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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万向东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9.1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2日
摘 要:文章对非正规经济和非正式就业的理论以及西方关于移民与“族裔聚集区经济”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研究的内容、理论视角和解释工具提出了展望;最后从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不平等的视角提出了考察中国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市场供求、就业进入与效果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的初步研究设想。
关键词:非正规部门;非正式就业;农民工;城市治理
一、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概念、原因、评价与治理
(一)“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界定国内学术界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研究较多地是从经济学、人口学、统计学角度来进行的,主要探讨非正规部门以及非正式就业的定义、统计方法、产业化、对劳动力市场及整个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发展策略、政府管制等问题(夏兴园,1993;吴涧生,1999;金一虹, 2000;胡鞍钢、杨韵新,2001;陈淮, 2001;夏南新, 2002;张华初, 2002;李建民,2002;常进雄,2003;蔡?,2005;姚宇,2005)。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非正规部门( informalsector)是与正规部门相对应而言的。综合来看,所谓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在产业规模和类型上是小规模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在经济特征上具有低进入壁垒、生产要素贫乏、就业效果差、组织水平低、劳动与资本未区分、劳资关系不稳定甚至恶化等特征;在与主流经济及国家的关系上,存在着未被官方记录、逃避纳税和政府监管等因素;在法律地位上可以区分为互相交叉的未申报经济和非法经济,但一般不包括违法的经济犯罪活动(Har,t 1973;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转引自吴涧生, 1999];国际劳工组织, 2000, P. 140; Portes, 1994;法伊格, 1994, P.15-17;托达罗, 1988,P. 379-384)。
  “非正式就业”( informal employment)和非正规部门高度相关但又不能混淆,强调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经济活动或职业方式。国内对非正式就业概念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其要点包括经济部门的非正规性、就业方式和雇佣关系的非正式性等,并认为在外延上应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临时工、兼业等(金一虹, 2000;胡鞍钢、杨韵新, 2001;刘精明, 2006)。
  笔者认为,相对而言,所谓非正式就业是指具有非正式的雇佣关系(无合同、无有效合同、临时雇佣、随意决定工资等)、未进入政府监管体系、就业性质和效果处于低层次和边缘地位的劳动就业。其中,雇佣关系、政府管治和就业效果是直接关系到就业方式和权益,体现就业的基本特征,又互相交叉、重叠的3个基本维度。据此,所有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最能体现其非正式的典型特征,但正规部门的部分就业也可能是非正式的①。
  (二)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普遍性存在的基本原因
  从1970年代开始,人们逐步观察到,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在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城市都是普遍存在的。中外学术界对其原因多从经济本身或经济管制的角度来探讨,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直接的利益驱动因素 一是纯粹出于趋利动机,或因税率太高、税费项目过多、无力承担等引起的逃避行为;二是行政部门效率低、摊派增加、贪污与受贿严重等,导致企业和个人寻找非正规的对付途径以逃避或减少额外成本;三是失业人员领取救济并从事隐蔽性就业的总收入超过正式就业收入,导致隐蔽性就业。
  2.市场供求因素 一是正规部门发育不成熟或供应不足,不能满足日常生活中多元化的消费增长需求;二是正式经济的壁垒保护;三是国家、地方及市场行业性垄断利益的控制。
  3.劳动力市场因素 正规部门就业需求不足和供求矛盾也是影响因素之一。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使一部分人不能在正规部门实现正式就业而进入了非正式就业或兼业;另一方面,正式就业的效益低、劳动条件差致使一部分人不愿进入或从中分流出来。就其实质性而言,正是多重劳动力市场分割之下的高流动性使就业者大量分流到非正规部门的就业领域。
  4.政府监管因素 一方面是政府监管的正式制度中准入门槛高企或限制(如企业标准、劳动就业标准、保障标准、进入新经济活动的审批标准、劳动力市场的监管程度),缩小了个人的选择空间并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从而使劳动力供求双方都产生了转入非正规经济的动机。另一方面是正式制度供应不足,如监管成本偏高、资源不足(如税务监督、市场监督、安全与卫生监督等资源不足造成的“抓大放小”,行政管理机制的弊病等),存在监管盲区,也形成了非正规部门的市场空间(薛昭鋆, 2000;肖文、李黎, 2001;李强、唐壮,2002;张华初, 2002;万向东, 2008)。
  总之,诸多的影响因素概括起来说无非来自两方面:市场供求与制度安排。从市场供求的意义上来看,正是严格的或强制性的市场限制产生了非正规部门存在和发育的供求空间和利益空间。因而,非正规部门是依附于正规产业而存在和发展的,并由此形成对正规市场的补充。而问题正是在于:这一空间应当怎样去填补,是走正规化的道路还是非正规化道路?从制度安排的意义上来看,面对其中的现状和矛盾,无论理论判断还是治理实践,本质上是一个自由放任主义与威权统治,或者某种程度上的中间道路的选择问题。
  (三)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评价
  1.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正面作用
  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为穷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就业效果的社会分配有利于社会底层;第二,提供廉价的消费品和劳务服务,与正规部门实现互补;第三,培训费低,技术实用,能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在缺乏优惠政策的环境下创造剩余,提供储蓄,因而经济成本低而效益好,可以作为应对由税收和管制所带来的低效率的缓冲措施;第四,作为安全网、结构变迁的缓冲器、(生存)能力建设和社会包容性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不仅不是经济发展中的残余部分,反而是对正规经济起支持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就中国的国情来说,能够加快城市化水平,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和产业结构升级(托达罗, 1988,P. 379-384; Reimer, 2006;陈淮, 2001;夏南新,2002)。
  2.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负面作用 著名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认为非正规部门的主要缺点是:一方面对经营者和就业者来说,是规模小、技术低、工资低、工时长、使用童工、安全和劳动条件差、没有养老金等;另一方面对城市与社区来说,是劳动力大量迁入加剧城市失业,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聚居区人口密度增加、低收入居民增加、居住设施恶化带来城市社会问题”(托达罗,1988,P. 354; 379-84)。
  国内学者从国家利益、资源配置、经济效率、社会分配和劳动关系等方面进行考察,认为非正规经济对国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在总体上存在着诸多危害:一是逃避纳税和社会福利支付使国家税收和社会福利支付总额下降,可能导致财政恶化及税率上升;二是扰乱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能导致资源分配结构的畸形化和不良化;三是不正当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危害正规部门的利益,导致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四是降低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加重国家未来的负担;五是劳资关系不稳定,运行机制和形式不规范;六是影响城市环境和公共卫生,引发社会问题;七是降低官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夏兴园,1993;夏南新, 2001, 2002;蔡?、王美艳, 2004;肖文、李黎, 2001;张华初, 2002;张向达, 2002;张杰、马斌, 2004)。
  这些评价有两点值得讨论:首先,国内学界的评价有的是针对非法甚至违法的“地下经济”而言的,有的则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有一概而论、绝对化和夸大倾向;其次,有些评价似乎存在着矛盾之处,如果从社会底层的利益来考虑则可能是正面评价偏多,如果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市场秩序来考虑则可能是负面评价偏多。也许国家整体利益与社会底层利益之间本来就是难以统一的。
  (四)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治理
  对于非正规部门或非正式就业,城市管理者、普通市民、产品/服务的消费者与供应者的态度也许各不相同,甚至处于一种两难的矛盾状态。最尖锐的矛盾则无疑是存在于城市管理者和非正规部门的行动者之间。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负和博弈”关系:由于前者的“管制偏好”和后者的“逃避偏好”的背离,将导致“管制、打击”和“逃避、抵抗”的恶性循环的非均衡后果,并进一步导致加重前者的管理成本,降低管理效果,并可能产生寻租行为,以及对后者的逆向激励,加强其短期化倾向、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等非正规性(王洛忠、刘金发、宗菊,2006)。为此,国内的研究者提供了诸多治理对策,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在指导思想和行动导向上要将非正式就业与经济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开来,避免简单独断的作法,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二是要调整税收结构、降低税率和加重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率两者并举。三是要提供就业支持和信贷资金扶持、直接投资或财政性援助。四是在市场监管上不仅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许可场所进行合理规划,而且还要在双方之间建立沟通、回应和信任机制,降低监督和治理成本。五是要寻求针对非正式就业者的合理、有效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措施,同时针对其复杂性、多元性、不稳定性和非规范性,进行劳资关系的分类管理,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妇女儿童权益。六是制定多元化、多层次的、细致有效的治理政策和措施,一方面应允许非正规部门的存在,加强引导,使之有序发展,形成合理的共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要减少制度约束、降低门槛、提高登记率和监管覆盖面,遵循“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步入“正规化”的轨道(陈淮, 2001;冷熙亮, 2001;李黎旭, 2003;贾玉洁, 2004;王洛忠、刘金发、宗菊, 2006;尹晓颖、薛德升、闫小培, 2006;吕英, 2006;何文举、殷志云, 2007)。
   总之,经济学家与政府决策者们对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评价和治理态度各有不同,但总体上越来越趋向于宽容和正面肯定,制度安排上趋向于更宽松(陈淮, 2001;张华初, 2002;夏南新, 2002)。但不能忽视的是,在非正式就业的治理方面有一个“户籍”差异问题:众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表明, 199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城市出于本地人口的就业与“再就业”的实际需要,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和政策措施,认可、扶持非正式就业(弹性或灵活就业)的发展,在管理制度、资金信贷、技术培训、税费优惠等各方面对就业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尤以上海市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更为完善(白冰冰, 2004;姚宇, 2005)。而对于以进城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人口非正式就业,则是要么出于治安或市容卫生整治的需要予以打击、取缔,要么为了节省监管成本而基本放任不管。事实上,从地方政府或城市管理的层面来看,对农民工非正式就业者正如对在工厂打工的农民工一样,采取了同样的“二元政策”(李强、唐壮, 2002;甘满堂, 2001;尹晓颖等, 2006;周大鸣、周建新、刘志军, 2007)。
  二、非正式就业与移民聚集的社会学研究
   (一)西方社会学的传统与国内的研究
  西方特别是美国社会学者对非正式就业以及与此相关的外来移民族群聚集现象有大量的研究,其主要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是对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城市中普遍存在的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研究。这一研究发轫于国际劳工组织对非洲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观察(Har,t1973),继而发现这类非正规的生产、商业、服务和就业不仅广泛存在于第三世界,而且在“发达民主国家”也大量存在,如自雇、兼职、钟点工、血汗工厂、无牌小店、家庭服务等(Portes, 1994; Portes& Zhou, 1996)。二是对少数族裔的聚居、生活、适应与涵化以及对各类族群聚居区的经济社会功能进行研究,后来还逐渐扩展到对拉丁美洲、非洲及东南亚的城市移民聚集现象的关注(Portes,Castells & Benton, 1989; Portes & Rumbau,t1990; Zhou, Adefuin&Roach, 2000; Logan, Alba& Stulus, 2003; Zhou & Kim, 2006; Borgatta&Montgomery, 2000)。
  国内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较多侧重于对外来人口的地缘性或行业性社区聚集的描述研究,特别是从新型社区、城中村、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原住居民与外来人口的关系、基层治理等方面对外来人口社区聚集现象进行了探讨,例如对北京“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广州“羊城村”、“石牌村”、深圳“平江村”、“蔡屋围”等的研究(周大鸣, 1994;王汉生等, 1997;项飚, 1998, 2000;唐灿、冯小双, 2000;武仁, 1995;刘海泳、顾朝林,1999;李培林, 2002;刘梦琴, 2000;刘林平, 2002;尹晓颖等, 2006)。
  (二)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一般定位
  1.波兰尼:反嵌入性理论 对一般的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定位,波兰尼(M. Polanyi)的“反嵌入性”(Embeddedness in Reverse)理论有很强的解释力。西方学者引用波兰尼的理论分析了非正规经济的合法性地位问题。波兰尼认为人类历史上的经济体制具有多种类型(如互惠制、再分配制与家计制度)而不是只有市场经济这一种模式。市场经济制度本来是从属并嵌入在社会、文化的基础之中的(或者说是从中发展、凸显出来的),是市场调节和社会的“保护性反应”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市场体制占优势的情境之中,非正规部门就可以理解为是以非市场的基本规则和行动逻辑“反嵌入”到市场经济中的结果,在社会福利不足时提供替代性的安全网络,在社会震动中起到缓冲作用,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地位(博兰尼,1989,P.111-143;许宝强, 2000; zveren, 2005)。
  2.卡斯特和波特斯:非正规经济的合法性、标签论与“三个悖论” 著名新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卡斯特和著名移民社会学家波特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对非正规经济与非正式就业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首先,非正规经济同样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样存在着剥削、虐待、有侵略性的企业主与缺乏防卫能力的工人之间的矛盾。其次,所谓“非正式”往往只是一个标签,依定义而变化,甚至主要是“由制度本身所定义”的——在“理想的完美市场经济中,没有任何管制,正式与非正式的区别没有意义”,在绝对的计划体制下只有正式部分——如果除去标签,则非正规经济就会显示出强大的活力,不仅是边缘群体求生存的活动,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具有其合理性。
  因此,所谓正常与异常、合法与非法,常常是变动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区别并非是以最终产品而是由这些产品的生产与交换关系来确定的:一些有害的产品可能是正规部门生产的,而另一些具有广泛市场需求的完全合法的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是在违反管制或法律的情况下由非正规部门生产的。从就业者角度来看,非正式就业者是等级更低的劳动者,工资福利偏低,工作环境恶劣,也相对容易进入。政府的管制虽然确有必要,但有时候政府的默认甚至暗中鼓励对底层阶级来说也许是有利的(卡斯特、波特斯, 1993, P. 333-366;Castells& Portes, 1989)。
  此外,波特斯特别指出了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存在着“三个悖论”:非正规经济越是脱离政府管制接近真实市场,其有效运转越是依赖于社会关系而不是市场契约(市场化悖论);国家越是试图通过制定规则来控制和消灭它,则越是提供了产生的条件(国家控制悖论);政府对经济部门的定义和统计的原则性越强,越会遗漏许多特殊情形,其政策基础会越薄弱(统计与政策悖论)(Portes, 1994)。
  3. Roberts和Mingione:非正规部门的支配规则 针对有人认为非正规经济是一个不受社会规章制度约束的创造收入的过程,Roberts(1994)认为非正式性并不是缺乏规则,而是存在着一种支配其活动的特殊类型的规则,即是以“嵌入家庭、社区、朋友或族群中的个人关系和网络”为基础的规则,而不是以正式的、合法或契约为基础的规则。Mingione(1991)认为非正规部门的特征在于,其行动策略是围绕着一种互惠网络(如家庭及亲友的劳动力和关系)而建立的,强调人际网络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允许绕过正式制度进行交换,亲属和族内的个人纽带是从事商业买卖的手段。这在许多移民劳工和少数族裔聚集区成员的行动中都有所表现(转引自Borgatta&Montgom-ery, 2000, P. 1338)。
  4. Tickamyer和Borgatta:社会性、空间性和暂时性的维度 美国《社会学百科全书》中“非正规经济”条目作者Tickamyer和Borgatta总结了非正规部门的三个分析维度:社会性、空间性和暂时性。首先,从社会性来看,最为普遍的假定是非正式行为在弱势群体(如少数族裔、移民、未成年人、农民和城市贫困居民)中更为普遍。但这里的疑问在于,究竟是某些群体更适合从事这些非正式工作还是他们遭遇了社会排斥与歧视之后的被迫行为?其次,从空间上来看,少数族裔的聚居是族裔经济产生的一个特殊条件,这意味着当族裔经济在一个集中的地理空间出现时,族裔聚居经济区就出现了,这种聚集性也为非正规部门的发展提供了特殊的机会。再次,从暂时性来看,正规经济和非正规经济是相互补充还是可以取代的,那些行为者转向非正式就业是由于正式就业的机会被剥夺的最后求助,还是一种主动选择,对他们的生存有多大的重要性?进一步说,非正规部门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还是可以完全消除的?这些疑问都值得进一步研究(Borgatta &Montgomery, 2000, P. 1340)。这里还应指出的是,既然弱势群体、移民、少数族裔的聚居与非正规部门有着社会性、空间性和暂时性等多方面的特殊联系,那么非正规部门的研究也就与移民以及少数族裔聚居区等研究结合或联系在一起了。
  (三)移民经济、“聚居区族裔经济”以及自雇创业问题
  在美国移民研究中,“中间人族裔商人与企业家”( the middleman minority entrepreneur)这一重要概念对当今中国的城市地区大量存在的从事非正式就业以及自雇就业的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及其生存状况的研究极有参考意义。它用来指称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裔就业者或经营者及其生存状况。他们“大多从事投资少、成本低、操作简单及赚钱快的店铺生意,通常把投资点设在被主流经济抛弃的贫民窟或少数族裔聚居区”,之所以倾向于自己创业是因为社会的排斥和歧视。移民为了生存、自我保护或代际流动的需要,不得不选择本地人不愿做的工作或者自己开辟小市场,从事主流经济所不愿做或被忽略但有潜在需求的行业(Bonacich, 1973;周敏, 2006,P. 177, 184-185)。
  波特斯、周敏等人在对美国外来移民聚集区的研究中,提出并详细讨论了“聚居区族裔经济”(Ethnic enclave economy)的概念。美国很多大城市的“族裔聚集区”集中居住的穷人和新移民大多经营一些小本生意;这样的聚居区一旦发展成为“聚集区族裔经济”,则能够集中许多移民企业(主要是本族裔雇主),成为一个相对独立自主的经济体系,其多元化程度和经营档次都比较高,拥有独特的劳动市场、社区结构、深厚的族裔文化价值、凝聚力和信任等社会基础(Portes& Bach,1985;周敏, 1995, P28-29;周敏, 2006,序、P175-215)。周敏在其成名之作《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一书中,一反美国社会和学术界把华人聚居的唐人街视为藏污纳垢的罪恶温床的传统观点,认为唐人街是“全美最具特色的族裔聚居区之一,……是积极向上、勇于创新、能够把握和改变命运的强者,充满生机和内在活力,为华人移民提供了生存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周敏, 1995; 2006,序)。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自雇或创业及其原因和意义问题。有人认为移民群体或少数族裔群体更倾向于自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原因是出于应付主流经济排斥或歧视的策略需要,以便增强就业机会,避免与主流劳动力市场形成竞争,并由此达到向上的社会流动(Light& Ivan, 1972; Portes,1987)。自雇或创业的一个深远意义则是能够为本族裔群体成员树立投资经营的“成功形象和模范榜样,培养企业精神,激励更多的同族成员”,特别是使工人得到非正式的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提供了避免失业的机会,……也使族群成员自食其力、享有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为族裔群体的个人以至整个群体的向上社会流动提供了一条可行之道”(Bailey&Waldinger, 1991; Zhou, 2004;周敏, 2006, P. 189-190)。
  但是,自雇或创业者的就业与投资经营的直接效果究竟如何?一般来说,自雇或创业的平均收入比其他受雇者有明显的优势,对子女的社会流动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人认为自雇者较高的所得可能来自其超时劳动的“自我剥削”,平均小时工资可能更低,说明他们在总体上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经济地位(Portes& Zhou, 1996;Logan, Alba& Stulus, 2003)。也有人通过在加拿大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了这种劳动力市场“分割”、社会层级区隔与内部流动的存在:低技术移民集中于建筑部门和小规模消费服务部门,他们在受雇过程中经过技术训练后,倾向于在原有部门开展自雇就业。相反地,本土居民则有机会在更大规模的商业服务业部门就业并可以实现向上流动(Mata& Pendakur, 1999)。
  (四)多重劳动力市场分割之下的农民工就业分流
  在对上述文献的梳理中,有必要就研究对象的类型进行区分:一是非正规部门,国际国内的研究一般都是指城市非农业领域的非正规经济成份,其行动者既包括城市原住居民也包括外来移民甚至非法进入者。二是国际移民,一般指取得长期居留权或国籍的外国迁移者,但也包括非法居留者。三是中国国内城市中的跨地域流动(如跨县、区)的外来务工者。在城市外来务工者之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其就业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正规部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各种“苦、重、难、累、险,低、急、脏、差、贱”岗位上的“正式就业”;另一类是各种非正式就业。
  一般认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全国与地区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产业部门之间、企业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之间、正式与非正式就业之间等多重性质的分割和分流(Labormarket seg-mentation and floating)(李强、唐壮, 2002;张展新,2004;姚宇, 2005;徐林清, 2006)。如果说劳动力市场分割可以理解为一种较为宏观的制度性就业隔离,那么劳动力市场分流则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由于市场供求或制度因素的影响而在不同部门之间“被迫”或在部门内部“自愿”地流动,如公共部门和转制企业中的人员分流(郑晓东, 2003;郑烈,2006)以及农民工从正式就业向非正式就业的分流与分化等。
  之所以将农民工从正式就业向非正式就业的流动看作是一种分流,一方面是基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总体隔离和内部自由放任特征,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是农民工在市场和制度环境中的一种自由的、甚至效果还不算太差的“理性选择”,使他们找到了另一种生存机会。当然,分流主要是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内部发生的,其就业效果的变化也仍然是相对于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内部而言,与一级市场相比则差距甚大,即是说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总体隔离是难以逾越的(万向东, 2008)。
  而农民工的这种分流选择背后的逻辑,还是需要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基本背景中来理解:一方面,就农民工的正式就业而言,由于“专制型”和“霸权型”工厂体制(Burawoy, 1985)的普遍的“共时性”存在和复杂状态,加之国家和地方管理中自由放任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的观念与实践,以及全球化过程中的剥削和不平等的转嫁等因素,导致企业中的就业者不仅遭受着一般意义上的资本对工人的剩余价值剥削,而且遭受着大量的超剥削、严厉管制和权益损害,几乎仅维持着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自身积累和向上流动非常困难,再加上“去技术化”隔离(布雷弗曼,1978,P. 379-401)、身份、性别歧视(潘毅, 1999、2005;Lee, 1995)等,使其处于较为艰难的生存状态并且再生产着这种状态。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选择还由于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的“推—拉”力量的影响:进城农民首先是选择生存性就业(一定要实现非农化就业,其中正式的雇佣较为稳定但有进入门槛,非正式的受雇效果更差但容易进入);其次是求得一定的积累和发展(低工资和条件恶劣的受雇难以积累,没有发展前途,自雇就业者能够提供一定的机会)(万向东, 2008)。
  本文侧重研究的农民工非正式就业者作为一种研究对象,其特点在于:他们与农民工中的正式就业者有共同的背景特征但又有较大的区别;他们具有非正式就业的基本特点却又区别于其中的本地从业者;他们与国际研究中的非正规部门的移民有类似之处却也有基本的差别。
  ① 此外,还有两类类似的就业与经营行为值得关注,但没有包括在非正式就业的研究范围之内,一是以谋生或营
  利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血汗工厂或非法小厂矿。但是,至少其中的受雇者大多属于农民工非正式就业者。
  (五)自雇与受雇:农民工就业类型与效果的考察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解,非正式就业者的就业效果较差。但是,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之下,非正式就业的意义不仅在于吸纳就业,使那些未能实现正式就业的农民工能很容易找到一份生存性的工作,更在于其就业效果可能并不低于正式就业的农民工。这是因为,一方面正式就业者的就业状态本来就不好,另一方面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还进一步分化成了自雇就业(self employment)和受雇就业两种情形。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可能正是自雇就业具备了一定的“优势”,与在工厂打工相比产生了差异。而这一点与国际上的研究也是相通的。
  在经验观察中,农民工自雇就业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自雇劳动”和“自雇经营”,其具体“行当”主要有:散工——如打零工者、运输人员、手工业和维修服务人员、收废品者等,他们以其替补性、微利性和灵活快捷等特点满足了城市各种服务和流通需求;流动摊贩——具有容易进入、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成本小、见效快、适应性强、灵活度大的特点;无牌小店铺——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而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经营的个体店铺或小作坊,其主要特点是经营活动以零售、服务业为主,总量较大且分布集中,服务对象多样化但以低收入阶层为主,经营场所兼有加工销售和居住多功能(周大鸣, 1994;周大鸣、周建新、刘志军, 2007;甘满堂, 2001;王洛忠、刘金发、宗菊, 2006;尹晓颖等, 2006)。
  吴小刚曾经在一个很宽泛的意义上研究了干部“下海”中涉及到的自雇就业问题,认为自雇就业与受雇佣拿工资相对应,“包括在非农产业部门为自己工作的所有工作”,而在“后社会主义转型经济”中,只有那些在改革后期成为自雇者的人能享有较高的收入优势(吴小刚, 2006)。然而,农民工的自雇就业是不能与“干部们”下海干个体或自由职业相提并论的,只能在农民工内部来比较。
  唐灿、冯小双通过对北京“河南村”回收废品的农民工的研究,注意到作为一个统一身份群体的流动农民内部出现了“二次分化”,形成若干类别群体或等级群体(唐灿、冯小双, 2000)。笔者自己在关于农民工非正式就业效果的初步研究中,发现无牌店铺、自雇运输人员和流动摊贩的平均收入全都超过整个非正式就业者的平均数,尤以无牌店铺的收入为最高(万向东, 2008)。因此,从农民工从事非正式就业的基本趋势来看,很多人是依托市场需求实现小规模的自雇就业或经营,但其规模和效果有较大的分化趋势。其中的部分就业者一旦上升到较大规模,就可能会逐渐走向正规化。
  三、国内外研究的总结与讨论
  通过上述文献的梳理,可以将“城市农民工非正式就业”这一主题的相关研究归纳出如下一些认识,虽然难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命题体系,但却能提供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验证或深化的基本判断。
  (一)学术界对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现有判断
  首先,“非正规部门”可以从产业规模和类型、经济性质、与主流经济及国家的关系、法律地位等4个方面予以界定。“非正式就业”则是侧重于描述劳动者的经济活动或职业方式,强调就业中非正式的雇佣关系、未进入政府监管体系、就业性质和效果处于低层次与边缘地位等特征。其次,非正规部门(或非正式就业)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来源于市场供求和制度安排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其三,对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正面的评价多是相对于穷人和市场需求而言,负面的评价则更多地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而言的。第四,正面、积极的治理对策主要在于避免简单化和独断主义,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具体操作层面则包括政策倾斜和减少制度约束,合理监管和探索“正规化”的可能性等,并且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在学理性认知似乎已成为共识之后,问题的关键则在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治理的实践领域。
  (二)社会学对非正式就业的理论定位
  针对以往关于正规与非正规的价值预设和较为就事论事的研究,社会学家对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问题给予了另一种富有启发性的理论定位,认为非正规部门是以特有的行动逻辑“反嵌入”到市场经济中的结果,因而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地位。所谓“非正式”往往只是一个标签,除去标签之后则可以看到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在整体经济活动中具有合法性。在非正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特殊的支配规则,即以个人关系和社会网络为基础,而不是以正式的契约为基础。从社会特征来看,非正规经济活动在弱势群体中更为普遍,且易于形成空间聚集,有暂时性和持续性相结合的特点。从效果上来看,外来移民的自雇就业和自我创业的经济行动充满生机和活力,为行动者提供了生存、发展以及向上流动的机会和空间,非常具有社会经济潜力。
  (三)多重劳动力市场分割之下的农民工就业分流和分化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多重性质的分割和分流,前者是一种结构性的就业隔离,后者则是就业者在部门内部或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被迫”或“自由”流动。因此,农民工从正式就业向非正式就业的分流的逻辑要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总体背景中来理解:首先,“专制型”和“霸权型”工厂体制的普遍存在和复杂状态致使企业中的农民工处境艰难并且再生产着这种状态,更难以实现积累和发展;其次,流入城镇实现非农就业的“推—拉”力量以及向上流动的理性导向使农民工在非正式就业中找到了另一个生存空间。再次,农民工在非正式就业中进一步产生了自雇就业和受雇就业的分化,其中的自雇就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力和发展前途,是农民工向城市迁移和城市适应的一条可能的途径。
  (四)对过往研究的讨论与回应
  笔者认为,面对多重劳动力市场分割之下的城镇农民工非正式就业问题,上述所概述的界定、原因、评价及治理的对策选择的基本判断是较为全面的,而社会学的理论定位也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但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仍然值得讨论:第一,关于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多维界定虽然可以理解为对现实的客观描述,但也可能包含有某种强弱、好坏、可持续性、正当性(合法性)等价值预设。
  但是,一方面,这些价值预设不能绝对化,而且要看区分标准是以总体的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甚至是偏于某些弱势群体/阶层的综合效益)为导向。另一方面,关于正当性(合法性)预设存在着更多的疑问,而且这也正是导致治理实践中不同取向的根源之一。所谓正当性(合法性)的价值判断应当是针对全部的经济行动而言的①。
  仅就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而论,如果限定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而且剔除了由官方制度定义的不恰当“标签”之后,那么“正当性”(不合法)问题很大程度上可能就不存在了。更有甚者,在治理实践中,所谓正当性(合法性)是以进入官方注册登记作为区分标准的,使得官方的价值预设变成了实践中的独断标准,继而带来种种政策偏差。
  第二,如果以总体的社会效益而不只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则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功能评价可能会朝着更有利于弱势群体/阶层、有利于综合性社会公平的方向倾斜。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理论研究就不应只是经济学的而更应当是社会学乃至是政治学的,实践中的治理目标也不应只是经济性的而必须是综合性的。
  第三,界定了非正规部门和非正式就业的本质特征,理清了其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之后,实践中的治理对策就可以从其本质和根源上来考虑了。而且在实际上,令政府头痛的问题是治理的成本巨大而效果甚微,其原因可能就在于舍本逐末,仅以政府的注册登记作为区分标准,加以简单处理,而忽略了从源头出发来进行认知并制定治理对策。进一步讲,政府在治理实践中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价值与策略选择?保护公共利益、保证国家(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税费利益、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扶助弱势群体——在如此众多的价值取向之间如何才能达到均衡?具体而言,政府有没有必要对国民的经济行动实行无遗漏的全面掌控?有没有必要全面实施“正规化”治理?“正规化”标准的宽严程度如何确定?登记注册的背后应当有一套什么样的制度体系?这些都是不可回避的根本性问题。
  第四,即使在目前的治理对策中出现了正面、积极的倾向,但仍然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在地方政府或城市管理的实践中,对本地人口和以农民工为主的外来人口非正式就业采取了“二元政策”,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户籍差异”,已是普遍性的事实。在对本地居民实行积极、正面的政策倾斜和支持的同时,对农民工就业则更多地采取了放任自流再加上简单打压的治理措施(看似矛盾实则有内在的利益驱动,最终成为无效果甚至负效果治理)。在这样的总体背景下关注农民工非正式就业问题,既是全部问题的最后症结,也正是本文研究意图的落脚点。
  第五,在关于非正规部门与非正式就业的研究中,社会学的理论定位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社会学不仅在方法论上强调客观、中立的价值无涉,而且在理论应用和实践介入之中强调普遍性的人文关怀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支持。一旦确认非正式就业具有超越纯市场经济的行动特点和逻辑,具有其非标签性的合法性地位,一旦发现其中存在着市场和管制上的“悖论”,一旦认可其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潜力,那么,上述关于政府治理中所面临的种种疑问和困惑就有了较为明确的解决方向———无疑,这是一种社会的而非纯粹经济的方向。这一点尤其可以从农民工的“正式”和“非正式”就业的关联与比较中得到更好的理解:既然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总体背景之下,农民工仍然选择了从正式到非正式就业的进一步流动,那么就需要将农民工的两种就业放在一起来进行分析、理解并做出治理选择,同理,也需要将两者捆绑在一起来进行“一揽子”处理。
  四、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研究展望
  (一)理论视角和理论工具
  从现有情况来看,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数量庞大,对城市劳动就业、经济和日常生活及政府管理产生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面对市场需求与制度缺陷、数量巨大与治理艰难、实践困扰重重和理论研究不足的多重矛盾,总结现有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特别是借鉴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研究成果,并使之与中国本土化实践相结合,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有迫切的实践需求。
  笔者认为,就理论而言,对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研究首先涉及到如下两个方面:
  1.研究问题的理论视角 社会学对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研究大体上可以从如下几个侧面来展开:第一,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分层的视角,侧重于考察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市场供求、就业进入与效果问题,进行正式与非正式就业的比较、农民与市民就业的比较,研究其中的社会结构状况与社会分层差异;第二,城市化与城市适应的视角,侧重于研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迁移、生存、适应等城市化模式以及农民工非正式就业者的特殊性与再生产逻辑;第三,城市治理与公共政策的视角,侧重于研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文本制度与实践效果的关系,进行治理模式的创新并研究其成本与效益、城市运转的功能维持与秩序治理的均衡等问题。
  2.解释问题的工具性理论 在针对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全面描述的基础上进行解释时,也涉及到采用何种工具性理论的问题。尽管针对社会现象的研究视角与工具性理论不是相互独立而是一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但无论从问题导向还是从知识导向来看,面对某些复杂的社会事实时可以从不同侧面来观察,同时许多不同的理论也都在试图解释同样的社会事实。即使在相同的理论视角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工具性理论进行解释。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主流理论来看,可以应用一些中层理论来对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现象进行解释,包括: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理论——用以解释农民工非正式就业者所处的社会分层结构及社会流动模式;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理论——用以解释非正式就业者的生存状态的影响机制;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用以解释治理与制度变革中的作用机制;生存伦理与理性选择理论——用以解释人口流动、职业选择、行动者互动的行为逻辑;社会转型理论——用以解释社会二元结构、市场和反市场等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的机制;移民社会学与“族裔聚集经济”理论——用以解释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地域和行业聚集、受雇与自雇创业分化的影响机制。
  当然,这样的理论视角和解释工具还可以罗列很多,也是难以穷尽的。但作为研究中的理论准备,选择恰当的切入视角和理论工具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基本的研究内容:现状、解释、对策
  在初步探索的意义上,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研究的主要内容至少涉及如下4个方面:一是非正式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的行业特征、生存状况等基本情况,及其与正式就业的差异比较;二是影响对象群体生存方式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制度、文化因素;三是正式制度、市场需求与群体生存三者之间在实践中的契合边界;四是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和治理改革的政策选择。
  从这四个方面的研究内容出发,笔者尝试着从劳动力市场分割与社会不平等的视角,运用多种理论解释工具,提出一个考察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市场供求、就业进入与效果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的初步研究框架,主要的假设性观点是:
  1.劳动力市场供求和分流 一方面是农民工正式劳动力市场供求因素与非正式市场供求因素存在着差异。另一方面,外部分割和内部供求差异将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内部的排斥和“推—拉”因素,影响其就业意愿、决策和行动,进而形成正式就业和非正式就业的自愿分流。
  2.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与调控
  一方面,户籍、地方利益、市场政策等正式制度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结构(初级、次级市场的分割,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的差异等)。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调控机制:官方制度与市场需求差异、城市政府与基层社区差异等形成市场空间和合法性机制,地域性传统文化、凝聚力和信任形成农民工群体行动机制,影响了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社区、行业性聚集与流动。
  3.网络与社会资本的内部支持与外部隔离 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对农民工非正式就业形成支持和正式支持缺乏的替代,造成就业者群体的聚居、隔离与封闭。
  4.制度安排与治理 国家(政府)的价值选择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农民工非正式就业者的生存、适应、向上流动和有序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宽松的市场政策与积极、正面的监管措施可能是治理改善的基本方向。 
 
 
农民工大量失业情况下的我国群体性事件分析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彭天宇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也不是以往所发生的可比拟的,加上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大量农民工失业,加大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专家预测2009年将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年。这一切似乎在预示着2009年将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份。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社会矛盾激化的表现,想要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要从社会根源上着手解决。
  一、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叙事主题
  已经过去的2008年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特殊的年份。这一年有给我们带来欢声笑语的奥运会,也有带来无数悲痛的汶川大地震。08年更有数起让历史铭记的有重大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发生。如贵州省瓮安县6.28打砸抢烧事件,陕西府谷县7.5警民抢尸事件,广东惠州7.17骚乱事件,云南孟连7.19胶农事件,河北省廊坊10.19铁路征地事件,江西铜鼓县10.24山林纠纷事件,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深圳宝安区11.7对讲机砸人事件,甘肃省陇南11?17拆迁上访事件,湖北武汉11.18下岗职工上访事件,重庆开县11.21村民煤矿冲突事件,广东东莞11.25劳资纠纷事件等。这些事件贯穿了2008年的整个下半年,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尤为典型的是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出租车罢运事件、深圳对讲机砸人事件、以及年末发生的东莞劳资纠纷事件。从这几起事件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近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其实,2008年并不是群体性事件突发的一年。据2008年9月的《瞭望》新闻周刊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件,2005年上升为8.7万件,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在过去的10多年里,群体性事件增长了10倍以上,随着数量的不断增长,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等各方面与以往的群体性事件有明显的不同。
  早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可以定义为有明确的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有组织的群体行为,也就是欧博文和李连江所说的“依法抗争”。造成早期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劳资关系、农民负担过重、农村征地、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上访是作为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形式。早期的群体性事件很少使用暴力手段,大部分群体能够克制自己的情绪,没有表现出过激的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早期就没有暴力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但是在暴力性事件的规模和事件发生的频繁程度上与近阶段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在我国,群体性事件发展到近几年,不仅在表现形式上,还有参与的社会群体等各方面都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利益诉求不再是集体行动的唯一目的。早期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这个目的基本上是与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的,从近期所发生的数起群体性事件看,经济利益仅仅是集体行动的部分因素,除去经济利益诉求,还有村民自治、对政府不公正的抗议等都是集体行动的主要动机。在部分事件中,行为者甚至没有明确的目的。其次,暴力事件增多,并在激烈程度上有扩大的趋势。在甘肃陇南事件中涉及的群众达到2000多人,并造成数十人受伤和大量财产的损坏;而在2004年发生的万州事件中,参与的群众居然达到3到4万人。第三,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缺乏组织性,偶发性事故增多。与以往具有组织性的“依法抗争”相比,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没有任何组织性。这类事件基本是偶然性事故,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偶然性事故的当事人并没有任何社会交往,他们甚至并不清楚最初事故的具体情况,这种群体性事件持续的时间往往很短。最后,群体性事件不再局限于偏远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始向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转移。早期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地区和县城,这也与环境有关。小县城和偏远农村地区的社会分层不明显,“官”、“民”界限明显,官民互动中的怨恨也更明显。加上传统的亲情文化和农民的交往局限于此地,一旦有任何风吹草动,朋友、亲戚、乡亲就会相互帮忙。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不仅在偏远地区时有发生,更是有向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蔓延的趋势,比如2008年的深圳对讲机砸人事件、广东惠州骚乱事件和东莞劳资纠纷事件等。这种趋势是与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农民逐渐向城市转移密切相关的。
  另外,还要注意到这些群体性事件矛头最后指向的总是基层政府和警察队伍。这也与基层政府普遍存在的贪污、渎职现象,以及警察队伍的蛮横执法有关,大多数民众已经对基层政府感到极度不信任和厌倦。虽然各种群体性事件使广大民众走上街头,但是我国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不是政治性抗争,这些事件还主要是资源性权益抗争,或者说夹杂着些许对政治权利的追求在里面。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逻辑起点
  从表面上看,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更像是一群乌合之众的犯罪破坏行为,就如同个别地方政府对其定性所用的词语:“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的确,许多群体性事件带来的是纯粹的破坏,没有任何建设性的内容的存在,如果事实真如那些个政府所说,只需对犯罪分子严惩不怠就行了。那为什么此类事件仍屡屡发生呢?这就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探究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造成今日群体性事件如此猛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城乡二元结构的遗产和政府的越位和缺位。
  严格限制农民迁移的户籍制度、统购统销制度、农业集体化加上城市居民单独享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加大了中国城乡差距,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也可以说是代表现代化的城市和代表传统的农村并存的状态。城乡二元并存的状态并不少见,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始阶段也存在这种情况,但是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被纳入工业体系,这种二元对立的情况就逐渐消失了。但是在中国,城乡二元并存的状态变成城乡二元结构,成为一种常态。农民并没有随工业化的进程吸纳到城市,而是形成“农民工”这一世界独一无二的特殊群体的存在。由于农民工不具有城市户口,因此他们就没办法享受到城市中工业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也没有权利享受医疗卫生、教育、社保、养老等国家提供的福利。由于国家不给农民工提供这些的福利,他们必须在自己微薄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支付医疗、教育等各种费用。这样一来,本就存在的城乡之间的鸿沟被进一步拉大,形成恶性循环。
  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当时中国政府是一个无限政府,实行政治全能主义,把一切权力牢牢抓在手里。在城市,政府在不给市民诸多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包办了个人的生老病死一切事项,社会领域荡然无存,民众直接面对国家统治。在农村,政府并没有包办农民的一切,但是农民却失去了财产权、就业权、自由迁移权等等。直到今天,农民的权利仍不完整。
  改革30年过去了,我国工业化远远领先于城市化水平,我国农村人口比例仍然高于城市人口,耕地面积却逐年减少,而农村公共设施、公共福利不完整,农民工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等,这些问题长年累月都得不到解决,使矛盾越来越突出,到达爆发的边缘。首先是尖锐的人地矛盾。人地矛盾的真正焦点不在于地少,而在于人太多了。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已经不适合现代农业,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是必然趋势,农村剩余劳动力彻底向城市转移也是必然趋势,我们不能再把农村看成劳动力的蓄水池,需要的时候放出去,不需要的是时候收回来。人地矛盾的另一种表现是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按道理来说农民失去土地后,就不再是农民,应该转化为市民,由政府妥善安置。大多情况是政府补偿一部分损失后,再也不管不问,这些补偿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问题。这就形成另一种人地矛盾,其实这种矛盾的实质是“官民矛盾”。官民矛盾比人地矛盾更加尖锐,更能危及到政治的稳定。官民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僭越权力的边界,与民争利,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不作为,本应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出现。这两个方面看似相互矛盾,实质却是统一的。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5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是改革的结果是令人失望的,改革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改革之所以不成功,一是在于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是在不触动权力的情况下对政府机构的调整,政府权力依然过大,无法约束;二是没有改变政府职能,我国政府依然是生产型、管理型政府,而不是服务型政府。这样一来,就不难理解政府跨过界与民争利,管民过宽的行为了,同时,它也不可能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民众想要的得不到,民众不希望政府管的却面面俱到,这就形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除了人地矛盾、官民矛盾外,还有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滞后的矛盾等,当这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农民强烈的反抗,造成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严重威胁政治稳定。
  三、农民工大量失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如果说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已经给社会稳定来带巨大压力的话,那么大量农民工失业有可能会给本已脆弱的社会秩序以致命的打击。从2008年下半年起,美国次贷危机逐渐影响整个世界的经济走势,并逐渐形成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对于外贸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三分之一的中国来说,影响是在所难免的。首先订单下滑,导致工厂开工不足,进一步导致一些资金紧张的工厂停产倒闭,形成大量的失业工人。而这些失业工人主要就是被称为“农民工”的农民。(农民在这不是指职业,而是身份,农民工的意思就是具有农民身份而从事非农产业的人。)从2008年11月份,农民工开始大规模地陆续返乡,到2009年2月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大约有2000万农民工失业,并且还没有找到工作。进入3月以来,情况继续恶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截止至2009年3月,我国外出农民工失业人数在2300万—2500万左右,目前具体有多少农民工失业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是就按照3月份的失业数字来算已经是很严重了,我国外出农民工总量也就1.4亿左右。也就是说失业比例达到17%。如此高的失业比例使农民工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如果失业农民工出现重大问题,后果将一发不可收拾。
  自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起来,并提供众多工作岗位,内地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走出农村,来到东部沿海城市,从事加工制造和建筑业。据统计,1993年我国跨省流动农民工约2200万人,农民工总数为6000多万,在其后,国家放宽了农民工就业限制,这就促使更多的农民进城。到2006年时,我国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数量达到2亿以上,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以上,跨地区流动农民工已经上亿。到2008年,我国跨地区流动农民工达到史无前例的1.4亿人。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尚有富余劳动力1.5亿人,每年还将新增劳动力600万人,这部分人也将会逐步走出农田,投身于第二、第三产业,其中一大部分仍将流向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但是这次经济危机却推迟了他们城市化的进程,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的出不去,失业了的返乡农民工越来越多。数量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急需找到就业出路,但是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首先农业就业人口本身就已经过剩,农业不可能吸纳更多的劳动力。除去农业外,占我国农村人口大多数的中西部地区本身不发达的县域经济并不能提供多少就业机会。没有就业就意味着没有农业之外的收入来源。从2003年起,我国农民收入比例中农业收入仅占据不到50%,虽然此后有各种惠农政策的扶持,但是,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没有超过半数以上。对于失业农民来说,虽然有农业收入作为保障,但是他们的总收入比起以往仍然大大缩水。而那些失地农民,如果他们不幸成为失业大军中的一员,就意味着在将来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收入。同样,将土地转包出去的失业农民也存在这个问题。对于失地而又失业的农民来说,他们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面对生存危机,他们必然要求政府有所作为。如果政府不能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然会酝酿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这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日子,对于滞留在城市的失业农民工来说很不好过。有人说农民工是中国经济持久快速发展的最大英雄,但是做英雄往往要付出代价,大英雄尤其如此,农民工虽然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助推剂,但是他们也是经济发展中的输家。相对于社会其他阶层,农民工付出得最多,得到的却最少,城市亏欠他们太多太多。从来到城市的那一天起,农民工就会遭到各种不公平的对待,如就业限制,同工不同酬等。在早些年,国家为了优先解决城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一度限制农民工就业。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限制农民工就业做了规定。北京市2003年对农民就业进行限制的行业和工种达到103种,留给农民工的是城市人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这种情况到2005年废除《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才有所好转。即使农民工的就业门路比以前宽了,他们也没有达到和城市人同工同酬的水平,更何况有许多行业仍没向农民开放。这些都是对农民工一种明目张胆的歧视,除此之外还存在更多的隐形的不公平,如子女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等。城市向农民开放的仅仅是工作机会,但是在生活上农民很少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务,农民工虽然在生产上融入城市,但是在生活上却被城市拒之门外。
  农民工是一个脆弱的群体,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也得不到行使,在城市,他们是处于边缘地带的群体,城市是一个冷冰冰的存在,他们只是城市里一群匆匆的“过客”。虽然同处一地,但是农民工与城里人就像一条平行线,永远没有交集的时候。这也造成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偏低,“城市是城里人的城市,不是我们的城市”。当失业潮来临时,农民工受到的打击最大,失去工作意味着生活更加艰难,意味着将要饿肚子,如果遇到无良的企业主,他们将会失去本应拿到手的工资。失业农民工着急去寻找下一份工作,但是在恶劣的经济环境下,再次就业的机会非常渺茫。这种情况下,本就心里充满不满和不甘的农民工更加愤怒,一旦条件适合,他们就会将心中的愤怒发泄出来,一件小事也可能成为规模和影响力巨大的群体性事件导火索,农民工的愤怒情绪就会在夹杂着暴力的事件中得到彻底的宣泄,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动荡。目前我国城市中有大约2000多万的失业农民工,如果不能尽早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问题,一旦引发社会动乱,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
  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工的失业和不公平待遇,以及农民工对政府的不满成为了爆发群体性事件的温床。不管是返乡的农民工,还是留在城市的农民工,还有每年新增的进城农民工,如果不能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压力,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出现。特别在城市,由于在局部范围内失业农民工特别集中,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可能导致大量人员盲目参与,而在群体事件中群体表现出的感情极为夸张,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的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1]如此以来,如果遇到暴力冲突,势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局部的社会失控。即使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政府能够谨慎处置,也不会出现不可控的后果。农民工在城市是孤单的,他们的社会网络十分狭小,他们即使参与群体性事件,也是偶然的巧合,在群体中,他们都是陌生的个体,没有相互之间的沟通,在事情结束后,各自离去。这种事件来得快,去得也快,基本上是偶然事故引起的群体聚合并发生短暂动乱,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只要政府不滥用警力,不激化矛盾,接受群众意见,积极解决农民工生活问题,事件都能得到妥善解决。
  四、结论
  近年来各地爆发的群体性事件扰乱了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受到“维稳”思想的影响,尤其是面对农民工的大量失业有可能导致社会动乱时,各地政府以控制为主要手段,尽量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然而,“稳定是不稳定的最大因素”,以控制为手段可能会取得一时的平静,但是当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时候,它就会以更猛烈的方式爆发出来,到时再想采取补救措施就晚了。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态度是疏,而不是堵。只有清除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才能取得长久的安定。因此,首先要政府拿出财政资金,建立农民工失业救助基金,给予失业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使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日常生活得以维持。第二,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规范经营管理的监管,严格执行《劳动法》,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再次发生。第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将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当农村剩余劳动力成为市民时,才能真正解决人地矛盾,才能将农民工变为真正的工人,才能使其享受到城市中的公共福利,才能缓和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紧张关系,让农民工对城市有归属感。第四,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农民的社会抗争除了为了经济利益外,还有就是对政府的不满,而且不满情绪已经达到危及政治稳定的地步。这种不满情绪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不满政府管的太多太死;二是不满政府拿得太多,与民争利;三是不满政府提供的服务太少。进行政体改革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78年以来我国进行5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是改革都不成功,可以说政治改革走进误区。改革的重点不是机构的调整,而是应该限制约束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职能。约束政府权力的主体应该是农民,把原本属于农民的政治权利交还给农民,从而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限约束,而不是像现在,仅仅依靠上访和闹事。现代新型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而不是一个无限政府、生产型政府。也只有将政治改革引导走向这个方向,政府才是属于人民的政府,为人民做事的政府。

  2008年的经济危机给政府敲响了警钟,不要再无视农民的权益要求,如果仍将农民经济政治利益排除在外,引起人们的愤怒,必将会导致“官逼民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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