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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创新方式与制度演进方式相机组合——制度变迁组合模式的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邓大才  浏览次数:341  发布时间:2008-11-11  文章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D.C.North,1990)。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和诱因来看,制度创新方式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林毅夫教授则认为制度变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诱致性变迁)与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强制性变迁(林毅夫,1989)。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看,有激进方式和渐进方式,笔者在此把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讲的制度变迁方式称之为制度演进方式,把从制度变迁强度来讲的制度变迁方式称之为制度创新方式。在一般人的眼中,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与激进方式相连,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与渐进方式相连,从局部制度变迁(单一制度的同一轨迹制度变迁)来看,的确如此。但是从整个制度结构和制度体系来看,即把一轮制度变迁所有制度变迁的轨迹加总来看,则与上述结论大相径庭。制度创新方式可以与制度演进方式相机组合,搭配使用,从而形成多种多样的变迁模式,以满足复杂、艰难的制度变迁要求。

一、制度变迁组合模式相关的几对概念

(一)整体制度变迁和局部制度变迁:这是从制度变迁的规模来考察

整体制度变迁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制度体系的改革,这种制度变迁涉及到几乎所有的制度,这又可称之为宏观制度变迁,在宏观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各种制度变迁交叉推进。如由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或者市场经济制度向计划变迁。与整体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均衡可以称之为一般制度均衡。

局部制度变迁是同一轨迹的单个制度变迁,如粮食流通制度变迁、土地制度变迁、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等等。与局部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均衡称之为局部制度均衡。当然这种变迁也可以与整体制度变迁同时进行,因为整体制度变迁就是由同一轨迹的单个制度变迁加总组成的。

(二)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这是从制度变迁的强度来考察,本文称之为制度创新方式

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对对潜在利润的追求,改革主体来自于基层;程序为自下而上。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向后推移;在改革的顺序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和从外围向核心突破相结合;改革的路径是渐进的。其优点是: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机制,具有自动的稳定功能,改革震动效应在预期内。具有内在的优化演进机制和广泛的决策修正机制,降低了决策失误率。激励机制持久起作用,保证源源不断的改革动力。改革收益外溢性和改革主体的受益性,保证了改革的不可逆性。需求诱致制度变迁也有缺陷:改革难以彻底,核心制度难以突破,或者强制性制度供给长期滞后,制度需求缺口大。改革时间较长。改革成本较大,且有向后累积的趋势。改革主体可能会出现逐步位移。这种改革还可导致“双轨制”长期并存在,加大了政府和官员的“寻租”空间。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它是以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程序是自上而下的激进性质的存量革命。虽然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一种制度变迁形式,但是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又有不少类型,而且各种类型有不同功能和不同的运用环境。从制度变迁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即中央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和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从对制度需求的回应来看,也可分为两种,即需求回应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没有需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从制度变迁的暴力性质来看,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非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称之为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后者称之为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本文是探讨政权没有易位情况下的制度变迁方式,因此自下而上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其优点:一是推动力度大。由于政府是变迁的主体,对制度安排的力量比较大,只要政府一下决心,制度必定能迅速安排好。二是制度出台的时间短。强制性制度变迁不需要象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一样,发通过较长的时间探索。能够较快满足制度需求,不存在强制性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需求缺口过大的问题。三是能够保证制度安排较好的运行。四是对旧制度的更替作用巨大。从这个角度看,存在减少试错成本,减少制度需求不足而引发的各种制度损失的好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缺陷::一是低效性。二是“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三是制度破坏性大。四是社会震荡大。

(三)激进式和渐进式:这是制度变迁的速度来考察,本文称之为制度演进的方式

激进式的制度变迁是以终极预期目标为参照系数,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安排预期制度的方式,“破”与“立”同时进行,也就是在新制度安排的同时,否认现存的组织结构和信息存量。这种变迁方式的优点:一是减少不必要的争论;二是减少变迁成本向后累计的风险;三是急需的核心能够较快安排到位。不利因素:一是因为一步到位似的改革势必破坏现存的组织结构和信息存量,人们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增大改革的组织成本和信息成本;二是改革具有不可逆性,无法对不适应实际的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强化的体制锁定;三是如果是整体制度变迁,一旦把握不好,可能会出现政权易位。

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是假定每个人、每个组织的信息和知识存量都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预先设计好终极制度的模型,只能采取需求累增与阶段性突破的方式,逐步推动制度升级并向终极制度靠拢。

第一对概念主要是说明制度变迁的定位,也就是说制度变迁可以是单个制度改革,也可以是整个制度体系的大变革,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就存在着选择制度创新方式和演进方式的组合问题,即在整体制度变迁下,如何搭配制度变迁的强度和速度,在局部制度变迁下又如何使用制度变迁的强制和速度。强度和速度搭配得当就会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提高制度变迁效率,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二、制度创新方式和制度演进方式相机组合的模式

制度创新方式和制度演进方式相机结合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既可以与激进方式结合,也可以与渐进方式结合,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也是一样,既可以与激进方式结合,也可以与渐进方式结合,其组合方式有以下几种:

组合一: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激进方式的变迁模式,简称激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暴风骤雨”似的变革方式,在实践中也称为“休克疗法“。它是由美国哈佛大学的佛里•萨克斯首先倡导,该种方法本来是用来治理通货膨胀的,但是后来被用来进行制度变迁。其主要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变迁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变迁时间较短,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实现制度结构的大变革。这种组合模式最大的特点:一是制度安排的速度快。可以保证看准了的制度迅速安排好并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而节省变迁时间,减少制度“阵痛”时间;二是正因为速度快,减少利益集团制度寻租的机会,节约制度实施成本;三是变迁的力度大,核心制度易于被摧毁而让位于新制度。主要缺点:一是有很大的破坏性,可以引起社会大的震荡,一旦安排的制度如果缺少制度需求,也不符合制度变迁的方向,则会使制度跌入供给陷阱(邓大才,2001),即前一种制度的法理基础被破坏,而安排的新制度却因制度环境不成熟和制度执行者经验不足等原因而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制度变迁风险大,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出现政权易位。这种方式一般很少用。二是制度变迁具有不可逆性,缺乏弹性的修正的合理时滞。三是切断了原有制度的联系,损失了信息存量。前苏联和东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这种模式的最集中的体现。

组合二: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方式的模式,简称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是指在一段较长的制度体系变革中,从整体上来讲,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有渐进因素,一是在单一制度的变迁轨迹上又具有一定的渐进性质,二是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后,而且还有一定的时滞。三是注意交替使用强制性制度供给满足制度累增的需要。这种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较之模式一相对比较温和,有些制度也给制度需求主体一定的内生需求时间和空间,制度安排有一定的调整余地,避免制度震荡和破坏性,制度作用对象也有一定的时间来适应,可以减少制度作用对象对新制度的抵制,制度安排的磨擦成本较模式一低。这种制度变迁组合模式的主要缺点,一是就是由于强制性制度作用的时间比较长,利益集团租寻的可能增强和各种“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二是由于是渐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能会出现制度变迁的强度不够的现象;三是制度的内生诱导仍然不够。在这种制度变迁模式下关键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制度变迁的强度,另一方面是要及时根据制度需求的累计情况,安排好强制性供给的时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企业制度变迁就属于这种模式。

创新方式与演进方式相机组合的模式

制度创新方式

强制性制度变迁

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

制度演进方式

激进方式

渐进方式

激进方式

渐进方式

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

组合模式一

组合模式二

组合模式三

组合模式四

激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

渐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

激进式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模式

渐进式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模式

 

典型案例

1989年以来的俄罗斯和东欧市场化改革

1978年以来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1978年以来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1978年以来的农业制度变迁

 

组合三:需求诱导性制度创新方式+激进方式的组合模式,简称激进式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这种组合模式就是在整体看,制度的变迁采取的是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方式,但是在单个制度的安排有激进性质体现,这些单个制度主要是核心制度,因为核心制度不出台,既使有再多的配套制度也不会提高制度结构效率。但是这与核心制度的安排具有内生需求并不相悖,而且核心制度在安排前也具有充分的制度需求累计。在核心制度采取激进的方式安排后,制度体系的其他配套制度就采取诱导性制度来逐步完善。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有许多优点:因为有充足的内生需求,制度安排一般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制度实施的阻力小,实施成本低;制度安排成功的概率相当高;制度供给较及时,可以较大的缩小制度供需缺口;制度安排的可逆大,便于制度修正和调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变迁组合模式。其主要的缺点:一是这种类型导致核心制度更替脱节,正因为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变迁组合模式,制度设计和安排者就有可能盲目乐观,从而忽视核心制度的再创新,反过来又加大制度供需缺口,使制度跌入供给陷阱;二是制度变迁的时间较长;三是制度变迁成本向后累计推移,从而使矛盾和问题积累起来。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关键也是要处理好制度强度问题,要保证核心制度按时出台。我国1978年以来的农地制度变迁正是这种模式。

组合四: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渐进方式的组合模式,简称渐进式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就是在以市场微观主体为制度变迁的主体,通过微观主体的内生制度需求,来渐进地、缓慢地推动制度变迁,其制度变迁的大背景是需求诱导性的,在强度较小的大背景下,变迁的速度也较慢。这种制度变迁的主要优点:一是社会震荡小;二是制度内生需求充分,能够较准确的把握制度变迁的方向;三是制度安排成功概率高。主要缺点:一是变迁时间长,搭便车的多,利益集团的寻租多;二是变迁强度不够,不能很好地把握制度变迁的好时机;三是制度供需缺口大,制度跌入供给陷阱的概率极高;四是制度变迁成本高、越往后,成本越高,改革的前期风险较低,但是如果不能很好的把握改革时机,风险也会正向累高。我国在1978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以后的农业制度变迁属于此种类型。

上面几种组合是制度变迁的基本组合模式,是对制度变迁的强度和速度的搭配的一般分析,如果再把制度变迁的范围和规模引进来,即在整体制度变迁和局部制度变迁下如何搭配强度和速度的问题。这又可组合成多种新的模式,即整体制度变迁下的强度和速度组合,局部制度变迁下的强度和速度组合,总计有八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在整体制度变迁下,有激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渐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激进式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和渐进式的制度变迁组合模式。在局部制度变迁制度也同样有四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

三、制度变迁组合模式的案例分析

(一)激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案例

这种变迁组合模式的典型案例就是1989年以来的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市场化改革。1991年,捷克、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采取了激进演进方式+强制性创新变迁方式,1992也俄罗斯也选择了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利用这种模式采取了以下几项主要措施:一是一下子放开价格,取消价格补贴,形成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体系,价格制度变迁一步到位;二是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取消对外贸易限制,建立自由贸易体制,通过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扭曲的价格与国际价格一致;三是取消经济控制,尽快打破某些行业垄断,放弃对私有部门的各种限制;四是土地和庞大的国有资产尽快私有化,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混合经济。五是采取严格的货币紧缩政策,严格控制全社会的货币和信贷规模,削减财政补贴,减少财政赤字,以此掏抑制社会总需求,强制地消除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缺口。

俄罗斯和东欧的市场化改革是整体制度变迁,从上面的政策措施和变迁的时间安排来看,制度变迁的强度大,几乎可以称之为革命,变迁的速度也相当快,几乎在一夜之间,所有制度都进行了更替,变迁的可逆性小,没有调整的余地。这种高强度急剧变革,切断了与原有经济的联系,损失了信息存量;使制度消费主体没有适应的机会,也没有可逆调整的时滞和边际调整机会,制度的好与坏就是“一锤子的买卖”;新制度所要求的制度环境无法满足,因此制度效率就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还造成了社会大的震荡和混乱,生产力受到了较大的破坏。俄罗斯和东欧的以市场化为目标的制度大变迁,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以俄罗斯为例,1992年头10个月国民生产总值下降了20%,通货膨胀达2000%,财政赤字高达6230亿卢布,居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1999年底国民生产总值与改革前相比,下降了50%

(二)渐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案例分析

1978年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属于这种类型。从制度变迁的历程,可以明显的看到这种制度变迁模式的渐进式的强制性运行轨迹。

第一阶段,实行利润留存或利润分成制三个阶段(19781984)。这是“放权让利”式改革的启动阶段。197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开始了放权让利的改革。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允许提取少量的利润,并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很显然,利润留存的改革只是浅层次的改革试验,尚未触及到旧制度的基本框架,计划为主的制度环境和企业依附政府部门的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但是改革还是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企业有了超计划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权,原先全在企业外部的决策权部分回归企业;二是企业有了留成基金的使用权,初步具备了投资能力;三是利润留存可发放奖金,企业开始孕育收入激励机制,企业之间的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格局被打破。体制创新效率比较明显。然而,由于改制没有触及到产权和职工身份,改制后几年的效率明显降低(或者说边际效率递减)  

第二阶段,实施“利改税”阶段(19841986)。利润留成式的改革在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不利于企业在改革中获得财权及留成利润,以基本所得为基数核定利润留存的办法,存在“鞭打快牛”的不合理现象。而且,由于当时价格、税收和投资体制等方面均没有大的改革,国家对实行承包的企业只能通过“一对一谈”判的方式确定利润上缴的比率,谈判成本极高。鉴于这种情况,1983年,国家又尝试进行“利改税”的改革,把企业的工商税改为按不同纳税对象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这一改革的初衷是:一方面,以统一的税收形式代替谈判决定的利润上缴率;另一方面,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预,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改税”的主要绩效是以法律形式取代了行政形式来确定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但是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改观,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受到限制。“利改税”也没有触及到企业的根本制度。尽管如此,但体制创新的边际效率还是处于上升阶段。    第三阶段,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19871993)。为扭转“利改税”存在“苦乐不均”的问题,国家于1987年推行了承包经营制。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这主要是承包制通过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了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具有比较明显的激励效果。但是,由于承包制仍然没有触及到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仍以传统体制为基础,它的实效不可能深刻、久远,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的行为短期化、包盈不包亏、对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性脆弱等弊端相继出现,因此,19901992年改制的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停滞不前。

第四阶段,建立新制度的试点阶段(19941997)。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进行了“三改一加强”的改革,在企业产权改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破产、租赁、兼并联合等等。但仍然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第五阶段,实行股份制企业改制阶段(19971999)。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各地开始进行建立股份制企业试点,有相当大一部分企业转成了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改制基本上是“换汤不换药”,还是原来工厂制的体制、机制,还是原班人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老三会”仍然在起作用。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必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但是当时不可能找到更多的发起人,经委和体改委就出面做工作,试点的6户企业互相持“干股”,也就是说甲公司持乙公司100万元股份,乙公司又持甲公司100万元股份。同时,要求职工平均入股买“饭碗”,不入股不得上岗,这又形成了一种新的“大锅饭”。因此,可以这么讲,这一阶段的改革其实质就是“换牌子”的改革,或者说是国有化+公司化。这种改革不仅使企业丧失了发展的机遇,而且负担越来越沉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从前两个阶段的实效来看,九十年代的改革还是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没有真正触及到产权和职工身份这两个根本问题,围绕现代企业制度喊了一些口号,变换了一种生存方式。

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变迁也是整体制度变迁,从国有企业制度变迁的轨迹来看,政府始终是改革的主体,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强制企业和职工接受,制度变迁的强度比较大,但是在改革的速度上,具有边际革命的性质,制度安排也是先一般制度,后核心制度,具有明显的渐进性质;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可逆性,不适应需求的制度可以在以后调整。

但是我们在运用制度变迁的强度和速度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制度变迁组合不当。组合模式强行移植农业制度变迁的渐进改革方式。我国农业制度变迁是较为典型的渐进式需求性诱导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国有企业从一开始就选择了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按理讲应在尽短的时间内安排好预期制度(主要是核心制度,当然不应是全部),然后再采取强制性创新变迁方式与渐进演进方式相结合。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国有企业在制度变迁的强度和速度组合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强度不够。作为强制性制度创新,其变迁的首波强度应保证预期的核心制度能够安排到位,这与开始改革时,并没有较清晰的改革目标有较大的关系。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使用的时间过长,其固有的各种缺陷都乘机而入。三是在整个国有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组合模式一寸不变,无法满足各个阶段制度需求的需求,这是因制度变迁的动因和轨迹是需求累增与阶段性突破交替进行的,这就要求在渐进改革过程中要不断运用强制性创新方式及时安排已达到需求累计临界点的制度。但是我们却为姓资姓社争论不休,不做到灵活运用各种制度组合模式来解决改革不同阶段的不同任务。

(三)渐进式的诱导性制度变迁级合模式的案例分析

1978年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最初是由政府主导的带有一定激进性质的需求诱导性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变迁的初期带有激进的性质。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到农户或者农户小组包产经营,这是一个巨大的跨跃,其主要体现就是19809月中央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包产到户的性质,并允许和推广包产到户。到198111初,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已占15%1983年底全国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的94.5%. 这几年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明显带有一定的激进性质。

虽然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头几年带的一定的激进性质,但是把土地制度变迁纳入长视距来看,需求诱导的特征依然很明显。这可以从改革前的制度需求累计和改革后的需求累增导致逐步完善制度予以说明。

早在50年代合作社运动高潮中,就在浙江、四川出现过包产到户,50年代末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包产到户又一次在湖北、河南和陕西等兴起,60年代初期经济十分困难的形势下,包产到户又第三次兴起。这表明1978年的包产到户最初是由农民响应制度不均衡寻找的获利机会时自发产生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土地制度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初步分离后,随着需求累增,农户的承包权在时间长度和权利广度上不断得到延伸。

1982年十二大报告对这一自发制度安排予以确认:“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绝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的轻意变动,决不能走回路。”《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能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营权受法律保护。”

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再次强调了土地有偿流转,强调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预期,为土地产权多元化,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在整体制度变迁下的局部制度变迁,改革初期强度比较得当,目标也比较清楚,即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后随着制度需求的累计,国家又不断对土地制度进行可逆式的调整,这种调整满足了制度需求,即所有权逐步弱化,承包权的强度和长度不断扩大和延伸。从国内外的各种改革来看,我国的土地制度变迁是较成功的,这与较好的运用制度变迁的强度和速度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来看,需要调整制度变迁强度,推进新一轮的激进式诱导性制度变迁,因为前一轮制度变迁是解决温饱问题,目前这一任务基本完成,需要创新土地制度以满足农民进一步致富的要求。

(四)渐进式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

 1978年以来的农业制度变迁就属于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在改革程序上,“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渐进改革路径符合“帕累托改进”;改革的模式上在基本目标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动态修正;在改革的方式上,增量革命与边际创新相结合;在改革主体上,以农民为改革主体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内部消化、向后推移与外部转移相结合;在改革的顺序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和从外围向核心突破相结合;在改革的动因上,内部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交替作用。

农业制度变迁是整体制度变迁,其强度是由弱到强逐步递增,在速度上给制度微观主体一个充分的需求诱导时间,改革具有可逆性,农业制度变迁可以说是较为典型的渐进式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当然整体上的渐进式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并不否认在局部的带有激进性质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因为后者不能从整体上改变制度变迁的性质。农业制度变迁虽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从整体上来讲是比较成功的,1978-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粮食产量增长66.7%,棉花增长76.7%,水果产量增加了9.5倍。

四、制度变迁组合模式应用的总结性结论和若干启示

从上述制度变迁的四种案例分析,各种制度变迁模式之间并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其效果主要看组合模式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能解决该阶段的改革任务。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因地制宜用好组合模式。由于制度变迁组合模式较多,各种不同制度变迁方式组合产生的效果也迥异,而且各地、各国的条件和环境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应用制度变迁的组合上要因地制宜、灵活运用,用好制度创新方式和制度演进方式的“组合拳”。这也就要求制度变迁不能生搬硬套,一定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充分考虑制度需求状况、制度初始条件、预期制度与制度环境的兼容性。一般而言,对于整体性制度变迁最好不要使用激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也就是说激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制度变迁最好只用于局部制度变迁。其他的既可适用于整体制度变迁,也适用于局部制度变迁。

2、把握模式的转换时机。由于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的推动力相对较弱,路径选择的传统依赖性强,制度供给与需求主体利益搏弈的非均衡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不能完全解决制度的供给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既存利益集团或者决策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尤其如此。这就必须要求强制性制度供给与之相配合,但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由于其低效性、内在隐含的破坏性、利益集团的“搭便车”性和制度设计安排者的“寻租”企图,这就要求选准强制性制度出台的时机,尽量避免超前出现,但是也要尽可能的缩短制度供给滞后的时滞,避免使制度供给跌入陷阱(即核心制度供给滞后,其他配套制度供给边际为零甚至为为负的状态)。因此,把握制度转换的时机是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提高制度效益的关键。

3、各种组合模式互补搭配。由于制度创新方式和制度演进方式在变迁中力度有强有弱、速度有快有慢,必须充分考虑两者的优势和劣势,尽量形成互补优势,如果万一不能形成互补的态势,也要取其函数的极值。

4、把握好制度变迁的强度适宜。对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言,要能保证预期制度及时安排到位,强度过大,变迁成本太高,还可能会引起微观主体的不满,强度不足,预期制度就可能不能及时安排,增加双轨运行的时间和磨擦成本,直至跌入制度供给陷阱。诱导性制度变迁的强度主要是在诱导需求达到极点后,决策者安排新制度的强度要适宜,不能因为是诱导性制度变迁就拒绝使用一定的行政力量。

5、把握好制度变迁的时间长度。激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时间不能太长,其限度是以预期制度安排到位为准,长了后不便于检验制度的正确性,也不便于对制度进行动态修正,反而会强化制度销定。

6、要考虑制度需求累增效应,及时推动制度升级和完善。这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模式都要尽量培养内生诱导性制度需求;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制度累计的临界点,达到临界点后,要及时调整制度变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