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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村民的的共参与一一一南街、向高、方家泉三村的考察分析  
  作者:项继权  浏览次数:882  发布时间:2007-11-14  文章来源:待查  
   

乡村治理过程是乡村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众行为的组织、管理与调控的过程,也是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及影响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村民公共参与的范围与程度反映乡村民主化的程度。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社区事务由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民直接的参与更为重要。那么,目前乡村村民公共参与的方式、方法及其状况如何?不同村社区的村民参与有何特点?村民公共参与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经营管理体制有何关联?对此,我们试图通过对河南南街、山东向高和甘肃方家泉三村村民公共参与的考察予以说明。

        一、材民公共参与的组织途径和制度基础

        村民公共参与是村民参与和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行为,其核心是社区政治参与。但是,由于乡村基层社区事务更多地具有社会性色彩,政治意义相对淡薄,村民公共参与也因此具有更多的社会参与的意义,其内涵与外延较村民政治参与要宽泛,另一方面,我们所考察的村民公共参与不仅包括村民合法的和自愿的参与行为,也包括其它一切旨在参与和影响社区公共事务及公共权力运作的行为,如暴力、行贿等违法或非法的参与。按照塞缨尔·亨廷顿等人的说法,“参与可以是个人的参与或群体的参与,可以是组织的参与或自发的参与,可以是持续的参与或间断的参与,可以是和平的参与或暴力的参与,可以是合法的参与或不合法的参与,可以是有效的参与或无效的参与。”[]这种更为宽泛的参与解释更多地考虑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类型的参与行为时常具有多重特征,难以截然分开;同时,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参与行为都对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是在一些乡村地区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村民更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以影响公共权力,有必要对非法或违法参与行为给予高度关注。另外,由于乡村社区变得日益开放,村社区成员不仅有本上村民,也有外来工人和技术人员(有的称之为“外工”),他们的行为对社区公共权力也有相当的影响,我们在此对村民公共参与的分析也包含了对这些“外工”的参与行为的考察,这是需要说明的。

        在我国乡村社会中,公众的社会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根据参与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制度规范和合法程序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两种类型。我国乡村制度化参与主要是,村民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党群团组织章程、上级政策条例以及社区村规民约等不同规章制度所提供的制度与程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及国家事务。非制度化参与则是未曾规范的或不符合有关制度和程序的参与行为,其中也包括违反法规的违法参与行为。目前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村民公共参与的制度化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是村民参与社区事务组织与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按照198711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设立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上述条款不仅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及其运转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也对村民参与村务的组织与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作出了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村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式,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①参与选举、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小组长和村民委员会成员,②参与决策。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的决策活动,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③参与管理。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形式参与社区事务的经常性管理活动;④参与监督。村民对村委会及村干部的行为予以监督。村民自治制度是村民公共参与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二)党内民主制度

        在现实乡村政治生活中,农村党组织不仅是社区政治的领导核心,也是社区事务的领导、

        决策和管理的权力中心。这一权力地位使得党组织本身也成为社区公众参与和影响的主要对

        象。从一定意义上说,能否有效地监督和影响社区党组织及其干部的公共决策和管理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社区民主发展的水平。党组织自身的民主状况也直接制约着社区的民主状况,这也正是各级党组织努力加强自身的民主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原因。不过,社区党组织的权力化也使自身处于一种矛盾的地位,一方面,从组织原则上看,党组织作为党员自身的组织,党内决策是党内事务,非党群众无权参与;另一方面,由于社区党组织直接行使社区领导和决策权,涉及社区公众的利益,必须要求有公众参与,这也是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了消除这一矛盾,乡村社区党组织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两项措施:其一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建设及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其二是加强社区公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因此,在南街、向高和方家泉村普遍存在丙种制度安排,一是制订党员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如“三会一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也为党员参与党内决策提供更多的机会;二是各村都采取群众性评议党员的活动,加强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这种民主评议制度为社区公众监督党员及参与党内事务提供了一定的渠道。此外,这些村还制订了党员联户制度,这也是加强党员与群众联系的方法。这一切都为社区村民参与和影响党组织有关村务的决策提供了途径。

        (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都是集体经济发达或相对发达的社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具有经济的功能,也具有社区组织与管理的功能,参与集体经济的组织与管理本身也是社区公共参与的重要方面。因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也就成为村民公共参与的重要渠道。在南街和向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和企业,各村都制订了相应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如南街村在企业内部推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即规定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与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向高村企业也开展“提合理化建议”的活动,并对有贡献的工人给予奖励。在向高村,我们还看到,企业每月都将企业职工及干部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张榜公布,以便于职工、村民的监督。这也是企业民主化管理的重要方式。

        (四)群团组织的民主活动

        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群团组织状况虽有不同,但这些组织的存在也为社区不同群体的成员参与和影响社区公共事务提供了合法的途径。又由于这些组织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职能,也是社区公众参与和影响的一个方面。向高村的《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就提出要求,团支部要“带领团员、青年立足本地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兴农活动、突击性生产活动和公益劳动”。“按团支部安排,每个团员联系1-2名青年,以发挥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妇联会要“向农民妇女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妇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每个妇女代表根据情况就近联系3-5户妇女群众,发挥带头作用。”“每月召开一次妇女代表委员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妇女代表组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南街和方家泉村对青年团及妇联会组织的工作也作了大体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为部分村民提供了另一条公共参与的渠道。

        (五)社区村规民约

        甫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及上级的要求制订了各自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在规范村民行为的同时对干部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为村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提供了较为细致和具体的规范。向高村199011月制订的《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定》对村内土地、财务、村办企业、计划生育、治安、婚姻家庭、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党员干部及村委会的工作各方面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村民参与村务的管理也有明确的要求。如关于村财务管理,要求“严格财务开支‘一支笔’制度,村内的一般性开支由村书记审批。两千元以上至两万元的大宗开支,由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超过两万元的要经过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实行“财务管理公开制度,会计员每季度在财务公开栏内公布一次账目”。“村成立有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及妇女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每月进行一次监督、审查”。方家泉村的财务制度也规定“账目公开、日清月结、按月张榜公布”等等。

        总之,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现存的民主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形式多样;有些是国家法律规定,有的是上级组织的要求,还有的是社区自己的规范,不同的制度规定为村民公共参与提供了制度支持,这无疑是当代中国乡村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成果。村民除参与本社区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之外,还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最明显地体现在参加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同时也享有国家所规定的公民其他一切社会政治权力。不过,上述一切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仅仅是为村民公共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渠道。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民主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的落实,有一些制度也存在不完善之处,还有一些则因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丧失其效能。如南街村村民自治制度原有的组织机制已不复存在,正在被新的公司企业组织所取代。又如,由于社区日益开放,大量的“外工”进入南街村社区工作,依照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外工”不是本土村民,无权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及其他活动,因而事实上被排除在社区村民自治的范围之外。这显然是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缺憾。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关注村民公共参与的制度保障,尽量使之完善;另一方面更应关注村民实际政治参与的水平、程度及其效能。二、村民公共参与的形式和方法

        关于我国农民社会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方法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有的学者将农村政治参与的方法归纳为投票活动、接触活动、投诉活动、诉讼活动、抗议和暴力对抗活动等。这种分类是有道理的,在相当程度上也适用于对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的分析。不过,上述不同的参与方式在不同村的存在状况及表现形式并不相同。除上述参与方式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参与方式。

        1.投票活动。投票活动是村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参与国家和村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影响公共决策的行为。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村民投票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参与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二是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投票。除村民投票之外,村社区的党员群众也参与党组织内部的选举投票,这也可视为社区部分成员公共参与的方式之一。从调查来看,三村都曾进行过上述不同形式的投票选举工作,不过,目前甫街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实上已停止。向高村和方家泉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虽然存在,但村民及村干部对其民主程度的评价并不高,有的直率地称这是“上面定调子、下面划圈子”,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过程中村民的实际参与程度较低,大都是找村民小组长“商量一下”或“通过一下”。从党组织内部的选举来看,各社区党组织书记换届选举都经过了党内选举程序,但最主要的取决于“上级党组织的看法和安排。南街村一些村干部告之,村党委书记王洪彬是“由县委决定的”,而向高村和方家泉村一些党员则称各自的书记一经过了党员选举,但主要是由乡决定的”,这也反映出党内投票选举存在的局限。

        2.接触活动。接触活动是村民个人或群体直接接触社区干部,面对面地反映情况,提出要求或建议、意见和批评的行为。这种接触有当面反映情况、申诉、上诉及行贿等不同方式,其中以当面反映情况和申诉最为普遍。反映的问题可能是个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或对个人不利的决定,也可能是他人或集体的情况。其方式可能是亲自到村委会、村支部(党委或总支)向干部正式反映情况,更多地是采取路遇干部即与之交谈等非正式反映情况。上访的情况在三村并不多见,但这种情况显然是存在的。在南街村我们就了解到一位南街村民曾多次上访反映问题。行贿则是某些村民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避免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有关干部送钱物等,利用这种方式“打通关节”。由于这种行为受到法律限制,本身具有隐蔽性,我们无法了解具体的详情。但据不少村干部和村民反映,这类情况是存在的,有的甚至称“是一种风气”。南街村在严格的“内方”管理中,也有“外圆”的策略。按照党委书记王洪彬的说法,“这几午对外的交往,尤其是在流通领域,人家所采取的方法咱也采取了,该给人家的咱也给人家了,人家给咱的咱该收的也收下了。不过,收下之后按规定要求必须上交集体。”虽然如此,但这也显示流通领域存在不少的“不正之风”。当然,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对外交往”,在南街村社区内是被严格禁止的。

        3.会议参与。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村民还通过出席不同形式的村务会议直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和影响村务决策,这是村民参与的一种正式的、直接而有效的方式。南街村各种形式的会议不断,除政治学习之外,不少会议也涉及到企业管理及其他村务决策。如在19941995年度的整风中,全村就先后召开过几次万人大会,各种小型会议则持续不断。在一些会议上,对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向高村在土地联产承包过程中也多次召开群众会议进行讨论;方家泉村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也曾召开过群众会议。不过,从目前来看,各村群众大会已很少召开,更多地是小组长会议或其他代表会议。

        4.上书投拆。投诉活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向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委会及有关干部写信投诉;二是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一般来说,这种投诉有的可能是因为直接上诉费用成本过高,有的则是希望反映情况又不愿暴露自己的身份。南街村在村内多处设立“举报箱”,方家泉村也在村委会门口挂上“计划生育举报箱”。两村都鼓励村民投诉,方家泉村还规定投诉查实后还有一定的奖励。不过,相比较来说,南街村的举报系统更为完备,举报箱的功能更广泛,任何人无论对谁有什么意见均可投诉反映,这种举报网络一方面加强了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村干部党员行为的监督,也因此成为村民公共参与的合法途径和方式。

        5.提起诉讼。从村民社会政治参与的角度看,诉讼活动主要是村民状告干部或村有关部门的行为。在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中,除南街村内没有县市公、检、法部门的派出机构之外,向高村和方家泉村都没有这些机构,因而,一旦出现诉讼行为,则主要是在社区之外进行的。我们看到三村村民直接状告村有关部门或干部的行为极少,仅了解到南街村有此现象,一位原南街村民就多次状告村干部。虽然其状告事实未必准确,但这一行为本身无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合法的政治参与行为。

        6.抗拒行为。抗拒行为是村民不服从村务决定或上级有关法律或政策及决定,对村干部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抵制。这种抵制和不服从的方式和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公开的抗争,有的是躲避拖延;有的是和平交涉,有的则是暴力抗拒;有的是非法行为,有的则是依法抗争。从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来看,这种不服从和抗拒都曾出现过。不过,目前的南街村这种公开的抗拒显然是极少的。否则将受到停止工作、停止福利等严厉的惩罚。当然,即使在南街村,这种抗拒行为决非绝迹。公司原生产处长就拒不服从村党委及书记王洪彬关于他工作调动的决定,当然他最终不得不“离开南街”。在方家泉村,这种公开的抗拒行为显然是经常出现的。村干部反映,目前的计划生育、公粮上交及税费收取都是“令人头痛”的工作,有的村民对公粮,税费上交采取拖延或抗拒不交的办法,计划生育则采取逃避的办法。有的甚至对村干部进行人身攻击、漫骂甚至暴力报复。从调查来看,有不少抗拒行为是因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但另一方面,有的抵制也是有原因的。一些干部认为,“现在有些政策不合理,农民负担较重,这也是村民不合作的重要原因。”

        除上述诸种参与行为之外,各村村民大量的议论时政等言行虽然可能没有直接接触社区干部及公共权力机构,但广泛的议论也会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对社区公共权力及干部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也是社区公共参与的方式之一。

        显然,村民公共参与的方式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我们发现,在有些村社区之中,由于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不畅通(如村民自治制度的不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不健全,村民大量的参与行为表现为一种非制度化的参与,有的甚至是非法或违法的参与。在此也必须注意的是,村民的抗拒行为无疑是一种违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但有些抗拒的原因可能是因不合理的“土政策”或不合理的摊派等原因引起的,这种抗拒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因而也是一种合法的参与。

        三、三村村民公共参与的社区特点

        调查发现,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村民公共参与存在诸多的差别,呈现出明显的社区特点。这些不同的特征可以从公共参与的原因及其方式和方法等不同方面来考察。

        首先,从村民公共参与的动机及其原因来看,南街村鼓励和支持村民公共参与,但是,由于社区政策导向是“兴公灭私”、“大公无私”,对一切旨在谋取自己私利的参与行为都将予以限制和打击。因而我们看到,南街村存在大规模的“整风活动”、“提合理化建议”及持续不断的政治问题大讨论和多种形式的参与活动,但这些活动的目的都是旨在维护集体的利益,发展集体事业,村民职工参与的目的也是为集体,为共产主义小社区建设献计献策,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些活动可视之为一种“公益性参与”,而不是村民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的“私人”参与活动或“私人性参与”。事实上也很少见到村民为自己的利益而试图参与和影响决策。有的村民曾表示:“大家都一心为公,不考虑个人利益得失。”我们了解到,一位村主要干部因妻子工作突然调动给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带来诸多的不便,但他并不凭借自己的权力地位及其与“班长”的特殊关系而请求重新考虑妻子的工作安排。按照他的说法,“个人服从组织、顾大家顾不了小家”。这显示了村民和干部的思想境界,但同时也表明南街村民及干部个人基于自身利益的参与行为受到严格的抑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村民个人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的参与行为消失。在南街村,我们也看到一些村民因个人待遇、福利及处罚等原因向村党委及干部反映情况、提出诉愿,只不过这一切都必须是“合理合法”,其要求被严格地限定在“正当的权益”的范围内,否则,就会视之为“私心杂念”而受到批评。

        与南街村不尽相同的是,向高村和方家泉村虽然也是倡导和鼓励村民基于“公心,’的公益性参与,要求村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为集体的发展作出贡献。但是,他们同时也承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个人基于自身利益的“私人性参与”行为。我们还发现,村民大量的参与行为甚至也是因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方家泉村在“马家梁开发区”开发过程中,因开发需要征用部分村民的承包耕地进而引起群体性的村民参与行为。为了征地补偿费、劳动力安排等一系列问题,不少村民直接与村支部和村委会交涉。为此,村支部不得不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及有关村民群众会以协商解决。一些村民拒交公粮、躲避计划生育等行为本身也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这种情形在今日的南街村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甚至也是不可想象的。不过,我们强调向高和方家泉村大量存在的“私人性参与”,并不表明不存在“公益性参与”。其实,提合理化建议,为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企业经营及社区管理提出建议的参与行为也是经常发生的。只不过与南街村不同的是响高村和方家泉村追求的是“先公后私”,而不是“兴公灭私”,因而对村民基于个人利益的参与表现出较大程度的宽容和认可。

        其次,人们通常根据参与行为主要是出自个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还是由于他人的说服和动员的行为将参与划分为“自动式参与”和“动员式参与”两种类型。从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来看,这两种参与形式显然都是存在的。我们发现,这三个村大规模的村民参与行为大都是组织和动员的结果。如在每三年一次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为了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各级党政部门都高度重视,并采取由上到下、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的层层动员的方式以动员村民参与选举,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力。在三村村民参与的动员中,我们发现社区对村民的动员能力与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集体经济愈发达,对村民的组织动员能力愈强。这主要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发展为社区公共权力提供了更多的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大大增强了社区公共权力对村民行为的调控和动员能力。正自为如此,南街村对村民动员的能力显然远远高于向高村和方家泉村,方家泉村则是最弱的。在动员村民过程中,南街村党委可以说是“一呼百应”,而方家泉村则常常是“三令五申,还不一定奏效。”在社区管理中,南街村经常开展大规模的群众组织和动员活动以推动村民职工参与社区事务。如在党员干部的监督上,他们一方面制订严格的制度加强干部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大民主式的群众活动搞监督。”按照他们的说法,南街村“借鉴建国初期‘三反’、‘五反,斗争中的一些合理作法,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揭(揭发坏人坏事)、批(批判错误思想)、查(查挖消极因素、查挖各种隐患、查各种违犯厂规厂纪、村规民约的行为)和五反(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无所作为、浪费)活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群众性的党员、干部评议活动,通过这些大民主式的群众性活动,依靠群众、职工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使之不敢懈怠。”[]正因为如此,南街村对村民职工保持着经常性的动员,社区村民职工则表现出高度的动员性参与。这是向高村和方家泉村无法与之相比的。

        、其三,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村民公共参与的另一个重要差别是社区制度化参与的水平不同。南街村是一个“外圆内方”的高度组织化的村社区,村民的生产、生活及其行为都受到严格的制导,这种高度的组织化也促成村民公共参与的组织化、有序化和制度化。南村高水平的动员式参与本身就是透过各种制度规范,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实现的,这也是公共参与制度化的表现。然而,与南街村明显不同的是,由于向高和方家泉村社区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不少村民仍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这一方面降低了社区组织动员的效能,也降低了社区参与的制度化水平。特别是在一些法定的参与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对村民参与表现出较多的非制度化参与行为。方家泉村民的各种抗拒行为本身就是非制度化参与的表现。

        由此可以看出,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社区公共参与有着明显的社区特点,这与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卒及社区政策存在直接的关联。从南街、向高和方家泉三村社区公共参与的考察中,我们还发现现存的某些关于公民参与的理论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在社会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与民主化的关系问题上,有不少人有意无意地将两者视为一种对应的正相关关系,认为制度化参与水平愈高,参与的民主化水平也愈高。其实,参与的制度化与民主化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重大区别的范畴,两者衡量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制度化参与水平主要参与行为的有序性和合法性,而参与的民主化程度则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及自由表达程度。较高的民主化参与程度必然要求具有较完善的民主制度和规范,从而使公共权力的运作及公民的参与具有有序性和制度保障。然而,较高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参与并不必然同时具有较高的民主化水平。南街村高度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参与无疑有助于村民职工加强对干部行为监督和约束及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但是,如果完全否定个人利益及其独立性,追求思想上和行动上的一律化,并不利于人们的自由表达。这与南街村本身所追求的“共产主义小社区”的目标也是相悖的。因此,在追求制度化参与的同时也必须强化制度本身的民主原则。

        理论界流行的另一种观点是,不少人认为社会政治参与的水平与社会及利益的分化程度直接相关。其原因是,随着社会利益分化加剧,人们的紧张关系也加剧,进而推动人们参与社会政治事务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利益分化愈严重,参与行为也将越多。应该说,这一结论对80年代以来乡村改革及由此出现的利益和社会分化导致人们越来越多地政治参与行为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但是,从南街村的情况来看,这种解释显然并不完全适用。南街村已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及生活资料的大部分公有制,社区村民收入差别极小,甚至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是“均等”的。在这种高度的均等、低度的分化条件下,社区却存在极高的公共参与,其村民参与的频率、范围和程度远远超过分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向高村和方家泉村。这显然不是用社区分化的程度可以解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恰相反,南街村高度的动员参与正是在消除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化及生活资料公有化的条件下,村民完全依赖社区集体,这使得公共权力有可能更大限度地调控村民的行为,进而也有可能实行高度的动员。另一方面,这种高度的动员与社区政策的选择相关。南街村为了实现共产主义小社区的奋斗目标,不仅强调要动员群众献身集体事业,为集体事业作出贡献,同时,也强调发动群众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克服各种消极落后思想。没有群众的参与不可能实现这一社会改造目标。持续不断的社会政治动员也被视之为激发村民职工工作热情的方式。因此,乡村一些地区的社区,利益分化可能导致公共参与;但在另一些地区,利益的融合和一体化也可能出现高水平的公共参与。不过,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在现实社会中,如果说利益分化可能导致更多的自发性参与的话,那么,利益融合的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更多的动员式参与,南街村就是明显的例证。

         [1](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译——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涛、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2]临颍县南街村编写组编:《理想之光——南街人谈共产主义小社区建设》1995年,第132-133页。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2