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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在“三农”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少符合切合实际的解释,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及政治的发展也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对策和策略。然而,在一些理论探讨和政策实践中,我们依然感受到一种强烈的精英主义或“父爱主义”的倾向:居高临下地俯视农村和农民的人太多,从农民和农村的角度研究农民和农村的太少;固守的“上智下愚”的人太多,相信农民、依靠农民太少;争论主义的人多,研究问题的人少;在实践中包办代替太多,让农民自我选择太少;试图“为民作主”的人太多,而敢于“由民作主”的人太少。于是,我们就发现在“三农”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似是而非的观点和做法。如不少人依然认为农民的素质不高,乡村缺乏实行民主的基础和条件;小农是封建专制的基础,他们需要别人来代表他;中国农民从来就没有合作的传统,农民的合作需要由别人来领导和组织;小农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外出务工被视为是非理性和盲目迁徙的“盲流”,开放户籍制度会也导致农民盲目进城,造成城市的混乱和贫民化,对此必须加以限制。总之,不少人依然是将当今中国的农民看成是无知的、盲目的、非理性的甚至是无理性的,他们不能正确地选择自己的生活和理性地把握自己的未来,必须替他们为他们的现实生活和未来命运作出“科学”的选择。这种救世主的心态演化为生活中对农民的想法和行为忘加指责,对农民自己的事务横加干预,甚至包办代替,对农民的合法权益和自我选择施加种种限制。
我们不否认现实生活中个体农民存在所谓“不明智”的行为,也不否认一些人在某些问题的判断上可能比农民更有“先见之明”,更不否认一些人对农民和农村命运关注的真诚。但是,一些人的“聪明”和另一些人的“不明智”并不能完全由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的,更多的是其所处的环境使然。农民的一些所谓“不可理喻”的行为一旦放在特定的环境也不难理解。如在村委会选举中,有时的一支烟、一块钱就可能“收买”一张农民的选票;有的农民在选票上写上稀奇古怪的名子,有的甚至将呆傻人员选为当村干部。这也正是一些责备农民民主素质低,农村缺乏民主的条件的论据。其实,这些不合理的行为也许正是农民对一些不依法办事、徒有形式的所谓民主选举的不满和抗拒。他们对选举的不珍惜也许正是因为他们觉得这样的选举和选票不值得珍惜!在他们内心深处,恰恰有着对真实民主的深切期望。
农民的选择也许会出现失误。我们也可能为农民的一时一事作出“正确”决择,但是,我们不可能为农民的一生一世作出全部选择。我们可以决定他们一时的生产,但不可能包揽他们的全部生活。况且,在大多数情形下,外人的选择并不比身临其境的农民们更聪明。仅从农村改革以来的历史来看,农民的选择大都是最富创造性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家庭联产承包的推行,乡镇企业的发展及股份制的改造,村民自治的实践以及乡村的“海选”等等,农村那一项重大的和成功的改革不是农民群众的创造?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82页)而历史的的另一方面也反复证明,违背农民的意愿的政策终将陷于失败,大跃进及人民公社的失败就是例证。
从根本上说,农民群众的选择权是农民群众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力,这种独立的选择权是与生俱来,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力,他人不能限制,更不能剥夺。这种独立的选择权也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和社会民主的基础。
人们的选择权是体现政治、经济和社会及文化的不同的方面的自主权和自决权,对农民选择权的保护也应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不同方面着手。如从经济上看,当前尤其应充分尊重和保证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农村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重新确认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认农民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然而,迄今为止,对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干预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当前农村一些地方,为了增加农民收入,要求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甚至不惜采取行政命和强制的手段,要求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对拒不执行者则采取种种制裁。毫无疑问,增加农民收入离不开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需要政府和政策的支持。但是,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归根到底是农民自己的事,在一种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市场规律会教会农民去选择和优化符合当地特点的经济结构。也许农民对某些高效优质的产品或新的技术顾虑重重,产品及经营方式屡教不改,但这并不是农民的不觉悟,而是在缺乏充分的社会保障条件的小本经营承受不起失败的灾难。以往的经验已经告诉他们,没有可靠的把握,决不能用全家现实的生活和生存去赌未来的希望。农民的保守恰恰是在艰难之中作出的一种最理性的选择。其实,农民从来也没有反对有稳定预期的技术创新和新品种的推广。从改革以来的经验来看,农村多种经济的发展及乡镇企业的兴起最初都不是理论家的设计和政府有意识的推动的产物,而是农民自主选择的结果,是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的产物。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包办代替甚至强制农民进行所谓经济结构的调整,上项目,搞开发,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加重农民的负担。以至于不少农民“谈开发则色变”。他们所要求的并不是希望政府为他们的生产去为他们上项目、“搞调整”以增收,而是希望政府象今年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对农民“放活”,让他们对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作出自己的选择。从政治上看,当前应真正落实和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村务自治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就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最终实现农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这一切的实现,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应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权、选择权和决定权,尤其是对村级干部的选举权和村务的决定权。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和村务决定权时常受到干扰,村干部的选配受到多方面的干预;村级财务也受到乡镇政府的“代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也主要是执行上级的各种指令性计划、指标、任务和命令。村民群众事实上丧失了村级人事任免权、财务决定权及村务管理权。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也就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其实,村民自治中不仅存在农民群众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不落实的问题,也面临着如何扩大群众的选择权的任务。最突出的是在现实的村治结构中,支部书记是村级的实际的权力中心,执掌村务重大事务的管理和决定权,村委会主任不过是“二把手”。虽然人们采取了“两票制”或“公推公选”等方式听取普通村民对支部书记人选的意见,以扩大支部书记及基层党组织的民意基础,但由于普通村民对支部书记的选举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人们对书记的选择权也始终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支部书记权力的合法性也一再受到质疑,并引发村支部和村委会“两委”之间的矛盾,其结果不仅损害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基础,不利于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也使村民自治权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如何实现和保证村民群众对村支部书记的选择权也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总之,农民群众无论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都应有独立地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力,一个健康有序和民主自由的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人们的选择权。乡村社会的发展及乡村的未来终久是农民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对任何社会来说,没有自主的经济生活是残缺的,没有自主的民主是空洞的,而没有自由选择的社会生活则是专横的。对我们理论家们和政府来说,我们所要做的不是代替农民做出选择,而是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并为他们的选择提供更好的条件。
[1]2001年6月中旬与湖北天门一位副市长的座谈。
[2]陈劲松、余贤:“2000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2001年展望”,《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2期,第5页。
[3]参见陆凯阳的博士学位论文:《当代中国县级政府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兼以湖北省英山县为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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