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两次重大变革
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尤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大大提升了农业生产力,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全民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即农业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造,给翻身农民带来了政治解放的新感受,但由于很快进入了人民公社,因政策本身的缘故而耽误了农业进入现代化的进程。第二次重大变革即家庭联产承包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给农村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农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农村经济运行全面进入市场导向的轨迹,农业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开辟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新途径。在新时期新阶段,既要坚持稳定农村家庭年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要不断地调整它、补充它、完善它,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
一、农业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造
(一)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家庭经济体制的建立
旧中国,农业生产关系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上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极低,农村发展困顿,农民生活处在艰难竭绝之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在此前后进行的土地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真正开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国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3年春,除西藏、台湾等少数地区外,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大约占农业人口60—70%的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耕地,免除了以往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地租的重负,并得到了大量的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农具、耕畜和房屋。[1]在中国大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彻底消灭了,祖祖辈辈深受封建剥削的广大农民不仅在政治上翻了身,而且开始在建设新国新家中生活劳动。这也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扫清了旧制度障碍。
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农村经济几乎变成了清一色的小农家庭经营。由于当时我国刚刚结束了百余年的战乱,农村的财富已经消耗殆尽,即使从事传统农业的生产资料,诸如牲畜、手工工具、肥料、种子也非常缺乏,更不用说因工业化水平很低和缺乏资金而无力用现代化的能源、机械、化肥、农药等装备农业了。土改结束时,平均每个农户只有0.6头耕畜,就大多数农户来说,从事独立的家庭经营尚感困难。因此,有着历史传统的“插犋”、“换工”等生产互助形式,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提倡下,就很快发展起来,而且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业的发展道路应该怎样走,就成为一个关系到党的工作路线的根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党的领导层中出现了两种意见。刘少奇、邓子恢主张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主张“先机械化,后合作化”。而毛泽东则认为,克服农业生产力落后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应该说,这两种意见主要还是对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方式和道路的不同选择,依据当时中国的实际来看,毛泽东所坚持的把农民组织起来的主张是具有实际效果和有利于解决紧迫矛盾的。从农业现代化的长过程来看,两种意见并无原则上的区别,其共同点都在于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
从1951年到1957年,中国的农业经营在党的关于农业合作化方针的指导下,逐渐由家庭经营走向集体经营,并且集体经营的规模越来越大,到后来,农民在合作化运动中的选择权力也越来越小。1951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于1953年2月正式通过了上述决议。开始,我国农村的合作化运动依据“稳步推进,逐步提高”的方针,经由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发展起来。到1957年全国便有1.2亿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占总农户的96.5%。这时,农民的土地无代价地转归集体所有,主要生产资料(牛、大型农具等)折价卖给集体,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制度,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了国家计划轨道。下面是1950年至1957年全国农业中各种经营形式所占比重变化的轨迹。
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管理体制存在的时间十分短暂。我们党为了加快工业化建设,早一天“超英赶美”,加上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和对社会主义的片面理解,过早过急地向高级社过渡,后来又开始出现“左”的倾向,直接升级为人民公社体制。1958年8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一场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农村兴起。经过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全国74万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便改组成26000多个“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开始带有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原则萌芽”的人民公社,全国99.1%的农户加入了人民公社。实际上,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并没有像人们希冀的那样带来预期的效果,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遭受严重挫折。1960年,全国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产量,大都降到1951年水平,出现了全国性的粮食和副食品的全面危机。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1961年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2年又正式发布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这个指示的颁布,标志着高级农业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消亡,“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确立。
(三)新中国前三十年农业所有制关系的基本评价
土地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伟大革命。通过土改,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顷刻间土崩瓦解,亿万中国农民破天荒地获得土地,翻身做了主人。它改变了少数人占有多数土地的状况,耕者有其田成为现实。农民在政治上翻身的同时,也体会到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无比优越。但是,土改后建立起来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还是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基础,也是几千年农民陷于长期贫困的根源。土地改革,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只能说明我国的贫困农民只是获得了生存的条件。要在经济上彻底摆脱贫困,走上富裕;在政治上走向民主,防止封建主义的复辟;在思想文化上走上文明,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改变这种分散的个体的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土地改革以后开展的合作化至1958年的人民公社,都是为了改造以小农经济为特点的传统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农业规模效益,从而保证快速工业化的需要,彻底解决农业拖工业化后腿问题。但是,由于农业现代化发展思路与党的政治路线上的“左”的错误搅和在一起,使我国农村所有制关系带上了超越阶段的倾向,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结果事与愿违,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不仅没有加快,反而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效益低下,农村发展缓慢。
以人民公社为标志的农村生产关系制度,既不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也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相悖,加上当时制定的“左”的农村政策,如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取消农村集贸市场,取消家庭副业,加上搞“一平二调”,生产上是“大呼隆”,分配上是“大锅饭”,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1956年至1978年的22年间,农村的集体经济,是以全体社员共同占有财产和共同进行生产经营的方式运行的。在这种体制下,就个人(或家庭)追求自身利益来说,个人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相关程度很低,某人比别人更努力地关心公有财产,只能得到由此产生的收益中按全体所有者平分后的一份,所有者越多,他得到的越少;不努力甚至造成的损失仍可以同样的方式分配。用经济分析语言说,集体所有制成员的行为后果基本上是外在性的,他们不能通过其自身努力最大化来谋取其个人收益最大化。那么,从降低个人成本的角度来看,社员往往倾向于在获取同等收益条件下使个人努力最小化(即效益最大化)。同时,由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同时又作为基层政权组织隶属于上级政府,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则作为下级行政单位隶属于公社,结果无论是公社还是生产大队、生产队,都失去了作为经济组织的独立地位,因此在生产经营上也就很难行使真正的自主权,一切重要的生产经营和分配活动,都必须听命于上级,而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组织生产和安排各种农事活动。 上级政府只行控制之权而不承担其后果,往往脱离实际瞎指挥。在这20多年里,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日子过得很穷,整个农业经济发展迟缓,就是可以想见的。据统计,“文革”结束的1976年,全国有1/3的生产队人均分配收入不足40元,口粮不足150公斤,全国有2.5亿多农民在饿肚子。事实说明,我们步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一条基本的原理颠倒过来了,更加关注的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不关注生产力的发展,甚至把生产力、现代化都斥为资本主义倾向加以批判。
60年代初,毛泽东曾面对国民经济的困难局面,作过一定程度的反思。他说:“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我们还有很大的盲目性。社会主义经济,对于我们来说,还有许多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我注意得较多的是制度方面的问题,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至于生产力方面,我的知识很少”。实践证明,土地改革后在我国农村实现由合作化到集体化的过程中,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原理,犯了“要求过急、变化过快,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错误,实行“政社合一”、“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也不是一条通往共产主义的“桥梁”。在人民公社的制度下,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在农村“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环境中,我国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的挫伤,农业生产长期处于裹足不前的状态,“十年动乱”中的农村经济濒于崩溃边缘。这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从农业现代化过程来检视农村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我们可以看到,建国后第一次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使崭新的社会制度给翻身的农民带来了政治解放的新感受,激发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农村经济凋敝,农业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当时,只能通过逐步的、渐进的合作化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而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思想下,很快进入人民公社体制,则在超越阶段的政策和路线指导下,影响了中国农业进入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业现代化在探索中走着曲折的道路。
二、新时期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与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亿万农民在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经营体制 。
(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
在中国革命博物馆,陈列着由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于1978年冬签订的一张包产合同书。当这18位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眼含热泪在合同书上按下18颗鲜红的手印时,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这是在书写着一页新的历史。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并进而造就中国农业现代化新里程的根本转折由此而起步了。
然而,一种新生事物的成长,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不会一帆风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和推广,也经历了逐步成熟的过程。
1978年安徽大旱,大部分地区已有10个月没有下雨,400多万人口饮水告急,秋种无望。当时任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万里,急农民之所急,从实际出发,认为集体无法种的土地与其放着无法种,倒不如借给农民个人去想办法。正是这一措施,直接诱发了农民大包干的浪潮。肥西县山南区、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等首先搞起了“包产到户”。与此同时,四川一部分地区也搞起了“分组作业,定产定工,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这时,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包产到户”的认识还很不一致。这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虽然都肯定了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管理方式,但在几处作出了“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的规定。
1979年,凡是实行包产到户的地区都获得大丰收。在这种情况下,这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虽然仍然只肯定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和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并明确指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畜牧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但既然表示某些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就证明在政策上终于为此打开了一个小的缺口。这个《决定》正式颁布后,生产责任制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形式仍然主要是小段包工和联产到组。
这年12月1日万里在一次讲话中,明确肯定包产到户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生产责任制。他说:“包产到户不同于分田单干。如果说分田单干意味着集体经济瓦解,退到农民个体所有和个体经营的状况,那么,包产到户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它仍然是一种责任到户的生产责任制,是搞社会主义,不是搞资本主义。”但是,很多人仍对包产到户怀有疑虑。在1980年春节前召开的有各省、区同志参加的中央农业部门会议上,有的人就批评安徽省包产、包干到户是搞资本主义,有的说包产到户不属于社会主义,至多属于半社会主义。这年春天,内部刊物《农村工作通讯》还接连发表文章,批评包产到户。第2期上发表的《分田单干必须纠正》一文,指责包产到户是“分田单干”,违背了党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对此,新华社安徽分社写了《不要把包产到户和单干混为一谈》,进行反驳。但《农村工作通讯》第3期又发表《包产到户是否坚持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一文,批评“包产到户既没有坚持公有制,也没有坚持按劳分配,它实质上是退到单干”。
正当包产到户的责任制遇到重重阻力的时候,邓小平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给予了坚决支持。1980年4月,党中央召开经济发展长期规划会,邓小平在会上指出:甘肃、内蒙、云南、贵州等省区的一些农村,生产落后,经济困难,应当实行“包产到户”。5月,邓小平又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风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总的来说,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他对包产到户和大包干的肯定,对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起了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
从1980年9月到1982年底,是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大发展的阶段。1980年9月,党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
中共中央将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下发全党,其目的是把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当作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中心环节,抓紧抓好。《纪要》指出,由于农业发展的特点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业生产的管理要有更大的适应性和更多的灵活性,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同时,对包产到户的范围作了具体的政策规定:“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经济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这个规定允许搞包产到户的范围比1979年规定范围大多了,政策又有松动,从而使包产到户由少到多,很快发展起来。由于对包产到户的迅速发展有的人仍在怀疑指责,理论界也存在激烈的争论,中央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一方面派出大批调查组,到农村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召开各种讨论会,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另一方面认真观察形势的发展,最终由生产力的发展来定是非。当时中央的方针是:“群众既然搞起了包产到户,不要硬去扭转,与群众对立,搞的既没有社会主义积极性,又没有个体积极性,生产反而下降。”中央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积极性,保护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十分正确的,在客观上支持了包产到户的发展。到1980年11月初,“全国有15%的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
1981年中央对包干到户也做出了明确的肯定。这年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通过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高度评价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明确指出:“目前实行的多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这就明确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性质,从而使它的推行具有了合法性。
1982年到1985年,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的阶段。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认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给包产到户上了“户口”。198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的发展”。1984年中央1号文件,决定将土地承包期从原定3年延长到15年。三个中央1号文件,给农村带来了一片生机。到1984年,全国农村以家庭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
(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特征及走势
一个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一个过程,而过程是分阶段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也不例外,从其过程和经营内容来看,中国农村改革20多年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一同一型阶段。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农村经济政策开始全面松动,到1984年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这一阶段改革的首要特点是,处于一线的广大农民群众,自下而上自发地向人民公社制度的核心内容——土地经营制度发起挑战,提出了“包干到户”的制度性要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第二个特点是,农村改革的始点,即生产关系的变动,是源于生活上的贫穷而不是源于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个特点是,搞好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差不多是农民家庭全力以赴的事业,这时的种养业的领域十分狭窄,二三产业更少涉足。这一阶段的主要经济使命是,释放被人民公社的集中统一体制严重压抑了的农民积极性,搞好耕地经营,解决温饱问题。
第二阶段:开拓扩充型阶段。从1985年提出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开始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止。在此期间,1987年召开了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思想和论断。这一阶段运行的主线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体制发起冲击。同时根据基层实践,1987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农民自主权由经济到政治的过渡,标志着中国农村经济开始真正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农村改革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带有全局性、综合性和整体性特征。这也是农村改革第二阶段的首要特点。
此阶段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农民努力向耕地外的土地开发扩展,向畜禽水产等养殖业扩展,向二、三产业扩展。农民开始跨入商品市场经济的“大海”。同时,这个阶段另一个特点是乡镇企业发展异军突起,成为集体经济有力的支撑。
再一个特点是,这一阶段由于城市与农村在改革上不够协调,由于城市经济中某些政策改革的滞后,农村经济的发展受阻。譬如,如何对待大范围、大流量的农民工问题,如何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问题,如何推进中国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何建立大宗农副产品购销调存的储备吞吐、价格平抑、风险规避等制度方面的问题。从总体态势上看,农村改革比城市处于更主动、更超前的地位。
第三阶段:产业化经营型阶段。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算起至今。这期间最重大的事件就是1997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1993年家庭承包责任制被正式列入宪法,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同年,中央决定农村耕地的承包期在原有15年不变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党的十六大要求新时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要求。这一阶段已经不是农村经济单独运行的问题,而是伴随着城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农村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家庭承包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各种以家庭承包为基础,适应现代农业规模经营要求的农业产业化形式大量涌现。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基本经营制度建设已经深入人心,开始进行了二轮土地承包。同时,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和宏观经济发展的新潮流,农村经济运行的组织化程度、有序化程度已大幅度提高,适应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的多种形式在这一阶段已经越来越成为农村经济的主导性力量,农村经营体制不断创新,出现了农村经济越来越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的态势。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村带来的变化
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村带来的变化是广泛而深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生活有了显著改善。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摆脱了长期徘徊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困境,农民生活水平从温饱不足转变为普遍接近小康。据统计,1978年农村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高达67.7%,比1957年的65.8%还高1.9个百分点,处于国际公认的绝对贫困线以下。全国处于绝对贫困线以下的农村人口为2.5亿,占农村人口的l/3。改革开放以后,1985年年底农民的储蓄余额比1978年增长了l0.1倍,达到564.8亿元。到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2475.6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4.28倍还多,其中的货币收入为1361.8元,比例达到55%,大约正好与1978年农民收入的实物比例相当。农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2年的46.2%,降低了21.5个百分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住、吃、穿、用、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1985年与1998年比较,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缝纫机由43.21台增加到65.82台,电视机由11.74台增加到96.16台,电冰箱由0.06台增加到9.25台,洗衣机由1.90台增加到22.81台。
第二,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村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全面改革,废除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重要的经济内涵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分离,由此从根本上解决了在人民公社时期无法解决的按有效劳动分配的问题。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最彻底的变化是混淆了20多年的集体同个人权益的关系,第一次得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划分,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了,经营成果与生产者的利益紧密挂钩,吃“大锅饭”的弊病得到克服。因此,在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动力,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农业产量迅速增加。广大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力获得大大解放,生产率得到明显提高。1988年与1978年相比,平均每一农村劳动力创造的农村社会总产值增长1.8倍,平均每年增长10.9%;每一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总产值增长65.1%,平均每年增长5.1%;生产的粮食增长16.3%,平均每年增长1.5%。这10年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大于从1949年到1978年的29年。
第三,农村经济运行全面进入市场导向的轨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村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商品化的范畴不断扩大,农民逐渐由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向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转化。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商品购销方式的改变,改革了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改革了单一的流通渠道,扩大了商业网点和服务功能,开展了横向经济联合,推动了农村经济商品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商品率逐年提高,农村经济全面进入市场轨道。农民开始全面介入农产品的市场运作,而不仅仅像过去那样只是农产品被动的生产者。而且其介入的范围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在性质上也已远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及区域市场,甚至扩大到省际、全国和国际市场。其组织网络之精细和有效,远超过过去官办的供销社系统据统计资料测算,到1997年,仅通过城乡集市贸易所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即占到全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0%以上,其中的农副产品额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0%;而同一比例在1978年只有不到10%,其中的农副产品额只有6.8%左右。就农村对城市的直接零售额来看,1978年只有31.1亿元,到1997年已达到3674.5亿元,绝对额已经超过前者的118倍。就经济类型的划分来看,1978年国有和集体经济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到97.4%,到1997年下降到只有46.6%,而非公有制部分则占到53.4%。另外,市场经济的引入,更本质的方面在于,市场起着引导农户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