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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时期的白玉村,自然之“法”约束着农户,乡土社会之“法”辅助着农户,生存之“法”引导着农户,只有国家之“法”对于农户的作用甚微。费孝通也认为:“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由此可见,国家制度对于农户而言,是很遥远、很虚幻的东西。
然而,自共产党政权的建立以来,随着发动、组织农民的步伐的加快,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也是日益深入。1949年8月9日,中共在宁乡县建立了人民政权,即人民治安委员会,以维护城乡治安,筹集粮草,支援过境解放军。1949 年8 月,宁乡县解放后,县委便组织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宣传发动农民,通过征粮、剿匪、减租退押等运动,提高广大农民的阶级觉悟。通过建立政权和宣传阶级意识,广大农民被调动起来了,于是从1949 年12 月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于全县220 个乡分批展开。1953 年,土地改革全面完成。通过土改,全县没收和征收土地74.75 万亩,12.5788万户、56.28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70 余万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土地改革将占农户多数的佃农和半自耕农改造成自耕农,每个农户都拥有自己的土地。
随后,中国的农户迈入了国家调控主导下的集体化时期。这个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3 年至1968 年,此时以计划调控为主,市场调控为辅;第二个阶段是1968 至1979 年,此时为完全计划经济时期。在集体化运动中(也称合作化运动),政府和国家主导了农户的行为,人民公社制度将生产队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
国家对市场政策的改变,使得粮食市场时开时禁。1954年6月30 日,双江口开办了第一个由粮食部门管理的粮食市场,产销见面,余缺调剂,落市余粮由粮食部门收购。1957 年粮食自由市场被关闭,1962 年全县又恢复了34 处粮食自由市场,双江口市场包含在内。1963 年7 月,自由市场又关闭,直至1972 年后,粮食市场每年2 月或三月开放,7 月20 日关闭。1983 年后农户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在农贸市场自由购销,粮食部门管理的粮食市场随之消失。
一、个体销售与集体行动
土改后,白玉村平均每人分得1 亩田,3 分菜地。1955 年白玉村组织初级合作社,农民个人所有的耕地和农具入社。1956 年农户土地由初级合作社并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白玉村划分为白玉大队和新桥大队,各有14 个生产小队,每个小队大概三十户人。后来并入檀树湾人民公社。同年开始兴办“大食堂”,不多久就办不下去,解散食堂。农民再次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但是农民的土地、生产工具归大队和生产小队所有,变成了集体财产,私人与自己的农具和土地联系中断。农村财产制度由农民个人所有变成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集体所有。
虽然农户大部分的耕地都收归生产队了,但是,每户人家还是留有一小块耕自留地。自留地面积很小,平均每人不到一分田,一个五口之家自留地只有3—4 分,最多的也不会不超过半亩地。然而,每家农户都在这一小块地上倾注了心血。
大部分的地都是公家的了,只有自留地是自己的。大家对于这块地十分地爱惜。自留地上栽种的,是由最好最饱满的种子发起来的秧苗。每天一清早爬起来,第一件事便是去自留地上看看,看苗长得怎样了,有没有杂草,有没有虫子。有杂草就要赶紧除草,有虫子了赶紧喷农药(一般从队里拿的),要不然,就下田一个一个地捉。由于农具基本上都交给生产队了,因此农户自留地施的肥都是农家肥,这个对土壤好,有利于保养土质,农作物也长得好。白天在队里干活时,一有空就溜回自留地了。傍晚回家,也要去自留地上转砖。盼望那些秧苗长好点,就像疼惜自己的孩子一样。
农户认为,自留地的各项工作,如翻土、插秧、拔草、打药,施肥,灌水等,这些都马虎不得;而对于公家的地,就没有这么细心了,秧苗倒伏、肥料不济、灌水不足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一年(1968年),白玉村第五队早稻收割,平均每亩田只收得两百多斤谷子。而自留地上,平均一年(早晚稻)可以收获1000-1200 斤/亩。自留地上的产量比生产队的产量每亩平均可以高出200-300 斤。而这些“高产”的自留地上所生产出来的粮食,便能保证一家人4-6 个月口粮需求。
每年上半年,生产队会进行一次预算,按工分发放谷子和钱,下半年进行年终决算,以工分按劳分配。每次分配后,农户都要严格预算,因为手中的货币要计划用一年的。但是“计划不如变化”,面对突如其来的货币需求,农户只得再次利用手中的粮食了。
那个时候,农民私底下的交易很经常,交易的本钱呢,一般都是米和谷子。如张家粮食有余,则用粮食换取李家的棉被或鸡蛋。粮食交换的物品中,有代表性意义的是鸡和鸡蛋,因为在当时,它们是农村婚、丧、庆等重大事件的必备之物。1955 年村民张得生的大儿子出世,全家人喜出望外。张得生用三斤大米从隔壁吴家换得一只母鸡和两斤红糖,给老婆补身体。随后在儿子满月时,又用两斤米和两斤糙谷换来十个鸡蛋,从丈人家讨了一斤白酒,大舅子又送了半斤猪肉,就着干萝卜咸菜花生米,请亲属吃了一桌,为孩子讨个好彩。
集体化时期,依靠乡村社会关系,仍然是农户解决家庭需要的一大法宝。但是这种交易,只能解决贫困农户的基本生活问题,如果有特殊的需求,则以粮易物的“法宝”就不“灵”了。特殊需求有很多,比如:祭祖,尤其是头年,需要香烛、纸钱、贡果;家里有人突然去世,需要立刻买棺材、操办丧事;嫁女儿需要嫁妆,娶媳妇也需要聘礼……这些事情,由于情况紧急,费用支出也比较大,单靠亲戚邻里之间的交换,是应付不过来的。同时,就算是农户一早计划好了,一旦发生“紧急事件”,一时间也难以周转过来。所以,农户只好选择以售粮来获取货币。
五十年代,在双江口镇上的集市上,几乎每天都有农户担谷子、白米上街售卖。粮店也收农户余粮,但是每百斤谷子比市场价低个5-8 毛钱,因此农户都不愿意卖给粮站,而是选择上街售卖。买主大部分为住在镇上的人,这些人被称为“吃国家粮的”。当时在粮票制度下,每个人每个月计划用粮29 斤米,这些米对于他们来说,只是刚刚好,没有一点多余的。若是有多余的需求,怎么办?只能到农民手中买。由此便促成了集市上的米谷交易。
然而,我们想知道的是,集市上交易的米谷,有多少是来自于自留地,又有多少来自于生产队分配的?
农民自留地的谷子比生产队的谷子长得好些,因为种得细心些,施的又是农家肥。生产队的地用的是化肥,打农药时作死地打,影响了谷子的质量。农民一般都愿意吃自家的米,好吃些嘛!但是若要卖米,也只能卖自家的米。因为一来呢,自家的米卖得起价钱些,“吃国家粮的”都想吃好米;二来呢,生产队在年中和年末分两次集中分配,这两个时候一般是钱、粮用得干干净净,只等着分米下锅的时候,除非有特殊情况,农民一般不会卖米。
在集市上,“自家米/谷”和“生产队的米/谷”已成为两个档次的代言词,区别很大,就像人们经常所说的“土鸡”和“洋鸡”的区别一样。在六十年代,自留地上产的粮食比生产队产的粮食,市场价要高个2-4 毛钱,因此,农户一般就卖自留地上的米,而队里分的就自己吃。如若货币还是不够,那么就接着卖剩下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
农户个体销粮是为了满足突发的家庭需要,然而,个体的力量是弱小的,若是不能解决当前的问题,农户就选择“集体行动”。20世纪六十年代,白玉村发生了一件尤姓“集体销粮”事件。
现为白玉村第五组的尤姓农户总共有十五户,他们的祖先清朝中期由于饥荒从河南逃到此处而安居下来。余姓一户有一个儿子,叫尤明,那从小就聪颖好学,灵泛(活泼)得很啊!初中他被保送宁乡十一中,后来继续读高中。高中毕业以后,就在双江口镇上的农技站做事。由于工作表现好,1965 年被单位提名,保送到西北农学院学农机管理。他便成为双江口的第一个大学生,光宗耀祖啊!尤明上大学已不是一家之事,整个尤姓家族的大事,也是村子里的大事。
队里奖励了两百斤谷子。但是由于路途遥远,路费贵,读书虽然不要学费,但是生活费总要点吧!为了凑齐读书的路费和生活费,余家想尽了办法啊。最后余家几户人将家里的粮食集中起来,共计300 多斤,租了队里的拖拉机,运到双江口粮店,卖得二十几块钱,再从几个邻居家借得七块钱块多钱,总共约三十块钱,这才安心送尤明去上大学。这件事后来在文革期间被掀了出来,说他们搞“秘密组织”,尤姓农户几乎都遭受了批斗。
“集体行动”更表现在对政策的不满上。1956 年底到1957 年初,按政策规定,白玉村连同其他十几个村一起,被划入檀树湾公社。然而,有些村子的农户就开始“闹”了。一个组一个组的农户,一齐跑到社里,嚷嚷着要退社,要单干。
闹事的村往往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有的办社时,违反自愿原则,强迫拉人社;有的社内各村之间有历史纠纷的也勉强拉在一起;有的社政策处理不当,遗留很多问题。
有的社将一些单干户的布证、油证、周转证收了,逼他们进社来。他们一进入就闹退社。他们在自己田里单干,说自己是“只结婚,不同房”。有的村之间有“活不上门,死不吊孝”的宿仇,并在一起后,社员说,“我们身上的疤痕还未好,怎能一起办事?”
当时,双江口的五一公社搞得非常好,得到了上面的表扬,因此檀树湾公社决定下大力气狠搞一把。公社命令社员将所有的包括鸡、猪、衣服、锅碗在内所有“私产”上缴“充公”,而且要农民居住在一起,过“共产主义”生活。为了应付上面检查,公社命令农民将自己的草屋烧掉,把烧后的草灰撒入田间,造成“黑土肥田”的假象。在这样的情况下,白玉村许多农户觉得公社在骗人,用他们的话讲,是“信不过”,“这样搞下去,粮食没了,房子也没了,人也会没了的”。因此,许多农户相邀一起去“闹”。还有的人认为,把自己的东西都交上去了,“谁知道干部们会怎样分了它们”,因此,都不愿意搞公社,想要回自己的物品。
农户家里的东西都交上去了,还把一些草房子烧了,好多家庭全家借住在邻居家,有好几个月。一些农民跑到社里,想要回自己的东西,说不参加公社了。公社干部们先是想压下来,但是看压不住,只好先将衣物、锅碗退还。
村民刘为民家里人口多,劳动力也多,因此每年挣的工分不少,家中养了五、六只鸡和三头猪,也算是富裕家庭。但是,由于搞人民公社运动,将家中养的猪和鸡给“共产”了,而且社里安排几户村民居住在他家。全家气不过,都不出工了,闹退社。
据统计,1957年夏,宁乡县有309 个社的1280 户社员“闹退社”,牵走耕牛,拿走农具。后经过“反资斗争”,才平息了“退社风”
然而,虽然平息了风波,农户并没有妥协,而是选择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抵制,“最佳”的方法便是怠工、逃工。有的人早上去队里的田里晃悠一圈,不一会就跑回自家地上干活去了。还有的人干脆不出工。村民李顺贤那个时候还不到十岁,每天可以挣到4 个工分。然而,他父亲要她不出工了,而是每天清早将自留地上的菜秧子担到街上去卖。大概一分多钱一把菜,有时候一个早上可以挣得六、七角多钱。” “街上卖菜卖谷的人很多,大多是逃工出来的。”
二、合法途径与黑市交易
由于在集体化过程中国家政策不时地变动,白玉村农户的粮食销售所面临的官方渠道在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主要为以下几种:①自由议价销售,1949 年至1953年,实行国营商业控制下对粮食实行自由价格的收购政策,农户直接与县粮食公司进行交易。②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即农户自报余缺,确定留购数量,多余粮食全部交售给国家。1953 年底开始向农村余粮户实行统购,统购品种为稻谷、大米。到1957 年成立高级合作社,统购的对象不再是农户而是生产大队或小队。③余缺调剂销售,即农户完成余粮统购任务之后,可以在将余粮和节约的口粮上市交易,进行少额的余缺调剂,其前提是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④生产队销售,即农户被纳入生产队,由生产队来充当市场的主体进行粮食销售,而这种销售又分为定价交售国粮和在集市上议价销售余粮两部分,该途径从1962 年中央发布“组织农村集市贸易”指示开始,到1966 年各地对粮油集贸市场进行资本主义批判时止。⑤超购交售,这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集市被取消,各生产队的余粮必须以超购的形式交售给国家,实行“三超”政策,国家对超购部分实行奖励,1985 年取消。⑥合同定购销售,由粮食部门于农户直接签订购粮合同,订购品种为稻谷、小麦,合同定购始于1985 年4 月。白玉村农户销粮合法途径即实施时间见表3.1。1962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国家开始向已完成争购任务而仍有余粮的生产队下达议购任务,同时收购落市粮,鼓励余粮上市。当时白玉村的各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之后,将余粮运往宁乡县集贸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价格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议价,卖方按成交额向交易所缴纳大约5%的手续费。
每逢交易季节,整个交易市场人山人海,大部分是米谷交易,也有零星的小杂粮交易,讨价还价声吵闹得很。一般而言,一个生产队余粮也不是很多,三、四百多斤到一千多斤不等。 由于交售国家粮只称重量而不重视质量差别,而集市交易时,米质是讨价还价的关键因素,因此各个小队都将陈谷或质差的谷子交售给国家,而将质好、饱满的谷子保留下来,运往集市。
将好谷子卖给市场,差谷子送给国家”,这是普遍的做法。然而,同是一个队里生产出来的谷子,怎样辨别质量的“好”和“差”呢?
村里的耕地,由于土质有差异,地理位置不同,耕地的产出水平也不同。有些耕地靠近水塘,水分充足些,有的黑土成分多些,肥沃些。因此,队里有目的地在这些好土上,种上等的谷子。平时施肥时,也尽量施农家肥。在这些耕地上生产出来的谷子,虽然品种与其他地上的差不蛮多,但是就是颗粒饱满些,穗子上结得多些,营养价值也高些。这些谷子,队里一般都不交给粮站,觉得划不来,而是自己留下来。待到交易所开门的时候,便运过去销售。这销的算得上是上等粮了,比中等质量的谷子价格高了近20%。
随着集体化运动的开展,国家开始严厉打击私下的粮食交易,1953年11 月,粮食统购统销后,取缔自由贸易,禁止私人经营粮食,“黑市”便繁荣了起来。
在土改前,双江口镇上的老街 “竹荆寺”是附近几个村集会、交易的集中地,镇上的大粮商杨大爹在这里设点收粮,外地的粮贩也经常游走于此处。1951年9月,宁乡县成立了粮食公司,在双江口镇设立分处统一购销粮食。因此,白玉、檀树湾、全民等几个村庄的农户,就将粮食运过来,换成货币,随即在集市上购买诸如食盐、布、火柴、烟、酒等生活用品。1966 年,文革开始,不仅原有的粮食交易点被关闭,而且所有的赶集、交易活动全都被禁止,连“竹荆寺”这一名称也被禁止使用。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街被禁,老街旁50 米处的一条小胡洞隐秘地活跃了起来,部分地替代了“竹荆寺”的作用,后被唤作“新街”。
“新街”便是“黑市交易”的场地,而其中以“粮食黑市”为主。之所以“新街”的粮食黑市交易旺盛,主要原因在于其地理位置的便利性。“新街”临沩水,街尾就有一个规模较大的码头,粮食的运输十分便利。农户和贩子进行交易时,都是场上议价,场外取粮。
粮贩李长顺,就是在那个时候秘密进行“黑市”收粮而发家致富起来的。他回忆到,一九五三年,东北遭水灾,粮食减产,粮食贩子开始活跃,全国的粮贩子,一下子猛增到几十万人。
那个时候,“虽然风声很紧,但是仍然阻止不了农户、生产队与粮贩子进行交易”。一到收获季节,尤其是晚上,就有人怀里揣着,或者用篓子担着粮食,到街上来了 。农户进行的黑市交易主要是为解决燃眉之急。农户的燃眉之急包括婚丧嫁娶,求神拜佛,祭祖,看病就医等等。
农户出售粮食,又从黑市换取急需之物。有在黑市上卖粮的一般都是散户,带过来的粮食有大米,有谷子,有杂粮,还有的卖糠。分量一般不多,胆子小的一次带个两三斤,分几次带来,胆子大的也有一次带个二十几斤的。
农户销“黑市粮”,主要是节省下来的口粮,部分是农民从大队里,从公社食堂偷回来的粮食,这被称为“投机粮”。不少人到处搞粮食,搞到一点就卖一点。如张伟阳,曾是白玉大队食堂的烧火师傅,由于“职务之便”,偶尔从食堂偷得一斤两斤白米或白面,时间长了也不便囤放家中,因此将这些粮食一并卖了。
农户“黑市”销售的粮食数量不多。有的生产队也进行“黑市”销粮活动。在白玉大队被划入檀树湾人民公社时,“瞒产私分”粮食,部分粮食秘密地销掉。文革后期,粮食增产,出现“储存难”和“卖粮难”,有几个生产小队冒险走“黑市”进行“消化”。
那么,当时的“黑市粮”价格是多少呢?先看看其他商品的价格。20 世纪六十年代,粮食凭票供应价为:籼米0.12 元/500克,粳米0.14 元/500克,糯米0.18 元/500克,普通面粉0.18 元/500克,精制面粉0.22 元/500克。六十年代,猪肉凭票供应价为0.51 元/500克,七十年代涨到0.73 元/500克。
“黑市”上,各种物品的价格都要翻一倍,而粮食价格远不止翻一倍,有时比十几倍还多。1960年黑市价格飙涨,如籼米黑市市场价格涨到3.00 元/500克。
然而,农户的“黑市粮”售价,并非以上所示买价。因为农户进行黑市交易,并不是卖家与买家直接交易,而是通过一个中间人——粮贩子——来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
粮贩子要从中获利,而且是暴利,因为他太了解双方的心理了。农民卖粮,基本上都是需钱有急用,恨不得早点将粮食脱手;买粮的人呢,都是急需粮食的用户,也是逼不得已才走黑市的。因此,粮贩子先压低买价,再抬高卖家,从中获得的价差就相当大了。六十年代,黑市粮的价格基本上到了块把钱一斤,涨得高的时候到了三块多钱一斤。而粮贩子所收的粮,价格低得多,几毛钱也收得到。
因此,农户的售出价一般为国家牌照价的3-4 倍。销“黑市粮”的农户,都是村里干活勤快的“农活把式”。如李佳富,被大家认为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种田种得好,同时又是家庭副业能手,包括牲畜业、手工业以及经济作物种植,样样都在行。在集体化时期,他暗地里发展家庭副业,在黑市上出售粮食而多次遭“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批判。
三、集体暧昧与市场生长
三年灾害时期(1959-1961),粮食大面积减产,但是要上缴的还是必须上缴,自己分的就少得可怜,大部分的农户没有粮食吃。为了不饿死,农民纷纷想办法寻食物。
1958 年底还有些没挖完的红薯、萝卜,最紧张的就是1959 年,能挖的都挖完了,只好想办法“偷”了。有什么就偷什么,什么能吃的都偷。那时河里的鱼虾都不允许抓,规定是队里抓了卖给政府。因为不让人抓,长得很大。那个大个的,现在市场价要卖到好高的价钱。那时我们一小时能弄个七八斤。
偷,也得够胆,够计策。人多了不行,吃不了也不行,吃完要把虾壳挖个坑埋起来。还偷红薯,红薯皮也吃得干干净净。吃不了的渣滓、骨头,要拿到很远的地方埋掉,一点踪迹也不要给人发现。就是没有米吃。没有米又要想办法了。什么办法?还不是偷呗!半夜里到食堂去偷,几个人摸进去,偷一次吃几天。
除了农户“单独出动”外,生产队也采取“暧昧”的态度,帮助农民将粮食藏起来,对上面“瞒产”。
队长领上我们把粮食藏起来,对上边报一个假数字,那时候不叫瞒产,叫“打埋伏”。上头来找,我们就说:“没有啦!只剩下两堆稻草!”其实里边满是稻谷。但是拿出来时要想办法,不能光天化日地拿,还是得偷出来。瞒产一般是村长、队长,“组织”起来的,大家心照不宣。
村民将集体瞒产称为“大偷”,而个体偷粮行动称为“小偷”。“瞒产”过后是“私分”,“私分”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在分米时,本来一斤的,给一斤三两等;或者分所谓劣谷(即瘪谷)的时候,中间混上一些好谷,以劣谷做挡箭牌。据说一户大约能分到三麻袋(一麻袋好谷能装140 斤)。所有的都是全村来分。这种行为一直延续到饥荒过后。然而,即便是条件好转,“擦边行为”依然不断。
1962 年后,虽然条件好转,但是粮食仍不够吃,因此还是要靠偷的。最主要的是偷鱼虾。偷鱼虾要晚上出去,不让干部知道。秘密的,互相之间也不知道,自己干自己的事。家里人口多,负担大。捞回来主要是卖(由老妈妈去),再买回日用品,因为那时候缺油(一年只有一两二钱半油吃)、缺布票。除了鱼虾就没有什么了。鱼虾最好捞,又快,又方便。那时为防止人偷,家里发现斗萁都要没收,有些人就用两根竹竿一个网,不用很多时间就能捞好多鱼虾。别的社员也偷,每个人都要靠这个。每人有所不同,但都是以鱼虾为主。
大队干部对这个事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大家的生活都不好过。除了不干涉之外,还指导农户进行“私分”。
1965 年夏天,村里各生产队开始按照指标分稻谷。别的生产队分得都很顺利,可是有一个生产队出了岔子(记忆中是六队,说不大准了)。原来,该队在分粮时,队长嫌用秤分太麻烦,干脆就用桶,事先标一下,按一桶折合多少斤算。不知是有心还是无意,每一桶的实际重量比标称的要稍微多一些。这样大家可以多分一点,皆大欢喜,也算是功德一件吧。可事情坏就坏在这儿了。队里有一户人家,平日里就爱斤斤计较,吃不得一点亏。这一次也是,硬说给他家分的时候桶装得不满,跟队长大吵大闹。最后事情捅到了公社里,上边来人一调查,坏了,发现多分粮食了。也该着那队长倒霉,当时正在狠抓瞒产私分的“歪风”,正好撞枪口上,成了反面典型,被抓去挂上牌子到各村游街,多分的谷子也全部退回。而那位把事情闹大了的社员,在众人眼里顿时成了过街老鼠,全队乃至全村谁见了都冷眼相向,好几年都抬不起头来。看来,人人心中都有一把秤。
文革后期,宁乡县人民开始怀疑、厌恶、抵制的这场“革命”,对于后期的“批”、“反”活动持沉默态度②。粮食的逐年增长,公社大队的余粮也增加了不少。当时国家政策是向生产队计划收购“三超粮”(超产、超购、超价),超购增产部分40%以内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收购。然而由于增产,粮食部门仓盈库满,农村出现“卖粮难”。因此许多生产队走“黑市”,将粮食卖给粮贩子,销售所得分给社员。基层干部并不阻止,因为一来社员们都愿意,自己也可以得点好处;二来粮食太多了,仓库存不下,国家也不要,只能自行“消化”粮食。
与此同时,农村粮食市场开始复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新街”开始萌生,从“地下”转向“地上”。“新街”渐渐称为当地人民不可或缺的交易场所,不仅有粮贩子隐蔽收粮,而且有人经营起零杂小货,更有供香拜神之场所,只不过这些交易场所没有门面,驻扎于“新街”街坊邻居家中。有人向上告发,县里派人下来查过一次,也没有查出来什么。原来,“新街”里的人早已经同大队里的
干部打通了关系,而且这些大队干部几乎都曾在“新街”交易过。这样的话,干部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新街”发展。到了1975 年左右,白天也有不少人到“新街”进行交易了。白玉村不少农户在自留地上种植芝麻、茶叶和蔬菜,清早挑到“新街”街头卖。二是粮贩流动。虽然国家早就禁止民间进行粮食交易,但是一直以来都有粮贩子悄悄地收粮卖粮。到文革后期,除白玉村的几个粮贩以外,本省如望城、浏阳,外省河南、广东的粮贩子相继流入白玉村。李长顺是白玉村的粮贩,但是他不仅在本村收粮,而且经常到望城县、浏阳县收粮,有时候还跑到湖北去了。宁乡县是全国粮食生产基地,因此外地来的粮贩子也不少。如曹运星,他本是河南人,他看到湖南的粮食生意“好做得很”,立马就过来了。粮贩子越活跃,农户销粮也就越踊跃,渠道也越广,极大地增加了当地的粮食交易量,一个显性的农村粮食市场开始生长。
小 结
土改后,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相继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反右派斗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以及“文化大革命” 等运动,在思想上对农民进行阶级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在经济上,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牢牢控制了农民手中的粮食,使得原来属于农民的劳动产品,变为“国家的产品”,原来由农民自主决定的消费活动,变为“集体的消费”。通过这些手段,共产党在乡村社会构建了新的制度环境。
然而,“无论是什么制度环境,生存总是人的本能。尽管统购统销制度建构起有利于国家的治理格局,但‘饥饿逻辑’促使农民以各种消极抵抗的方式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等农产品,并突破既定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格局”。制度如果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限制了农民的发展,那么农民就会本能地进行抵抗。
本章展示的正是了集体化时期,白玉村农户对国家力量所采取的消极抵制和积极反抗行为。在土地公有的情况下,农户严格地区分了自留地和“公家地”,把更多的心思放到了自留地上,为了能够多产点好粮,销得起好价。在集市被关闭、交易被禁止之时,农户选择走“黑市”,销“黑粮”。农户不相信公社时,便“闹退社”,直接要求单干。灾荒时候,为了填饱肚子,农民想尽一切办法,更不惜利用“偷”的形式,以度过难关。生产队是由农户组成的“集体”,因此他了解农户的需求和困难,在非常时期采取了“暧昧”、“包庇”的态度,名地里暗地里支持农户的行为。虽然这种抵抗不比大规模的抗争那样令人震撼,但是,“农村社区中经年累月的坚韧的、沉默的顽强抗争将比大规模起义的昙花一现更为有效”。
在集体化时期,农户虽然失去了对其生产的绝大部分粮食的控制,但是,仍有一小部分粮食可以利用的——那就是自留地上产的粮食。这部分粮食成为农户生活的“救命稻草”,农户只能通过这一小部分自己能够左右的粮食,来解决其生活上的难题。然而,在强大的国家力量面前,农民的抵抗力和控制力又是极其弱小的,“既然不能对情况进行大的改变,那么,至少也要让它变得更好一点”。在这种想法的指引下,农户的做法往往是这样的:在政策允许情况下,走合法途径进行粮食销售,风声鹤唳之时,进行“黑市”交易。对于农户而言,国家、制度仅仅表现为生产队和公社所指定的“任务”而已,在“任务”面前,农户能瞒就瞒,能躲就躲,能怠就怠,能偷就偷。这明显可以看出,这种行为与国家制度规定下的农民的义务,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在这个阶段,农户销粮行为体现的是一种制度逻辑,具体表现是义务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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