Weiss,1981;Nakamura,1993)。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借款人和放款人都强调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或亲密而连续的接触),来增进放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实证研究也表明了这种关系型借贷的重要性(Petersen和Rajan,1994;Berger和Udell,1995;Cole,1998)。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交易成本问题,规模相对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提供信贷服务(Berger et al.,1999)。这样,农村金融市场的自然发育结果就是: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出现“金融的城市偏向”(钱达瓦卡,1985)。尽管人们知道,将资金分配在农村远比分配在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型金融组织在这一点上出现明显的“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程漱兰,1999)。
因此,如果任由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发育,必然会出现大量资金外流。可以说,在这样一个市场逻辑下,无论做出怎样的努力,都无法治愈农村的融资饥渴症。或者说,如果仅有商业性的金融安排,农村资金必然外流。即使让农民们自己决定资金的流向,在风险较高,而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资金仍然会大量流出农村。只有跳出这样的市场逻辑,才有可能治愈农村的融资饥渴症。或许,在引入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的同时,让农业部门不再是市场自然安排下的高风险、低利润的产业,是进行反市场逻辑操作的重点。
图1总结上述基于问题分析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逻辑: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四大基本问题,带来了市场自然发育状态下的“市场失灵”(尽管人们知道把资金配置到农村比配置到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配置的结果却相反)和“负外部性”(农村融资困难明显带来了相关社会成本,如农业生产投资、农村社会稳定、行政运作等),这为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而政府介入后,又往往依赖一个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正式金融体系,无法克服四大基本问题,导致了“政府失灵”。笔者认为,为了纠正“双重失灵”,应放开农村信贷市场,依据需求设计农村金融制度;同时,政府要防止对农村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适当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从而形成一个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由水平竞争,转向垂直合作。后文详述。

图1 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市场逻辑
[i] 或许,我们引用一下中国近几年关于农业融资争论中的一个典型言论可以做出佐证。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2003年11月在“农业国际投融资论坛”上,面对来自各方对银行业不对农村放贷的诘责做出解释:当前资本充裕的情况下,银行资金不愿意高利率贷款给农民、宁可用低利率贷给城市部门,原因在于农村项目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都很大,在银行界对金融风险抓得非常紧的今天,无形中提高了农业贷款的门槛;银行对贷款抵押十分重视,而《担保法》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国有的,不能抵押;农户的房屋是农民的生活资料,而且又没有房产证,同样不能抵押。见何兰生《需要重构农村金融体制》,载《农民日报》,2003年11月15日。
[ii] 关于世界上一些跨国和国别的研究如Meyer, R., Nagarajan, G. (2001),Hoff 和Stiglitz(1993),世界银行(1989)。关于中国的研究在清末民初如《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民国时期如李景汉(1933)、李金铮(2000),改革开放时期如何广文(2001)、周立(2003b)等。
[iii] 从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行为合一,更多地处于生存经济状态的角度,可以很容易理解包含农村高利贷的非正式借贷在农村的流行。可见周立(2006)对明清以来农村高利贷资料的梳理。
四、中国的独特经验与实践
作为一个经历了长期计划经济的特殊的大国,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安排既反映了一般的市场经济规律,更有其特殊的计划经济经验。
(一)水平竞争的农村金融安排
就总体而言,中国在194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系,服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而不是按上述基于问题的市场逻辑发展的。总体而言,它是一个围绕城市工业化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实际上,整个中国金融体系都是因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策略”而内生出来的,其目的是为发展重工业筹措、配置资金 (林毅夫等, 1994)。这一模式符合刘易斯(Liwis)-费景汉(Fei)-拉尼斯(Ranis)模型:在存在农业和工业两个部门的经济中,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农业通过输送无限供给的剩余给工业,形成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这种模型的最好验证就是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在1978年后也没有多少改观,大量资金在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纵向分割和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横向分割下,流向了国有工业部门(周立,2003c;2004a)。在政府的金融控制下,长期金融发展让位给短期经济增长,使得金融功能财政化,金融机构扮演起了“第二财政”角色。在动员储蓄过程中,替代税收收入功能;在资金贷放上,替代财政支出功能(周立、胡鞍钢,2002;周立2003a;2004a)。因此,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了城市部门工商业发展动员储蓄。正式金融安排的动员储蓄目的,必然与农村非正式安排可能产生的储蓄分流发生冲突。于是,在过去三次大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与改革中,非正式金融安排被视为和正式金融安排具有水平竞争,而非垂直合作的关系。非正式放贷人在政策设计和正式金融机构的游说下,一直受到打压。1978年以来三次大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都没有给非正式金融安排留下发展的空间(周立,2004b)。伸向农村的正式金融安排,相继成为把农村“金融剩余”吸取到城市的一根根管子,农村资金大量流出,后果严重(温铁军,2001;郎咸平,2004)。对非正式金融安排的抑制,使得民间金融组织一直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章奇,2004)。
图2描述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特殊逻辑,从“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揭示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来源于动员储蓄和政府控制的需要,而非基于解决农村融资困境的四大问题。由此,使得农村金融安排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动员储蓄的机器,资金流出,农村“失血”,是这种安排的必然。

图2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特殊逻辑与改革思路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金融安排,基本上服从于为城市工业化动员储蓄的目的。而1978年以来以市场化为名的三次农村金融改革,也都是在支援“三农”的名义下,壮大了为城市工商业发展动员储蓄的基础。以“一国两策,城乡分离”为基本特征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不仅使得金融供给远远不敷农村金融需求,反而使农村地区出人意料地成为金融资源的净供给者。农村金融供求表现出了总量和结构的明显失衡。农村建设和发展没有完成“非农化”,农村资金却一直在“非农化”,农村金融机构似乎成为农村资金的大漏斗,它们在农村吸收储蓄存款而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的贷款相当少,甚至不少地方的商业银行根本就不对农户和涉农企业发放贷款(林毅夫等,1989;何广文,2001;马九杰,2003)。从短缺经济角度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中国农村金融的供不应求成为常态。面对总量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丰富的农村金融需求,制度安排的农村金融供给却是刚性,甚至是相对萎缩的(周立,2003b;2004a)。
(二)未正视农村金融市场基本问题的改革方案
许多研究者也提出过农村金融体制整体改革方案(如谢平,1996,2001;贺力平,1999;曾康霖,2001;李剑阁,2003;马晓河,2003等),但研究中并未正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四个特殊问题,甚至未正视农村金融需求的自身特点,只是一味地从正式金融安排中寻求解决方案。何广文等(2004)总结了中国已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研究的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停留在农村金融的某一个方面的研究,特别是从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出发来讨论农村金融问题,以农村信用社的模式选择替代了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二是尽管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改革,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一揽子规划的深入探讨,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三是尽管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